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智慧創作專用權之財產權屬性與相關文獻探討
第四節 多元文化的面貌──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與現行法制
從現有財產權理論探討智慧創作專用權之正當性判斷,仍有其不足之處,已 如上述。則跳脫理論闡述的爭議,而從原住民族傳統習慣的角度觀察,或許較能 正確解析智慧創作專用權之面貌。
第一項 原住民政策之實證研究
從日據時代開始,即有許多人類學者進行關於臺灣原住民族之研究。但最早 著手原住民政策的整體評估研究,應屬中央研究院李亦園院士在 1983 年所出版 的「山地行政政策之研究與評估報告書186。」該報告書雖曾提供了政府施政的重 要參考,但在經歷臺灣政經環境的重大變革之後,原住民政策也面臨了轉型與調 整的必要187。因此,中央研究院民族學研究所於 2005 年,依據李亦園院士提出 之「山地行政政策之研究與評估報告書」為基礎,進行「台灣原住民社會變遷與 政策評估研究計畫」,該計畫並於 2006 年 3 月正式由中研院民族所特聘研究員兼 所長黃樹民教授,以及社會學研究所研究員兼人文社會科學研究中心主任章英華 教授開始執行為期二年的研究。該計畫之研究團隊有二個特點,其一,共有 13 位跨學科、跨院校的學者加入研究陣容;其二,該研究包括量化與質性研究。除 多位研究員數度從事田野調查及深度訪談之外,更成功完成 18 至 65 歲 2,057 份 臺灣原住民的實地問卷調查188。
上開中研院民族所之研究報告書共分為 12 個章節,分別為:第一章、總論;
第二章、全球化與臺灣原住民基本政策之變遷與現況;第三章、臺灣原住民的遷 移與社會經濟地位之變遷;第四章、原住民就業狀況與政策分析;第五章、臺灣 原住民族社會福利與健康政策評估;第六章、臺灣社會變遷下的原住民教育:政 策的回顧與展望;第七章、原住民族語言政策的觀察:從「國語政策」到原民會 的「族語認證」;第八章、多語言互通論:社區多語言教室的學與教;第九章、
文化產業、文化振興與文化公民權:原住民文化政策的變遷與論辯;第十章、原 住民族傳統領域問題分析;第十一章、「去政治的依賴發展」:原住民族當前政治
186 李亦園,山地行政政策之研究與評估報告書,臺灣省民政廳(1983)。
187 黃樹民,前揭註 180,頁 20。
188 該計畫之研究對象是以 2007 年戶政資料中 18 至 65 歲之原住民體為母體,自戶政資訊所提供 之個人基本資料(姓名、性別、族別與戶籍地址)抽取訪問對象,對中選對象進行調查。依 據 2007 年戶政之母體結構,原鄉人口 183,087 人與非原鄉 102,777 人,分佔母體人口之 64%
及 36%。預計完成 2,000 份成功問卷,居住原鄉之原住民為 1,280 份,非原鄉之原住民為 720 份,自 97 年 7 月 2 日開始調查。台灣原住民社會變遷與政策評估:
http://tips.sinica.edu.tw/tips/plan.html(最後點閱時間:2012 年 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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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政策評估;第十二章、結論189。
上開研究報告第九章為「文化產業、文化振興與文化公民權:原住民文化政 策的變遷與論辯」。內容分為:前言、研究方法、文化產業化與振興作為解決社 會問題的手段、傳統文化與原住民當代認同、原住民文化與原住民公民權、櫥窗 化、分裂與自主性:原住民對文化政策的觀點、文化振興與原住民主體(再)建 構、結論與建議。作者最後提出之建議側重在「文化行政」方面,強調原住民文 化政策應以長程計畫為之,避免受到政黨輪替之影響。行政機關應加強橫向聯繫 與溝通協調,才能為部落累積發展資源190。上開研究報告第九章雖與原創條例息 息相關,且能提供解釋法律之參考。但討論之內容側重在「政策面」之論述,「原 創條例」與「原住民族文化政策」之關連性,顯非該研究計畫討論之議題。顯然 無法依上開研究報告,論證賦予智慧創作專用權之正當性判斷。
第二項 原住民族傳統習慣之調查整理及評估納入現行法制之研究
除了上述中研院民族所於 2006 年所進行之「原住民台灣原住民社會變遷與 政策評估研究計畫」之外,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為了調查整理原住民族傳統習 慣與現行法制的關連,以不同族別為單位,分別委託相關專家學者進行「原住民 族傳統習慣之調查、整理及評估納入現行法制之研究」,現已完成各族群之委託 研究案。原民會委託專家學者所進行之研究計畫,係從「科際整合」的立場出發。希 望藉由法學與人類學的觀點,探究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與「現行法制」之關係。
原民會委託進行的研究計畫,雖然強調將原住民族傳統習慣「納入」現行法制,
而非現行法制「包容」原住民族傳統習慣。但此項研究計畫,在範圍上含括目前 所有原住民族,且研究主題係以法律制度為主,並非著重在政策之制定與執行,
對於本論文而言,更具參考價值。
詳言之,原民會委託專家學者進行之上開研究計畫,在研究內容上如已包括 原創條例在內,並可說明原住民族傳統習慣如何納入原創條例,那麼本論文既可 基於這些學術基礎而為開展。相反地,如果上開研究計畫報告,並未觸及原住民 族傳統智慧創作之規範設計,則本論文即可就此部分提出論述,更具有學術上之 建設性。因此,在提出本論文實證研究之前,自有必要先行評析原民會之委託研 究案,並說明上開研究可作為本論文參考之內容及其不足之處。
189 黃樹民、章英華編,台灣原住民政策變遷與社會發展,中央研究院民族學研究所(2010)。
190 劉璧榛,「文化產業、文化振興與文化公民權:原住民族文化政策的變遷與論辯」,台灣原住 民政策變遷與社會發展,頁 446(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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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民會委託專家學者進行之上開研究分為八期,研究內容包含十四個族群,
分別為:鄒族、魯凱族;泰雅族、太魯閣族;卑南族、賽夏族;排灣族、雅美族;
布農族、邵族;阿美族、噶瑪蘭族、撒奇萊雅族;賽德克族。而原民會亦邀請專 家學者舉行期中審查及期末審查,以期研究報告符合委託契約之需求內容191。依 據原民會「勞務採購案之需求說明書」所載,調查研究之契約需求共計四點:(一)
調查各族有關土地利用之管理、自然資源利用之管理、犯罪(錯)態樣、處罰方 式及家系繼承等傳統生活模式、單純之習慣,以及至今仍存續之傳統習慣規範。
(二)整理上開調查整理之傳統習慣規範,與現行國家法律體系之間,有何關連、
相同或衝突之觸,作一對照表。(三)評估若將其納入國家法律體系,對於採取 何種規範方式之政策建議。例如將傳統習慣規範直接作為法律條文的內容,則其 條文文字之建議;或其與現行法律規範之關係,若產生衝突,應以法律或以法規 予以修正;或僅規定某事項「依習慣」而讓法院或行政機關在具體個案中認定習 慣內涵之政策建議。(四)計畫主持人、協同主持人中,必須具備一位法律領域、
一位民族學領域之博士資格。
以排灣族與雅美族傳統習慣之調查、整理及評估納入現行法制之研究計畫為 例,該研究計畫係由「國立東華大學民族發展研究所」負責執行,並於 2008 年 12 月完成研究提出報告192。研究計畫主持人為國立東華大學民族發展研究所高 德義教授,研究報告共同著作人包括石忠山、羅國夫、楊逸翔、楊鵑穎、全皓翔 等專家學者。
上開計畫嘗試以法律多元主義193的觀點,透過歷史文獻及田野調查進行分析。
其研究主題包括:(一)對有關習慣及習慣法概念、理論及研究文獻作一檢視及 批判。(二)蒐集整理有關排灣族及雅美族傳統習慣,包括部落權威組織、傳統 民刑事、土地及自然資源管理利用、以及解決紛爭習慣等。(三)探討排灣族及 雅美族慣習及國家法律規範間的互動關係。(四)評估排灣族及雅美族慣習納入 國家法制的可能性和可行性,以及民族習慣如何與國家法共存,兩者若競爭和衝
191 筆者即曾擔任第七期(賽德克族)及第八期(阿美族、葛瑪蘭族、撒奇萊雅族)之審查委員。
192 高德義、石忠山、羅國夫、楊逸翔、楊鵑穎、全皓翔,原住民族傳統習慣之調查、整理及評 估納入現行法制研究:排灣族及雅美族個案,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委託研究(2008)。
193 依據上開研究報告之歸納分析:「所謂法律多元主義是一個具有普遍性意義的法律文化現象,
它產生和存在於不同的各種成文法,又有經過某種社會民間授權的組織或群體制訂或約定俗 成的村規民約、家規族法等習慣法。法律的多元理論告訴著我們,法從根本上講是一個廣泛 而深遠的概念,它淵源於人類的生活,有著不同的體系,在每個不同的社會系統以不同的表 現形式發揮著同樣的作用,既規範社會秩序,又調整社會關係,從而滿足諸如家庭、民族、
社區和政治聯盟這樣一些社會單元的產生、分配和交換的需要。」同前註,頁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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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如何調解?(五)根據研究發現及結論,提出相關政策建議194。
在研究方法方面,除注重「歷史學方法」、「社會學方法」、「人類學方法」之 外,該研究所採取之具體研究方法及實施步驟如下:(一)文獻分析法:透過各 種方式廣泛蒐集國內外有關民族習慣法調查報告、民族學者的著述、書籍、論文,
和各種法規、判決、解釋彙編等進行資料分析。(二)田野調查方法:參與觀察、
深度訪談及焦點團體法。該研究之受訪對象包括司法專家學者 5 名,屏東及台東 排灣族耆老 35 名,達悟族 17 名,各族報導人身份涵括頭目、民代、鄉長、校長、
主任、牧師等部落仕紳。在焦點座談方面,邀請排灣族及雅美族政治、宗教、社
主任、牧師等部落仕紳。在焦點座談方面,邀請排灣族及雅美族政治、宗教、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