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研究方法與過程
第五節 質性研究之評價標準與研究倫理
本論文係採取質性研究取向,探討智慧創作專用權之正當性判斷原則,以及 原住民觀點之規範意涵,則對研究內容之評價標準,自有參酌質性研究之特性並 加以說明之必要。此外,由於本論文以深度訪談之方式蒐集資料,在訪談過程中
47 Anselm Strauss & Juliet Corbin 著,吳芝儀、廖梅花譯,前揭註 4,頁 105-107。
48 同前註。
49 同前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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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有的研究論理為何,亦在本節一併予以敘明。
第一項 質性研究之評價標準
以實證研究方法探究法學議題,其目的之一即在於避免落入「各言爾志」的 註釋法學爭辯。因此,提出評價實證研究──尤其是質性研究──的客觀標準,作 為針砭研究內容的基準,自有其必要性。
美國學者 Linclon 與 Guba 提出四個質性研究的判斷標準,用來檢核質性研 究的信度與效度。這四個判斷標準分別是:可信性(credibility)、可遷移性
(transferability)、可靠性(dependenability)與可證實性(confirmability)。其中
「可信性」旨在展現研究進行的方式,確保研究能夠有效地達成預期探索的目標。
「可遷移性」則在評價研究成果可以適用或應用到其他類似情況,亦即研究成果 可以解決在類似脈絡下的理論或實務問題。而「可靠性」是為了確立研究者在研 究過程中,如何隨著情境的改變(例如:不同原住民部落或族群對於傳統智慧創 作認知可能不同),提出因應方法與調解其研究策略,並藉此逐漸建立其研究結 果。「可證實性」在於強調實證資料是否有助於證實普遍性的發現,以及證實研 究所得出的結論50。
上述檢視質性研究標準的提出,主要的意義在於揚棄過去強調內部效度、外 部效度、信度、客觀性等原則,轉而強調公平性、真實性原則,也就是以「值得 信賴」(trustworthiness)原則取代效度原則51。申言之,質性研究者不斷自我反 省,除了檢視自身的觀點是否過於主觀,同時也能理解研究結論與知識的建構,
都是由來於實證資料的分析詮釋,避免陷入向來法學研究的桎梏與侷限。本論文 進行過程中,研究者即不斷以上述標準自我檢視與反省,希望能在方法論上突破 法學研究的僵局,開展出不同的法學研究視野。
第二項 研究倫理
質性研究者透過一套可遵循的方法,賦予其觀察所得現象一定的意義。但在
50 Catherine Marshall & Gretchen B. Rossman 著,李政賢譯,前揭註 18,頁 248-251。此外,美國 紐約大學教授 Heinz Klein 以及紐西蘭奧克蘭大學教授 Michael Myers 亦曾提出七項評估質性 研究的原則:(一)擁抱詮釋學傳統(Hermeneutic Tradition);(二)凸顯情境的影響力
(Contextualization);(三)說明研究者與被研究者之間的互動(Interaction between the Researcher and the Subject);(四)說明分析的角度與推理方式(Abstraction and Generalization);
(五)辯證式推理方法(Dialogical Reasoning);(六)多方的詮釋(Multiple Interpretations);
(七)於不疑之處有疑(Principle of Suspicion),請參見蕭瑞麟,前揭註 17,頁 133-139。
51 蔡佩真,前揭註 40,頁 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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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去的經驗中,不斷出現許多操縱研究資料與結果的個案,亦有在資料蒐集過程 中,雖然採取「匿名化方式」處理受訪對象之相關資料,但仍暴露了受訪者的身 份52。因此,強調研究倫理的重要性,也成為各個學術社群的重要任務53。有學 者即提出研究倫理的基本原則,以供質性研究者遵守及反省。其內容如下:一、
知會同意是指不該有任何人在不知情的狀況下參與研究,且未給予其拒絕參與該 研究之機會。二、應避免欺瞞研究參與者(不論是進行內隱式研究,或是給予他 們關於研究目的之錯誤訊息)。三、應尊重研究參與者之隱私,並保障與維護其 機密性(confidentiality)。四、應以資料及詮釋之正確性為優先考量原則,這意 謂著在研究實務上不得發生任何隱匿或竄改資料蒐集或分析之情事。五、務必以 尊重的態度對待研究參與者。六、善意原則(beneficence),亦即考量研究參與 者的福祉。七、公正原則(justice),亦即衡量研究參與者之利益與負擔54。
應特別說明的是,研究倫理扮演的角色,影響著研究者如何規劃研究、研究 對象的選擇、資料的蒐集,一直到資料的分析,每個步驟都有應注意的倫理規範。
例如:在研究主題的選擇上,研究者必須考量該議題以及研究對象,是否已被「過 度研究」;而在處理訪談對象時,必須做到「知會同意」(informed consent),並 且要注意如果深入細節,是否會對受訪者造成傷害;在資料分析時,必須運用適 當的方法(如編碼理論),有系統地進行分析工作,除非有完成的資料支持研究 者的觀點,否則不應對訪談所得之資料做出過度之詮釋。換言之,分析資料務必 力求正確、公正,避免研究者的偏見用語,忠實地呈現研究結果55。
本論文之研究目的在於探討原住民觀點的智慧創作保護規範,以及建立智慧 創作專用權正當性判斷理論,訪談對象均係與原住民文化創作或推廣有關之人。
因為原創條例在相關子法尚未完全制定施行之前,關於此項議題並無「過度研究」
的疑慮。此外,研究者在進行訪談之前,均會清楚解釋整個研究目的與進行方式,
並說明受訪者的權益、研究目的、進行之方式、研究結果發表方式等相關資料,
在受訪者充分了解之後,才會開始進行訪談。最重要的是,給予受訪者隨時退出
52 Uwe Flick 著,張可婷譯,前揭註 15,頁 95-96。
53 例如:美國社會學協會倫理守則(the America Sciologcal Association Code of Ethics)或英國社 會學協會工作倫理實務守則(the Statement of Ethical of the British Socilogical Association),都 是為了防止濫用研究的情事發生,提出上開倫理守則。請參見 Uwe Flick 著,張可婷譯,前 揭註 15,頁 96。
54 同前註。
55 同前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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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的權利56。
最後,在詳細解釋受訪者權益以及訪談進行方式後,研究者亦提供研究同意 書供受訪者簽署57。同意書之內容除了說明研究成果將發表於研究者之博士論文 之外,亦包括:「研究目的」、「訪談進行方式」、「訪談內容處理與應用」、「研究 參與者的權利」等內容。而逐字稿之謄寫方面,亦委由專人處理,並填寫「協助 謄寫逐字稿同意書」58,除了要求謄寫者完整呈現訪談錄音內容之外,也兼顧研 究倫理之要求。最後,在訪談文本分析上,本論文係依據紮根理論編碼程序進行,
有系統地進行分析工作,在詮釋資料的過程中亦力求正確與公正,以期在遵守研 究倫理的前提下,追求知識的建立!
56 例如:本研究受訪對象之一,在訪談過程中,曾要求暫時停止,研究者尊重受訪者同意權,
亦暫停進行相關訪談。
57 「研究參與同意書」,請參見附件六。
58 「協助謄寫逐字稿同意書」,請參見附件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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