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前言
第二部 份 對於我國比較法思維模式方法論之檢討
3.3.2. 法律論述與權力互動之間的關係
3.3.2.2. 法律論述對於權力互動關係之形塑
法律的概念與制度作為一種制度性之論述,除了反應一國權力互動關係之 外,對於新生成的秩序發展也會產生形塑的作用。各國在二十世紀中期之後發 生之環境運動及環境法制之形成,即提供我們觀察此種形塑關係之絕佳機會。
社會學界研究各國環境運動發展的研究有兩種重要的研究途徑:政治機會結構 理論與構框理論;雖然其理論之目的在於解釋環境運動之組織與策略之發展,
但是由其研究成果可以提供法學界觀察法律對於變動中的社會權力互動之影 響。
在政治機會結構理論途徑中,一國的政治與法律制度形成社會運動發展過程 的外在結構。社會運動的組織領導者,面對此一制度結構,決定其能達到運動 目標的策略與組織形式137。Herbert Kitschelt 教授運用政治機會結構分析理論比 較分析美國、德國、瑞典與法國之反核運動發展138,他提出開放與封閉之政治 機會結構與政治制度執行政策之強勢與弱勢,作為比較之類型化標準。其中政 治機會結構之開放程度,可由四點加以觀察:1.政黨的數目與組成,是否能有 效的代表或吸納原先不在既有利益代表結構之新生政治需求? 2.立法部門是否 能有效推動行政部門執行政策?由於立法部門直接面對選民,理論上比行政官僚 系統更能直接感受到新生成之民意;但是如果行政官僚系統極為強勢,則即使
137 有關政治機會結構理論之中文文獻,參見何明修(2004),<政治機會結構與社會運動研究>,
《國立政治大學社會學報》,第37期,頁33-80。
138 Herbert Kitschelt,Political Opportunity Structures and Political Protest: Anti-Nuclear Movements in Four Democracies, British Journal of Political Science ,vol.16 No.1, 57-85,(1986).
社會運動成功的遊說議員或經由選舉進入國會,不見得能使其主張成為真正被 執行的政策。3、遊說團體與行政部門之間的溝通與互動關係是否多元開放?行 政部門決策之程序是否提供資訊與溝通的管道,影響政治機會結構之開放程 度。4、新生秩序需求與既有政治勢力結合,形成實際政策之機會難易程度。而 實行政策之強弱則取決於政策形成與執行之權力集中與分散程度,以及政府相 對於市場社會之控制程度。依其觀察,美國、德國、瑞典與法國之政治機會結 構可以為如下之類型化: 開放強勢-瑞典、封閉強勢-法國、開放弱勢-美國、
封閉弱勢-德國139。
四個國家的環境運動,面對不同的政治機會結構,會引導其採取不同的策略。
Kitschelt 教授歸納 1970 年代反核運動者所採取的運動策略,可為如下之分類:
體制內策略包括遊說、請願、發起公民投票、直接參與選舉、參與執照發放之 程序與法院訴訟;而與既有體制衝突之策略包括大規模示威或是集體之公民不 服從活動。其分析四國之運動策略與政治機會結構之關係,提出在開放機會結 構下(如瑞典與美國之制度),社會運動傾向於採取體制內之運動策略其在政策 形成程序中也能發揮顯著之影響140;而在封閉政治機會結構(如德國與法國之制 度)之下,社會運動傾向於採取體制外之抗爭,在決策程序中能產生之影響相對 不顯著141。
而 Michael S. Greve 教授,則以訴訟程序要件(美國適格性 Standing,德國 Klagenbefugnis)與環保團體接受政府資金補助為比較,觀察兩國法律體系對於 環境運動之開放程度,與對於兩國環境運動組織策略發展之影響142。
139See id, PP. 63-64.
140 本文將於第四章及第五章最後以多元主義理解美國之國家社會互動關係與行政法之結構。
141See id, PP. 67-68. 本文將於第五章以統合主義理解德國之國家社會互動關係。
142 Michael S. Greve, ENVIRONMENTALISM AND THE RULE OF LAW: ADMINISTRATIVE LAW AND MOVEMENT POLITICS IN WEST GERMANY AND THE UNITED STATES, Corne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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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整理前述有關政治機會結構理論之討論,從行政法學之角度觀察,影響 環境運動組織與策略發展的法制包括;政黨與選舉法制、行政程序法制與環境 法制、司法審查之訴訟要件與審查標準,分別控制環境運動所面臨之立法、行 政與司法之開放程度。
政治機會結構理論提供我們觀察法律制度對於社會運動之策略與組織之影響 的視角。但是對於法律系統如何理解或是賦予社會運動意義,以及社會運動如 何將新的意義與理解結構灌注於法律系統之中,則未能提出解釋。
構框理論的研究途徑,是由文化社會學的角度觀察分析社會運動。文化社會 學強調研究者應認真看待意義,認為意義具有相當之自主性,而不能被化約為 策略、組織或利益;我們透過意義來理解與評價外在世界,社會運動則是展現 企圖變動與創造新的意義的過程。構框理論以框架的概念分析社會運動。依據 何明修教授之整理,所謂框架(Frame)是指「一種簡化與濃縮『外在世界』的詮 釋架構,其方式是強化與符碼化個人環境中的對象、情境、事件、經驗與行動 順序,無論是過去或是當前的。」143社會運動的核心工作即為提出一套重新認 知世界的認知框架144。構框(Framing)是指建立集體行動認知框架的過程。
University Ph. D. Dissertation, 10-15 (1987).本文將於第五章運用Michael S. Greve教授之論點進行 觀察,於此不予以詳述。
143 何明修(2004),<文化、構框與社會運動>,《台灣社會學刊》,頁157-199,161-162,。
144 構框理論之提出者Erving Goffman採用認知心理學解釋機模(Interpretive Schemata)之觀念,加 以改造運用。在認知心理學中,機模(Schema)是指人類據以感知、標誌、特定標記其生活世界之 事件與事實的結構,此一結構影響其對於事件之解釋與感受。構框理論更著重於社會集體透過溝 通、互動形成之解釋結構。社會運動之框架具有解釋問題、動員群眾、提出解決方案等功能。舉 例而言,以我國早期環境運動以「我們只有一個地球」的論述,並無法達成動員群眾的功能。但 鹿港、後勁之環境運動提出「愛鄉土」、爭取「環境權」的論述,則成功動員群眾對抗政府政策。
其背後反應開發案附近居民對於環保問題認為是外來的威權強加於其鄉土之破壞的認知框架,其 與威權末期民主運動之反威權口號,可以互為奧援,結合動員。參見Robert D. Benford,David Snow, Framing Process and sociall Movments: An Overviow and Assessment, 26 Annuel Review Sociology ,611-633,(2000).
在政治機會結構的研究視角中,法律成為社會運動的外在結構,影響運動策 略之選擇成本與成功機率;在構框理論的分析視角中,法律一方面反應既有世 界觀,成為挑戰與變革的對象,二方面社會運動者透過診療框架對於問題提出 的解決方案,也需要透過法律加以制度化之實現。
透過上述社會學之研究,提供法學者瞭解法律與社會互動之關係。法律作為 一種制度性的語言體系,也是持續在變動與發展的狀態。不僅各國的社會運動 面對其法律制度結構有不同之策略與組織之發展,各國的法律也會因為社會運 動之衝擊,而有不同程度之變化。透過觀察各國掌握法學發展權力者(法官、律 師、法學者)間透過法律語言針對社會運動產生之論述與對話,也可以使我們更 了解各國法律體系之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