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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四節 論文架構

足以為鑑30!因此,將實體財產權或智慧財產的理論架構,套用到智慧創作專用 權之制度設計,不僅無法正確理解專用權之本質,亦可能造成對於此項特殊權利 的誤解理解。實有必要從理論層面探討專用權之本質,闡述建立原住民族文化主 體性以及原住民族文化表達外溢的重要性,並提出智慧創作專用權之正當性論述。

此為本論文之第一個研究目的。

其次,原住民族本有各個族群之傳統規範,但是部落習慣未能受到國家法制 之尊重,導致衝突爭議不斷31。而縮短國家法律規定與部落期待之間所產生之落 差,才能具體實現原創條例之立法精神。換言之,原創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保 護原住民族之智慧創作,促進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不論是採取「保護」或「促 進」的方法,其共同目的均立基於原住民族之文化,而文化所涉及的深層意涵在 於「他、我的區辨」。亦即,當原住民族致力於尋找族群之間的文化區辨時,法 律規範(原創條例)設計,必須能夠協助原住民族在法制基礎上,建構民族認同 的基礎,重現文化主體性。而文化主體性之建立,必須從原住民族「文化自治」

之觀點出發,其具體做法則是傾聽部落的聲音,並逐步調和國家法制與部落規範 之間的衝突。此係本論文之第二個研究目的。

第四節 論文架構

本論文之研究目的有二:智慧創作專用權之正當性判斷;原住民族傳統規範 與原創條例如何調和。就第一個研究目的而言,因為專用權乃具有排他性之新類

30 例如:美國第七巡迴上訴法院法官 Frank H. Easterbrook 即認為:「智慧財產權排他的權利,與 實體財產權並無不同。」See Frank H. Easterbrook, Intellectual Property is Still Property, 13 HARV. J.L.&PUB.POLY 108,112 (1990)。See also Stephen L. Carter, Does It Matter Whether Intellectual Property is Property?, 68CHI-KENT L.REV. 715, 718 (1993). 而我國學者將智慧財產權視為「準 物權」,更可以看出是將「智慧財產」類比為「實體財產」。請參閱王澤鑑,民法物權第一冊:

通則.所有權,頁 41(2005)。

31 例如:引起許多討論之「鄒族頭目蜂蜜案」,被告父子二人經檢察官起訴搶奪他人之動產(蜂 蜜)。被告雖辯稱:在我的觀念裏頭認為這個蜂蜜是從我的林班地裏盜採,在我的觀念裏頭就 是占有我本人的權益。」但法院審理之後認為,「凡涉及原住民族與非原住民族之權利衝突事 項,除法律基於正當理由,另以明文規定對於原住民族特別採取較優勢保護外,尚不能因原 住民族係眾所公認之弱勢族群,即允其逸脫一般法律規範,對於他人之財產法益予以侵害。」

因此判決被告有期徒刑 6 月,緩刑 2 年確定(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2 年度簡上字第 151 號刑事 判決)。鄒族文化藝術基金會邀請原民會官員、立法委員、專家學者多人,於 2003 年 4 月 20 日,在臺灣師範大學舉辦「從鄒族頭目父子被捕事件談國家司法與原住民族習慣法之衝突與 調和」座談會。座談會紀錄,請參見財團法人鄒族文化藝術基金會,原住民族傳統習慣之調 查整理及評估納入現行法體系之研究──鄒族、魯凱族篇,頁 276-291(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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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財產權,故本論文先介紹、討論現有之財產權理論,並說明現有理論,均不足 以作為智慧創作專用權之說理基礎,而有必要透過實證研究之方式,建構符合本 土法律文化之智慧創作專用權正當性論述。又關於第二個研究目的方面,現有之 實證研究資料,例如原民會委託學者專家進行之「原住民族傳統習慣之調查、整 理及評估納入現行法制」研究,內容相當豐富,但並未特別針對與智慧創作專用 權有關之傳統習慣詳為調查,故無法得知原住民族傳統規範,如何與原創條例相 調和。可見本論文有進行實證研究之必要性。是以,本論文除第一章緒論外,將 分為以下四個章節加以論述。

第二章主要說明智慧創作專用權具有財產權屬性,並進行相關文獻之探討。

首先,從財產制度之層面,討論資源配置、財產制度與原住民族智慧創作之關係,

並說明傳統智慧創作專用權具有財產權之屬性。其次,再討論財產權、公共領域 與圈地運動三者之關係。而最主要之內容在於說明,傳統智慧創作向來宿存在公 共領域中,一旦納入財產權保護之範圍,似乎形成了原住民族進行傳統文化表達 之「圈地運動」。再者,本論文將探討財產權之理論基礎與智慧創作專用權的關 係,並進一步闡述,現有財產權理論,均不足以作為智慧創作專用權之說理基礎。

最後,從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現行法制衝突、調和之多元文化面貌,說明原 民會委託專家學者進行之「原住民族傳統習慣之調查整理及評估納入現行法制之 研究」報告,並未特別探究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是否得以援引作為智慧創作 專用權之解釋。

第三章則是論述本研究之研究過程與方法。主要內容在於說明,對於原住民 族法律體系的研究涉獵,主要受到以田野調查方法為主的人類學家、社會學家的 關心。而一般法律人所熟悉的法學方法,幾乎等同於法律的解釋方法,也就是所 謂的「文義解釋」、「目的解釋」、「體系解釋」、「比較解釋」、「歷史解釋」等等解 釋法律之方法。顯見法學者主要之研究方法,均側重在「探討立法意旨」、「法學 文獻分析」以及「比較法研究」。但本論文之研究目的,再於檢視原創條例之規 範內涵是否符合原住民族之社會脈絡,並嘗試提出可行的規範理論。如果僅依向 來之法學研究方法,在現行條文的法律文字中探詢立法者之真意及學者之不同見 解,並參酌他國之法律規定,顯然無法達到本論文設定之研究目的──在原住民 族社會脈絡中尋找規範基礎。因此,本研究除了藉由傳統法學研究方法,探討智 慧創作之財產權本質外,將以法學實證研究方法為主要取向,並以質性研究的典 範為研究方法之主軸,透過法律經濟分析以及法律社會分析,嘗試回答本論文之 研究目的。

第四章為本論文之核心內容。係以第三章所述之質性研究深度訪談方法,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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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訪之原住民文化工作者之觀點出發,探究權利主體(原住民族或部落)在日常 生活中的經驗及觀點,藉以建構智慧創作專用權之正當性判斷理論。本論文依據 紮根理論(grounded theory)資料分析程序──編碼(coding),從大量之訪談資 料中,整理出文本(text)之秩序、結構或是詮釋箇中蘊含的意義,再嘗試從資 料中提出本論文之智慧創作專用權正當性判斷之理論。章節內容之論述方式如下:

首先,從受訪者對於原創條例之看法出發,說明新法所帶來的期待與不安;再進 一步分析智慧創作專用權可能衍生之爭議問題。其次,藉由實證資料分析及闡述 相關學說見解,建構本論文對於智慧創作專用權正當性判斷之理論說明。最後,

依據本論文提出之理論,由國家法制與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衝突、調和的角度 觀察,說明從「部落之觀點」實施原住民族文化自治之必要性與可行性,而智慧 創作專用權之相關爭議,亦可藉此解決。

綜合上開各章節之論述,於第五章提出本論文之結論。首先,從導正過去忽 視原住民族權利保護之立場而言,自應肯認立法保護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並 賦予財產權之保護。其次,本論文認為,以原住民族傳統文化表達,作為保護標 的之新類型財產權,在法理上不宜直接援引既有之實體財產權或智慧財產權理論,

而應立基於原住民族文化主體性之建立、原住民族文化外溢之財產觀,說明智慧 創作專用權之正當性理論。最後,本論文認為,主流社會必須傾聽部落的聲音,

才能建立多元文化自治的社會。而原住民族傳統社會組織或價值規範的重建,乃 至文化的傳承學習,也必須透過部落整體的力量才能實現。也唯有「回到部落」

才能找回「老人家說的話」、並在「沒有文字的法律」規範下,逐漸落實原住民 族之文化公民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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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智慧創作專用權之財產權屬性與相關文獻探 討

最早居住在臺灣的原住民族,人數雖然僅佔目前臺灣人口的 2%1,但臺灣原 住民所展現出來的文化力量,卻遠遠超過其單薄的人口比例。而無償接近、使用 原住民文化表達,似乎已是多數人的習慣。即便時序只倒回 1949 年國民政府遷 台,原住民之文化表達亦從未在既存法律體系之下,被賦予一定之「權利」。相 較於市民法制下的著作權,原住民之文化表達長久以來,在主流社會的認知上,

都將之視為存在於公共領域的文化素材。

但是,原創條例施行後,透過施行細則之具體化,建立了與既存智慧財產權 體系平行之特殊法制2。而智慧創作「專用權」既屬特殊權利,其權利之性質為 何?能否依據既有之財產權理論闡述其正當性?或者應從原住民族之傳統規範 尋覓其足跡,並調和特殊權利與既存權利之時序衝突?針對這些問題,本論文在 提出論述之前,自應先回顧相關文獻資料,始能說明本論文之基礎梗概。應特別 加以說明的是,自 1980 至 2010 年,國內有關原住民族相關博碩士論文研究共計 有 1,198 篇,但是法律學類僅有 21 篇,相較於教育學類 303 篇、經社及心理學 類 263 篇,關於原住民族法律議題之博碩士研究論文,短少甚多3!這正說明了 以族群為中心的法學研究,有待更多的法律人投入其中。

本章將從兩個面向敘述與智慧創作專用權相關之文獻資料。首先,將以財產

本章將從兩個面向敘述與智慧創作專用權相關之文獻資料。首先,將以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