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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前言

第一部 份 現象觀察與問題意識

2.4.2. 民主轉型與環境抗爭

2.4.2.1. 民主轉型之政治發展歷程

國內學者對於我國民主發展之分期有不同的見解55,本文之觀察著眼於政治 制度之改革與社會之變遷,社會學家蕭新煌教授之分期方式較著重於此一方面

53 在美國學術界,對於東北亞諸國(台、日、韓)行政法制,以近乎無節制的行政權力引導社會、

經濟發展之模式為「發展國家」(Developmental State),其反應在行政法制上的特徵,據Tom Ginsburg教授之整理如下:1、廣泛的授權與有限的參與程序;2、普遍運用行政指導之手段;3、

有限的司法審查,參見Tom Ginsburg, Dismantling Developmental State?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Reform in Japan and Korea, 49 The Amer. J. of Comp. L. 585-625, (2001).

54 對於我國由威權時期至民主轉型期之環境法制與其背景之政治、經濟、社會、文化分析,參 見黃錦堂(1994),《台灣地區環境法之研究》,頁17-70,台北:月旦。對於此一階段的環境 法治,黃錦堂教授提出如下之觀察:1、在立法方面呈現形式主義、低規範密度、法體系錯亂、編 纂技術缺失與低度要求之現象;2、低度執法等之觀察。並提出七個建制原則:回復管制、共同責 任、規劃保存、手段併用、政治與行政體制改善、政治誠信與制度本土化。

55 如林佳龍博士將台灣民主轉型過程分為:自由化(1986-1990)、民主化(1993-1998)、民主時期 (1996-);朱雲漢博士則於1992年將台灣之民主轉型區分為:威權瓦解(1984-1990)、民主轉型 (1990-1993);何明修教授,則將區分為自由化(1986-1990)、威權反撲(1990-1992)與民主化 (1993-1998),以上整理參照,何明修(2000),《民主轉型過程中的國家與民間社會》,國立台 灣大學社會研究所博士論文,頁2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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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觀察,其分期較適合於本文之分析目的。按照蕭新煌教授之見解,我國在此 一階段之政治與社會發展,可為如下之分期:1、自由化時期(1980-1987),此 一時期各種自主的民間組織如消費者運動興起,而鹿港反杜邦運動也在此一時 期的後期發生,而 1986 年民進黨宣布成立;2、民主開放時期(1987-1988),此 一時期以宣布解嚴為分水嶺,各種社會運動大量發生,而學界與輿論多持肯定 同情之態度,稱之為「自力救濟」運動;3、民主轉型時期(1988-1994)56,1988 年蔣經國總統逝世,時任副總統之李登輝先生繼任為總統,其後於 1991 年 5 月,宣佈終止動員戡亂時期,廢止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並於 1992 年完成國 會全面改選;4 民主鞏固時期(1995-1996):1994 年國民大會通過總統直選之修 憲案,1996 年總統直接民選,蕭新煌教授認為自此與威權之過去做了一個清楚 的分野,而自 1996-2000 年又完成第 4、5、6 次的修憲,1997 年第 4 次修憲先 完成省的虛級化,建立雙首長制,1999 年第 5 次修憲將國代選舉改為比例代表 制,2000 年第 6 次修憲建立任務型國民大會,建立以立法院為中心的單一國會 制度,中央政府體制朝總統制傾斜57;。在李登輝先生擔任總統期間,一共進行 七次修憲58,為當前的國家定位與政治運作制度奠定基礎。;5、政黨輪替,「新 民主體制」形成(2000-2008),在此一階段社運團體與執政後之民進黨的結盟關 係逐漸轉變,而 2008 年之總統大選國民黨重新獲得政權,2009 年第 2 次政黨 輪替59

56 Hung-mao Tien, Social Change and Political Development in Taiwan, in TAIWAN IN A TIME OF TRANSITION, 1-38 ,(Harvey Feldman et al, ed., 1988).

57 有關修憲之重點整理,參考自葉俊榮(2003),《民主轉型與憲法變遷》,頁38,台北:元照。

58 Juinn-rung, Yeh. Emerging New Functions of Constitution in Transitional States., in Constitutionalism, Universalism and Democracy, 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Constitutional Law, 41-74 (1999). 葉俊榮教授分別由對外代表性與對內代表性的強化,整理七次修憲之意義。

59 以上分期引自蕭新煌(2004),<台灣的非政府組織、民主轉型與民主治理>,《台灣民主 季刊》,第1卷第1期,頁65-84。由於蕭教授之文章發表於2004年,其分期止於第1次政黨輪替。

而伴隨著政治逐步自由化與民主化的過程,各種在威權時期被壓抑的社會 需求與不滿以抗爭的形式爆發。在轉型期間,對於社會抗議事件的處理如果不 當,可能導致民主進程之延後甚至倒退。有政治學者即認為執政者與抗爭者的 自制,是民主轉型能否順利進展之主因之ㄧ60。以下進一步加以介紹。

60 Nancy Bermeo, Myths of Moderation: Confrontation and Conflicts during Democratic Transitions, 29.3 Comparative Politics 305-322, (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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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幅修訂水污染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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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也最引起注目的是有關環保之抗爭運動65。據環保署的統計,台灣的環境抗爭 自 1987 年之 6 件,快速上升至 1989 年的 108 件。以下簡略介紹其中較為著名 之四件環境抗爭運動:鹿港反杜邦環境抗爭、高雄後勁反五輕環境抗爭、新竹 李長榮化工環境抗爭、高雄林園環境抗爭、北桃六鄉不明公害環境抗爭,以作 為後續討論之背景理解:

1、 鹿港反杜邦環境抗爭:

鹿港反杜邦環境抗爭是最早發生之抗爭,並創下中央政府既定政策被阻 礙無法施行之首例。1985 年杜邦公司獲得中央政府同意,於彰化鹿港鎮附近 之彰濱工業區設廠,生產二氧化鈦,預計投資一億六千萬美元。附近民眾於 報端才得知此一消息。鹿港鎮民眾以長年苦於既有工廠之污染,憂慮該設廠 計畫將帶來更大的污染,而 1984 年在印度 Bhopal 所發生化工廠毒氣外洩造 成約八千人死亡之慘案,更加深民眾對於杜邦設廠計畫之疑懼。在 1986 年三 月份鹿港鎮民數萬人聯署陳情,陳情書分送總統府、行政院、立法院、環保 署等單位。鹿港鎮之居民,在戒嚴法之陰影下,藉由各種廟宇慶典活動,組 織抗議、遊行,宣傳反杜邦設廠之訴求。其訴求逐漸贏得媒體之注意,獲得 外界之支持。杜邦公司雖警覺到與地方溝通之重要性,多次嘗試與鹿港居民 說明協商,但無成果。政府也動員專家,在媒體一再為杜邦設廠計畫背書,

仍未獲得鹿港鎮民之信任。1987 年杜邦公司宣布撤銷在彰濱工業區設廠之計 畫,創下台灣環境運動史上成功阻止政府既定政策之首例,被認為是台灣環 境運動發展之里程碑。鹿港反杜邦運動在地方組織「彰化縣公害防治協會」,

並與在都市的知識份子組成的環運團體合作,以「愛鄉土」、「愛子孫」的口 號訴求動員鄰里鄉親,為後續的地方環境抗爭立下可仿效的典範。而反杜邦

65有關我國環境運動初期暴力之使用的意義,參見李丁讚、林文源、李明璁, 社會力的轉化:台 灣環境抗爭的組織邏輯,中央研究院研究計畫, 2005年。法學之回應則參見許宗力,從法律觀點論 自力救濟與公權力,收於張茂桂等著,前揭註64,頁95-122。在該文中,許大法官以西方法學中 公民不服從(Civil Disobedience)的觀念,正當化當時民眾的「違法」行為。

運動之主要策劃者粘錫麟於後續的後勁反五輕運動扮演傳遞鹿港經驗之角 色。66

2、 高雄後勁反五輕環境抗爭

中國石油公司在高雄後勁地區設有輕油裂解廠,長年排放惡臭氣體。乘 客搭乘火車經過該地區會紛紛關上窗戶,以避免臭氣進入。1987 年中油公司 宣佈將興建第五輕油裂解廠,飽受惡臭之苦之後勁居民決定發動抗爭。居民 圍堵中油工廠,企圖阻止車輛、人員出入,警方動員千餘名員警企圖排除圍 堵,經由地方政治人物之協調而未強力驅離,居民持續進行圍廠抗爭。1990 年 11 月,在政治人物之協調下,中油公司承諾提供 15 億新台幣之睦鄰基金,

作為回饋後勁地區地方建設之用。居民同意停止圍廠活動,自開始圍廠至停 止,一共歷時三年有餘(1202 天)。本案有地方「後勁反五輕自救會」之組織,

其背後則有全國性之「台灣環境保護聯盟」提供學術、媒體運作之支援。67 3、 新竹李長榮化工環境抗爭

位於新竹市的李長榮化工廠設立於 1970 年。長年排放污染性物質於鄰近 農田,致使農民遭受損失。農民與該工廠之紛爭已歷時數年,無法解決。1986 年,工廠機器發生故障,排放毒性廢氣,造成鄰近居民之損害。1987 年一月,

鄰近居民發起圍堵工廠之抗爭,圍堵活動持續數月。同年九月環保署召開協 調會,由新竹市政府代表居民與工廠協商。工廠要求變更工廠地目為住宅區,

其將隨後遷廠;新竹市政府要求工廠具體賠償,並拒絕其變更地目之要求。

化工廠認為市政府之要求為勒索而加以拒絕,居民之圍廠抗爭仍然持續。十 二月環保署再次邀集勞委會代表、經濟部工業局、清華大學、交通大學、地

66參見James Reardon-Anderson, Pollution, Politics, and Foreign Investment in Taiwan: The Lukang Rebellion, Studies of the East Asian Institute, (1992) 參見施信民(2006),《台灣環保運動史料彙編 第1冊》,頁269-289,台北:國史館。

67 Robert Weller, Supra Note 41 , 116-117. (1999). 參見施信民,前揭註66,頁291-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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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居民代表、新竹反公害協會進行協調,達成工廠暫時停工、接受檢查等共 識,雙方並各自撤回在法院以及地檢署之訴訟請求與告訴。環保署、中油公 司與清大、交大共組委員會監督條件之履行。1988 年 4 月該公司至法院請求 切結書之認證後,居民停止圍廠之活動。在本抗爭中,最引人注目的是清大 與交大的教授,一方面支援居民之抗爭活動,另一方面又與政府共同扮演監 督者之角色。對於此專家、學者在環境抗爭期間以及後續公害糾紛調處與環 評制度設計中所扮演角色之意義,將於第六章進一步為說明。68

4、 高雄林園環境抗爭

高雄林園工業區內聚集 19 家工廠,其廢水統一由園區之廢水處理廠處理 之後排放。1988 年 9 月 22 日台灣南部豪雨,未經處理之廢水溢流到園區之 外,造成鄰近之汕尾漁港之污染,魚蝦大量死亡。翌日,由各村辦公室廣播,

召集漁民包圍林園工業區,要求賠償。漁民衝入汙水處理廠,切斷電源迫使 十九家工廠停工,在經濟部官員、時任縣長之余陳月瑛與立法委員王金平之 協調下,各廠商賠償汕尾地區居民每人八萬元,中芸等四村每人五萬元及林 園其餘每村建設基金一千萬元,賠償總金額高達十三億餘元,創下當時台灣 公害史上最高的賠償紀錄。其後,媒體與政府譴責林園居民為環保流氓、暴 民,使先前社會大眾對於環境抗爭之同情態度有所轉變,並引發後續一連串 要求回饋金之環境抗爭高峰。69

召集漁民包圍林園工業區,要求賠償。漁民衝入汙水處理廠,切斷電源迫使 十九家工廠停工,在經濟部官員、時任縣長之余陳月瑛與立法委員王金平之 協調下,各廠商賠償汕尾地區居民每人八萬元,中芸等四村每人五萬元及林 園其餘每村建設基金一千萬元,賠償總金額高達十三億餘元,創下當時台灣 公害史上最高的賠償紀錄。其後,媒體與政府譴責林園居民為環保流氓、暴 民,使先前社會大眾對於環境抗爭之同情態度有所轉變,並引發後續一連串 要求回饋金之環境抗爭高峰。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