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回顧
第一節 社區與居委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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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回顧
第一節 社區與居委會研究
「社區」的概念起源於近代西方社會,對於社區的概念定義一直眾說紛紜,
莫衷一是。根據GeorgeA.Jr.Hillery(1955)對有關文獻的研究統計,發現有 94 種 社區定義。其中最有影響力的莫過於1887 年滕尼斯在《社區與社會》(或稱之為
《共同體與社會》)一書中提出的社區概念,滕尼斯認為,社區(共同體)是指 人們一種持久的和真正的共同生活的載體,其中的人際關係是一種古老的以自然 意志為基礎的關係,是一種親密無間、相互信任、守望相助、服從權威並且基於 共同信仰和風俗之上的人際關係。這種關係不是社會分工的結果,而是由傳統的 血緣、地緣和文化等因素長期互動而自然形成的。社區概念在西方經歷變遷和發 展,內涵被不斷詮釋和豐富。1933 年,費孝通將英文「community」翻譯成「社 區」,1948 年 10 月 16 日,費孝通在《二十年來之中國社區研究》的演講中說:
「當初community 這個字介紹到中國來的時候,那時的翻譯是用地方社會,
而不是社區,面對 co 不是 so 成了句自相矛盾的不適之語,我們開始感到地 方社會一詞的不恰當,大家談到如何找一個貼切的翻法,偶然間,我就想到 了社區這麼兩個字樣。後來大家採用了,慢慢流行。這是『社區』一詞之來 由」。
「社區」這個詞彙的出現,本身就有很強烈的地域概念(area-based concept)
色彩,當時的「社區」概念基本上是指鄉村地區,例如 1938 年燕京大學社會學 系黃迪編寫的《清河村鎮社區》、1942 年出版的張少微的專著《鄉鎮社區實地研 究法》都將範圍限定在鄉村和集鎮。1949 年以後,「社區」一詞在學術研究和政 策法規中消失了三十多年。隨著改革開放,社區的概念被重新提出和廣泛使用。
中國民政部在 2000 年發表《關於在全國推進城市社區建設的意見》中,社區被 定義成為:「社區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範圍內的人們所組成的社會生活共同體」
(中共民政部,2001:206)。這個共同體被進一步指涉到傳統的基層群眾組織,
例如居委會,根據其《憲法》第 111 條所規定,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委 員由居民選舉……辦理本居住地區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調解民間糾紛,協助 維護社會治安,並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眾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因此,中 央民政部(2001:206)的定義中「社區」是指:「經過社區體制改革後做了規模 調整的居民委員會轄區」。這個對社區的定義,突出社區是居委會所管轄的轄區,
社區共同體被具體化成為,以黨支部與書記為核心,具有一個鄰里地域、居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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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黨系統與行政組織的治理單位──居委會或街道辦。這樣的定義與政策操作 形塑了主流社會對於社區的特有理解,這個理解與西方關於「community」這個 詞彙多元與複雜意涵有很大的區別。例如Rose(1996)就指出,在 1960 年代之 後重新興起的社區論述中的多元意涵中,包含重建社會責任與倫理關係,例如環 境與動物保護社區、工會與住宅組織;重建心理認同感與個人認同的群體,例如 不同族群與階級的社區、關照 AIDS 或失能者的社區等。其中雖然包括空間(spatial)
的意涵,但不侷限於地理學或物質空間上的群聚與區隔,更重要的是一種對過去 以現代國家、民族及社會等單一性的認同領域之「去整體化」(de-totalisation)的 觀念,例如多元文化與認同(multi- culture and identity)的強調,就是最好的例 子之一(Delanty, 2003)。但是這樣對社區的理解與中國大陸其實有很大的分別,
因此當 Bauman(2001)與 Delanty(2003)指出,「社區」這個字眼象徵一個企 圖對現代及現代性不滿的革新與對過往價值的追尋時,它常常代表一種溫暖與美 好的烏托邦語境,但是徐中振與李友梅(2003)卻認為這樣的語境並不存在於中 國大陸,中國大陸對於社區的理解有其特殊性與政治痕跡。從國家對於社區的主 流定義中可以看出,社區往往直接連結到國家政權在鄰里地方的居民管理與掌控 單元,社區更多是作為國家對基層施展治理及其監管的地域空間意象而出現。
「社區」概念傳入中國之後,在以救亡圖存,改造社會為核心的知識份子語 境中所受到重視,產生了許多社區研究的經典,諸如葛學溥的廣東「鳳凰村」研 究,費孝通的「花搖籃」調查和「江村」研究、林耀華的「義序」和「金翼」、李 景漢的《定縣社會概況調查》等,並一度發展為以吳文藻為中心的「燕京社區研 究學派」。社區研究強調地域性,把社區看做大社會的縮影,倡導和力行對當時 中國的現實社會進行本土化的實地調查研究,而實地調查研究的地域範圍基本集 中在鄉村和集鎮。以「社區」來透視「社會」,這在中國早期本土社會學家的農 村社區研究中體現得最為明顯,劇烈的社會變遷使得城市社區成為重要的社會實 驗室,由於充滿著對好社區的嚮往,以及對以往溫情脈脈的共同體的懷念,社區 研究產生了大量有價值的成果(肖林,2011)。
20 世紀 80 年代,隨著城市社區的不斷發展,社區研究大有向城市轉向的趨 勢,城市社區成為一些學者研究的對象。就國內現狀而言, 研究主要集中在城市 社區的空間性以及包含社區服務、社區經濟和社區管理體制等在內的非空間性問 題兩方面。這其中,對於社區居委會的研究社區研究中繞不開的點。朱健剛在《國 與家之間:上海鄰里的市民團體與社區運動的民族誌》(2010),以及何艷玲在《都 市街區中的國家與社會:樂街調查》(2007)中都將居委會看做是國家代理人的 雙重屬性,來看到國家權力如何滲透在社區,以及居委會面對的自治張力。項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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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俊秀(1997)用「被動經紀模式」來說明街居制的建立與變化,街道辦與居委 會承擔起基層社會管理的職能,目的是把街居組織由政府的「腳」變成社區居民 的「頭」,把簡單的行政區劃變成具有自我組織性和能動性的「地方社會」,重構 居民與政府的關係。姚華(2010)在分析了上海市某居委會「議行分設」實踐過程 後發現,「執行層」(社區工作站)事實上是被街道雇傭和領導,這反映出行政權力 向社區的強力延伸。這些研究,都從政治結構的宏觀層面來探討居委會面臨國家 行政化趨勢和作為自治組織之間的張力。這些研究使我們認識到居委會所面臨的 矛盾處境,而從後現代的觀點來看,行政性的不斷滲透並不意味著居委會和身處 其中的社區工作者會完全喪失自主性,社區工作者如何在這種矛盾張力下展現能 動性(agency),並沒有呈現在這些研究中。
當然部分社區居委會的研究提到居委會大媽和社區工作者。賀力平(2006:147)
認為居委會大媽在以前特定的歷史條件下為穩定社會秩序、解決居民實際困難,
曾經做出過自己的應有的貢獻。石海玉(2011)認為居委會大媽作為女性社區工 作者以自己獨特的優勢推動社區服務和社區工作的發展,女性社區工作者溝通協 調能力,情感優勢和心理素質,傳統觀念認為社區工作是技術含量不高的輔助性 和服務性的「專屬於女性」的工作,只能由女性來從事等等。如黃耀明(2011)
提出,社會工作者應使自己與服務對象更進一步血緣化或擬親屬化,成為服務對 象的自己人或內人。社區工作者的「人情化策略」作為一種微觀動員機制和關係 建構手段,已成為社區鄰里權力運作和社區運轉的重要因素(孫旭友,2016)。這 些研究點出居委會大媽特質和工作手法——「女性特質」與「人情味」,凸顯了 居委會大媽這一群體的存在,只是這些研究將居委會工作與女性進行本質化進行,
容易加深對傳統居委會大媽的刻板理解,帶有性別特質標籤化的嫌疑。
在目前關於社區工作者的文獻資料中,一方面指出了目前社區工作者缺乏專 業性,另一方面指出了社區工作者不斷靠向行政化的趨勢。例如,朱勝進(2011)
通過問卷調查杭州市 55 位在職的社區工作者,認為社區工作者中普遍存在對社 區工作認同度低,專業知識薄弱的問題。劉俊清(2006)認為現實中存在諸多問 題使得社區工作者不適應新型社區建設的需要。因此, 明確社區工作者的職業身 份, 進行專業化、職業化、規範化的管理, 是建設一支高素質的社區工作者隊伍 的當務之急。社區工作站的設立以及對工作人員素質的高要求,在耿曙等人(2007) 看來則是屬於國家「能力建設」過程,它與「精英吸納」的做法一起構成了金耀 基(1997)所說的「行政吸納政治」。李駿(2006)也指出,社區工作站工作人員已經 成為「准公務員」,行政體系有意無意地在基層社區名正言順地站穩了腳跟,這 是國家行政力量向社會深入滲透的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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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這些研究中,傾向於將社區工作者擺放在「他者」身份的位置進行探討,
缺乏對社區工作者主體性的關懷。目前缺乏將社區工作者作為知識生產主體的研 究,來探討他們自身的處境和對於「社區工作」的詮釋,他們更多的是被當作知 識的使用者,而非生產者,以至於社區工作者的群體面目呈現總是模糊失語的。
正如梁祖彬(2006:359)所言,當我們對中國目前的社會工作的功能、手法及訓 練不作分析,不對目前社區建設幹部(社區居委會工作人員)的工作做分析,確 定所需要的知識、技巧和能力,便不能清楚說明中國的社區工作是否是另一種社 區工作,中國的社會工作與西方社會工作有什麼基本分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