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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結論

第三節 研究建議

第一項 從禮俗社會到法理社會:給原住民族的建議

如同本文第二章第三節所述,在原住民族傳統規範中,並無「文化財產」的 概念。文化即是生活,生活強調分享。例如,泰雅族的 gaga、太魯閣族的 gaya,

都是從「老人家的話」發展出一套禮俗規範。因此,一旦將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 作納入現行法律制度之內,原住民族首先必須面對的難題之一,可能是「放棄」

傳統禮俗,「接受」法律規範。而從歷史的進程,觀察原住民法政基礎的改變,

或許更能說明原住民面對國家規範與部落傳統的衝突時,往往在「放棄」與「接 受」之間擺盪。

日治時代以前,有關臺灣原住民的法政制度,可說是相當簡略。在日本政府 的「理番政策」之下,開始針對原住民族,進行大規模的調查與識別工作。而日 本人建立統一標準制度之後,原住民面對了有別於部落知識體系的新秩序,族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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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有的價值觀,也暗暗地被置換了11。國民政府接管臺灣之後,對於原住民之法 政政策,依孫大川教授之分類,可分為五個時期:(一)摸索時期(民國 34 年至 39 年:理想與現實的衝突)、(二)行政建制化時期(民國 40 年至 51 年:「山地 平地化」的全面展開)、(三)經建主導時期(民國 52 年至 73 年:錢幣邏輯與主 體性的讓渡)、(四)政治反省時期(民國 73 年至 80 年初:由剝而復的契機)、(五)

憲政主體化時期(民國 80 年初迄今:原住民憲政創世紀)12。這樣的發展過程,

透露了弔詭的歷史演變:國家機器撕毀了原住民族傳統價值,再嘗試以法律制度 癒合被撕裂的文化。而原住民能否在擺盪的價值中「蛻變」,才是相關法制成功 與否的關鍵!

再者,隨著社會環境的改變,以及國際潮流之驅使,政府對於原住民族相關 政策方向,也會隨之更迭。尤其是在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肯認原住民權利主 體性,納入「集體權利」的概念之後,原住民族必須學習面對全新的規範體系,

並以權利主體的地位與主流社會對話。而原創條例正是具體實踐憲法增修條文精 神的第一部法律。原住民族在觀念上,必須從過去的「禮俗社會」習慣,蛻變為

「法理社會」規範,才能在相同的法制平台與主流社會對話,進而實現尊重多元 文化的憲法價值!

第二項 包容異質文化所形成的差異:給主流社會的建議

如果尊重多元文化是臺灣社會的普遍共識,那麼立基在多元文化之下的法律 制度,自須調整主流社會之既有規範,才能包容異質文化所形成的差異13。智慧 創作專用權雖屬因為群體差別而生之權利,但是建立跨文化多樣性社會,必須增 加少數族群之文化資產,主流社會則必須犧牲既有的利益14。換言之,保護原住 民族傳統文化表達之後,整體社會的文化創作成本必然隨著提高,這是多數族群 必須付出的代價,更是建立多元法律制度,無可迴避的問題。

長期以來,相對於強勢的主流文化,原住民文化可說處於弱勢不平等的地位。

亦即,當市民社會文化表達受到著作權的保護時,原住民族傳統文化表達,並無 任何法律機制加以保護。實踐的結果則是:「站在市民社會的肩膀上」,以有償原 則;「站在原民社會的肩膀上」,以無償為慣例,可以想見其中存在的不平等。而

11 孫大川,「行政空間與族群認同」,夾縫中的族群建構:台灣原住民的語言、文化與政治,頁 101-102(2010)

12 同前註,頁 104-120。

13 KYMLICKA, supra note 6, at 98.

14 Id. at 12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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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予原住民族智慧創作專用權,可說是調整向來文化不平等的起點。換言之,原 創條例規範目的之一,在於使得原住民族在主流社會中,獲得更多的承認與能見 度15。在未受法律保護之前,屬於原住民族的傳統智慧創作,在一般社會的認知 上,猶如公共財,不必付費即可使用。對於原住民族而言,雖然樂於分享,但也 難以獲得主流社會的承認。賦予智慧創作專用權之後,增加使用文化之成本,或 許對於文化創新有所影響,然對於長期以來受到忽視的原住民族權利而言,應該 算是公平的對待16

如同本論文第二章第四節所述,原民會已委託專家學者完成目前經認定之 14 個族群之傳統習慣之調查、整理及評估納入現行法制之研究。更值得一提的 是,最高法院於泰雅族「櫸木案」中明確表示:「原住民族之傳統習俗,有其歷 史淵源與文化特色,為促進各族群間公平、永續發展,允以多元主義之觀點、文 化相對之角度,以建立共存共榮之族群關係,尤其在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內,

依其傳統習俗之行為,在合理之範圍,予以適當之尊重,以保障原住民族之基本 權利。此原則,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30 條第 1 項已經揭示,政府處理原住民族事 務、制定法律或實施司法程序等事項,應尊重原住民族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 觀等,以保障其合法權益。從而原住民族在其傳統領域土地內,依其傳統習俗之 行為,即不能完全立於非原住民族之觀點,而與非原住民之行為同視17。」臺灣 高等法院依據最高法院判決意旨,援引原民會委託國立臺灣大學人類學系進行之 調查研究報告「原住民族傳統習慣之調查、整理及評估納入現行法制第二期委託 研究—泰雅族、太魯閣族」一書中之資料,認為「百年來,泰雅族森林動植物資 源的使用觀念沒有太大的變化,其核心概念一直是部落公有的領地範圍內,動植 物資源可由部落成員共享,其他部落不會越界取用,彼此也會互相尊重。由於對 慣習法(gaga)及主宰賞罰之祖靈(rutux)的敬畏,人人都會遵守規定。…從傳 統泰雅族對於山林資源的利用,可知野生植物不屬於任何個人所有,大家均可採 用,這是一種分享的概念。也可說在泰雅族的慣習上對於山中的資源是採取一種 開放的財產態度,採集果實、搬運木料等行為是被允許可自由利用的」(該書第 220、221 頁),因此判決被告無罪18。而立法院 99 年 3 月 18 日第 7 屆第 5 會期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 3 次全體委員會議,委員建議事項亦認為:最高法院 98 年 度台上字第 7210 號及臺灣高等法院 98 年度上更(一)字第 56 號判決,就泰雅 族原住民之傳統文化及生活習慣闡述甚詳,請司法院轉請臺灣高等法院檢送上開

15 Id. at 67.

16 Id. at 152.

17 最高法院 98 年度台上字第 7210 號刑事判決。

18 臺灣高等法院 98 年度上更(一)字第 565 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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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供法官參考。司法院則依立法院之決議,將上開判決函轉至各級法院,供法 官參考19

由此可知,行政機關、立法機關以及司法機關,對於「包容異質文化」所形 成的差異,已逐漸有了共識,對於建立多元文化社會價值,甚有助益。但是,社 會整體觀念的改變,仍有待持續的法政基礎改革,才能徹底實踐。而原住民族藉 由取得智慧創作專用權,建立其文化主體性,其最終目的仍在於,導正主流社會 長期以來對原住民結構性地「宰制與排斥」,避免原住民族成為黃昏的民族或被 邊緣化的命運。當非原住民族可以用尊重的態度面對原住民族文化時,才能去除 文化優越的意識,進而在臺灣社會確立原住民族的文化主體性20。而原創條例的 主要目的,即在於賦予原住民族「文化公民權」,深化其共同的主體意識,消除 原住民族對於文化消逝的隱憂,並使整體社會逐漸接受「認可差異」是民主社會 的價值之一21

舉例而言,2012 年 2 月底,新竹縣司馬庫斯部落泰雅族人,越界到宜蘭縣 南山村盜伐神木。因神木所在的位置,屬於泰雅族比雅楠部落之傳統領域,導致 該部落族人極為憤怒。經過泰雅族耆老及教會牧師之協調,2012 年 5 月 4 日上 午,由司馬庫斯部落代表,帶著 2 頭毛豬,在 500 年前泰雅族祖先遷徙分散地之 思源啞口羅葉尾畔,以吟唱古調、祭告祖靈(gaga)之方式,舉行傳統和解的「血 祭」儀式(sbalay),化解兩個部落之間的紛爭。而位在苗栗、臺中、新竹、桃園、

宜蘭等五個縣市的泰雅族八大部落,也宣示共組「攻守同盟」盟約(phaban),

一起守護雪山的山林環境22。對於泰雅族人而言,遵守祖先遺訓解決紛爭,具有 非常重要的意義。但令人遺憾的是,在網路上仍有網友留言表示:「一顆神木原 來只值兩頭毛豬...我可以拿 20 頭毛豬跟你們換 10 顆神木嗎??我想這是一條很 大的財路...」、「我想拿毛豬跟你們換神木超划算23。」可見主流社會仍有基於本 位文化思考之觀點,以其自身的價值(毛豬與神木)評斷原住民族之文化傳統,

實在令人遺憾!

19 司法院秘書長 99 年 4 月 1 日秘台廳司一字第 0990007863 號函。

20 布興.大立(Pusin Tali),自治是原住民族的唯一活路,頁 95(2008)。

21 劉璧榛,「文化產業、文化振興與文化公民權:原住民族文化政策的變遷與論辯」,台灣原住 民政策變遷與社會發展,頁 426-428(2010)。

22 羅建旺,「越域盜木,泰雅族殺豬祭祖大和解」,聯合報,A6 版,2012 年 5 月 5 日。

23 不出草 原民部落 殺豬血祭大和解,蘋果日報: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20505/34207726/applesearch/ (最後 點月時間:2012 年 5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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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多元文化主義的角度觀察,制定原創條例雖然彰顯了改變的開始。只是這 樣的改變能否讓原住民族的現存文化,向後連結古老時代,向前推向無盡未來,

進而讓民族的文化身分源源流長,仍有待主流社會觀念的改變24

第三項 智慧創作專用權效益極大化:給主管機關的建議

原創條例創設了新的財產權型態,如何使財產權效益極大化,是解釋專用權 權利內容的重要原則。如何設計有效率的制度,透過財產權的重新安排,進而降 低交易成本,更是原創條例施行後,必須面對的重要課題25。如前所述,對於文 化市場而言,智慧創作專用權的創設,可能造成另一波「圈地運動」(是否圈地

原創條例創設了新的財產權型態,如何使財產權效益極大化,是解釋專用權 權利內容的重要原則。如何設計有效率的制度,透過財產權的重新安排,進而降 低交易成本,更是原創條例施行後,必須面對的重要課題25。如前所述,對於文 化市場而言,智慧創作專用權的創設,可能造成另一波「圈地運動」(是否圈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