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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利益分配的疑慮

第四章 實證資料分析與發現

第二節 研究發現

三 商業利益分配的疑慮

如同本論文第二章第一節第三項所述,原創條例創設了新類型的財產權,因

23 A18 受訪者訪談資料。

24 蔡中涵、陳俊男,原住民族傳統習慣之調查、整理及評估納入現行法制第七期委託研究─阿 美族、噶瑪蘭族、撒奇萊雅族,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委託研究,頁 109-110(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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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新類型財產權所產生之商業利益,究竟應如何分配,對原住民文化工作者而言,

不免產生疑慮:

「這個,這個明明就是我部落,啊另外一個部落…,然後拿來做一些商業行 為,有人拿這個東西去做一些商業行為,然後可能…有可能會引起什麼樣的

問題,或是說侵犯到那個的話,那就要有一個法律去保護它

25。」

「就是回饋…,就是這,這個回饋能夠回饋到原住民的一個…,就像我們在 工作,回饋機制這種,這種概念,其實覺得還不錯。只是說,回饋對我們來 講還 ok,只是要去申請這些東西,就覺得很麻煩,呵呵…。我們對…,由 其像我們這些人對於法律那種對…,就最沒有概念了,一碰到那個就很頭大 了,呵呵…26。」

「…然後登記了以後,這個回饋金,你還要去組一個,一個…,就是…基金

會…。那又是一個工程了,呵呵…

27。」

從上述訪談內容可以得知,受訪者認為,在原創條例通過後,傳統智慧創作 一旦受到保護,可能因此引發商業利益分配的糾葛。本論文認為,商業利益分配 的議題,應該回歸「文化市場」如何規範的探討。許多自由主義者即認為,每個 個體都可以在文化市場中自由地創作,沒有必要保護特定的文化,因為個別的保 護會造成不公平的情形。論者更進一步說明,不必保護特定文化是因為一種有價 值的文化,自然有其追隨者;加以保護,反而造成他人選擇該特定文化的成本。

換言之,自由主義論認為文化的挽救應該由文化成員自己發動,如果文化已經開 始衰敗,必然是社會上認為該文化已無存在的價值,國家沒有必要干涉文化市場,

甚至保護特定文化28

原創條例是以保護原住民族傳統文化表達為標的,正如上述自由主義學者論 述的一樣,可能衍生「市場」與「文化」衝突的問題。而這些問題的背後,除了 文化的選擇之外,更重要的應該是基於文化表達所創造之商業利益,應該如何分 配的問題。本論文將於本節第四項,另從原住民族文化主體性的角度,分析智慧 創作專用權之商業利分配問題。

25 A7 受訪者訪談資料。

26 A16 受訪者訪談資料。

27 A20 受訪者訪談資料。

28 Kymlicka 將自由主義上述的觀點稱為「善意的忽略」(benign neglect),並試圖從「平等」「歷 史協定」「多樣性」的角度,反駁傳統自由主義論者之觀點。See KYMLICKA, supra note 13, at 1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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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以法之名」的迷思

在民主社會中,人民的基本權利均受憲法保障,然是否需要賦予特定族群不 同的權利?有論者認為,真正的平等應該是每個人都享有平等的權利,而不是考 慮個人所屬的族群。但因某些群體(例如原住民族)在文化市場中,長期被置於 不利的地位,以法律規範承認特定族群之文化主體性,正可以矯正不公平的差別 地位29。因此,如果欠缺法律保護,原住民族傳統文化可能逐漸消失,這將是整 體社會無法接受的重大損失。然而,透過法律保護文化,賦予財產權之排他性,

是否會造成文化互動交流的困難?甚而導致「文化結冰」?受訪者對於原創條例 可能帶來的負面影響,提出了相關的看法:

「對…,所以,我是覺得說,一向以來,法律它之所以被定為律法,就在於

它那個死死板板,鐵框框的那個形態裡面。那像這樣的東西,文化的東西,

真的適合用在原住民地方嗎?你適用…,他不適用…,天啊…30。」

「只要是人還活著,一樣在做這種,這種流行藝術,流行圖紋…,保護法就 很難去,去保護到這個東西,哪怕真的是有了保護法,是不是,是不是造就 了很多人使用了一些冰箱來鞏固了這樣的一個權利31。」

「姑且說,就布農的這個八部合音可以列入所謂國家保護,然後讓它變成是 一個…。有專用權那樣…對…,專用權,那,那麼,如果有一個,一些搞雷

鬼的一些音樂家,把這個基因把它放進去,可是聽起來又很像布農族的,又 好像不是,嘿…,那麼,這種創造是不是就要告他,然後,他的音樂就…,

嗯…就不能做了…。那是不是阻礙了他的發展…32

。」

上述對於原創條例可能帶來文化凍結的疑慮,表現出以「現代法律」規範「傳 統事務」的衝突現象。在原住民社會中,文化表達本屬生活的一部分,一旦將文 化轉變成財產權的客體,亦即將文化商品化之後,對於部落發展是福還是禍,仍 有極大的辯論空間33。換言之,當原住民族內在傳統智慧,面臨外在法律規範力 量時,原住民族需要以現代的法律語言保護社會變遷之下的文化內涵,並藉以解 決內在傳統與外在法律的矛盾衝突34。對原住民族而言,「以法之名」顯然帶來

29 KYMLICKA, supra note 13, at 109-10.

30 A10 受訪者訪談資料。

31 A12 受訪者訪談資料。

32 A12 受訪者訪談資料。

33 郭佩宜,「法律是解藥,還是毒藥?」,人類學視界,創刊號,頁 6-8(2008)。

34 容邵武,「法律及其不滿」,人類學視界,第二期,頁 34(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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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另一個迷思。

Kymlicka 雖然認為,如果少數族群認為透過法律保護機制,才能避免文化 衰敗,那麼立法者就有必要,賦予少數族群選擇的權利,而應該把相同的利益和 機會給予少數族群35。然而,當原住民文化體系面對現代法律制度時,尤其是思 考「文化財產化」的議題時,無法避免地,必須處理現代法律制度下的財產權概 念,與原住民傳統規範之間的衝突。在現行法律制度下,「權利主體」(人)與「權 利客體」(物)是截然劃分的,權利主體得以支配權利客體,並從中獲取經濟價 值,再將之轉化為「財產」。但是,在原住民的傳統觀念中,文化往往是生活的 一部份,在歲祀祭儀中的舞蹈或歌曲,並非現行法律規範下的「財產權」,如何 將原住民生活中的文化內涵「轉譯」為國家法律系統的概念,不僅是法律人的艱 難議題,更是原創條例帶給原住民的「期待與不安36」!

第二項 原初與新創的混淆

原住民文化工作者對於原創條例制定之後所產生之期待與不安,已如上述。

而從社會整體之利益出發,原創條例能否提供更多的創作誘因,促進文化的創新 發展,才是法律規範的重點。如果為了提供對於某部分權利的保護,但可能因此 導致文化素材供應不足,甚至削減或破壞創新環境,這樣的法制內容就值得省思 了37

此外,原創條例立法通過後,權利主體(原住民族或部落)首先要面臨的問 題是,屬於族群共享的祖先「原初」智慧創作,與基於傳統而來的「新創」內容,

如何區分與判別?而在法律界定智慧創作專用權之權利範圍後,基於傳統而來的 文化創作,是否會因此減少?都是延續前述對於新法的不安而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