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實證資料分析與發現
第二節 研究發現
三 現代法律制度與主流文化的入侵
如前所述,原住民族本有其運行已久的傳統規範。但是,當強勢的文化夾帶 不同的價值觀念進入部落,加上國家法律的管理統治,對於既存的原住民族傳統 規範,不免產生重大的影響268:
「那我覺得為什麼會產生這樣的原因,是因為外面的誘惑很大,然後你又不 了解…,你不了解我們的文化,已經…,我覺得是大環境給我們的一個價值 觀啦。大環境認為說那是對的,那我們就認為…,因為我們又不了解自己,
然後那是對的,我們就按照大環境給我們的一個標準,我覺得那是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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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甚至現在很多人都…,嗯…,把傳統的法令跟任何東西也在挑戰啊。一樣 啊,那現在你去看跳舞,全部大家都可以戴羽毛,戴什麼…,那個就是無形 中…無形中,頭目的權利,權利慢慢的變弱,沒有辦法,沒有辦法…。你說 頭目,你去罵看看,也沒有人去理你啊,就這樣子啊,有的人年輕人…,我 管你啊…270。」
「可是喔…,如果你不去用…,不用漢人的思考模式去處理的話,你會常常
違法,而且你會不能生存
271。」「我很懷疑原住民有沒有能力打官司,因為原住民在法律上是弱勢,碰到問 題都會最後都會縮頭,法律文字太複雜了啦272!」
「如果把這個(階級制度)打破喔,那我們排灣族要怎麼,怎麼認定自己的 文化基礎在哪裡,沒有嘛…對不對…?其實我,我坦白講啦,今天的地方自
治,包括選舉制度喔,對我們是一個非常強烈的傷害。其實喔,我們很不適
合選舉這個制度。我們的制度本身就是階級那個制度,已經對我們來說是非 常完美了我們彼此之間沒有高低之分,我們是責任輕重之分,這樣子的一個,一個社會組織,但是沒辦法,我們無法抗拒那麼龐大的一個外來的…浮蓋式
268 關於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與國家法制之衝突情形,原民會已委託專家學者完成目前 14 個族群之 調查報告。請參閱「原住民族傳統習慣之調查、整理及評估納入現行法制」第一期至第八期 之研究報告。
269 A7 受訪者訪談資料。
270 A6 受訪者訪談資料。
271 A2 受訪者訪談資料。
272 A20 受訪者訪談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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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那個…,全面浮蓋式的這個力量啊
273。」
「所以我的意思是說,現在的法令會有鬆動的意思…,部落法…,部落法已
經鬆動了…。那這個是受到整個…,就是外面的這種…,就是從日…,從荷
蘭人、日據時代這樣慢慢的…274。」從受訪者表達之看法可知,當國家體制進入部落之後,傳統規範雖已逐漸式 微。「鄉長」、「鄉公所」等國家機器開始管理部落事務,「頭目」、「部落會議」等 傳統領袖與決策機制,雖然仍舊影響著部落生活,但兩者之間如何調和,才是目 前最大的困難275。例如:雅美族人的祖先說:「海中飛魚是天上的人所管理的魚 類,而我傳給族人吃飛魚的文化,便是從他們口述得知,你們應代代相傳。」因 此,飛魚神話故事流傳到每個部落,建構了「拼板船、飛魚、雅美人」的重要文 化意涵276。以飛魚文化為核心的自然資源利用與管理機制,至今雖仍為雅美族人 所遵循。但由於相關國家法律的規定,使得雅美族人長期以來共同遵循的傳統規 範,受到巨大的衝擊。
每當飛魚季節來臨時,經常發生台灣其他漁會漁船與蘭嶼漁船在海上對峙、
衝突的事件。雅美族耆老即指出:「……我們最討厭的就是那些來自台灣的漁船 或漁民,更可惡的就是他們哪種大肆濫捕的作法。我們雅美族人抓魚是拿取我們
所需的份量,而那些台灣來的漁船的作法就不跟我們一樣,他們利用放長線、好 幾千個魚釣,將海底的生物一網打盡
277。」上述爭議現象的原因,在於依「漁業
法」第 2 條、第 44 條之規定,國家擁有資源管理及漁業結構調整之權限,雅美 族人因而失去對蘭嶼海域的傳統管理力量。台東縣政府依據上開漁業法之規定,雖已公告「蘭嶼海域漁業禁止及限制事項」,依該事項之規定,每年 2 月 1 日至 7 月 31 日,禁止 10 噸以上漁船於蘭嶼沿岸 6 海浬海域內從事追逐網與流刺網漁 業。但仍有人派遣 10 噸以下漁船前往蘭嶼海域 6 海浬以外作業,甚至派遣 12 噸級以上漁船在附近待命圍捕海洋資源。海洋資源逐漸枯竭,甚至無法捕獲飛魚,
對雅美族人而言,已經形同「滅族」278!為了解決上開爭議,台東縣政府於 2008 年 3 月 17 日,邀集相關單位進行研商蘭嶼海域飛魚漁業資源管理與禁止及限制 措施會議,會議達成共識為:一、將原先 6 浬海域調整為距岸 3 浬內及 3 至 6
273 A5 受訪者訪談資料。
274 A6 受訪者訪談資料。
275 高德義等,前揭註 12,頁 215。
276 同前註,頁 174-176。
277 同前註,頁 231-232。
278 同前註,頁 233-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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浬兩海域。二、在距岸 3 浬內海域的漁撈作業條件:1.完全保留給達悟族人以小 型船筏(獨木舟)作業;2.其他非蘭嶼當地籍各類動力漁船筏全部禁止進入作業;
3.全年禁止扒網、焚寄網及棒受網等燈火漁業作業279。由此可見,國家法律與原 住民族傳統規範之衝突,至今仍然存在難以解決的困難。而其中所隱含的問題,
不只是規範層面的爭議,更重要的文化背景衝突,導致對於資源利用的態度不同。
正如同雅美族耆老所說的:雅美族人抓魚是拿取所需的份量,但是台灣漁船卻是 將海底的生物一網打盡!
當國家法制強行管理部落傳統事務,以及外來文化價值不斷入侵之後,為了 讓原住民族取得與主流社會文化平等對話,國家法律必須提供一定的保護機制,
確保原住民族之主體地位280。而原創條例賦予智慧創作專用權,彰顯的是群體差 別的權利以及原住民族的文化主體性。此種群體差別的權利,可以讓原住民族取 得與主流文化對話的法律上地位281。換言之,藉由國家法制保護原住民族集體文 化表達之權利,即可讓原住民族得以平等地進入主流文化,進而建立其主體性地 位。但是,個人主義之憲政基礎,乃以保障個人權利為主軸,如何建構「集體權 利」之理論基礎仍有爭議282。
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11 項及第 12 條項前段規定:「國家肯定多元文化,
並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 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 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其辦法另以法律定之。」原住民族法律地位之保 障,雖已透過修憲程序,明文記載於我國憲法增修條文,而上開憲法規定對於原 住民族地位之保障,究竟是一種「基本權利」或「基本國策」?在憲法學者之間,
亦有不同的辯證283。但是,憲法價值必須落實於具體的法律規定,如同憲法增修
279 鄭錦晴,「蘭嶼飛魚漁業資源管理獲共識」,中華日報 B2 版,2008 年 3 月 18 日(引用自高德 義等,前揭註 12,頁 235)。
280 舉例而言,當資本主義鼓勵生產的觀念進入部落之後,造成部落社會內部的變遷,不僅改變 原住民對於土地的利用觀念,甚至破壞原住民對於傳統財產權的認知。政府雖然制訂了「原 住民保留地管理辦法」等相關政策,緩衝了原住民面對外來的強大壓力,但另一方面,也可 能造成資本主義「合理化」進入部落社會。如何解決「公有財私有化」的爭議,是國家與部 落應該一同面對的問題。紀駿傑、陽美花,「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問題分析與建議」,台灣原住 民政策變遷與社會發展,頁 472-473(2010)。
281 KYMLICKA, supra note 13, at 125-26.
282 關於原住民族主張集體權利與個體權利之論辯,請參見 KYMLICKA, supra note 13, at 34-48。國 內學者之討論,請參見辛年豐,前揭註 169,頁 187-245。
283 林明昕,「原住民地位之保障作為『基本權利』或『基本國策』?」,憲政時代,第 29 卷第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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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第 12 條所揭示「其辦法另以法律定之」。因此,保障扶助及促進原住民族之 文化發展,終究應透過立法之方式體現。
換言之,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文化發展,無論在憲法學理上應定位為基本 權利或基本國策,立法機關乃責無旁貸,必須實現該憲法價值。我國於 90 年 1 月 17 日公布施行「原住民身分法」;於 90 年 10 月 31 日公布施行「原住民族工 作保障法」;於 94 年 2 月 5 日公布施行「原住民族基本法」。上述法令規章之規 範目的,雖然都展現對於原住民族地位之保障及文化之尊重。但大都是保障具有 原住民身分的「個人」,對於屬於原住民族「集體」應該擁有的傳統智慧或文化 財產權,仍舊無法透過上述法律獲得落實。有學者即認為「一個具有原住民身分 的人,除了原本可以主張憲法所保障的基本權利外,又可以主張基於其原住民身 分而享有的非個人資源,如此就包括了原住民族傳統領域、文化財產、或是少數 民族應受保障的權利284。」此項觀點指出了對於原住民族財產權保障或資源分配 的特別之處,而原創條例既已肯認原住民族之「集體權」,則對原住民族而言,
無論學理上之爭辯如何,立法保障原住民族集體權(智慧創作專用權),雖具有 上述的正面力量(確立文化主體性)。但是,國家法制對於部落傳統規範,產生 了重大的影響,兩者之間如何調和,並從中尋找平衡點,則有待進一步釐清。換 言之,當國家法制進入部落之後,原住民族傳統規範應該如何落實,其中牽涉到 根本問題即在於法律文化的理解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