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實證資料分析與發現
第二節 研究發現
三 文化外溢與權利保護
如前所述,智慧創作專用權賦予原住民族特殊的權利地位,雖有助於建立原 住民族之主體性地位。但是,在保護權利之外,亦可能造成文化流動的阻礙。舉 例而言,卑南族國際知名歌手張惠妹,在 2009 年 6 月 26 日,以她的原住民語本 名阿密特(Amit)名義推出的第一張專輯,並在這一張專輯中,收錄了卑南族古 調歌曲207。張惠妹所屬的「大巴六九部落」,以部落名義將專輯收錄的古調授權 給唱片公司使用,其目的除了鼓勵原住民歌手演唱族語歌曲,也希望讓各界重視
206 David D. Friedman 著,徐源豐譯,前揭註 48,頁 184。
207 阿密特,維基百科網站:
http://zh.wikipedia.org/zh-tw/%E9%98%BF%E5%AF%86%E7%89%B9(最後點閱時間:2011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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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傳統智慧財產權208。大巴六九部落文史工作者巴代表示,部落同意授權,
並非是看重授權金,而是要一個起碼的「尊重」。巴伐進一步說明:「這樣的作法 成不成熟、適不適當,其實仍有很大改進的空間,但是至少大巴六九部落做了一 個開頭,也希望成為未來其他部落遇到類似事件時參考的例子。」巴伐說:「比 較起過去侵權的狀況,這次唱片公司很有誠意的希望找到權利人,部落順勢出面 授權,其實是希望讓外界重視原住民傳統智慧財產權209。」
由上述阿密特專輯中的卑南族古調,雖未申請智慧創作專用權,但是大巴六 九部落授權唱片公司將古調收錄在專輯中,或可以作為未來原住民族取得智慧創 作專用權,建立其文化主體性之後,如何授權他人使用之參考。然而,當權利主 體(原住民族或部落)依據原創條例第 13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權授權他人使用 屬於群族或部落之傳統文化表達時,在族群或部落內部仍然必須面對「文化的法 律保護」與「文化的交流發展」,可能帶來的衝突與爭議:
「這是我所認同的理念,在因為歷史的演變,你總不能因為專用權,我就不
能使用我原本在我,我的歷史裡面擁有的圖騰出現…。文化的東西…,還是
要讓它是活的…。真的那麼保護好了…,就死掉了…210。」
「比如說,走,走,走到總統府…(唱歌),北,北原山貓唱的啊…,呵呵…。
對…,但是,原來它的…,它原曲調是什麼…,原曲調是什麼…原住民的嗎?
啊…,像那個…,嗯…,它會…,我們…,因為我們做那種混編什麼…,我 忘記我唱什麼…,反攻大陸去,反攻大陸去…(唱歌),有沒有…?像這樣的…
那它有的時候是…,嗯…,它是一個共通性的,它是普遍存在原住民族群裡
面的,絕對不是單一族群的。傳統的音樂被很多人所共同使用的。一個法…,
所以剛剛我講的那句話,我,我,我感觸…,我會有感受的原因就是,我們
一個法的制訂,你的,你的太四四方方…會直接扼殺那個文化…因為,反正 它就沒得流通了嘛
211。」
「那如果…,因為如果加上永久保護喔…。這個有一點阻斷了喔,可能跟那 個別,別的文化…交流…交換嘛…。這個…,其實沒有這個必要啦。我覺得
208 陳威任,阿妹專輯收錄古調 獲部落授權,台灣立報(2009 年 7 月 15 日):
http://www.lihpao.com/?action-viewnews-itemid-5186(最後點閱時間:2011 年 5 月 31 日)。
209 同前註。
210 A8 受訪者訪談資料。
211 A10 受訪者訪談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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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必須在後段有開放的空間嘛212。」
「你根本保護好了,東西也死在那邊了。如果針對一個…,嗯…,就是這種 有機的,活的文物或者是圖騰,我希望它是活的啦,當然是永久…。但是專
用的這個名詞很奇怪…,因為,因為…,因為文化的形成…,啊,啊…。因
為這個原住民文化的…,是因為日本人來了以後,我們布…,我們才變成布 農族,才變成阿美族、卑南族、魯凱族…。以前不是都…,以前是只有部落 啊,啊部落跟部落之間族群的關係是非常,非常…,嗯…,就是一個文化的演進嘛,我們的,我們的衣服啊…。我們的衣服到下面,本來是藍,藍色為
主…,下來連圖騰都變了啊…,因為我們跟魯凱族,跟卑南族,跟排灣族一直在接觸…嗯…,所以我們很多這種的…遷,遷徙的過程…結果就跟卑南族
他們有一些文化的融合…213。」「那另外就是說,像原住民說傳統歌謠,我聽一聽說,奇怪,你們兒歌怎麼
會有日本旋律…一查的結果是日本歌,布農族版,或是阿美族版的歌…。但
是久而久之後,他們把它認為是他們的歌謠。那這裡有一些混雜跟認同的部分,喔…,像,像排灣族的服飾,你說,他認為傳統是什麼,阿美族的傳統
服飾是什麼,其實你去查歷史的時候,都有變遷的過程…。那是變遷跟挪用,或借用的部分的時候,你,你怎麼認同他所謂權利這個東西…?這個是最大
複雜的一個問題…214。」「嗯…,衷心希望喔,保護不要成為限制,這是最衷心的希望。不管怎麼樣,
我們有太多的東西,它的流通性已經是…,台灣就這麼大…這麼一丁點大…,
各族群雖然訂的很清楚,但是,它是,它是在轉的…交叉,交叉這樣,這樣 來回以後,它的文化已經是具有相當成度的包容,融合215。」
由訪談內容可知,受訪者普遍認為保護智慧創作之後,可能帶來文化交 流的障礙。但也強調文化在演進的過程中,因為交流融合而塑造出另一種面 貌的文化態樣。換言之,原創條例之精神應在於,提供原住民族文化表達必 要的保護機制,而原住民族或一般創作者,亦能利用傳統智慧創作,吸納彼 此之文化素材,進而形成更加多采多姿的文化樣貌216。受訪者談到的文化創
212 A5 受訪者訪談資料。
213 A8 受訪者訪談資料。
214 A11 受訪者訪談資料。
215 A9 受訪者訪談資料。
216 KYMLICKA, supra note 13, at 1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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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經驗,就是最好的例證:
「喔…,包括…,包括山地門現在琉璃珠好了…。有一位排灣族創作者…,
他也是輾轉從那個漢人的燒玻璃的技術裡面去研發,最後從玻璃到陶土,
喔…,它大概有好幾種材質的一個轉換過程…。那你說,這種傳統的花紋的
複製,誰有這個權利?像,像有人講說古陶珠這個花紋是…,我們家是正統,
代表這個家族,可是有一個孔雀珠,孔雀珠的神話,他說他們認識一個公主,
認識一個孔雀王子,然後這個王子就給他們一些珠子,那可能是跟一個異族 通婚的交換過程。喔…,所以這裡面會產生很多讓我們去想問就是說,當這 個變成他結合外來的東西,變成他身上服飾的時候,這個就完全不認定了217。」
「文化必須要使用才有意義,而且要很容易使用,制訂法律會變成不方便,
文化不用就會變成『標本』
218。」「還有,還有一種情況就是這種傳統符號,因為被保護…,嗯…,或許會阻
礙了它…,嗯…,雖然保護固然好…,但是…,嗯…,好啦…,我用一個比
喻,我有一點…,用你們漢人的思維比較不會講,我用我們自己的…我舉個 例啦…當,當你開始有冰箱的時候…就懂得多拿一點魚…。你會把…,把多餘的魚冰凍起來,因為你已經確定你的冰箱是好的,可以幫你維持這個食物
很久。那個時候,你就比較不會大方的把魚送給別人,因為你有冰箱了。我 們反過來講,如果你沒有冰箱的時候,你…你多拿了一些魚,你知道這個魚 無法保存很久。你必須要在…,趁新鮮的時候…,馬上分享給別人…。那這 種分享行動分享出去的時候,別人也會有食物分享給你,因為他也沒有冰箱。所以法律的設定是不是教人使用冰箱,嘿…。知道這個意思吧?嘿…,所以
以我們用…很特殊…很特殊的解釋。對…,那因為我,我是一個創作者,我巴不得趕快把我的創作分享給人家了,我幹嘛還拿個冰箱把它冰起來
219。」
由上述訪談可知,受訪者普遍認為,文化必須交流才能活絡,否則文化可能 成為定著不變的標本而已。但是,當原住民族傳統文化表達,納入法律制度保護 之下,且成為一種新類型之財產權時。如何在權利保護與文化流動之間取得平衡?
其理論依據何在?仍有待進一步之討論與說明。
如同本章第二節第三項所述,文化是指一個群體所共同擁有的經驗,且這樣 的經驗足以形成指導每一個成員的信仰、價值與表達符號。可見文化不同於一般
217 A11 受訪者訪談資料。
218 A19 受訪者訪談資料。
219 A12 受訪者訪談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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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有體物,文化沒有固定的形體。以文化表達作為一種保護客體,自與實體財產 之概念完成不同。申言之,建構財產權制度目的之一,在於「提供一種用以決定
『誰』在『何時』能夠使用『何物』的方法」。而文化表達既無固定之形體,顯 然無法藉由法律規定,決定文化表達之權利歸屬。將文化表達置於財產權保護之 下,並使之成為市場交易之財貨,則文化表達之特質必然有別於傳統的有形財 貨。
法國洛桑聯邦理工學院科技管理學院院長 Dominique Foray 即認為,知識作 為一種財貨,具有三個特質:知識難以控制、知識具有非獨享性以及知識具有累 積性220。而文化表達亦屬知識之一種,在財貨之性質上,當然具有知識之特質。
正因為知識(文化表達)具備上述三個特質,因此創造了「知識外溢」(knowledge spillovers)的現象。Foray 說明知識外溢之義涵係指:「某處創造出有價值的原創 知識,不管是臻至成熟的創新,或是未發展完備的中間知識,都可為外界所用。
也就是說,這項知識除了原創者之外,也能為他人或其他團體所吸納221。」而對 於知識財貨所帶來的「嘉惠他人,無損於己」的外溢現象,經濟學家向來以「正 外部性」(positive externalities)一詞稱之222。正因為外溢效果可以帶來更多的創 新機會,而事實上知識具有非獨享性,法律制度設計上,似乎沒有必要完全站在 權利人之立場,試圖讓權利人內化所有的利益。否則可能導致「損人不利己」的 結果223。換言之,文化流通應該是「正和遊戲」(positive sum game),因為文化 的接近者或使用者會隨著交流的次數增加而引發更多創意,創新的可能性也會因 此而成長。此與實體財產的交易,具有絕對獨占性、不具分享性,一方擁有實體 財貨,必然導致他方失去占有,因而出現「零和遊戲」(zero-sum game)的情形,
截然不同224。
再者,雖然歷史的經驗告訴我們,未曾有任何一個創新發明者,可以獲取創 新發明所帶來的所有利益225。但法律經濟學卻認為,如果創新發明者無法享有創 新發明所產生的所有社會利益,那麼他將會因為缺乏創作誘因,而不願意繼續投 入研究226。然而,從創作誘因之「供給面」(supply side)而言,實無必要將創新
220 Dominque Foray 著,周宜芳譯,知識經濟學,頁 115-141(2007)。
221 同前註,頁 115。
222 Brett M. Frischmann & Mark A. Lemley, Spillovers, 107COLUM.L.REV.257, 257 (2007).
223 Id. at 279-81.
224 Dominque Foray 著,周宜芳譯,前揭註 220,頁 118。
225 Frischmann & Lemley, supra note 222, at 259.
226 Id. at 26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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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所有利得歸屬於創作者。相反地,在制度設計上,只要能讓創作者取得相當於
「固定成本」(fixed costs)的利益,便足以提供創作誘因227。而其他伴隨創新而 來的利益,則應該將之視為「站在巨人肩膀上」的社會福利產出。更重要的是,
如果讓創作者取得所有利益,不僅無法提供更多的創作誘因,且擴大了權利保護 範圍,對未來的創新發明亦會產生負面影響228。
如果讓創作者取得所有利益,不僅無法提供更多的創作誘因,且擴大了權利保護 範圍,對未來的創新發明亦會產生負面影響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