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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現代法律」遇見「傳統事務」

第四章 實證資料分析與發現

第二節 研究發現

一 當「現代法律」遇見「傳統事務」

原創條例所保護之文化表達,均先於市民法律而存在。原住民對於傳統事務 之規範,各族群本有自己的運作法則12。相對於原住民社會對於規範制度的「單 純性」,市民社會法律規範具有著相當程度的「複雜性」。以原創條例規範智慧創 作,法律內容是否反應了原住民族傳統規範的文化內涵?亦或是另一種型態的

「文化忽略13」?受訪者普遍存在疑慮:

「然後又要弄個…,又要申請,要做什麼一大堆的手續,喔…,對我們來講 實在是太痛苦了。如果以原住民的觀點,只有幾個字啊,太麻煩了…,呵呵 呵…14。」

「我以前都沒有團啊,我也沒有申請啊,我常常被他們罵啊,還笑我說…,

啊…,她沒有什麼牌…。怎麼樣,怎麼樣…,我說無所謂啊,人家認同我們

的聲音,認同我們的文化、表演就好了啊…。我們為什麼要在乎這些那麼多…,

11 NEIL K.KOMESAR,LAWS LIMITS:THE RULE OF LAW AND THE SUPPLY AND DEMAND OF RIGHTS

19-21 (2001).

12 以婚姻制度為例,雅美族人有試婚的制度,試婚是在訂婚到正式結婚前的一段日子,訂婚雙 方家庭開始建立親密的關係,經常互相往來、相互餽贈,但是男女雙方仍舊回到自己的家庭 生活,不會在對方的家中過夜。試婚期間可以進一步確認兩人是否適合生活在一起,期間最 長約一年,最短也不少於一個月。而排灣族傳統的婚姻大致分為三種,第一種為「迎偶婚」 結婚對象只有一方是家中長嗣,另一方必須進入該長嗣家中一起生活。第二種為「新建婚」,

雙方都不是家中的長嗣,而會離開原來的家庭,重新建立一個家屋。第三種是「雙嗣婚」,即 結婚雙方均為長嗣,則雙方的原生家庭必須合併為一家。顯見兩個族群的傳統婚姻規範內涵 均不相同。請參見高德義、石忠山、羅國夫、楊逸翔、楊鵑穎、全皓翔,原住民族傳統習慣 之調查、整理及評估納入現行法制研究:排灣族及雅美族個案,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委託 研究,頁 191、34-37(2008)。

13 以印地安人受到白人統治後,所產生的正當合法性衝突為例,印地安人擔心白人法官在審理 案件時,會以民主社會的標準,強加在印地安人部落,而不考慮印地安人的傳統習慣。這樣 的作法,就是導因於文化上的偏見,進而造成彼此的敵視。此即「文化忽略」的事例。See WILL

KYMLICKA,MULTICULTURAL CITIZENSHIP:ALIBERAL THEORY OF MINORITY RIGHTS 40 (1995).

14 A1 受訪者訪談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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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你有牌,好…,你要繳稅啊。因為我每次都被罵啊,我說我幹什麼…,

我可以申請,只是因為想說這…,像這樣的東西,也,也可以沒…,不必要 有這個…

15

。」

「還有盪鞦韆好了…盪鞦韆…。啊…,可是問題是你們都不了解,喔…,都 以為說盪鞦韆,結婚就是盪鞦韆…,不是耶…。可是盪鞦韆一定要頭目喔,

他頭目是這個部落裡面,要大的頭目,你才有權利盪那個,盪那個鞦韆。你

二頭目,三頭目,你要盪的話,你要透過這個大頭目的予許,你才可以盪…。

啊現在是因為要推廣,所以像大家都在盪,都不了解。可是那也是,也是一

種制度啦,也是法律啊…

16

。」

「嗯…,其實現在喔…,當然我們也可以…,在整個喔…,變動這樣的一個…

包括它價值思維喔,我們當然開始去,去,去轉換嘛,我們要適應那個,那 個表述方式嘛。其實現在呢…,琉璃珠在頭目、平民之間來講喔,已經找…,

無,無從劃分了喔…。所以喔,我們已經無法從琉璃珠去判定一個…,也無 法判定你是,是,是…,是什麼貴族不貴族啦

17

。」

由訪談內容可以看出,受訪者認為國家法律「太麻煩了」,因此普遍存在排 斥的態度,這也反應了原住民對於「規則選擇」的意向。根據 North 的看法,制 度對人類行為產生限制,而制度內容包括了正式規則、非正式規則以及執行制度 三個部分。法律屬於正式規則,而傳統習慣與禮儀則是非正式規則。正式規則可 以透過行政機關、立法機關或司法機關之作用,迅速改變其內容,但存在於習俗、

傳統中的非正式規則,可能不會受到國家機關的影響。然而,非正式規則的文化 限制,不但可以銜接過去、現在及未來,更能提供我們探索歷史的變遷經過18。 受訪者排斥國家法律的態度,確實有其立論基礎。

由此可知,屬於原住民傳統事務之文化表達,以現代市民法律(正式規則)

加以規範,對原住民而言,最簡單的描述方式就是「很複雜、不方便」!因為原 住民社會對於文化表達有其一定之約制(非正式規則),兩者之間如何調和,是 原創條例施行後所應考慮的重點。

15 A2 受訪者訪談資料。

16 A7 受訪者訪談資料。

17 A5 受訪者訪談資料。

18 Douglass C. North 著,劉瑞華譯,制度、制度變遷與經濟成就,頁 8-11(1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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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文化發言權」的競逐

原住民族因為各族的文化傳統不同,在不同族群之間,較不易產生文化表達 之爭議。例如:布農族人不可能主張雅美族之拼板舟,是屬於布農族的傳統文化。

但是,在同一族群之間,對於傳統文化表達,可能存在些許差異,而在原創條例 制定通過之後,同一族群內部,即有可能為了主張氏族或部落的獨特性,而爭取 該族群的「文化發言權」:

「嗯…,會有…,會有影響,嗯…,因為沒有實施,大家都在摸索階段,比 如說祭歌啦,我怕祭歌…,像是祭歌或者是其他什麼童謠啊,因為我們現在 唱的童謠,幾乎是整個布農族各部落都有唱啦,萬一這個部落說這個部落是 我的…。這我部落以前唱出去的,他強調是…,它是從這裡傳出去的,他登

記了,是不是別的部落不能唱了,這個就會很麻煩,我要唱你的歌要付費,

喔…,糟糕了…,一樣是布農族啊,怎麼…,怎麼會變成這樣,就會造成我 們不能傳唱這種歌啦…19。」

「對…,可能要這樣子啦,然後那個…,因為有…,因為有講是原住民族或 部落嘛,我…,我們是擔心說有些原來的文化是從以前就承襲下來的,它的 精神應該是全,全…,全部的族群共有啦,布農族傳統的東西就布農族共有,

如果這個東西被某一個部落登記的話,是不是別的部落不能用的,怕擔心這 個啦

20!」

「…有一些原住民新生代的舞者喔,他剛才講說編舞,那他可能取傳統的某 一部分,某一個旋律,或某一個節拍來發展,啊如果那個部落不同意的話,

那就不要玩了嘛,那這個會阻礙一個,一個發展就是說,一個新的創作的部

分…21。」

「好啦…,假如說,法律是這麼訂的,就我對法律上面的認知,我今天…,

好,海端鄉的布農族,我今天去申請一首傳統歌曲,你以後其…,其,其他 要用了,那以後的…,以後其他的…,那南投布農族用了咧?我是不是要跟 你海端鄉取得同意…,荒唐…它是不是荒唐?它就真的是荒唐了啊22。」

「有些東西是共通的,比如說紋面,紋面是整個泰雅族的一個印象。啊你哪

19 A1 受訪者訪談資料。

20 A1 受訪者訪談資料。

21 A11 受訪者訪談資料。

22 A9 受訪者訪談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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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部落你去登記說紋面是我們部落的,那你其他的部落,你要用的話怎麼 辦?有時候就是那個東西很難認定,它到底是屬於誰的…。那即使是同…,

這個部落,那這個部落要經過誰的同意,到底要經過誰的同意…23。」

透過受訪者表達之看法可以得知,原住民文化工作者,確實擔憂同一族群但 不同部落之間,可能為了爭取文化表達主導權而產生爭執。再舉一例加以說明,

葛瑪蘭族在花東海岸的四個部落,於每年初春到炎夏之際,會在靠近部落的海灘 上舉行「海祭」,祭告祖靈以及掌管海洋的神靈。而不同的部落對海祭的說法、

海祭的程序,則有些許的不同。花蓮新社部落稱之為「sepaw tu lazing」,但是花 蓮立德部落、台東大峰及樟原部落則稱之為「lalikid」。其中新社部落更於 1996 年恢復傳統祭儀,由年輕人將豬隻宰殺之後,取出最好的部位交給部落長者作為 祭品。長者以長約 30 公分的細竹片穿進祭品後再走到海邊,蹲下身體,謙卑地 念著祭文,將祭品拋入海中,完成祭典儀式24。由此可知,同一族群但不同部落 之間,對同一祭典有著不同的名稱與踐行方式,然何者才是「傳統」?如果新社 部落首先提出申請「葛瑪蘭族海祭」之智慧創作專用權,是否代表新社部落就葛 瑪蘭族此部份之傳統祭儀,取得了文化發言權?同一族群不同部落之間,是否會 因此產生文化認同的爭執?這是未來原創條例關於權利主體及權利客體認定時,

必須注意的課題。

再者,原創條例第 6 條規定:「智慧創作申請人應備具申請書、說明書、必 要圖樣、照片等相關文件或提供視聽創作物,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前項申請人 以原住民族或部落為限,並應選任代表人為之;其代表人之選任辦法,由主管機 關定之。」是以,除了原住民族之外,部落亦得為智慧創作之申請人,且不論是 原住民族或部落,皆應選任代表人為之。至於代表人之選任辦法,則由主管機關 原民會定之。因此,同一族群不同部落之間,是否會為了取得智慧專用權,衍生 族群內部的衝突?部落之內是否會因為代表人之選任產生爭議?凡此皆屬主管 機關制定相關辦法時,所應思考解決的問題。如未能妥適規定,可能如受訪者所 描述的,因為新法之制定,造成族群之間或部落之間之爭執,使得原住民未蒙其 利、先受其害,顯非原創條例的立法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