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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布斯體系理論是解釋戰國時期國際關係的另一種選擇

第七章 結論

第四節 霍布斯體系理論是解釋戰國時期國際關係的另一種選擇

戰國史是本文用來檢驗理論的重要依據,本文所有的論述與假設都需要歷史 的史實來進行最終的驗證。在第五章,筆者透過歷史與理論的交互辯證,指出對 每一段史實而言,權力平衡理論既無法良好的解釋當時各國的行為,又無法預測 國家的後續反應,最終得以反證權力平衡理論在戰國時期的適用。在第六章,筆 者則採取主題式的討論,說明將戰國視為霍布斯體系而非權力平衡體系能夠幫助 我們更深入的理解戰國時期各國的行為反應。最後,筆者將透過歸納戰國史實來 驗證霍布斯體系的理論內涵,並具體展現霍布斯體系的實際運作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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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權力平衡理論無法有效的解釋戰國時期各國的行為並作出預測

筆者主要透過 20 個重要事件說明權力平衡理論在解釋戰國史時的侷限,

這 20 個事件包括:(1)戰國初期,三晉一致對外擴張,攻齊伐楚;(2)趙魏爆發 衛國爭奪戰,受到楚、齊等國的介入分化;(3) BC.364~363,秦連年攻魏,皆 因趙軍救魏而退,但隔年韓趙聯軍卻與魏爆發衝突。(4) B.C.354 魏國救衛伐 趙,齊國圍魏救趙,齊魏桂陵之戰,秦趁機偷襲魏;(5) B.C.342 魏攻韓,韓向 齊求救,齊魏馬陵之戰;(6) B.C.336~334 魏王變服折節而朝齊,齊魏徐州相王;

(7) B.C.323 公孫衍發起五國相王;(8) B.C.318,楚、燕、韓、趙、魏五國以楚 懷王為縱長,合縱攻秦大敗,齊聯宋攻魏;(9)公孫衍合縱失敗後,魏以孟嘗 君為相、公孫衍轉任韓相,形成齊、韓、魏的三國合縱;(10) B.C.313 張儀連 橫,秦聯合韓魏與齊楚大戰,齊楚大敗;(11) B.C.301 齊孟嘗君聯合韓魏攻楚,

秦軍趁機襲楚;(12) B.C.298 齊、魏、韓再聯合攻秦,歷三年而破函谷關;(13) B.C.287,蘇秦合縱齊、燕、韓、趙、魏五國攻秦;(14) B.C.284 樂毅聯合燕、

韓、趙、魏、秦五國破齊;(15) B.C.283 秦攻魏,燕趙救魏退秦;(16) B.C.260 秦趙長平之戰;(17) B.C.257 魏楚救趙退秦;(18) B.C.251 燕伐趙大敗,反被趙 連三年圍攻燕都;(19) B.C.247 魏信陵君合縱楚、燕、韓、趙、魏五國聯軍敗 秦軍於河外;(20) B.C.241 趙龐煖率楚、燕、韓、趙、魏五國攻秦至蕞。

在這 20 個案例中,權力平衡理論並不是不能夠提出解釋,但其所提出的 解釋大多不是國家真正的行為意圖,也不見得符合當時的國際形勢。尤其是愈 到戰國後期,權力平衡理論的解釋力愈弱、愈是片面與個案性質,且無法作出 前後連貫的整體解釋。在預測力方面,除了幾個具有制衡性質的合縱同盟以及 救援的案例之外,權力平衡理論幾乎無法預測國家所有的其他行為。理論的作 用在於提出解釋與預測,若不能如此,則理論便失去對行為者的指導意義。

故此,筆者在第六章將戰國視為霍布斯體系,並以霍布斯體系理論對戰國 史實進行主題性檢視,主要在說明:(1)戰國霍布斯體系的多重威脅結構確實 影響到各國的行為判斷;(2)人人為敵的戰爭狀態是戰國霍布斯體系的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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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戰國霍布斯體系中維持平衡與製造失衡的行為比較

戰國霍布斯體系中足以稱為「天下大戰」的同盟行為共計八次,其中具有 制衡性質的四次、扈從性質的四次。在四次制衡同盟中,計有一次大勝,兩次 舉得有限成果,一次大敗;在四次扈從同盟中,則百分之百獲得巨大的勝利。

這個結果並不令人意外,扈從同盟本身就是製造權力失衡的同盟,以強攻弱,

自然勝多敗少;制衡同盟則是以力較力,正面對撼,勝敗自然難料。問題是,

扈從同盟是否真如現實主義所預測,將會帶來不平等的權力分配,最終導致被 扈從國與扈從國之間的權力差距呢?事實是,在四次扈從性質的同盟中,只有 張儀同盟有擴大扈從國與被扈從國之間的差距,孟嘗君的兩次同盟、樂毅同盟 最終都是弱國的獲益比強國多。顯見扈從策略在具有高度變動性的霍布斯體系 中,並不見得是讓權力分配朝強國傾斜的。

筆者在第六章中整理了九次濟弱扶傾的行為、九次趁火打劫的行為,其中 濟弱扶傾的行為五勝一敗、三次取得有限成果;趁火打劫的行為是八勝一敗。

單從數字上看,似乎趁火打劫比濟弱扶傾更為有利。但事實上,無論是濟弱扶 傾或趁火打劫,其中都有將近一半的案例取得巨大的勝利,因為這兩種行為都 只是國家根據當時的形勢,完全基於利己主義的考量所做出的選擇,其共同的 行為策略是「伺機」。在戰爭初期觀望,等待最佳的出手時機,攻擊能讓自己 獲得最大利益的那一方。只要能滿足自身利益的極大化就是最佳的決策,至於 這個策略選擇會導致體系的平衡或失衡,就不在國家考量的範圍內了。

(三)霍布斯邏輯在國家層次的指導意義

筆者總結戰國霍布斯體系的行為規則,大致可歸納為以下五點:

1. 即便是強國,也須謹守「避強就弱」的原則;相對的,「恃強凌弱」則是次 強國的生存法則。

2. 強國一般不積極參與制衡同盟,但卻熱衷於推動以其為主的扈從同盟;若能 選擇,次強國會傾向於扈從強國,而非制衡強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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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當某兩方交戰時,第三方不必然會濟弱扶傾,也同樣可能會趁火打劫。一般 而言,第三方濟弱扶傾的機率,與守方對該國的威脅、攻方對該國的優勢皆 成反比,但攻守雙方的實力差距並不是該國的主要考量。因此,次強國基於 實力考量,通常採取趁火打劫的行為,而不會選擇濟弱扶傾。

4. 綏靖是有意義的,因為外援具有不確定性,而且更須保留實力應付虎視眈眈 的第三國,故以綏靖暫緩強國的侵略步伐是理性的。

5. 當某國涉及到多個大國利益時,大國不必然相互制衡或使其中立,大國競相 瓜分該國也是常見的現象。此時,該國僅能藉由不斷的扈從與適時的倒戈,

暫時維持自己的生存,甚至是進行小幅的擴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