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實證資料分析與發現
第二節 研究發現
五 原住民族的文化身分
臺灣原住民在整體社會漠視少數族群權利的氛圍下,經過長期的不公平對待,
民族歸屬感逐漸疏離,宛如一個「黃昏民族163」。而原住民不敢承認自己,失去 肯定自己文化價值的勇氣,皆肇因於傳統文化的流失164。雖然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11 項規定:「國家肯定多元文化,並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
但體現上開憲法內涵的首要任務,應是在憲法的基礎上,建立原住民族自我認同 的法制環境:
「其實…,其實這個整個文化,包括它的內容,這個圖騰啊,或者是其他的 一些,一些…嗯…,裡頭的一些價值喔…本來喔…,這個,這個…,嗯…,
我們四百年前就沒有這個顧慮,也沒有設想到四百年後會這樣嘛…。雖然基 本上喔,不是那麼擔憂那個問題嘛,因為…,其實民族性有一個相當強烈的
自我,其實我要引用你的圖紋,我,我…,對我來講是…,可能對我是一個
汙辱嘛,對不對?所以那個時候,其實沒有顧慮到,但是今天,因為加上商 業行為,資本主義的思維體系,和它的價值系統進來了嘛,我們當然要漸漸 面對這個東西,那麼在這程度上喔,各族群的那個內在喔,這個,這個力道不同啦,力度不同啦…。那像排灣、魯凱的…,來這個講喔…,他一直就把
這個,這個圖騰喔,和他的符號作為相當強烈的一個,一個,一個價值體系的一個非常完整的一個管理辦法…或是應用嘛,那當然我們會很強烈的有這
個意念,或是不是保護啦等等也有…。那別的族群…,嗯…,我就不…,無 從這個,這個認定啦,這個…,大概你自己會…,心裡有數嘛…165。」「嗯…,其實原住民的…,我剛剛回到我…,可能回到我剛才我們第一個對
163 孫大川,夾縫中的族群建構:台灣原住民的語言、文化與政治,頁 25(2010)。
164 劉璧榛,前揭註 7,頁 422-423。
165 A5 受訪者訪談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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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的,就是說喔,其實原住民在這一塊,還是相當弱勢啦。我的意思是,他
的處理方式啦,或是他的能力啦,是弱勢,當然文化和…,文化不是弱勢啦。
嗯…,文,文化無從看待弱勢嘛,就是…,我的意思是人,人在處理這一方 面的時候,他是相當的弱勢。我說知識、方法等等的撑握和運用喔,是不足 的,所以他必須一定設定一個相當長的時間,使他在一個…,使他在這個過
程上,嗯…,作不斷的成長
166。」「我因為父母強迫到都市就學,求學期間無法與部落文化接觸,但是畢業後 回到部落,從部落的祭儀活動,開始學習文化傳承167。」
由訪談內容可以看出,原住民文化在長期遭到主流社會漠視的情況下,要恢 復其原有的文化樣貌,必須借助於「方法」(法律制度)以及「部落」(傳統習慣)
的共同協力,如此才能找回原住民的「文化身分」!而所謂「文化身分」係指人 們自我認同感的歸屬標準,具有一致文化身分的成員,使用相同的語言,過著一 樣的節慶,唱著同調的歌曲,為民族延續提供了文化身分的「支撐點168」。如果 某個文化不受重視,那麼文化成員的尊嚴與自尊必然受到影響,文化身分的支撐 點也會產生動搖。因此,是否具備原住民身分,不僅是依「原住民身分法」規定 內容認定之,更重要的是「文化身分」的認同,亦即對於族群文化的自我認同169。 申言之,原住民身分法第 3 條至第 6 條,分別規定因「婚姻關係」、「婚生子女」、
「收養關係」、「非婚生子女」等各種民法親屬編所定之身分行為,是否取得原住 民身分及其效力如何。藉由原住民身分法的運作,固然可以處理「法律上」之原 住民身分,然而,文化身分的認同,無法藉由親屬身分關係的建立一併達成。
舉例而言,報載一對原住民夫婦因為不孕而收養一名女孩,卻因為父母年齡 未滿 40 歲,被收養之女孩無法取得原住民身分,因此請求立法委員協助,希望 能夠修法解決170。此一爭議即彰顯了一個重要問題:原住民身分之認定,除了法 律規定之客觀要件外,是否應考量當事人之主觀文化因素?詳言之,如何認定個 人是否具備原住民身分,不應僅著眼於民法親屬編收養要件是否有效成立,亦非 僅以原住民身分法為認定標準。而必須將「文化認同」的主觀要素納入考量。尤 其在現行法制下,原住民身分之取得與喪失,攸關其能否成為政府優惠政策之受
166 A5 受訪者訪談資料。
167 A19 受訪者訪談資料。
168 KYMLICKA, supra note 13, at 89-90.
169 辛年豐,「原住民族權利保障的建構與實現─從平等權出發到落實平等保障」,國立中正大學 法學集刊,第 34 期,頁 212-213(2011)。
170 何哲欣,「原民收養限制嚴,促修法鬆綁」,蘋果日報,A6 版,2011 年 5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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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對象。而原住民身分法於立法院審議期間,立法委員對於原住民身分認定標準,
即有不同的看法171。當時原民會副主任委員孫大川先生於備詢時即表示:「……
本會以為未來若要放寬身分認定的標準,除了血統的考量外,文化方面也是相當 重要的因素。……因此本會希望能將一些『文化條件』的限制放在中,由從『從 母姓或恢復原住民傳統名字』方面作限制,期能兼顧文化及血統因素172。」可見,
如果忽略了族群的文化因素,並由國家掌握認定原住民身分之權力,往往無法貼 近原住民族之文化內涵,甚至造成國家恣意的決定,並不符合以文化認定身分的 實質標準173。
除此之外,在民族遷徙或不同族群婚配的自然過程中,強調「血統純粹」只 會帶來更多的不安與爭議,無解於原住民族身分的認定。例如:台北馬偕紀念醫 院研究單位,於 2007 年 1 月至花蓮縣豐濱鄉採集 29 名葛瑪蘭族原住民唾液,準 備與兩年前採集之西拉雅、凱達格蘭平埔族唾液,進行 DNA 比對,藉以了解族 群間之相互關係。但因葛瑪蘭族認為馬偕醫院違背研究倫理,亦有原住民認為研 究內容不當,因為研究方向似乎透露了「葛瑪蘭族血統已不純粹」。由於上開爭 議,馬偕醫院於 2007 年 4 月初,在採集之部落公開銷燬所有檢體174。
由此可知,血統來源並非認定原住民族之唯一依據,具有原住民血統者,仍 然需要原住民文化的支撐,才能找回真正的民族意識。換言之,在傳統文化的基 礎上,個別原住民對於自己的族群產生認同,而該族群也能夠接納個別原住民,
「族群」與「個體」建立相互依存關係之後,真正的原住民身分才能確立175。 由於智慧創作專用權之權利主體乃原住民族或部落,藉由群體共享權利之方 式,建立「個體」與「群體」的相互依存關係,達到認定「實質的原住民身分」
之目的。因此,賦予智慧創作專用權──亦即原住民族文化表達財產化──的理由
171 該法案除行政院提案外,另有楊仁福、章仁香委員分別提案。其中楊仁福委員提案內容,特 別強調「血統主義」,章仁香委員則認為原住民身分認定,應符合原住民社會之實況。請參 見立法院公報,第 90 卷第 5 期,頁 449-466,2001 年 1 月。
172 同前註。此外,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時所生子女、原住民之非婚生子女、原住民所收養之 非原住民子女,是否仍取得原住民身分,原住民身分法除血源考量外,另有考量文化文方面 之因素,亦即採取「血統主義」(血統條件)與「文化認同主義」(文化條件)之立場。請參 見李悌愷,姓名權之研究,天主教輔仁大學法律學系博士論文,頁 270-271(2010)。
173 辛年豐,前揭註 169,頁 211-212。
174 劉源祥,「原住民族基因研究之國內法律規範探討」,法律與生命科學,第 7 期,頁 12(2008)。
175 Marie Hadley, The Double Movements that Define Copyright Law and Indigenous Art In Australia, 9 INDIGENOUS L.J. 47, 51-52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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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一在於,建構多元文化的知識體制,重現原住民族文化主體性!
如前所述,臺灣原住民在歷經荷蘭人、日本人的統治之後,再經過國民政府 來台之後採取漢化政策,原住民在文化、歷史上遭到徹底的「消音」,執政者與 主流社會,從未真正認識原住民,原住民似乎成為這個島嶼上「可有可無」的民 族,執政者對於原住民文化的漠視,可說是無可抹滅的歷史紀錄176。而隨著民族 意識的覺醒,全球政治及社會環境的演進,國際間逐漸體認到保護原住民族文化 的重要性,並試圖建立保護原住民族文化的法律制度,其目的無非為了重現原住 民族之主體性。
然而,主流社會對於原住民族的理解或轉變,對原住民族而言,只是從周邊 給予形式資源的滿足,或是提供相對應的法政地位。原住民族主體意識的落實或 具體實現,仍然需要原住民族自我認知其主體性,而無法單憑外在制度的建立,
完成真正的「他、我區辨」。但以目前的社會現況而言,原住民族的主體性的建 立,在強勢的「他者」(主流社會)與崩解的「內我」(原住民族)雙重壓力之下,
仍舊面臨相當的困難與複雜的問題177。即使在原住民族基本法實施之後,原住民 逐漸成為法政的主體,但是如何在基本法的框架下,賦予主體性生命血肉,仍舊 需要原住民族的覺醒。換言之,主體性的意義在於「我們要對自己的存在和情況 負起責任」,原住民族必須在現行法制基礎上,面對自己的課題,這是其他族群 無法代為完成的178。
由此可見,「去除強勢的他者、搶救崩解內我」,進而重現原住民族主體意識,
其根本的作法之一在於,賦予原住民族特殊的權利主體地位。而原創條例制定實 施之後,原住民族或部落藉由法定程序取得智慧創作專用權,即可從法制基礎上 改變原住民之地位,逐步實現建立主體性資格的目標。詳言之,日治初期,日本 人認為高山族原住民族不具有法律上之人格,並非日本帝國之臣民。臺灣總督府 更於 1900 年表示:「被告為高山族原住民的刑事案件起訴與否須經其同意。」可 見當時日本政府認為,原住民族不具備法律上之人格,更遑論賦予其權利主體之
176 孫大川,山海世界:台灣原住民心靈世界的摹寫,頁 116-117(2010)。
177 孫大川,前揭註 163,頁 143-151。
178 現任原住民族委員會主任委員孫大川,在接受法律扶助基金會董事長吳景芳專訪時,對於原
178 現任原住民族委員會主任委員孫大川,在接受法律扶助基金會董事長吳景芳專訪時,對於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