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霍布斯體系之理論淵源與思想脈絡
第一節 Morton Kaplan 的單位否決體系
「國際體系的六種類型」無疑是 Kaplan 最著名的理論之一,在六種體系中,
Kaplan 對於權力平衡體系的描述是最為人關注的一個,權力平衡體系的六條規 則更是受到熱烈的討論與批評。可是,當大家過多的關注於權力平衡體系,便同 時忽略了 Kaplan 著墨最少的最後一個體系──單位否決體系(Unit Veto System)。
Kaplan 是第一個將霍布斯的自然狀態與權力平衡分開討論的學者,在過去,
霍布斯的自然狀態與權力平衡一直都是現實主義的基本命題,而且通常以因果關 係相連結二者:由於國際上缺乏單一合法的暴力壟斷者或共同的中央權威來確保 國家的生存安全,國家基於確保自身安全而追求自身權力與利益的極大化,進而 產生衝突,安全困境與權力競爭是國際政治的常態;在這個環境下,權力平衡是 國家在霍布斯狀態中,為避免出現單一優勢霸權的一種權宜手段,也是在國家間 權力競爭達到一種均衡的狀態,由於在權力平衡狀態下,國家可以獲得相對的安 全,因此多數追求安全的國家會傾向於維持這種狀態,維持權力平衡便意味著維 持體系的穩定,也就確保了國家的生存安全,於是便形成了霍布斯狀態下的權力 平衡體系。現實主義學者大多按照前述的邏輯脈絡,毫無保留的接受了從霍布斯 的自然狀態推導至權力平衡體系之間的邏輯關係。直到 Kaplan 才正式提出若國 際政治的本質是霍布斯式的無政府狀態,則可能推演出另一種結果。
Kaplan 在單位否決體系中,開宗明義便強調了該體系的獨特性:
做為一種類型,單位否決國際體系具有真正獨特的特徵,它相當於霍布斯 的自然狀態,在這種事實上是處於戰爭狀態的狀態中,所有人的利益都是對立 的,對於這種自然法則下略顯消極負面的指導原則,每個行為者的反應是「己 所不欲,勿施於人」(not doing to others what he would not have them do to him)。
(1957:50)
相對於可視為是「將霍布斯的自然狀態體系化」的單位否決體系,權力平衡 體系則明顯不是受到霍布斯邏輯的支配,而更接近「古典哲學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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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力平衡體系的前兩條規則48)都是霍布斯利己主義的翻版(egoistic prescriptions of Hobbesian variety),他們與「所有人反對所有人的戰爭」的原 則一致。然而,他們也符合古典哲學標準。……第三條基本原則49符合古典哲 學標準,但與霍布斯主義不同。(1957:23-24)
從這兩個體系的比較中,我們可以發現單位否決體系與權力平衡體系是從不 同的思想根源推導出來的,若借用 Wendt 的語言來描繪,我們或許可以如此詮 釋:單位否決體系是霍布斯文化,而權力平衡體系則是洛克文化。只有將 Kaplan 的權力平衡體系視為是相互承認生存權利的洛克文化,才能解釋為什麼 Kaplan 認為國家不會消滅另一個主要國家。否則,單就邏輯而言,如果消滅一個大國方 能帶來新的權力平衡,則國家當然可以為了體系的平衡而消滅大國。(明居正,
2011:41)由此可知,Kaplan 的第三條規則並不完全受限於歐洲的歷史經驗,同 時也受到他對於「古典哲學標準」之認知與理解的影響。有關權力平衡體系與洛 克文化的關聯,筆者將於本章第三節再予以詳述。
根據 Kaplan 的論述,權力平衡體系與單位否決體系在各個方面都有完全不 同的特徵。例如 Kaplan 認為在權力平衡體系中,國家是相對自制的,國家雖然 會試圖增強權力,但卻受到共同的國家利益和國際利益之限制。(1957:61-63)
相對的,在單位否決體系中就沒有這些限制,絕對的利己主義是所有行為者奉行 的法則,「無論是何種行為者都只追求國家利益」。(1957:66)
不過,Kaplan 的單位否決體系只是純理論上的假設,並沒有相應於現實的 具體案例,他認為該體系只會在一種情況下「可能出現」,即大規模毀滅性武器 擴散的結果:「任何一個行為者即使不能防止其自身的毀滅,也能摧毀向它進攻 的任何一個行為者。」(1957:50-52)大規模毀滅性武器擴散的確「可能」造成 霍布斯狀態,但卻不代表大規模毀滅性武器擴散就一定會造成人人為敵的情勢。
通常大規模毀滅性武器的出現會在既有的結構邏輯中產生變數,Waltz 也承認冷
48 第一條基本規則是「(國家)透過行動以增強實力,但若可透過談判而為之則不願進行戰爭」,
第二條是「(國家)寧可訴諸戰爭也不願意放棄增強實力的機會」。(Kaplan,1957:23)
49 「當面臨消滅一個大國行為者時,(國家)會停止戰爭。」(Kaplan,195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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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時期兩極體系的相對穩定很可能是受到美蘇兩強都擁有核武的影響(2008b:
275-291)。換言之,因為核武的出現,導致了強國之間基於毀滅的恐懼而自我限 制,這種情況並非來自於結構的影響,也非體系的既有邏輯,美蘇對峙的兩強格 局可能是兩極體系的特例。既然如此,一個透過大規模毀滅性武器擴散才能成立 的體系自是特例中的特例,在學術研究中的貢獻極微,故此並非最佳案例。
戰國,才是一個單位否決體系的最佳案例,所有國家都完全遵照霍布斯式的 叢林法則,只追求國家利益而不受共同利益或「古典哲學標準」的任何限制50, 即便出現「不消滅大國」的情形,也不是因為自制,而是基於該決策可能對自己 更為有利51的自利取向。在這種戰爭狀態下,所有人的利益──或者更精確的說是 生存安全──都是對立的,這才是真正的單位否決體系。值得注意的是,理想主 義者通常主張「和平」是所有國家的共同利益,當存在共同利益時,國家利益便 不必然對立,而是可調和的。但此一論點在戰國是不成立的,因為每個國家都企 圖透過侵略別人來實現自我的利益,和平對強國意味著失去擴張的機會,對弱國 意味著失去扭轉劣勢的可能,因此和平並非國家的共同利益。
由於 Kaplan 並缺乏具體的歷史經驗來驗證他的理論,因此,該體系的相關 論述也就存在一些純理論上推演的謬誤。首先,單位否決體系並不一定要求每個 行為者必須「確保自身具有毀滅對方的實力」,換言之,不以「相互保證摧毀」
作為體系存在之前提,一個在單位否決體系中能夠生存的行為者,只需要「具有 把衝突導向消耗戰,並嚴重削弱優勢國家的潛能,即便優勢國家最終贏得勝利。」
(Mearsheimer,2001:5)換言之,只要一個國家能夠迫使侵略國僅獲得「慘勝」, 如此便能在一定程度上嚇阻侵略國,而此一國家也就取得最低限度的生存能力,
形成相互忌憚的單位否決體系。52
50 相較之下,春秋時期國家受到較多的限制,有關春秋時期盟會、和戰等規定,請參見洪鈞培,
1971,《春秋國際公法》。
51 如對「螳螂捕蟬、黃雀在後」的擔心,害怕在消滅一個大國時耗費過多的國力或投入過多的 兵力,反而為其他強國趁機侵占本土;另一種可能是企圖留下一個對自己已不構成威脅的國家繼 續威脅別人,讓其他國家繼續身處多重威脅情境中,而降低這些國家聯合起來對抗自己的可能。
52 然而,這種措施並不會如 Waltz 所言讓侵略者卻步,形成一個權力平衡的體系,因為侵略者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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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Kaplan 認為在結盟行為上,在單位否決體系中「不可能有任何形式 的結盟,若有任何結盟的需要,體系會變得不穩定」。(1957:69)此一觀點一方 面繼承霍布斯的自然狀態中「人人為敵」的概念,排除行為者間結盟的可能性;
另一方面是因為在相互保證摧毀的囚徒困境中,任何一方貿然與他人合作所受到 的背叛都將是不可承受的。然而,「強調自助並不排除國家結成同盟,但同盟只 是圖一時之便的權宜結合。」即便國家「彼此畏懼」、「國家之間幾乎不存在信任」、
「每個國家都把自己看成是孤單且易受攻擊的一方」,但在特殊的條件下,國家 仍有可能形成同盟。(Mearsheimer,2001:32-36)不過即便形成同盟,此一同 盟也正如 Kaplan 所言,會使體系極不穩定53,因為單位否決體系的同盟目的通常 是為製造權力不對稱以便於侵略,這與權力平衡體系的制衡同盟正好相反,所以 同盟帶給體系的影響也就南轅北轍。
最後,Kaplan 雖然將單位否決體系視同於霍布斯的自然狀態,但 Kaplan 並 不認為單位否決體系最終會形成單一的全球性體系(即利維坦)。雖然單位否決 體系高度緊張的情勢「可能會使價值取向發生變化,從而使所有行為者都同意建 立一個普遍體系或層級體系」,這也就是霍布斯的理論核心,但 Kaplan 也指出「如 此高度的緊張不可能產生這樣一種理性的解決方案」。(1957:52)換言之,即便 Kaplan 借用霍布斯的自然狀態作為單位否決體系的最佳描述,但是他並未採納 關於利維坦的相關論述,此與前一章中筆者的論點相同。
總體觀之,Kaplan 的體系理論化不足,其對體系特徵與邏輯的描述更像是 一種「看圖說故事」式的歸納,因此,缺乏妥適的歷史經驗讓 Kaplan 的理論顯 得極為單薄,此亦是筆者捨「單位否決體系」而另建「霍布斯體系」之理由。
透過各種方法拉大侵略者與被侵略者之間的實力差距。最常見的兩種方式是讓對手同時應付兩條 以上的陣線,以及與其他侵略者組成進攻同盟。
53 這亦是 Kaplan 排除單位否決體系中可能組成同盟的第三個原因,關鍵在於其提出的六種國際 體系都是「超穩」的國際體系,是一種達到某種均衡的穩定狀態。因此,若單位否決體系允許形 成同盟,便會破壞體系的平衡、造成體系的不穩定。然而,筆者以為,即便體系本身不穩定,但
53 這亦是 Kaplan 排除單位否決體系中可能組成同盟的第三個原因,關鍵在於其提出的六種國際 體系都是「超穩」的國際體系,是一種達到某種均衡的穩定狀態。因此,若單位否決體系允許形 成同盟,便會破壞體系的平衡、造成體系的不穩定。然而,筆者以為,即便體系本身不穩定,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