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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進移工的勞動政策隱憂

在文檔中 立 政 治 大 學 (頁 28-32)

第二章 臺灣的東南亞藝文推廣

第一節 工運時期:從勞權之爭到文化倡議

一、 引進移工的勞動政策隱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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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行各種類型的藝文活動,供大眾賞析,這種善意的推廣,巧妙地讓東南亞藝文 逐步轉為一種落實文化交流的表現。(3)文化交流時期:不少臺灣的莘莘學子受

《四方報》影響,籌組非營利組織之外,他們試圖使用「提升東南亞多元文化意 識」的口號,規劃各式各樣的文化交流活動,拉近臺灣人與東南亞移居群體之間 的距離,如:越南語教學、繪本創作體驗、東南亞藝術講座、印尼美食廚房等。

他們著重以東南亞藝文交流活動為基礎,落實多元族裔理解的可能性。不僅如此,

2016 年中央政府宣布「文化新南向政策」,積極將東南亞藝文納入推行臺灣文化 治理的重要環節之一,這股趨勢明顯地提升臺灣政府機關、地方官僚、社會組織 與一般大眾關注東南亞藝文的意識與認知。在政府與非營利組織大力推廣的情形 之下,臺灣社會形塑出一個多元文化友善的空間,使得東南亞移工藝術獲得了自 主發展的機會。

以下,我將依照上述所分類的三個時期獨立分節撰寫,比對臺灣的外勞與文 化政策的發展過程,結合民間文化倡議行動的經驗,找出彼此之間的關聯性,藉 以反映臺灣作為一個社會空間,在面對與接納一個外來的遷移群體時,如何通過 藝術文化的路徑,開展出一條整合社會的方式。更重要的是,無論是東南亞藝文,

抑或者移工藝術,它們的出現都不會是單純憑藉著移工獨自的力量打造出的實踐 場域,而是經由臺灣多重權力關係的交涉過後,慢慢被確立出來的結構性產物。

第一節 工運時期:從勞權之爭到文化倡議

一、 引進移工的勞動政策隱憂

1980 年代末,臺灣對外宣布解除「戒嚴令」,鑒於提升國家發展之重要性,

中央政府大刀闊斧推動「全國大型基礎設施建設計畫」,起因勞動力匱乏導致建 設作業延宕,於是在 1989 年行政院的批准下,首次執行「十四項重要建設工程 人力需求因應措施方案」,允許泰國、菲律賓、馬來西亞與印尼的境外人口來臺,

分別投入營建業、公共工程建設與製造業等經濟產業,強調以季節性、短期約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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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的跨國工人作為緩解「缺工」的解藥。時隔兩年,1991 年勞委會再次運用「十 四項重要建設工程人力需求因應措施方案」,開放六大行業十五職種,包含紡織 加工產業、金屬焊接業等,開啟專案式申請,強調「限量招攬」外籍工人。1992 年 4 月,政府又以彌補臺灣社會內部因殘障與老年長期照護工作人手不足為由,

「因應家庭照顧殘障者人力短缺暫行措施」宣布開放「家庭看護工」的職缺。此 條款在頒布過後未滿一個月內,行政院便正式發布《就業服務法》,明定引入外 籍移工合法聘僱的勞動準則,之後外籍移工的聘僱程序便依照「僱主聘僱外國人 從事就業服務法」管轄,當時的東南亞移工擁有在臺工作停留二年的「短期居留 資格」,正式成為生活於臺灣社會中的一分子。

合法引進東南亞移工的勞動制度,至 2018 年已施行約莫二十年,但是因移 工所引發的社會事件卻是層出不窮,包含 1999 年「臺塑六輕菲律賓與泰國等五 千名外勞徹夜鬥毆」、2003 年「印尼外傭維娜因疑似毆打作家劉俠致死,看護工 集體抗議」、2005 年「高雄捷運泰勞抗暴」、2006 年「六輕近千名罷工的泰籍外 勞罷工」等,突顯了臺灣外勞政策一路以來所隱含的困境與危機。臺灣學者蔡明 璋(1997)、劉梅君(2000)、曾嬿芬(2004)、藍佩嘉(2005)等,都針對我國的 外勞政策與外勞市場的運作邏輯提出了質疑,以下歸納出幾項共同的特點:

(一)以「外勞外交」為基質的國家發展策略20

就字面意義而言,「外勞外交」意即被國家主事者認定該策略是可以幫助臺 灣建立國際地位,引進外勞的來源國也是以當時外交考量作為主要參考依據(曾 嬿芬 2004)。在現行臺灣的移工法規內所允許的主要來源國,包含印尼、菲律賓、

越南、泰國及馬來西亞和蒙古,不過回顧歷史卻可以察覺到外籍勞工的政策,實 際上曾面臨到幾次重大爭議,舉例來說:2002 年至 2004 年間,當時在任總統陳

20 須特別說明的是,臺灣對於這群東南亞外籍勞工的稱呼,隨著整體社會檢討東南亞勞動人權 的局勢影響,「外勞」這個詞彙,因為被部分學者認為是帶有某種歧視性的字眼,更改使用「移 工」。在這裡,會特別用外勞一詞,是為了真實呈現出歷史發展脈絡下的研究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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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扁政府出訪印尼時受挫,臺灣以「為維護我國尊嚴與形象」為由,凍結印尼移 工進入臺灣;還有 2013 年 5 月勞委會因菲律賓公務船槍擊殺害臺灣漁民事件,

強調「為求鞏固我國國家主權」,當月立即終止各行業招聘菲律賓移工,然而三 個月後再度恢復招聘。從某篇新聞報導的內文,可清楚看到臺灣處理外籍移工聘 僱的態度:

越南籍看護工及家庭幫傭即日起暫停引進!在越南政府無法徹底解決 越南外勞逃跑問題下,勞委會職訓局長郭芳煜昨天宣布,繼去年五月十 九日凍結引進越南漁工,今天起暫停引進逃跑率高的越南看護工及家庭 幫傭,職訓局指出,截至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底,外勞未查獲人數高達 一萬六千五百九十三人,其中越南籍勞工未查獲人數就有八千六百四十 七人,高居逃逸外勞半數以上,儘管臺越雙方多方溝通,越方去年還承 諾年底前至少遣返兩千名行蹤不明越勞返國,但實際上僅遣返八百九十 七位逃逸越勞,成效明顯不佳。21

這篇「2005 年至 2015 年停止引進越南移工」的報導,以及上述所舉的幾項 例子顯示臺灣政府作為一個持有合法權力的國家機器(state apparatus),當政府 感受到國家形象遭遇威脅與風險時,可以任意執行、更動與調配原本制定外勞政 策的法規內容,並且依據「維護國家利益」或「鞏固我國國威」等理由,臨時更 改移工的出入境資格與拘留權限。臺灣政府的作法,似乎有意將「東南亞移工的 勞動價值」與「國際外交政治議題」套牢,往往導致外籍移工生活在臺灣的處境 充滿著不確定性。表面上外勞制度是一套臺灣政府為求解套部分產業勞力缺工的 困境,因而制定出的一套經濟生產策略;實際上它卻更像是臺灣政府嘗試疏通自 身的國際地位,作為象徵國家權威的方式之一。

21 擷取自丁勻婷、王平宇,2005,〈越傭 今起暫停引進〉。自由時報,臺北 報導,1 月 20 日。http://news.ltn.com.tw/news/life/paper/5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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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外籍勞力」作為彌補臺灣勞動市場的產業後備軍

隨著政府引進外籍移工的僱用名額和招聘限制逐年鬆綁,不單是讓臺灣變成 一個多元族群社會,更使得在臺的移工人數逐年遞增。根據勞動部的移工人數公 開統計資料顯示,外籍移工的總人口數由 1992 年的 1 萬 5000 多人,至 2017 年 底已直逼 67 萬 6000 人左右。221997 年臺灣政府開始延長外籍移工的居留期限,

最初是從二年延長至三年,2007 年增加至九年、2009 年的十二年,一路拉長至 2012 年的十四年。這個延長計畫看似優化東南亞移工在臺灣工作的勞動權利,

有效保障了勞力需求國與供給國雙方之間長期合作的關係,但是在這項計畫內,

始終採取「客工制度(guest-worker)」──即是認定這群低階藍領的外籍移工是「永 遠的客人」(龔尤倩,2006),也就是說相較於本國國民,他們始終是一群協助臺 灣完成短期經濟效益的「境外人口」。所有的藍領外籍移工皆必須遵守《就業服 務法》第 52 和 53 條規定,他們的招募許可證與勞動合約是經由「外勞人力仲介 機構」的引介,且在任職期間內不得任意更換僱主或工作,每年滿三年就必須強 制履行至少出境一日,以避免這群外籍移工成功取得在臺灣歸化的機會。即使此 項規定目前已於 2016 年取消,這些條件到目前為止,仍深植於臺灣外勞政策制 定的理念之中,相對而言,這也顯示出外籍移工的勞動權益並未受到重視。23

(三)仲介業者的第三方市場干預機制

政府刻意將東南亞移工的聘僱責任外包化、私有化,經由承攬人力的仲介產 業代為管理,多數的仲介組織為謀求短期獲利,皆使用雙重的經營手法:對外,

使用削價競爭的手腕,擴展自家位在外勞市場的知名度,嘗試建立出一套討好臺

22截至 2017 年底,勞動部的官方數據指出,各國來臺工作之各國東南亞移工的人口比率以越南 為首(26.7%),緊接著是菲律賓(17.3%)、印尼(10%)、泰國(9%),其餘還包含馬來西亞與 蒙古等地區(37%)。參考資料:中華民國勞動部「勞動統計年報—外籍工作者」。

https://www.mol.gov.tw/statistics/2452/2455/。

23 臺灣立法院於 2016 年 10 月正式通過修正《就業服務法》第 52 條修正條文,取消外籍勞工 在臺工作滿 3 年須出國 1 日規定。原因在於防止仲介惡意重複收取鉅額服務費的社會亂象,並 且,緩解逃跑移工人數逐年升高之問題。此規定於該年 11 月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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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僱主需求的聘僱規則,強調以「臺灣人」為主的合作關係;對內,變相性的將 移工置放在「販賣勞動力」的框架之下,向東南亞移工索取高額的仲介費用,並 且放大他們的國籍差異、族群特徵與文化特色,作為估算經濟市場價值的相關特 徵,導致「同工不同酬」的現象。各個仲介組織的聘僱準則不一致,造成移工的 就業安全保障難以被徹底規範與落實。

以上,簡短扼要地描述出當前臺灣外勞政策面臨的發展限制,下一小節開始

以上,簡短扼要地描述出當前臺灣外勞政策面臨的發展限制,下一小節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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