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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法律制度與主流文化的入侵

第四章 實證資料分析與發現

第二節 研究發現

三 現代法律制度與主流文化的入侵

如前所述,原住民族本有其運行已久的傳統規範。但是,當強勢的文化夾帶 不同的價值觀念進入部落,加上國家法律的管理統治,對於既存的原住民族傳統 規範,不免產生重大的影響268

「那我覺得為什麼會產生這樣的原因,是因為外面的誘惑很大,然後你又不 了解…,你不了解我們的文化,已經…,我覺得是大環境給我們的一個價值 觀啦。大環境認為說那是對的,那我們就認為…,因為我們又不了解自己,

然後那是對的,我們就按照大環境給我們的一個標準,我覺得那是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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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甚至現在很多人都…,嗯…,把傳統的法令跟任何東西也在挑戰啊。一樣 啊,那現在你去看跳舞,全部大家都可以戴羽毛,戴什麼…,那個就是無形 中…無形中,頭目的權利,權利慢慢的變弱,沒有辦法,沒有辦法…。你說 頭目,你去罵看看,也沒有人去理你啊,就這樣子啊,有的人年輕人…,我 管你啊…270。」

「可是喔…,如果你不去用…,不用漢人的思考模式去處理的話,你會常常

違法,而且你會不能生存

271。」

「我很懷疑原住民有沒有能力打官司,因為原住民在法律上是弱勢,碰到問 題都會最後都會縮頭,法律文字太複雜了啦272!」

「如果把這個(階級制度)打破喔,那我們排灣族要怎麼,怎麼認定自己的 文化基礎在哪裡,沒有嘛…對不對…?其實我,我坦白講啦,今天的地方自

治,包括選舉制度喔,對我們是一個非常強烈的傷害。其實喔,我們很不適

合選舉這個制度。我們的制度本身就是階級那個制度,已經對我們來說是非 常完美了我們彼此之間沒有高低之分,我們是責任輕重之分,這樣子的一個,

一個社會組織,但是沒辦法,我們無法抗拒那麼龐大的一個外來的…浮蓋式

268 關於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與國家法制之衝突情形,原民會已委託專家學者完成目前 14 個族群之 調查報告。請參閱「原住民族傳統習慣之調查、整理及評估納入現行法制」第一期至第八期 之研究報告。

269 A7 受訪者訪談資料。

270 A6 受訪者訪談資料。

271 A2 受訪者訪談資料。

272 A20 受訪者訪談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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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那個…,全面浮蓋式的這個力量啊

273

。」

「所以我的意思是說,現在的法令會有鬆動的意思…,部落法…,部落法已

經鬆動了…。那這個是受到整個…,就是外面的這種…,就是從日…,從荷

蘭人、日據時代這樣慢慢的…274。」

從受訪者表達之看法可知,當國家體制進入部落之後,傳統規範雖已逐漸式 微。「鄉長」、「鄉公所」等國家機器開始管理部落事務,「頭目」、「部落會議」等 傳統領袖與決策機制,雖然仍舊影響著部落生活,但兩者之間如何調和,才是目 前最大的困難275。例如:雅美族人的祖先說:「海中飛魚是天上的人所管理的魚 類,而我傳給族人吃飛魚的文化,便是從他們口述得知,你們應代代相傳。」因 此,飛魚神話故事流傳到每個部落,建構了「拼板船、飛魚、雅美人」的重要文 化意涵276。以飛魚文化為核心的自然資源利用與管理機制,至今雖仍為雅美族人 所遵循。但由於相關國家法律的規定,使得雅美族人長期以來共同遵循的傳統規 範,受到巨大的衝擊。

每當飛魚季節來臨時,經常發生台灣其他漁會漁船與蘭嶼漁船在海上對峙、

衝突的事件。雅美族耆老即指出:「……我們最討厭的就是那些來自台灣的漁船 或漁民,更可惡的就是他們哪種大肆濫捕的作法。我們雅美族人抓魚是拿取我們

所需的份量,而那些台灣來的漁船的作法就不跟我們一樣,他們利用放長線、好 幾千個魚釣,將海底的生物一網打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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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爭議現象的原因,在於依「漁業

法」第 2 條、第 44 條之規定,國家擁有資源管理及漁業結構調整之權限,雅美 族人因而失去對蘭嶼海域的傳統管理力量。台東縣政府依據上開漁業法之規定,

雖已公告「蘭嶼海域漁業禁止及限制事項」,依該事項之規定,每年 2 月 1 日至 7 月 31 日,禁止 10 噸以上漁船於蘭嶼沿岸 6 海浬海域內從事追逐網與流刺網漁 業。但仍有人派遣 10 噸以下漁船前往蘭嶼海域 6 海浬以外作業,甚至派遣 12 噸級以上漁船在附近待命圍捕海洋資源。海洋資源逐漸枯竭,甚至無法捕獲飛魚,

對雅美族人而言,已經形同「滅族」278!為了解決上開爭議,台東縣政府於 2008 年 3 月 17 日,邀集相關單位進行研商蘭嶼海域飛魚漁業資源管理與禁止及限制 措施會議,會議達成共識為:一、將原先 6 浬海域調整為距岸 3 浬內及 3 至 6

273 A5 受訪者訪談資料。

274 A6 受訪者訪談資料。

275 高德義等,前揭註 12,頁 215。

276 同前註,頁 174-176。

277 同前註,頁 231-232。

278 同前註,頁 233-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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浬兩海域。二、在距岸 3 浬內海域的漁撈作業條件:1.完全保留給達悟族人以小 型船筏(獨木舟)作業;2.其他非蘭嶼當地籍各類動力漁船筏全部禁止進入作業;

3.全年禁止扒網、焚寄網及棒受網等燈火漁業作業279。由此可見,國家法律與原 住民族傳統規範之衝突,至今仍然存在難以解決的困難。而其中所隱含的問題,

不只是規範層面的爭議,更重要的文化背景衝突,導致對於資源利用的態度不同。

正如同雅美族耆老所說的:雅美族人抓魚是拿取所需的份量,但是台灣漁船卻是 將海底的生物一網打盡!

當國家法制強行管理部落傳統事務,以及外來文化價值不斷入侵之後,為了 讓原住民族取得與主流社會文化平等對話,國家法律必須提供一定的保護機制,

確保原住民族之主體地位280。而原創條例賦予智慧創作專用權,彰顯的是群體差 別的權利以及原住民族的文化主體性。此種群體差別的權利,可以讓原住民族取 得與主流文化對話的法律上地位281。換言之,藉由國家法制保護原住民族集體文 化表達之權利,即可讓原住民族得以平等地進入主流文化,進而建立其主體性地 位。但是,個人主義之憲政基礎,乃以保障個人權利為主軸,如何建構「集體權 利」之理論基礎仍有爭議282

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11 項及第 12 條項前段規定:「國家肯定多元文化,

並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 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 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其辦法另以法律定之。」原住民族法律地位之保 障,雖已透過修憲程序,明文記載於我國憲法增修條文,而上開憲法規定對於原 住民族地位之保障,究竟是一種「基本權利」或「基本國策」?在憲法學者之間,

亦有不同的辯證283。但是,憲法價值必須落實於具體的法律規定,如同憲法增修

279 鄭錦晴,「蘭嶼飛魚漁業資源管理獲共識」,中華日報 B2 版,2008 年 3 月 18 日(引用自高德 義等,前揭註 12,頁 235)。

280 舉例而言,當資本主義鼓勵生產的觀念進入部落之後,造成部落社會內部的變遷,不僅改變 原住民對於土地的利用觀念,甚至破壞原住民對於傳統財產權的認知。政府雖然制訂了「原 住民保留地管理辦法」等相關政策,緩衝了原住民面對外來的強大壓力,但另一方面,也可 能造成資本主義「合理化」進入部落社會。如何解決「公有財私有化」的爭議,是國家與部 落應該一同面對的問題。紀駿傑、陽美花,「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問題分析與建議」,台灣原住 民政策變遷與社會發展,頁 472-473(2010)。

281 KYMLICKA, supra note 13, at 125-26.

282 關於原住民族主張集體權利與個體權利之論辯,請參見 KYMLICKA, supra note 13, at 34-48。國 內學者之討論,請參見辛年豐,前揭註 169,頁 187-245。

283 林明昕,「原住民地位之保障作為『基本權利』或『基本國策』?」,憲政時代,第 29 卷第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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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第 12 條所揭示「其辦法另以法律定之」。因此,保障扶助及促進原住民族之 文化發展,終究應透過立法之方式體現。

換言之,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文化發展,無論在憲法學理上應定位為基本 權利或基本國策,立法機關乃責無旁貸,必須實現該憲法價值。我國於 90 年 1 月 17 日公布施行「原住民身分法」;於 90 年 10 月 31 日公布施行「原住民族工 作保障法」;於 94 年 2 月 5 日公布施行「原住民族基本法」。上述法令規章之規 範目的,雖然都展現對於原住民族地位之保障及文化之尊重。但大都是保障具有 原住民身分的「個人」,對於屬於原住民族「集體」應該擁有的傳統智慧或文化 財產權,仍舊無法透過上述法律獲得落實。有學者即認為「一個具有原住民身分 的人,除了原本可以主張憲法所保障的基本權利外,又可以主張基於其原住民身 分而享有的非個人資源,如此就包括了原住民族傳統領域、文化財產、或是少數 民族應受保障的權利284。」此項觀點指出了對於原住民族財產權保障或資源分配 的特別之處,而原創條例既已肯認原住民族之「集體權」,則對原住民族而言,

無論學理上之爭辯如何,立法保障原住民族集體權(智慧創作專用權),雖具有 上述的正面力量(確立文化主體性)。但是,國家法制對於部落傳統規範,產生 了重大的影響,兩者之間如何調和,並從中尋找平衡點,則有待進一步釐清。換 言之,當國家法制進入部落之後,原住民族傳統規範應該如何落實,其中牽涉到 根本問題即在於法律文化的理解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