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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現象觀察與分析

本論文之第一部份為現象觀察與問題意識之提出。本論文嘗試先透過整理 與分析目前正在進行中的環評結論司法審查案例,觀察其發生之背景,了解案 件發生之經過,以及相關當事人之間的互動關係。而透過訴訟的過程所產生的 判決中呈現出律師、法官運用法律的概念,理解與分析這些環評案件之爭議。

法學界則透過論文之發表,分析及批評判決中的概念,影響司法實務見解之發 展。透過判決中論述發展之歷程,以及對於環評制度立法時社會、政治背景之 回顧,本論文企圖突顯我國因多元移植的現象所產生之問題。其中最主要的問 題是不同國家法律概念與制度設計,背後有不同的理念與權力互動的預設,而 這些差異在環評司法實務見解形成過程中,逐漸浮現。本論文希望透過對於在 這些判決中法學論述發展之觀察,突顯此一差異。

在第二章所從事的判決分析,是抽身於法律體系之外,由現象觀察者的視 角,將法律人(司法實務者與法學者)之論述做為一種現象加以觀察。而透過對 於環評司法審查實務見解發展過程中源自不同國法律概念(德式行政法總論之 概念)與制度設計(美式環評制度程序)互相理解轉換的衝突,導引出本文的核心 問題:比較法方法的意義是什麼?應如何進行比較法?

1.2.2.對於比較法方法論之檢討

本文第二部份為方法論之分析。本文在第三章首先回顧與整理西方法學界

的比較法方法,以作為與本國法學論述中所謂的比較法方法進行對照。在現存 西方比較法方法論的文獻中,出現三種方法論的架構:功能學派、脈絡學派與 論述分析學派。其中功能學派預設每個社會都面臨相同或類似的問題,而以問 題為單元,比較各國相應的法律概念與制度,此一方法為歐美比較法學界之主 流。脈絡學派強調法律制度與歷史發展、社會結構之相關性,認為對於法律制 度與概念的理解,不能離開歷史與社會的脈絡。脈絡學派的學者抨擊主流的比 較法學術研究,無視於各國歷史發展之脈絡;而主流的功能學派比較法學者則 認為,由於強調各國法律背景脈絡的特殊性,脈絡學派學者之研究只是各國(大 多數為非西方國家)法律制度歷史之介紹,而無比較之可言。論述分析學派企圖 另闢蹊徑,透過分析法律論述呈現背後的權力互動的關係,由權力互動機制與 理解的差異,理解不同法制之間的異同。

觀察上述西方比較法方法之討論,其共同的目標都在於理解差異。相較之 下,在我國學術語境下的比較法方法,其運作的結果是在消弭差異,期使我國 的制度設計與司法實務發展與所比較的國家法制相同。本文認為,我國多數學 術論著中所謂的比較法方法,實際上是扮演法律移植的角色。本文進一步整理 西方學術界對於法律移植現象的討論。

在西方法學界另一組觀察跨國之間法治發展的理論觀點為法律移植理論,

本文先介紹法律移植理論奠基者Alan Watson 教授之觀點,即:法律與其所生 成的社會具有可分離的特性,只要獲得一國法學界人士之接受,該法律觀點或 制度即可移植於另一國法制之中。德國法蘭克福大學的Gunther Teubner 教授則 基於系統論之觀點,認為一國的法律制度或是概念,是參照該國整體之法律系 統而取得意義;將一國的法制「移植」到另一國的結果,該國原有的系統會以 其原有之運作減少該異質系統的刺激,而該被移植的法律制度也會失去其在原 生國之意義。原籍阿根廷的美國UCLA 大學教授 Máximo Langer 教授則提出「法 律翻譯」理論回應上述的討論。Máximo Langer 教授認為被移植的制度需要參 照原有法律系統取得其意義(轉譯),然而移植的情境、脈絡與植入國對該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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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是該國)的主觀態度,會影響此一轉譯的過程。Máximo Langer 教授介紹四 個原為歐陸刑事訴訟法系之國家(德、法、義大利、阿根廷),移植源於美國的 認罪協商制度之發展,在四國產生極為不同的結果。其中在義大利認罪協商制 度被視為民主化的象徵,轉化了法官、律師、檢察官與被告的互動模式與地位;

在德國被認為是對於實體正義不得已的棄守,必須在不影響原有制度的意義下 被運作。

本文認為法律翻譯理論的視角,其實與前述論述分析學派是相通的。論述 分析學派強調透過觀察不同國家法律語言背後的權力結構之差異,理解各國的 法制,從事比較。而法律翻譯理論則強調外國的法律語言如何因各國內部權力 互動結構以及對於所移植法律之觀感與理解,產生不同程度的相互轉換之現 象。本文認為必須同時結合前述比較法理論與法律翻譯理論之視角,才能充分 理解我國以不斷的多元法律移植為基礎方法的法治發展。本文並提出法律論述 對於一國之內權力互動結構理念之回應;以及法律論述對於權力互動結構之形 塑兩個面向,作為比較法分析之觀察重心。並提出對於我國多元移植法律活動 過程中,因移植自各國之不同的權力互動理念,如何在我國產生詮釋規範之衝 突與競逐,以及不同國家法學論述之間與我國本土權力互動之發展脈絡之間 如何產生互為轉化的現象,作為後續比較法觀察之基礎理論。

1.2.3.以權力互動與法律概念之關係為核心的比較法之觀察

本文第三部份嘗試在第二部分對於比較法方法論之討論的基礎上,就影響 我國環評制度司法實務發展最深的兩個國家:美國與德國,其法律概念與制度 背後預設的理念基礎與權力互動結構進行考察。第四章先介紹美國環境運動與 環評制度之發展,並集中於環評司法審查見解之發展。而後介紹因 70 年代環境 運動而形成的美國環境行政法體系與環評制度,其立法經過與背後的制度理 念;第五章先介紹德國環境運動與移植環評制度之過程,並集中於環評司法審 查見解之發展。德國環境運動之發展與美國大不相同,本文介紹其行政法體系

對於德國 70 年代環境運動之發展產生限制,而不受環境運動衝擊之現象,以及 其後因歐體壓力而制定的德國環境影響評估法。並分析美國與德國司法實務如 何以其行政法之概念處理如下之問題:1、環評結論之司法審查時點;2、請求 環評結論司法審查人之資格範圍;3、對於環評結論司法審查之標準。而對於這 些司法判決的介紹,重點不在於其結論,而在於其過程中出現之諸多論點,以 及這些論點背後對於環評制度之理解與意義建構之過程。

本文第四部份嘗試在前述的討論之基礎上,對於我國環評制度之意義及其 司法審查見解進行討論。在對於德國與美國環評制度之發展以及司法審查實務 的了解之背景下,本文先回顧我國環境抗爭與環境影響評估法形成之歷程。並 透過掌握民主轉型初期之秩序需求理解我國由美國原型移植之後所進行的改造 與差異。並檢討專業論述與民主理論之關係,理解目前環評爭議中所呈現的問 題。經由前述的理論觀察,本文對於本論文一開始所提出的三個環評結論司法 審查之問題,提出觀察與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