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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

第一章 緒論

當今的國際關係理論係以歐美學者為主流,在經驗上自然受到近代歐洲史的 影響,意即以西發利亞條約(Treaty of Westphalia)之後建立的國家體系為主要研究 客體。基於東西方文化背景的不同,以西方國際關係理論研究中國歷史,自然會 產生些許扞格之處,但若能以東方的歷史經驗來補足或修正西方視野下某些理論 的偏狹或侷限,則也是一種貢獻。尤有甚者,若能發現一些在古今中外皆屬顛撲 不破的規則,則更是吾輩長久以來追求的目標。

在本文中,筆者大膽的嘗試從西方國際關係理論既有的框架中,建立一個以 中國戰國時期為經典案例的新體系。該體系主要以 Morton A. Kaplan 的「單位否 決體系」(Unit Veto System)為原型,輔以 John J. Mearsheimer 的攻勢現實主義,

並透過戰國史的例證來修正傳統現實主義的許多迷思。由於此一修正後的體系在 內涵上遠比「單位否決體系」豐富,故已非「單位否決體系」一詞所能涵括,且 因其在本質上仍保有霍布斯式自然狀態的特性,故筆者依循 Alexander Wendt 的 語言,稱之為「霍布斯式國際體系」(以下簡稱為「霍布斯體系」)1。筆者藉由 強調「霍布斯體系」與西方國際關係理論的理論淵源,突顯筆者雖以中國歷史為 研究客體,但卻希望建立一個能夠普遍適用的理論。只要滿足條件2,「霍布斯體 系」在西方也可能出現,筆者將霍布斯體系理論具體適用於中國的戰國史,只是 用來修正許多西方學者對於該體系的想像與假設而已。

第一節 研究動機──權力平衡理論解釋戰國時期國家行為的矛盾

傳統對於戰國史的理解,往往簡單的二分為秦國與東方六國的鬥爭史,如此 便能適用權力平衡理論,認為東方六國為了平衡秦國的威脅,透過「合縱」形成

1 筆者原先稱此一體系為「霍布斯體系」,但由於此一名稱容易引起誤解,造成讀者與霍布斯的

「利維坦」產生過度的連結,故正名為「霍布斯式國際體系」。然於行文時為求方便簡潔,仍以 霍布斯體系簡稱之。事實上,「霍布斯體系」一詞並非筆者首創,Wendt 在討論霍布斯文化時,

也曾使用「霍布斯體系」一詞,此於第三章中將再行詳述。

2 霍布斯體系的形成條件將於第四章中逐步建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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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盟制衡秦國,而秦國則以「連橫」與「遠交近攻」等分化手段將東方六國各個 擊破。如此看來,戰國時期僅是一個制衡失敗的權力平衡體系。3

正如 Waltz 所言,理論必須具有普遍性的解釋力與預測力,針對經常發生或 重複出現的現象尤然。(1979:69)但若假設戰國是一個制衡失敗的權力平衡體 系,並以權力平衡理論分析戰國,便會發現在戰國時期,制衡不但不總是出現,

而且往往以失敗告終;相反的,扈從卻大行其道,綏靖行為更是不勝枚舉,此即 蘇洵所謂「六國之亡,弊在賂秦」。蘇轍更總結東方六國的失敗在於「貪疆場尺 寸之利,背盟敗約,以自相屠滅,秦兵未出,而天下諸侯已自困矣,至使秦人得 間其隙以取其國。」而權力平衡理論則無法解釋為什麼制衡總是失敗。

權力平衡理論只能說明東方六國因為不依循權力平衡邏輯而遭致滅亡,卻無 法解釋為什麼東方六國在面對秦國的崛起時,不但不合作「發憤西向」,反而「自 相屠滅」?尤其是當違反權力平衡邏輯成為真正具有經常性與重複性的現象時,

我們便需質疑權力平衡理論在戰國的適用性。

再往更深一層思考,便會發現雖然在戰國時期的「中國」框架範圍內,形成 一個缺乏中央權威的多極體系,但該體系顯然有異於近代歐洲的權力平衡體系。

首先,戰國時期其實並不只是秦國與東方六國之間的爭鬥。諸國混戰、天下 紛亂,此所以為「戰國」,不能單以「東西對抗」簡化之。在戰國中後期以前,

天下鹿死誰手尚未成定局。齊國富庶、楚地廣袤,胡服騎射的趙軍亦不容小覷,

不能因為秦國最終一統天下,便認為當時諸國皆以秦為首敵,如此以果推因,係 為循環論證(tautology)之謬誤。若要簡單概括整個戰國時期的特徵,則應是「諸 國混戰」,而非「東西對抗」,也就是眾所周知的「所有人反對所有人的戰爭」4。 其次,「諸國混戰」意味著所有的同盟型態皆脆弱而短暫,由於國與國之間 缺乏信任,因此很難形成有效的同盟來遏阻威脅,尤其是制衡同盟通常意味著高 額的成本。即便國家透過種種手段建立最低程度的互信而勉強結盟,此一同盟的

3 這很大一部份是礙於史料的不足,故早期的戰國國際關係研究通常較具有此一傾向,如包宗和

(1986)、黃煌雄(1975)等人的研究,在探討合縱連橫時皆以蘇秦、張儀為主要分析對象。

4 即霍布斯認為在自然狀態下,會產生人與人之間相互為敵的戰爭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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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持將比形成更加困難,同盟內部的推卸責任5與搭便車(free-ride)的心理又總是 存在,致使國家在結構上便難以透過建立同盟或變換同盟來維持體系平衡。另一 方面,一個明顯與權力平衡體系不同的特色是:在戰國時期,同盟的主要目的是 侵略與攫取利益,而非制衡與遏阻威脅。換言之,戰國時期的同盟不但不追求體 系的平衡與穩定,反而企圖製造失衡以便於侵略。

再者,「諸國混戰」的另一重意涵則是,幾乎體系內的所有成員皆長期面臨

「多重威脅情境」(Multiple Threat Scenario)。所謂「多重威脅情境」意指對某一 國家而言,體系內至少同時存在兩個以上明顯而強大的獨立威脅。6這種情境也 可能出現在權力平衡體系中,但往往會隨著衝突的升高而逐漸出現二元對立的態 勢,甚至有兩極化的傾向。著名的案例包括一次大戰前的英法協約與英俄協約,

使英國僅需面對以威廉德國為首的同盟陣營;二次大戰時的蘇聯與美國,也隨著 戰爭情勢的升高而修補或改善與次要威脅的關係,最終促使兩國倒向相對弱勢的 同盟國陣營。戰國時期則不然,即便在戰國後期秦國逐漸崛起成為體系內最強大 的國家,東方六國仍未建立有效的同盟,即便暫時建立,也因為彼此猜忌,甚至 是彼此侵略,而在連削弱威脅的目標都未達到時即迅速瓦解,多重威脅情境也就 一直持續直至東方六國逐一遭受秦國兼併為止。

由於攻勢現實主義對國際政治本質的描述最接近戰國時期,故筆者最早曾經 嘗試以攻勢現實主義來解釋戰國史,但筆者很快便發現許多異例(anomaly),這 些異例不斷的累積,最終甚至足以挑戰權力平衡理論的適用性。值得思考的是,

如果攻勢現實主義對戰國時期的國際政治本質做作出了最貼切的描述,但該理論 卻不能很好的解釋戰國時期的各國行為,這是否意味著攻勢現實主義本身的推導 過程有誤?在描述與解釋之間出現什麼落差造成了攻勢現實主義的不適用?

另一方面,根據 Kenneth N. Waltz 的結構現實主義,單位行為受到結構層次 的影響,所以若戰國時期存在一套有系統的行為規則,而這套邏輯明顯有異於權

5 同盟內部的推卸責任係指國家皆希望由盟友來承擔制衡威脅所帶來的成本,此與 Mearsheimer 的攻勢現實主義中所強調的「推卸責任」兩者並不相同,其中差異將在第三章中在行詳述。

6 「多重威脅」的概念是本文的核心論點之一,筆者將於第四章中再詳細申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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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平衡理論,是否便意味著兩者具有不同的體系結構?若戰國體系是一種有異於 權力平衡體系的特殊體系,那其結構特徵為何?在什麼樣結構特徵下,會產生如 戰國體系一般的行為規則?易言之,在同樣的結構特徵下,這些行為規則是否會 普遍存在,還是中國的戰國時期只是一種歷史上的特例?

在進行戰國研究時,傳統皆以「一個制衡失敗的權力平衡體系」著手,探討 是什麼因素導致了制衡的失敗。筆者是從以一個新的角度出發,去思考戰國會否 是另一個體系,換個角度分析是否更能解釋國家的行為?國家寧願扈從強權而非 制衡威脅會否是出於結構壓力下的自然選擇,而非國家的錯誤決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