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五節 研究範圍
筆者須特別強調,本文旨在建構霍布斯體系,而不是討論戰國的國際關係。
換言之,本文更關注在霍布斯體系本身的理論價值,而不是對戰國史的探討,重 點應在理論本身如何解釋歷史,而不是歷史本身的考證與引據。故在本節筆者僅 試圖定義戰國時期作為霍布斯體系(下文簡稱「戰國霍布斯體系」)的框架範圍 與體系成員,並不是對戰國時期的時空環境進行界定,這兩者有顯著的不同,謹 此說明。
筆者須先說明為何僅限定以戰國時期作為霍布斯體系的經典案例,而不是採 一般並稱的「春秋戰國」。接著,才論述戰國時期中屬於霍布斯體系的起迄點。
春秋跟戰國兩個時代有著明顯不同的特徵,除了戰爭規模、戰爭型態與戰術 等改變外,更重要是體系成員的互動模式也顯著不同。春秋時期雖然禮壞樂崩,
但周天子仍發揮一定的牽制作用,直到戰國時期,周天子干擾的因素降到最低,
才使得一個類似於西方的國家體系得以成形。換言之,在春秋與戰國之間產生了 結構的轉型,形成不同的體系邏輯,使行為者的行為大異以往,周朝的封建秩序 正式瓦解,形成一系列「禮樂征伐自諸侯出」的「主權國家」。故筆者視戰國為 典型的霍布斯體系,比近代早期歐洲(1492 年~1789 年)更加的「霍布斯化」,
也比中國的五胡十六國、五代十國等亂世具有更明顯的體系化特徵,亦即霍布斯 邏輯的高度內化。
值得注意的是,戰國時期雖然被筆者視為霍布斯體系的經典案例,但在時間 的切割點上卻不必然與戰國霍布斯體系一致,因為在戰國早期,霍布斯邏輯仍未 完全被行為者內化。筆者認為春秋時期在結構上更近似於權力平衡體系或兩極體 系13,具有許多 Wendt 所言之洛克文化的特徵。此一傾向一直持續到戰國初年,
13 除去春秋早期的鄭莊公小霸,春秋時期總體而言可視作以齊、晉為首的北方同盟與以楚為首 的南方同盟之爭,然在此二同盟之外尚有秦與後起的吳、越,此是否便意味著體系屬於權力平衡 體系仍值得商榷。若將秦、吳、越視為體系內兩大陣營中的次強國,則將春秋時期視為兩極體系 亦未嘗不可,晉聯吳伐楚或可比擬為美國與中共關係正常化以制衡蘇聯。此一問題之關鍵在於,
兩極體系與權力平衡體系是否存在不同的結構邏輯,而春秋時期之國家行為又更符合何種邏輯?
但本文關注的重點在霍布斯體系,故對此一問題暫且擱至,不予深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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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亦為三家分晉之後,三晉仍能形成穩固同盟、合作向外擴張的原因之一。14直 到魏惠王即位之後,魏國才正式與韓、趙兩國在外交與軍事上分道揚鑣,且彼此 攻伐,徹底進入「人人為敵」的霍布斯體系。因此,雖然三家分晉後的三晉同盟 已具有逐利的性質,是典型製造體系失衡的扈從同盟,但是在狹義上,筆者仍以 魏惠王即位作為研究戰國霍布斯體系的起始點。
另外,關於戰國時期霍布斯體系的終止。雖然在長平戰後,秦國基本上已經 是體系內最強的國家,但是東方六國的實力仍能與秦國相抗衡,故有信陵君合縱 攻秦至函谷關之舉,此時秦國尚非霸權,合縱國若形成團結的抗秦同盟,則秦國 仍難以抗衡。直到龐煖合縱的次年,秦國大舉東征,使得秦國東郡的東北與燕國 相連、東面直抵齊境、北面包圍趙國、南面包夾韓魏兩國,從此東方六國被隔斷,
再無合縱攻秦之可能。至此,秦國已經形成霸權,在理論上便不屬於多極的霍布 斯體系,故視為戰國霍布斯體系的結束。但事實上,霍布斯邏輯似乎仍然影響著 體系成員,因此,即便秦國已經成為優勢國家,但隨著秦國不斷侵略趙、魏兩國,
趙與燕之間、魏與楚之間仍爆發大戰,這種強國侵犯次強國、次強國掠奪弱國的 多重威脅結構似乎仍持續發揮影響。
總而言之,為避免在以歷史檢證理論時,錯誤的將結構轉型期的特徵也納入 霍布斯體系的範圍內,筆者在定義戰國霍布斯體系時,以魏惠王即位(西元前 370 年)為起始點,至龐煖合縱(西元前 241 年)為止,前後共 130 年。
另一方面,關於戰國霍布斯體系的框架範圍,由於本文係研究國際關係理 論,而非鑽研戰國史,故筆者不打算對文化因素、地理範圍,乃至於行為者彼此 交往的強度等因素進行考察與分析。
筆者對於體系框架的定義十分簡單:基於理論假設,凡是接受結構邏輯支配 的國家行為者,皆視為體系成員。這裡面有兩大條件:(1)必須接受體系的遊戲
14 這在某種程度上說明了在體系變遷時,國家行為確實有可能受到前一體系結構的影響,產生 前後兩個體系的結構邏輯同時影響國家行為的情況。故此,在春秋末年至戰國初年,應被視為是 結構轉型期,不能將戰國霍布斯體系的起始點與戰國時期的起始點畫上等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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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則,才能被視為是「局中人(player)」;(2)必須是國家,如此便排除了以部落及 部落聯盟型態為主的行為者。
事實上,體系框架的界限應存在於行為者的認知中。各國皆企圖一統天下,
在各國心中皆明確知曉將武力推至什麼範圍稱之為「統一」,這很大程度上等同 於消滅其他的「六雄」。至於北伐匈奴、南征百越,並不算是統一的大業,只是 統一之後的繼續擴張而已。這對非歷史學者的一般人而言並不難理解。
但在筆者定義體系框架範圍與體系成員前,必須先處理一個問題,此一問題 亦是一般人注意到筆者以戰國時期作為案例檢驗「國際關係」理論時必然在心中 浮現的疑問:「戰國時期的各個諸侯國到底算不算是『國家』?」
筆者對此一問題的回答簡單而明確:是,肯定是。雖然戰國諸國與現代意義 的主權國家仍有區別,但無論是從中國傳統的典籍中去爬梳,或從西方國際關係 學界中研究戰國時期的著作去檢視15,所有文獻均指出,戰國時期的各諸侯國可 以被當成一個國家行為者,成為體系的分析單位。礙於本文僅是以戰國作為案例 檢驗理論,並不是試圖重新詮釋戰國史,故在此不做史學上的考據。筆者僅簡單 指出,所有文獻的共同特徵是承認戰國各國具有高度的自主性,並不存在凌駕於 各國政府/國君之上的中央權威。連孟子都以當時的「國際強權」──齊威王、
魏惠王作為「王天下」的主要遊說對象,而不是權力不出王畿的周天子。
另一顯著的證據來自於固定的領土範圍,在春秋時代的各諸侯國還具有城邦 國家的特性,在「國」外有「野」,城與城之間有廣大的無人地帶;但進入戰國 後,各國開始出現明顯的疆域,除了在險要處設以關隘,若無山嶺河川作為領土 的天然界線,便建造長城、方城以守衛疆土。這些證據都顯示,春秋時代的大小 諸侯是否能以國家視之,可能仍存在爭議;但戰國各國作為國家行為者,是無庸 置疑的。而筆者係以時間稍晚的魏惠王即位作為戰國霍布斯體系的起始點,故在 戰國各國是否能夠視為國家、成為體系基本的分析單位上更應無疑慮。
15 國外針對戰國史進行國際關係研究的相對較少,如 Hedley Bull、K. J. Holsti、Morton Kaplan 都曾或多或少的對戰國史產生興趣,但真正對戰國時期國際關係深入研究的,應屬近期的許田波
(2009),這部份由於非本文重點,故在第五章分析戰國史前將予以簡單的回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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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觀之,戰國霍布斯體系的主要行為者便是所謂的「戰國七雄」,這其中 又以秦、齊、楚三國為強國,但齊、楚兩國在戰國後期沒落成為次強國。魏國在 戰國初期也曾是強權,但徐州相王後便退居次等強權;趙國基本上是次等強權,
僅在趙武靈王改革至長平之戰這段期間晉身為一等強權;燕、韓、宋都算弱國,
但燕國在樂毅破齊後曾一度崛起,成為在當時能與秦、趙、楚並立的大國。至於 像鄒、魯、衛、鄭、越、中山、巴、蜀等國,不是國小力微,就是僻處一隅,對 整個體系而言影響甚微,故不視為戰國時期的主要行為者。
霍布斯體系是典型的強權政治,故筆者將體系成員分成三等:強國、次強國 與弱國。但此所謂弱國,也是有基本生存能力的國家,不但能透過迫使強國慘勝 來嚇阻強國的征服,本身也可能是侵略者,如韓國滅鄭即為一例。
最後,本文有相當多可以延伸探討的題目,可是礙於篇幅,筆者將重點放在 霍布斯體系的建立與論述,在進行比較分析時,會避免對權力平衡體系的過度著 墨,因為筆者主要是藉由霍布斯體系與權力平衡體系之間的比較來強化對霍布斯 體系的定義與論述,而不是對權力平衡理論進行修正或補充。筆者在本文對權力 平衡理論的理解,也限縮為經典的權力平衡理論,亦即以多極體系為分析對象、
未經修正以適用兩極體系或一超多強體系的傳統權力平衡。
另外,有關於霍布斯體系下的國家行為策略之選擇與互動,本身也可作為一 篇單獨的論文,尤其是關於戰國時期連橫(扈從)優於合縱(抗衡)的質化、量 化研究與賽局分析。但是,礙於篇幅有限,本文將著重於具有體系性、趨勢性與 普遍性的結構邏輯,探討結構邏輯對於行為策略選擇的影響,而不細談行為策略
另外,有關於霍布斯體系下的國家行為策略之選擇與互動,本身也可作為一 篇單獨的論文,尤其是關於戰國時期連橫(扈從)優於合縱(抗衡)的質化、量 化研究與賽局分析。但是,礙於篇幅有限,本文將著重於具有體系性、趨勢性與 普遍性的結構邏輯,探討結構邏輯對於行為策略選擇的影響,而不細談行為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