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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外溢與權利保護

第四章 實證資料分析與發現

第二節 研究發現

三 文化外溢與權利保護

如前所述,智慧創作專用權賦予原住民族特殊的權利地位,雖有助於建立原 住民族之主體性地位。但是,在保護權利之外,亦可能造成文化流動的阻礙。舉 例而言,卑南族國際知名歌手張惠妹,在 2009 年 6 月 26 日,以她的原住民語本 名阿密特(Amit)名義推出的第一張專輯,並在這一張專輯中,收錄了卑南族古 調歌曲207。張惠妹所屬的「大巴六九部落」,以部落名義將專輯收錄的古調授權 給唱片公司使用,其目的除了鼓勵原住民歌手演唱族語歌曲,也希望讓各界重視

206 David D. Friedman 著,徐源豐譯,前揭註 48,頁 184。

207 阿密特,維基百科網站:

http://zh.wikipedia.org/zh-tw/%E9%98%BF%E5%AF%86%E7%89%B9(最後點閱時間:2011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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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傳統智慧財產權208。大巴六九部落文史工作者巴代表示,部落同意授權,

並非是看重授權金,而是要一個起碼的「尊重」。巴伐進一步說明:「這樣的作法 成不成熟、適不適當,其實仍有很大改進的空間,但是至少大巴六九部落做了一 個開頭,也希望成為未來其他部落遇到類似事件時參考的例子。」巴伐說:「比 較起過去侵權的狀況,這次唱片公司很有誠意的希望找到權利人,部落順勢出面 授權,其實是希望讓外界重視原住民傳統智慧財產權209。」

由上述阿密特專輯中的卑南族古調,雖未申請智慧創作專用權,但是大巴六 九部落授權唱片公司將古調收錄在專輯中,或可以作為未來原住民族取得智慧創 作專用權,建立其文化主體性之後,如何授權他人使用之參考。然而,當權利主 體(原住民族或部落)依據原創條例第 13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權授權他人使用 屬於群族或部落之傳統文化表達時,在族群或部落內部仍然必須面對「文化的法 律保護」與「文化的交流發展」,可能帶來的衝突與爭議:

「這是我所認同的理念,在因為歷史的演變,你總不能因為專用權,我就不

能使用我原本在我,我的歷史裡面擁有的圖騰出現…。文化的東西…,還是

要讓它是活的…。真的那麼保護好了…,就死掉了…210

。」

「比如說,走,走,走到總統府…(唱歌),北,北原山貓唱的啊…,呵呵…。

對…,但是,原來它的…,它原曲調是什麼…,原曲調是什麼…原住民的嗎?

啊…,像那個…,嗯…,它會…,我們…,因為我們做那種混編什麼…,我 忘記我唱什麼…,反攻大陸去,反攻大陸去…(唱歌),有沒有…?像這樣的…

那它有的時候是…,嗯…,它是一個共通性的,它是普遍存在原住民族群裡

面的,絕對不是單一族群的。傳統的音樂被很多人所共同使用的。一個法…,

所以剛剛我講的那句話,我,我,我感觸…,我會有感受的原因就是,我們

一個法的制訂,你的,你的太四四方方…會直接扼殺那個文化…因為,反正 它就沒得流通了嘛

211

。」

「那如果…,因為如果加上永久保護喔…。這個有一點阻斷了喔,可能跟那 個別,別的文化…交流…交換嘛…。這個…,其實沒有這個必要啦。我覺得

208 陳威任,阿妹專輯收錄古調 獲部落授權,台灣立報(2009 年 7 月 15 日)

http://www.lihpao.com/?action-viewnews-itemid-5186(最後點閱時間:2011 年 5 月 31 日)

209 同前註。

210 A8 受訪者訪談資料。

211 A10 受訪者訪談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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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必須在後段有開放的空間嘛212。」

「你根本保護好了,東西也死在那邊了。如果針對一個…,嗯…,就是這種 有機的,活的文物或者是圖騰,我希望它是活的啦,當然是永久…。但是專

用的這個名詞很奇怪…,因為,因為…,因為文化的形成…,啊,啊…。因

為這個原住民文化的…,是因為日本人來了以後,我們布…,我們才變成布 農族,才變成阿美族、卑南族、魯凱族…。以前不是都…,以前是只有部落 啊,啊部落跟部落之間族群的關係是非常,非常…,嗯…,就是一個文化的

演進嘛,我們的,我們的衣服啊…。我們的衣服到下面,本來是藍,藍色為

主…,下來連圖騰都變了啊…,因為我們跟魯凱族,跟卑南族,跟排灣族一

直在接觸…嗯…,所以我們很多這種的…遷,遷徙的過程…結果就跟卑南族

他們有一些文化的融合…213。」

「那另外就是說,像原住民說傳統歌謠,我聽一聽說,奇怪,你們兒歌怎麼

會有日本旋律…一查的結果是日本歌,布農族版,或是阿美族版的歌…。但

是久而久之後,他們把它認為是他們的歌謠。那這裡有一些混雜跟認同的部

分,喔…,像,像排灣族的服飾,你說,他認為傳統是什麼,阿美族的傳統

服飾是什麼,其實你去查歷史的時候,都有變遷的過程…。那是變遷跟挪用,

或借用的部分的時候,你,你怎麼認同他所謂權利這個東西…?這個是最大

複雜的一個問題…214。」

「嗯…,衷心希望喔,保護不要成為限制,這是最衷心的希望。不管怎麼樣,

我們有太多的東西,它的流通性已經是…,台灣就這麼大…這麼一丁點大…,

各族群雖然訂的很清楚,但是,它是,它是在轉的…交叉,交叉這樣,這樣 來回以後,它的文化已經是具有相當成度的包容,融合215。」

由訪談內容可知,受訪者普遍認為保護智慧創作之後,可能帶來文化交 流的障礙。但也強調文化在演進的過程中,因為交流融合而塑造出另一種面 貌的文化態樣。換言之,原創條例之精神應在於,提供原住民族文化表達必 要的保護機制,而原住民族或一般創作者,亦能利用傳統智慧創作,吸納彼 此之文化素材,進而形成更加多采多姿的文化樣貌216。受訪者談到的文化創

212 A5 受訪者訪談資料。

213 A8 受訪者訪談資料。

214 A11 受訪者訪談資料。

215 A9 受訪者訪談資料。

216 KYMLICKA, supra note 13, at 1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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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經驗,就是最好的例證:

「喔…,包括…,包括山地門現在琉璃珠好了…。有一位排灣族創作者…,

他也是輾轉從那個漢人的燒玻璃的技術裡面去研發,最後從玻璃到陶土,

喔…,它大概有好幾種材質的一個轉換過程…。那你說,這種傳統的花紋的

複製,誰有這個權利?像,像有人講說古陶珠這個花紋是…,我們家是正統,

代表這個家族,可是有一個孔雀珠,孔雀珠的神話,他說他們認識一個公主,

認識一個孔雀王子,然後這個王子就給他們一些珠子,那可能是跟一個異族 通婚的交換過程。喔…,所以這裡面會產生很多讓我們去想問就是說,當這 個變成他結合外來的東西,變成他身上服飾的時候,這個就完全不認定了217。」

「文化必須要使用才有意義,而且要很容易使用,制訂法律會變成不方便,

文化不用就會變成『標本』

218。」

「還有,還有一種情況就是這種傳統符號,因為被保護…,嗯…,或許會阻

礙了它…,嗯…,雖然保護固然好…,但是…,嗯…,好啦…,我用一個比

喻,我有一點…,用你們漢人的思維比較不會講,我用我們自己的…我舉個 例啦…當,當你開始有冰箱的時候…就懂得多拿一點魚…。你會把…,把多

餘的魚冰凍起來,因為你已經確定你的冰箱是好的,可以幫你維持這個食物

很久。那個時候,你就比較不會大方的把魚送給別人,因為你有冰箱了。我 們反過來講,如果你沒有冰箱的時候,你…你多拿了一些魚,你知道這個魚 無法保存很久。你必須要在…,趁新鮮的時候…,馬上分享給別人…。那這 種分享行動分享出去的時候,別人也會有食物分享給你,因為他也沒有冰箱。

所以法律的設定是不是教人使用冰箱,嘿…。知道這個意思吧?嘿…,所以

以我們用…很特殊…很特殊的解釋。對…,那因為我,我是一個創作者,我

巴不得趕快把我的創作分享給人家了,我幹嘛還拿個冰箱把它冰起來

219

。」

由上述訪談可知,受訪者普遍認為,文化必須交流才能活絡,否則文化可能 成為定著不變的標本而已。但是,當原住民族傳統文化表達,納入法律制度保護 之下,且成為一種新類型之財產權時。如何在權利保護與文化流動之間取得平衡?

其理論依據何在?仍有待進一步之討論與說明。

如同本章第二節第三項所述,文化是指一個群體所共同擁有的經驗,且這樣 的經驗足以形成指導每一個成員的信仰、價值與表達符號。可見文化不同於一般

217 A11 受訪者訪談資料。

218 A19 受訪者訪談資料。

219 A12 受訪者訪談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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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有體物,文化沒有固定的形體。以文化表達作為一種保護客體,自與實體財產 之概念完成不同。申言之,建構財產權制度目的之一,在於「提供一種用以決定

『誰』在『何時』能夠使用『何物』的方法」。而文化表達既無固定之形體,顯 然無法藉由法律規定,決定文化表達之權利歸屬。將文化表達置於財產權保護之 下,並使之成為市場交易之財貨,則文化表達之特質必然有別於傳統的有形財 貨。

法國洛桑聯邦理工學院科技管理學院院長 Dominique Foray 即認為,知識作 為一種財貨,具有三個特質:知識難以控制、知識具有非獨享性以及知識具有累 積性220。而文化表達亦屬知識之一種,在財貨之性質上,當然具有知識之特質。

正因為知識(文化表達)具備上述三個特質,因此創造了「知識外溢」(knowledge spillovers)的現象。Foray 說明知識外溢之義涵係指:「某處創造出有價值的原創 知識,不管是臻至成熟的創新,或是未發展完備的中間知識,都可為外界所用。

也就是說,這項知識除了原創者之外,也能為他人或其他團體所吸納221。」而對 於知識財貨所帶來的「嘉惠他人,無損於己」的外溢現象,經濟學家向來以「正 外部性」(positive externalities)一詞稱之222。正因為外溢效果可以帶來更多的創 新機會,而事實上知識具有非獨享性,法律制度設計上,似乎沒有必要完全站在 權利人之立場,試圖讓權利人內化所有的利益。否則可能導致「損人不利己」的 結果223。換言之,文化流通應該是「正和遊戲」(positive sum game),因為文化 的接近者或使用者會隨著交流的次數增加而引發更多創意,創新的可能性也會因 此而成長。此與實體財產的交易,具有絕對獨占性、不具分享性,一方擁有實體 財貨,必然導致他方失去占有,因而出現「零和遊戲」(zero-sum game)的情形,

截然不同224

再者,雖然歷史的經驗告訴我們,未曾有任何一個創新發明者,可以獲取創 新發明所帶來的所有利益225。但法律經濟學卻認為,如果創新發明者無法享有創 新發明所產生的所有社會利益,那麼他將會因為缺乏創作誘因,而不願意繼續投 入研究226。然而,從創作誘因之「供給面」(supply side)而言,實無必要將創新

220 Dominque Foray 著,周宜芳譯,知識經濟學,頁 115-141(2007)

221 同前註,頁 115。

222 Brett M. Frischmann & Mark A. Lemley, Spillovers, 107COLUM.L.REV.257, 257 (2007).

223 Id. at 279-81.

224 Dominque Foray 著,周宜芳譯,前揭註 220,頁 118。

225 Frischmann & Lemley, supra note 222, at 259.

226 Id. at 26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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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所有利得歸屬於創作者。相反地,在制度設計上,只要能讓創作者取得相當於

「固定成本」(fixed costs)的利益,便足以提供創作誘因227。而其他伴隨創新而 來的利益,則應該將之視為「站在巨人肩膀上」的社會福利產出。更重要的是,

如果讓創作者取得所有利益,不僅無法提供更多的創作誘因,且擴大了權利保護 範圍,對未來的創新發明亦會產生負面影響228

如果讓創作者取得所有利益,不僅無法提供更多的創作誘因,且擴大了權利保護 範圍,對未來的創新發明亦會產生負面影響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