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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使用報酬率之訂定基礎

第十章 共同使用報酬率之訂定

第一節 共同使用報酬率之訂定基礎

同性質之各集管團體林立,就相同之著作利用型態分別訂定各自之「各別使用報酬率」

,造成利用人多次付費。無論係各集管團體之自發性協議,或是來自主管機關依法指定,「 共同使用報酬率」都必須依據「各別使用報酬率」而訂定。一旦「共同使用報酬率」與「各 別使用報酬率」同時存在,利用人究竟只能毫無選擇地適用「共同使用報酬率」,還是仍有機 會僅適用「各別使用報酬率」,於提起異議時,有無同時或個別對「共同使用報酬率」或「各 別使用報酬率」提出申請,智慧局如何針對不同異議程序處理「共同使用報酬率」或「各別 使用報酬率」之審議,同樣會影響「共同使用報酬率」與「各別使用報酬率」之決定。

由於集管團體林立,每一團體僅管理部分著作之著作財產權,而非全部著作,利用人對 於同類著作之相同利用型態,必須向多個集管團體各別支付使用報酬,導致利用人常抱怨係

「一頭牛被剝好幾層皮」。然而,利用人此一抱怨未必精確,蓋各個集管團體僅就其所管理著 作之著作財產權,向利用人依其利用型態收取使用報酬,該使用報酬並不及於其他集管團體 所管理著作之著作財產權,更不及於未加入任何集管團體之著作財產權人所享有之著作財產 權,故各個集管團體各別請求之使用報酬範圍,理論上並未重疊,利用人對於不同集管團體 分別支付之使用報酬,僅係「一頭牛之一層皮被分成好幾次剝下」而已,絕非係利用人所指 稱的「一頭牛被剝好幾層皮」。

然而,即使如此,上述使用報酬收取機制,實際運作上仍有諸多缺失:

一、利用人無法確認須付幾次使用報酬:由於集管團體林立,各別於不同時間向利用人請求 支付使用報酬,小商家型態之利用人對於市場運作未必清楚,屢屢發生誤以為先前既已支 付使用報酬,即已取得全部著作之利用授權,嗣後卻遭其他集管團體請求付費或訴追。

二、收費成本不經濟:由各個集管團體分別就其所管理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向利用人收取使 用報酬,每一團體之收費,均增加一次談判、授權及收費之行政成本,多一個團體收費,

即多一次成本。更不合理的是,這些ㄧ次又ㄧ次的收費成本,都是從利用人所支付之使用 報酬中支出,若利用人可ㄧ次支付所有必須支付之使用報酬,並無需重複負擔這些收費成 本,就可降低所應支付之使用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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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ClsThreeID=0,(造訪日期:2012 年 03 月 31 日)。

278 以目前管理音樂著作之公開播送權、公開演出權及公開傳輸權之 MCAT、MUST 及 TMCS 三個集管團體為例

http://www.tipo.gov.tw/ch/News_NewsContent.aspx?NewsID=4862,(造訪日期:2012 年 03 月 31 日)。

279 廣播業者有關單一窗口之訴求,可參見 94 年 5 月 31 日 RPAT 修正公開播送使用報酬率意見交流會會議紀錄

,http://www.tipo.gov.tw/ch/Enactment_LMExplainLook.aspx?type=Link&ID=2246&KeyCode=09416002510&KeyC onten=;觀光旅館公會有關單一窗口之訴求,可參見智慧財產局 95 年 3 月 22 日智著字第 09500010200 號函之回 覆,http://www.tipo.gov.tw/ch/Enactment_LMExplainLook.aspx?type=Link&ID=2664&KeyCode=09500010200&Key Conten=及 94 年 06 月 17 日智著字第 09400049990 號函,http://www.tipo.gov.tw/ch/Enactment_LMExplainLook.aspx

?type=Link&ID=2226&Key Code=09400049990&KeyConten=;KTV 業者有關單一窗口之訴求,可參見智慧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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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修正公布之集管條例乃參考瑞士著作權法第 47 條規定,增訂「共同使用報酬率」及「聯合 收費窗口」之規定,藉由共同收費標準之訂定,作為單一窗口之基礎281,以平衡雙方利益。

第二節 共同使用報酬率之訂定

由於使用報酬率計算標準之整合,為成立「聯合收費窗口」之關鍵,集管條例先於第 3 條第 1 項增訂第 8 款關於「共同使用報酬率」之定義,隨後再於第 30 條賦予智慧局有權指定 相關集管團體就特定利用型態,負責協商訂定「共同使用報酬率」及其使用報酬分配方法,

並由其中一個集管團體向利用人收取,以達到「聯合收費窗口」之目的,相關規定於條例修 正公布兩年後即 101 年 2 月 10 日生效。

依集管條例第 3 條第 1 項第 8 款關於「共同使用報酬率」之定義,「指二個以上集管團體 共同就同一利用型態所訂定之單一使用報酬率。」亦即「共同使用報酬率」係由「二個以上 集管團體」對於「同一利用型態」訂定「單一使用報酬率」,其關鍵因素如下:

ㄧ、相關集管團體:必須是二個以上集管團體均得收費時,始有訂定「共同使用報酬率」之 必要。

二、利用型態:必須係「同一利用型態」,訂定「共同使用報酬率」始有實益,若非「同一利 用型態」,智慧局無權亦無須指定集管團體訂定「共同使用報酬率」。

三、費率:此ㄧ「共同使用報酬率」,只能是「單一使用報酬率」,以收簡化齊ㄧ之效,不得

局 94 年 12 月 23 日智著字第 09400113950 號函,說明五,http://www.tipo.gov.tw/ch/Enactment_LMExplainLook.

aspx?type=Link&ID=2620&KeyCode=09400113950&KeyConten=。此外,願境網訊股份有限公司(KK BOX)總經 理李明哲,「探討數位音樂平台的經營之道」,「著作權的問題一直是這個產業最複雜難解的,除了盜版猖獗

、非法下載等問題外,對於像 KKBOX 這樣合法的通路商來說,每年繳了數億元的版權費,卻依然有被告的風 險。問題就出在臺灣的著作權法太複雜,以數位音樂來說,當我們要取得一首音樂的版權,必須分別針對錄音 著作、音樂製作、重製、公開傳輸……等等不同的權利擁有者付版稅,稍有一個環節疏漏,就可能挨告。權利 切割得如此零散,對於產業的進步實在沒有幫助,甚至會形成不同單位合作上的阻力。因此,建議政府針對這 個部分做檢討,最好是有統一的窗口以利業者作業,讓業者能夠專注於服務及內容的部分。」,2010 出版年鑑

,334 頁,行政院新聞局編印,http://info.gio.gov.tw/Yearbook/99/c6.html,(造訪日期:2012 年 03 月 31 日)。

280 依據智慧局 96 年 10 月 24 日智著字第 09600090330 號函檢送該局 96 年 10 月 11 日召開「美容業者就支付使 用報酬事宜溝通意見會議」紀錄記載,「有關著作權仲介團體成立單一窗口一節,由於現行法並未明文規定,故 無法強制要求仲介團體必須透過單一窗口收費,本局近年來一直積極的協調各仲團朝此方向努力,並已於仲團 修正草案中增訂兩個以上之集體管理團體得設立聯合之收費窗口,期使授權業務更為便捷。」,(造訪日期:2012 年 03 月 31 日)。

281 「從推動單一窗口成立的過程中也發現,單一窗口之收費標準如何決定,實為成立之關鍵,因此,智慧財產 局爰參考瑞士立法例,從共同收費標準之訂定著手,要求多家集管團體先訂定一個總的收費標準,即所謂『共 同使用報酬率』,該收費標準之訂定並得適用使用報酬率之相關規定,以使共同使用報酬率可經雙方協商、並 有爭議解決之機制。」參見吳怡芳,我國共同使用報酬率之介紹,智慧財產權 137 2010.05,頁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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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多元方式,治絲益棼,造成計算上之不便。

依集管條例第 30 條規定,智慧局指定相關集管團體就特定利用型態,協商訂定「共同使 用報酬率」及設立「聯合收費窗口」之程序如下:

ㄧ、智慧局指定。雖然本條第 1 項僅規定智慧局有權指定相關集管團體就特定利用型態,協 商訂定「共同使用報酬率」,但參照第 2 項條文規定可知,被指定之相關集管團體因智慧 局之指定,已負有法律上之義務,就特定利用型態,應協商出三項具體結果,公告周知,

據以實施,此項協商結果應包括:1.「共同使用報酬率」;2.「共同使用報酬分配方法」, 以及 3.「聯合收費窗口」282

二、相關集管團體協商。相關集管團體協商對於「共同使用報酬率」之協商,仍應適用集管 條例第 24 條至第 26 條之規定283,包括「共同使用報酬率」之訂定審酌因素及說明訂定理 由、概括授權與單一著作單次使用金額、文化、教育或其他公益性目的利用之酌減、再酌 減、報酬率之公告與備查、未訂定使用報酬率時利用人之請求訂定權、訂定前之利用行為 免刑規定、利用人對使用報酬率之異議程序、智慧局決定之使用報酬率自實施日起三年內 不得變更或再申請審議、利用人與集管團體於審議決定前簽訂授權契約期間內之請求變更 使用報酬數額、暫付款機制之適用集免除利用人民刑事責任規定等。

三、協商不成之申請決定。經智慧局指定之相關集管團體就特定利用型態,無法協商完成「

共同使用報酬率」、「共同使用報酬分配方法」及設立「聯合收費窗口」時,任一集管團體 得向智慧局申請決定284

四、利用人之請求訂定。由於此項「共同使用報酬率」之訂定及「聯合收費窗口」之設立工 作,經智慧局依第 30 條第 1 項指定之後,已成為相關集管團體之法律義務285,若其未完成 義務,利用人得適用第 24 條第 7 項規定,以書面請求集管團體訂定;於訂定前,就其請 求訂定使用報酬率之利用行為,不適用著作權法第 7 章規定286。至於涉及相關集管團體間

282 集管條例第 30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

283 集管條例第 30 條第 4 項。

284 集管條例第 30 條第 3 項。

285 經濟部梁國新次長 98 年 11 月 5 日於立法院第 7 屆第 4 會期經濟委員會第 6 次全體委員會議針對仲團條例修 正草案報告稱:「增訂集管團體就特定利用型態有訂定『共同使用報酬率』及『單一窗口』之義務。」參照立法 院公報第 98 卷第 65 期委員會紀錄,第 440 頁。

286 智慧局 100 年 08 月 18 日電子郵件 1000818 函釋:「一、本局指定三家音樂著作著作權集管團體(MUST、MCAT 及 TMCS)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共同使用報酬率(即所稱三合一公開演出授權)之完成期限為 101 年 2 月 10 日

,但如被指定的集管團體提前完成,即可公告並於 30 日後開始實施;如期限屆至仍未完成,集管團體可繼續協 商或向智慧局申請決定,本項共同使用報酬率即會延後實施,故不一定從明年 2 月 10 日開始實施。如完成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