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霍布斯體系中八種常見的國家行為策略

第四章 霍布斯體系之建構與理論內涵

第五節 霍布斯體系中八種常見的國家行為策略

由於本文係探討霍布斯體系在宏觀層次上的結構邏輯,個體層次的單位互動 並非筆者關注的重點,然而,透過觀察國家的策略選擇,可以體現出結構邏輯對 行為者的支配強度,以及行為者對結構邏輯的內化深度。因此,在下兩章筆者將 透過分析歷史來檢驗理論,其中必然涉及個體層次的決策。在本節,筆者主要的 目的係定義各個策略的內涵,方便在下兩章的使用,並不會深入討論行為策略的 選擇與行為者之間的博弈。

(一)自強:

自強的作用最早由 Waltz 提出,其認為權力平衡的內部手段包括增強經濟 能力與軍事力量、實行明智的策略等。Waltz 並指出,在兩極體系中的權力平 衡必須依賴內部手段來彌補外部的失衡,如此兩個行為者也能達到權力平衡。

(1979:118)Mearsheimer 也提到內部制衡的作用,但卻認為大國無時無刻不 將內部力量推到極致,所以除了離岸平衡者外,其他國家使用內部制衡的效益 是相對較低的。(2001:157)就此而論,Mearsheimer 似乎過度強調物質力量,

假定國家任何時候都會將各種資源用於增強國力,故無法再透過內部的自強來 平衡外部的威脅,這其實並不盡然。自強策略的內涵從時間脈絡上來看,可以 分成長期效果與短期效果兩種:內政制度的改革、科技工藝的革新、作戰技術 的改進、提升兵將素質等皆可增強國力,這種自強是提升國力的重要手段,但 絕非一蹴可幾,故屬於自強的長期效果;另一方面,軍事力量的動員與集中、

透過各種手段鼓舞士氣、執行正確的軍事與外交策略等都能在短期提升一國在 局部戰場的作戰能力,進而在關鍵戰役中勝出,故可視為是自強的短期效果。

自強的意義有兩個層次,就國家層次而言,在霍布斯體系中,如何將國家 轉換為有效率的戰爭機器,是關乎生存的重大議題;在結構層次而言,成功的 自強策略將刺激其他國家競相模仿,未能「自強不息」的國家將被體系淘汰,

故自強策略是結構透過競爭與社會化迫使行為者內化邏輯的重要表現。

99

(二)弱敵:

許多學者都提到內部制衡的作用,但卻忽略了內部制衡除了提升自己的實 力之外,從對手的國家內部削弱敵人也是另一種不需要依賴同盟的內部制衡,

而且這種策略在國際上屢見不鮮。在當代國際關係中,支持敵國的反對勢力是 最常見的弱敵策略,無論是透過公開輿論、經濟援助、技術援助或軍事援助,

支持親己方的反對黨、叛軍或少數民族取得該國政權或取得獨立地位,都是十 分常見的現象。這種策略能有效造成對敵國的騷擾,失敗也不會耗損己方過多 的資源,效果直接且風險較低,在霍布斯體系中遠比依賴同盟更為可靠,故被 各國頻繁的使用。

其他具體的弱敵策略更不勝枚舉,如「分化」,即分化敵國的統治階層,

使敵國因內鬥而被削弱,包括另立繼承人與原本的君王或太子爭位、協助親己 派的勢力在敵國掌權、支持敵國的叛亂勢力、慫恿敵國的依附國叛變等。或者 如「內耗」,即是誘使敵國消耗心力資源於內政問題,使其無力侵犯四鄰,最 有效的辦法是煽動民變。誘使敵國從事大型建設工程也是一種內耗,韓國誘騙 秦國修鄭國渠即為一例,但這種內耗雖然在短時間限制了敵國的民力與資源,

但長遠來說反而會造成敵國實力的上升,並非長久之計。除此之外,「用間」

即使用間諜更是普遍使用的有效手段,包括收買敵國大臣或直接派遣間諜混入 敵國統治階層、利用間諜散播謠言、擷取情報等。間諜的使用若得其法能事半 功倍,並不是僅有獲取情報的功能而已,《孫子兵法》中載有五種用間之法:

鄉間、內間、反間、死間、生間。燕國間諜蘇秦成功使齊國在外交上陷入孤立,

鼓動齊伐宋以耗損其國力,使齊身為當時的一等強國卻落得幾乎亡國的下場。

間諜在戰場上也屢建奇功,齊國用間使燕王以騎劫代替樂毅、秦國用間使趙王 以趙括撤換廉頗,都使得戰場形勢逆轉。用間雖無法提升國力,但一個成功的 間諜卻可以大幅削弱敵方的實力。最後一種常見的弱敵手段即為「暗殺」,對 特定目標進行暗殺,除了能有效降低該國實力之外,還可以打擊敵人的士氣、

製造混亂,甚或是癱瘓敵人的軍政指揮系統。

100

(三)戰爭:

戰爭作為主要行為策略之一具有三個假設:(1)武力的使用是合法的,使 用武力征服之土地與人民具有統治的合法性。此一假設雖然排除了二戰後所有 的戰爭,但綜觀中外歷史,戰爭不再是主要的行為策略應屬特例,而非常態。

(2)發動戰爭方通常容易取得優勢。這並不是指攻擊力量普遍強於防禦力量,

使得戰爭形勢有利於攻擊方,而是基於權力不對稱會引發戰爭的假定,發動方 係因其具有優勢才主動出擊。(3)戰爭的爆發是國家理性評估的結果,而非不 理性或錯誤認知下的產物,這可以透過發動戰爭方往往在初戰得勝來證明。

戰爭在權力平衡體系中有兩重的矛盾性:其一是戰爭目的與戰爭結果可能 產生不一致,如原先的目的是擴張與破壞現狀,最終卻達成體系的權力平衡;

其二是戰爭既可用來維持體系穩定,又可能造成體系的崩解,即原先預期用來 調整權力分配、重建均勢的有限戰爭在種種原因下演變為全面戰爭,最終造成 體系的轉型或瓦解。在霍布斯體系中,這兩種矛盾係以不同的意義出現:前者 的矛盾之處在於制衡戰爭的目的與結果,很多制衡戰爭尚未真正削弱威脅便已 瓦解,未能達到各國參與制衡戰爭所追求之安全目的,但是掠奪戰爭的目的與 結果通常高度一致;後者在於戰爭用來消滅不適應的行為者,迫使行為者內化 體系邏輯,但卻未能使體系更加緊密穩定,反而會導致體系最終走向毀滅。

(四)訛詐:

訛詐即是以武力為後盾威脅他國,逼迫該國獻上城池、領土、資源,甚至 純粹脅迫他國投降或從屬於己。Kaplan 曾提出權力平衡體系六原則的第一條:

「(國家)透過行動以增強實力,但若可透過談判而為之則不願進行戰爭。」

(1957:23)這條原則其實適用於任何體系,因為若單靠訛詐便能取得利益,

任何理性的國家自然不會傾向於訴諸相對成本、風險皆較高的戰爭。不過,在 霍布斯體系中,訛詐與戰爭通常會交替出現,因為單純的威脅並不會迫使國家 出讓權力,必定是被威脅國權衡戰敗的損失更巨大,才會被迫選擇接受訛詐。

101

Mearsheimer 認為對大國進行訛詐並不容易成功(2001:152-153),此一 觀察基本上是正確的,訛詐策略的確常出現在大小權力不對等的形勢中,但此 一權力差距將不會大到強國可以輕易擊敗弱國,又不能小到弱國認為其能在與 強國的對抗中生存甚至是獲勝。因為若是前者,由於戰爭的預期成本極低,則 在發動戰爭後再進行訛詐將能夠獲得更大的收益;若是後者,則弱國便不會接 受強國的訛詐,因為迫使強國僅能獲得慘勝是弱國生存的籌碼之一。

不過,值得注意的是,在多重威脅情境下,出於同時應付兩條戰線的顧慮,

或基於整體戰略的考量,強國也有可能在權衡輕重之後,未經戰爭,或在初戰 失利後即接受另一強國的訛詐。如在蘇秦合縱形成後,秦國在尚未與五國聯軍 交鋒的情況下,便廢除帝號,歸還部分趙、魏失地,並積極促成攻齊的聯軍。

(五)制衡:

前一章中筆者已經論述過,Mearsheimer 提出之同盟外部的「推卸責任」

策略在霍布斯體系中是不會出現的,因此主要的權力平衡政策即是「制衡」。 筆者須再次強調,雖然霍布斯體系中不存在權力平衡邏輯,但權力平衡政策在 霍布斯體系中仍是有可能出現的。制衡在戰國中主要以「合縱」的形式出現,

筆者的定義是:「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受威脅國家,採取締結進攻或防守同盟 的方式,來對抗單一國家無法抗擊的共同威脅,以達到削弱或抑制優勢國家之 目的。」這其中有三點值得注意:(1)制衡同盟不必然是防守同盟。(2)霍布斯 體系中任何形式的結盟都是短暫而權宜的,一旦完成目標,同盟便會隨之解 散,並不會形成長期的同盟關係。(3)由於參加制衡同盟必須承擔風險,基於 同盟內部的推卸責任,制衡同盟很可能尚未達到削弱威脅的效果即告瓦解。

另外,依照 Morgenthau 的定義,「競爭」是權力平衡的其中一種模式,是 一方推行帝國主義政策,另一方則以現狀政策或回應,此時雙方可能在第三國 產生權力競爭。(2006:184-189)此時,當擴張主義者攻擊第三國時,推行現 狀政策的國家便有可能對第三國進行救援,透過「濟弱扶傾」來達到權力平衡。

102

然而,筆者在借鑒戰國史實後,做出了不同的判斷:A 國對 C 國進行救援,

可能不是 A 國針對 C 國進行具有制衡性質的「濟弱扶傾」,而是對 B 國進行具 有侵略與掠奪性質的「螳螂捕蟬、黃雀在後」。筆者做出此一判斷的根據,係 基於在霍布斯體系的多重威脅結構下,B 國與 C 國可能都是 A 國的首要威脅,

此時,A 國不可能與任一方組成制衡同盟,只會在衝突中保持中立,伺機而動,

而 A 國之所以在勝負分明後進行救援,可能是因為 C 國對其已不具有威脅,

也可能是若等勝利的 B 國從戰爭中恢復,則 A 國便不一定有把握擊敗 B 國,

也可能是若等勝利的 B 國從戰爭中恢復,則 A 國便不一定有把握擊敗 B 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