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前言
第一部 份 現象觀察與問題意識
2.2.2. 新竹橫山事業廢棄物掩埋場環評爭議
2003 年,偉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向新竹縣政府申請開發位於新竹縣橫山鄉 與關西鎮交界的土地,欲開發為「一般事業廢棄物(含垃圾焚化灰渣)最終處 置場」,提出環境影響說明書,縣政府之環評審查委員會召開兩次審查會,作成
「有條件通過環境影響評估」之審查結論,認定此一開發案無需進行第二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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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評。此一消息傳出後,引發橫山鄉居民之抗議,成立「橫山反掩埋場自救會」, 並獲得「看守台灣」等環保團體之關注與聲援。2004 年 8 月 19 日以「義民爺 繞境出巡」名義,在縣政府門前集結抗議11。此外由橫山鄉居民溫慶球及柯文龍 提出行政救濟,向環保署提起訴願,但遭駁回;又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以新竹 縣政府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經過審理,以 94 年度訴字 第 000944 號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本案原告主張:
1、環評審查結論對外發生拘束力,為行政處分。
2、被告機關張貼之公告內容不明確(無開發場址、開發範圍等之記載),且 張貼之地點不適當(新竹縣政府行政室、橫山鄉公所與環保局公告欄),
致使原告等鄉民不知該開發案。
3、被告環評結論作為判斷基礎之資料諸多錯誤與疏漏,如:開發基地有大 型水塘,卻記載無溼地;調查報告顯示當地有七種保育鳥類與莫氏樹蛙 (二級保育類)等珍稀動物,調查表中卻答無保育類野生動物或珍稀動植 物;隱匿計畫場址旁有居民居住之事實等。
4、調查方法偏頗有瑕疵:如生態調查僅於冬季進行,不符合開發行為環評 作業準則,生態調查頻率為六個月進行兩次;有關地下水污染之調查過 於疏漏等。
被告機關則以下列理由為抗辯:
1、環評審查結論為程序行為而非行政處分。環評審查僅為機關內部意見交 換,最後准否開發許可之決定方為行政處分。原告不得就屬於內部、程 序行為之環評審查結論提起行政救濟。
11中國時報(2004-07-06),新竹新聞,C版。
2、環評審查結論已依法記載必要記載事項,通知處分之相對人(開發單 位),自無於公告內記載之必要。
3、就事實資料不實或是疏漏之指控部份,環評審查結論係環評委員指派委 員至現場會勘做成,就重要事項為獨立專業之判斷,原告以開發單位所 提之環境說明書之內容不符現況即指摘環評結論依據之事實內容有隱 匿、不實及疏漏,顯有誤會。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分別為如下之認定:
1、關於是否為行政處分之爭議:法院認為縣政府「有條件通過環境影響評 估」之公告對當事人與其他機關均有拘束力,其性質為行政處分,原告 得單獨對之提起行政救濟。法院應予以實體審理12。
2、關於原告等有無訴權之問題:法院認為當地居民乃有相當程度之參與 權,系爭公告係決定有條件通過環評而未繼續進入第二階段環評之處 分,確已影響原告參與第二階段環評之正當法律程序之參與權,對原告 之法律上利益有所影響,原告如有異議,當可對之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3、關於環評公告是否有違行政處分應記載事項之規定:法院認為縣府己為 合法之公告系爭環評審查結論之行政處分相對人為開發單位,被告機關 既已另函通知處分相對人,無在公告內記載相對人之必要。而開發場址 與開發範圍等資訊,並非行政程序法第96條規定應記載之內容,無強制 記載之必要。
4、關於不確定法律概念之審查問題:法院認為有關環境報告書之資料是否 確實以及縣環評委員會是否漏未考量重要事項,法院以環評委員已進行 現場勘驗,獨立進行判斷,其有關「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之不確定
12 有關環評結論是否為行政處分或是為最終之開發許可做成前之程序行為,由判決實務之發展 來看似乎已有定論。目前皆認為是獨立對外之行政處分。先前如高雄高等法院92年度裁字第519 號裁定等則認為,環評結論係屬行政程序法第174條之程序行為,不得對之提起行政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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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概念的認定享有判斷餘地,縱開發單位之說明書內容與現況不符,
法院仍應對於專家委員所為專業、獨立之判斷予以尊重為由,駁回原告 之上訴。
然而,司法之判決並未平息民眾之抗爭。2007 年 6 月 24 日,於橫山鄉沙 坑國小舉行之說明會中,有橫山鄉鄉長、縣議員及偉盟公司之負責人出席,超 過二百位之鄉民一致表達反對之立場,並有民眾對於先前通過第一階段環評時 鄉民皆不知情,而環境說明書中竟有鄉民表示同意之問卷調查報告,引起鄉民 之憤怒與質疑,要求公布參與問卷調查者之名單,然此要求遭到偉盟公司拒絕
13。截至本論文定稿之時,此一開發案仍爭議未決。
就本案有下列之議題值得注意,以作為後續討論之基礎:
1、有關環評結論是否為行政處分之問題,對外法律效果之找尋歸結於「對 於當事人與其他機關均有拘束力」。
2、就第三人訴權之判斷,法院以第二階段環評程序參與權之剝奪為由認定 其所受損害之權益。
3、有關公告記載明確性之爭議,法院以本案之行政處分,係以開發單位為 相對人(偉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因此只要給相對人的通知符合行政處 分應記載事項的規定,給鄉民(第三人)之公告,無需記載開發單位、開 發基地、以及環評通過之理由。
4、在有關不確定法律概念之審查問題上,本案對於環境說明書中各種環境 資訊之錯誤與缺漏,法院皆以尊重專家判斷為由,拒絕進行實質之審查 與判斷。
2.2.3.台北新店安坑事業廢棄物掩埋場之環評爭議
13中國時報,(2007-06-25),桃竹苗焦點,C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