第四章 實證資料分析與發現
第二節 研究發現
二 權利主體的衝突:族群與部落的整合
依據原創條例第 6 條及 7 條之規定,僅原住民族或部落得為智慧創作申請人,
經主管機關認定智慧創作屬於申請人時,由該申請人取得智慧創作專用權。智慧 創作經認定屬於申請人及其他特定原住民族或部落者,由申請人及其他特定原住 民族或部落共同取得智慧創作專用權。智慧創作不能認定屬於特定原住民族或部 落者,由全部原住民族取得智慧創作專用權。因此,可能成為智慧創作專用權之 權利主體者,應為「原住民族」、「部落」或「全部原住民族」。
原創條例上開規定,雖與原住民族向來以部落或氏族為權利主體之觀念一致
69 A2 受訪者訪談資料。
70 A20 受訪者訪談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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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但是,由行政機關審核權利主體是否適格,受訪者認為可能會造成族群或部 落之間的意見衝突:
「但是我用部落當申請人會有一個問題,就是說光布農族就好幾個部落啦…。
會鬥爭…。其實我一直這樣…,這幾年來觀看喔,很難…
72。」「喔…,那就是說百合花,或是什麼蝴蝶,嗯…,琉璃珠…,嗯…,不是,
不是琉璃珠啦,百步蛇啦…太陽啊…。有一些人就說…,啊…,太陽是我的,
是我家族的,可是太陽…,每一個都說…,每一個頭目都說那是他的,那個
認定就有問題
73。」
「問題是現在各個部落…,其實我們的圖騰,任何東西都…,很多都是普遍 化的啦,爭議性很大…,真的太大了。沒有辦法去歸屬,等一下今天你說這
個是你的,明天就有人轟你了
74。」「嗯…,我熟悉的是排灣跟魯凱的文化…,但是那排灣跟魯凱,我們有很多
的圖紋啊,重疊了,例如說八角圖紋,菱形圖紋,八角圖紋在每一個魯凱族
群的部落裡面都有的…。但是在排灣族群,南排灣沒有,北排灣才有,可是 呢,真正把這個八角圖紋表出來的是排灣族…75。」「那麼多的族群,然後這個文化只是可能,從太魯閣族出來的,那這個太魯 閣族不了解,然後呢,可是其他的泰雅族,因為他們龐大,他們就認為說這
是我們的,然後魯凱族群…,太魯閣族群呢?可能是只有一支的支系,然後
不了解這個文…,這個…,這個故事,然後呢,他們就被遺忘了,他們就遺 忘了,他們以為是那個泰雅族的,那怎麼去判定這個?也有可能啊,你懂我 意思嗎76?」「所以,我,我請問你,原住民族是什麼?然後它的,它的,它的單位在哪 裡?它的單位在哪裡?譬如說,誰能夠代表泰雅?就會有那個問題嘛…,那…。
而且,這個是我們,我們研究出來的東西,我們有研,研究跟它的那個先用
權。那,那沒有做研究的人,他是不是就擁有這樣的權利或是怎麼樣…們可
是已經全部都 lose 掉了,怎麼辦?那你沒有做救的這個動作,那別人去救了,
71 郭佩宜,前揭註 33,頁 6。
72 A3 受訪者訪談資料。
73 A6 受訪者訪談資料。
74 A6 受訪者訪談資料。
75 A7 受訪者訪談資料。
76 A7 受訪者訪談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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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是不是救的那個人的權利…你不是嘛77…。」
「我們大概也許可以說…,啊…,比如說,百步蛇可能在排灣、魯凱,那紋
面可能在泰雅、賽夏。可能大的族群裡面可以去歸類說,這可能是哪一族,
可是你要細分到哪一個部落或哪一個,哪一個系統,比如說,泰雅族它又分
了很多個系統。那到底是屬於哪一個系統的,你可能還要再去做一些研究跟
調查,才能夠認定。有時候啦,如果說他不是做文史工作,他不會去細究說這個到底是屬於北勢群,還是屬於…嗯…,霧社啊,太魯閣啦…還是烏來的…。
啊所以它到,到底要跟誰申請?呵…
78。」
「對傳統文化的認知,同族群不同部落,而有不同的看法(頭目服飾可否由 平民配戴?南排不允許、東排無所謂)。族別是人類學家的分類,不適合作
為權利主體的認定標準
79。」
「阿美族與卑南族唱歌曲演唱上,也會互相影響,這說明了交流是一定有的,
而且不容易認定誰才是正統80。」
「排灣族本來就是有…,擁有他的這麼多的東西…,但是你歸類這麼多的圖 騰,那每一樣東西都要去認證這是要歸屬在某一個地方的話,那要製成一本 書,那麼厚,他要有依據啊…。這個將來會打架耶…,部落跟部落會打架啊。
他聰明的人,我會申請的人,我就會申請啊,啊不會的,就不會啊。但是將 來出問題,就是說,啊這個是這個明明是我家的,啊你會申請,啊你不會申 請…,都會出現這種81…。」
如前所述,依原創條例第 7 條之規定,得成為智慧創作專用權之權利主體,
分別為「原住民族」、「部落」或「全部原住民族」。然由上述訪談內容可以得知,
受訪者對於如何認定智慧創作之權利主體,有著相當的疑慮。其原因在於權利主 體(智慧創作申請人)之認定,有其事實上之困難。這些疑慮不僅存在於不同族 群之間,即使是同一族群,也可能因為分屬不同部落而有爭議。
首先,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2 條第 1 款規定:「原住民族係指既存於臺灣而為 國家管轄內之傳統民族,包括阿美族、泰雅族、排灣族、布農族、卑南族、魯凱
77 A14 受訪者訪談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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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A19 受訪者訪談資料。
81 A6 受訪者訪談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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族、鄒族、賽夏族、雅美族、邵族、噶瑪蘭族、太魯閣族及其他自認為原住民族 並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之民族。」而行政院於 2007 年 1 月 17 日第 3024 次院會核定「撒奇萊雅族」為原住民族;另於 2008 年 4 月 23 日第 3089 次院會核定「賽德克族」亦為原住民族之一族82。因此,我國目前之原住民 族共有 14 族,而未來可能因為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而增加其他族群83。然 而,正因為原住民族之核定屬行政機關之職權,在爭取正名之過程中,亦可能因 此衍生法律上之爭訟。例如:平埔族之一支「西拉雅族」族人共 136 人,持日據 時期之戶口調查簿等文件種族欄註記為「熟」、「平」之資料,依據臺南縣政府 於 98 年 5 月 19 日函頒「辦理日據時期種族『熟』之縣民申請登記平地原住民之 作業要點」,向臺南縣(現改制為臺南市)各鄉鎮市戶政事務所申請平地原住民 登記,其中部分族人經臺南縣新化鎮戶政事務所審核,准予原告之原住民登記。
然行政院原民會則認為,原住民身分法第 2 條之平地原住民,係指「在民國 45 年、46 年及 48 年及 52 年辦理登記期間,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 申請登記有案,取得平地原住民身分者。然本案西拉雅族人並未於上開期間辦理 登記,自不能認為已依原住民身分法取得平地原住民身分。西拉雅族人因此以原 民會為被告,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確認平地原住民身分」之訴訟。經該院 審理後於 100 年 7 月 21 日判決,法院認為原民會相關函釋認定本件原告(西拉 雅族人)並非平地原住民,純係依原住民身分法之相關規定而為發布,並無違誤。
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請求確認原告具有原住民身分,與原住民身分法之相關規定 有所違悖,並無理由,駁回原告之訴84。由此可見,智慧創作專用權之權利主體
(原住民族),係由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加以認定,縱使法院得以行使司法審查 權,但以臺灣原住民過去之歷史經驗觀察,族群之認定,因為文化交流影響的結 果(平埔族漢化即是一例),仍具有相當的不確定性。
其次,依據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2 條第 4 款之規定:「所謂部落係指原住民於 原住民族地區一定區域內,依其傳統規範共同生活結合而成之團體,經中央原住 民族主管機關核定者。」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為了落實原住民族基本法之規 定,於 98 年 11 月 30 日以原民企字第 09800562411 號令,制定「行政院原住民 族委員會辦理部落核定作業要點85」,依該要點第 2 點之規定:「本要點所稱部落,
係指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2 條第四款規定,符合下列要件之原住民團體:(一)
82 請參見本論文第三章第四節第二項。
83 同前註。
84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9 年度訴字第 2306 號判決。相關新聞報導,請參見王已由,「確認原民身 分,西拉雅族敗訴」,中國時報,A13 版,2011 年 7 月 22 日。
85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部落核定作業要點」請參見附件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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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於原住民族地區內。(二)具有一定區域範圍。(三)存在相延承襲並共同遵守 之生活規範。(四)成員間有依前款生活規範共同生活及互動之事實。」且該要 點第 9 點規定:「部落核定之變更、廢止及撤銷程序,準用本要點有關核定程序 之規定。」是以,部落數量之多寡與增減,亦可能因為主管機關之審查核定而有 不同。
由此可知,行政機關藉由核定「原住民族」或「部落」之行政程序,即能創 設智慧創作專用權之權利主體。但族別的分類,並非原住民族固有的區別,而是 人類學家「命名」的結果。詳言之,臺灣原住民族之分類,始於日治時期的人類 學家。伊能嘉矩主張分為八族;鳥居龍藏則主張分為七族或十族;森丑之助認為 應分為六族;怡川子之藏則分為九族。二次世界大戰之後,國民政府亦將原住民 分為九族。此外,另有語言學者李壬癸則將原住民族分為七大語群,但每個語群 又不同的方言群或分支。例如:泰雅語群分為泰雅語(再分為賽考利克、澤敖利 兩分支),以及賽德克語(再分為太魯閣、Paran、Toda 等三個方言群)86。可見 透過政治手段認定族別的作法,不但無法解決族群識別的問題,亦可能因為不斷 地族群認證申請,而帶來另一個族群識別的爭議87。原創條例在「群別」的基礎 上,創設權利主體地位,難以避免原本存在的族群爭議。
實際上原住民族對於自己的母族,皆有其解讀與闡釋之方式。從曹族正名為 鄒族,太魯閣族及賽德克族經核定認可為單一之族群,不再歸屬於泛泰雅族的概 念中,即可清楚看到,由外在賦予特定原住民族名稱,似乎剝奪了原住民族「族 群認同」的自然權利88。正如受訪者所言「族別是人類學家的分類,不適合作為
權利主體的認定標準」。縱使認為族別或部落得為智慧創作專用權之權利主體,
但同一族群內部也有可能因為地域的不同(例如:南投縣布農族、高雄市布農族 以及花蓮縣布農族)89,或者是傳說起源不同(例如:竹生系卑南族與石生系卑 南族)90,而產生權利主體衝突之情形。做為權利主體之原住民族如何整合內部 意見,行使具有集體權性質的智慧創作專用權,亦有待未來法律實踐之後,慢慢 磨合妥協,避免族群或部落之間,因為「權利主體是否適格」而產生主張權利之
但同一族群內部也有可能因為地域的不同(例如:南投縣布農族、高雄市布農族 以及花蓮縣布農族)89,或者是傳說起源不同(例如:竹生系卑南族與石生系卑 南族)90,而產生權利主體衝突之情形。做為權利主體之原住民族如何整合內部 意見,行使具有集體權性質的智慧創作專用權,亦有待未來法律實踐之後,慢慢 磨合妥協,避免族群或部落之間,因為「權利主體是否適格」而產生主張權利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