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先概述2007 年三立新聞台播出「二二八走過一甲子」系列節目後,被 揭露出是以其他事件的畫面當作二二八事件當時的紀實畫面,而引發各界質疑,
三立在發表道歉聲明後,主管機關NCC 除要求加強三立內部的新聞倫理訓練之 外,更於附帶決議中指出,這一系列節目係由新聞局委託播出,但並未揭露出資 者,顯然是政府置入性行銷,未來應朝規範政府置入性行銷的方向進行修法。
(一) 事件背景
行政院新聞局委託三立電視公司製作「二二八事件60 週年紀念」——「二 二八走過一甲子」系列特別節目,三立新聞台於2007 年 2 月 26 日至 3 月 2 日晚 間8 時播出。片中介紹了二二八事件發生的背景、台灣各地騷亂和鎮壓的情況,
以及幾位受難者的故事。當中所使用的畫面,除了學者和當事人訪談外,還有演 員模擬演出,以及少量的紀錄片和照片(李志德,2007 年 5 月 8 日)。但其中 製作單位將1948年國共內戰期間,國民黨軍隊在上海街頭處決共產黨的紀錄片,
配上「血染基隆港、碼頭屠殺紀實」的字幕,作為1947 年二二八時期國軍殺害 台灣人的影片(唐孝民、唐在揚、鄭任汶、王正寧,2007 年 5 月 8 日),引發 各界質疑有「造假」與「移花接木」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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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立電視所發出的聲明表示,三立新聞台製播的「二二八走過一甲子」特別 報導中引用之部分畫面,係由「阮朝日紀念館」所提供,主題為「二二八事件慘 案紀實精華版」之母帶中截取,並無造假與移花接木之情事(江祥綾,2007 年 5 月9 日)。但在媒體高度關注與社會各界的輿論壓力下,2007 年 5 月 10 日,三 立電視台召開記者會,總編輯陳雅琳發表道歉聲明指出,在引用「二二八慘案紀 實精華」畫面時,處理過程均有註明出處,並無造假,她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誤 植畫面,造成社會大眾之困擾,並向社會大眾道歉。
這起事件的爭議處在於,第一,三立新聞台將非二二八事件的紀實片作為節 目畫面,且並未告知觀眾畫面來源是否為紀實畫面或是情境畫面,已經明顯混淆 與誤導觀眾認知,嚴重違反新聞倫理。第二,有立委質疑,「二二八走過一甲子」
系列特別節目是由行政院新聞局以限制性招標的方式,由三立電視台以九十六萬 與二十二萬元得標兩階段業務,但根據《政府採購法》規定,十萬元以下的小額 採購才得以不必公開招標,此舉已違反政府採購法(姚盈如、蕭旭岑,2007 年 5 月9 日;陳志平,2007 年 5 月 9 日);而政府編列預算讓三立製播二二八事件 系列節目,也有政治操作之嫌。
NCC 表示,三立使用歷史畫面,卻未正確標示,導致意義錯置,會將交由 廣播電視節目廣告諮詢會議處理。2007 年 5 月 18 日,NCC 決議,三立使用歷史 紀錄畫面,卻未標示時間地點等正確資訊,以及使用之畫面同時重複出現血腥、
屍體等畫面,未符合新聞報導節目畫面應符合普遍級之規定,已違反衛星廣播電 視法第17 條第 2、3 款及同法第 18 條第 1 項規定,裁罰三立電視台一百萬元(國 家通訊傳播委員會,2008);此外,應該在二個月內聘任傳播學領域受到肯定的 專家學者,進行至少八小時以上有關新聞倫理規範之教育訓練課程,總經理、副 總經理及相關部門主管等均應全程參與教育訓練(盧素梅,2007 年 5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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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NCC 提出附帶決議,認為雖然現行法律沒有明文禁止政府置入播出 新聞節目,但未來應明文修法規範,以禁止政府、政黨及企業用金錢直接或間接 購買或置入新聞,且新聞節目受委託、贊助、對價播出新聞節目時,應在報導同 時,明確告知收視大眾資金來源,讓社會大眾明確認知。此附帶條款也被外界視 為是反制政府、政黨買斷媒體節目,進行政治宣傳的「置入性行銷條款」(江慧 真,2007 年 5 月 19 日)。
(二) 各方反應
以下分別就主管機關NCC、委託三立電視台製作二二八系列節目的新聞局、
當時的在野黨國民黨、學界與媒改團體,以及三立電視台針對這起事件的回應。
1. NCC:研議儘速修法,明文禁止新聞置入性行銷
在事件發生後NCC 副主委石世豪認為,三立使用歷史畫面,卻未正確標示,
導致意義錯置,將交由廣播電視節目廣告諮詢會議處理,NCC 在處理類似案件,
有關模擬畫面或是紀錄畫面,有一定規範,顯然三立在處理歷史相關資料畫面時,
並沒有正確按照新聞作業流程(盧素梅,2007 年 5 月 8 日)。
針對三立新聞台在「二二八走過一甲子」系列特別報導節目中,引用非二二 八事件之殺戮畫面,作為二二八事件場景事,NCC 在 2007 年 5 月 18 日做出決 議,認為三立新聞台使用歷史紀錄畫面,卻未標示時間地點等正確資訊,使很多 民眾信以為真實畫面,致使其歷史意義之詮釋有誤導之虞,顯示該台並未確實遵 循新聞專業倫理處理新聞報導,致引發爭議,針對其播出內容涉及對社會造成不 當影響,甚至違反法令規定等問題,將依衛星廣播電視法第37 條規定,對三立 新聞台核處新臺幣100 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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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關於政府置入性行銷的部分,NCC 在經過行政調查結果發現,三立 新聞台製播二二八走過一甲子系列特別報導節目,事實上是接受政府委託進行置 入,認為三立收受政府之對價製播新聞,違反新聞應迴避商業與政治利益的基本 守則,且對於置入的新聞節目報導,未於報導同時,善盡告知閱聽大眾之義務。
NCC 同時針對此案作出附帶決議:
(1) 政府紀念二二八事件,希望追求真相,以彌平傷痕,呼籲所有新聞台均 以嚴謹、理性、公正的態度處理歷史案件,避免製造或加深社會對立。
(2) 呼籲所有新聞台建立嚴格的自我審查機制,降低錯誤,以維護閱聽消費 者之權益。
(3) 研議儘速修法,明文禁止政府、政黨或企業以金錢直接或間接購買或置 入新聞;在修法之前,各新聞台之新聞節目如接受委託、贊助或任何對 價,應於報導同時明白標示或告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2007)。
2. 行政院新聞局:的確委託三立製播,但若違約則拒絕付款
國民黨立委指出,「二二八走過一甲子」系列特別報導節目是由新聞局以「限 制性招標」方式,由三立電視台以96 萬元決標並製播。行政院發言人陳美伶承 認確有此事,在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建議下,新聞局為紀念二二八事件發生六 十周年,而製作訪談二二八受難家屬之紀錄片。新聞局依政府採購法規定交由三 立電視台製作,在節目內容規劃上也僅就節目之大綱參與討論,並將相關節目內 容剪輯成一小時的紀錄片,有爭議的部份並不會剪輯在內,且本案尚未驗收,一 旦發現三立有違約或侵權事宜,不只可以扣款,同時也可以求償。
時任新聞局國內處處長林進盛則進一步指出,當初考量到三立電視台「福爾 摩沙事件簿」製作嚴謹且得過獎,調性接近二二八特別報導性質,所以委託三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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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播,共製播十三集,但是「福爾摩沙事件簿」每周只播一次,考量到播出的時 效性,改為製作專題系列節目,連續五天播出。除了三立外,新聞局也委託民視
「異言堂」製播相關的報導,同樣以限制性招標的方式,以九十幾萬元得標(盧 素梅,2007 年 5 月 8 日)。
3. 國民黨:圖利特定媒體,挑起族群衝突
國民黨立委江連福提出當時新聞局招標資料,質疑新聞局違反政府採購法,
圖利三立電視台。他指出,新聞局委託三立製作二二八特輯的業務分為兩階段。
第一階段是今年初委託三立製作電視專輯節目,第二階段是今年三、四月,委託 三立將上述節目製作成DVD 影帶保存。而有爭議的部分在於,第一,根據《政 府採購法》規定,只有十萬元以下的小額採購,可以不必公開招標,上述兩案底 標分別是九十六萬和二十二萬,新聞局不公開招標已違反了政府採購法(姚盈如、
蕭旭岑,2007 年 5 月 9 日;陳志平 2007 年 5 月 9 日)。
立委雷倩批評,新聞局以公務預算給三立做造假報導,一邊是挑撥族群仇恨 的執政黨,一邊是放棄捍衛真相的電視台,合作上演要二二八永罪化的大戲,就 是要繼續挑撥國內最敏感族群神經(高凌雲,2007 年 5 月 10 日)。
4. 社會團體:僅針對使用錯誤新聞畫面進行批判
台灣媒體觀察教育基金與媒體改造學社則發表共同聲明,指此報導內容明顯 混淆與誤導觀眾認知,應公開道歉,呼籲NCC 應深入調查,並予以適當處分。
台大新聞研究所教授張錦華認為,三立有關二二八的專題報導錯用畫面,必 須負責,不能逃避。台灣師範大學大眾傳播研究所長胡幼偉也指出,三立犯錯是 無庸置疑,正確的態度是認錯、道歉。政治大學傳播學院院長羅文輝表示,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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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導如果以移花接木手法,將非屬事實的影片充當新聞事實,將嚴重違反新聞倫 理。如果三立不知該影片真實內容為何,還情有可原;如果是事前明知而刻意如 此處理,就是不可原諒的違反新聞倫理作為。(李志德,2007 年 5 月 9 日)。
5. 媒體:三立的道歉聲明
針對「二二八走過一甲子」特別報導中,涉及畫面造假,三立新聞台發出聲 明表示,畫面來源除針對事發地點人事物與二二八受難家屬的採訪拍攝之外,尚 有「阮朝日紀念館」提供之【二二八慘案紀實精華版】、公共電視拍攝之【二二 八傷痕】、以及高雄歷史博物館製作之二二八影帶,均為國內對二二八事件有深
針對「二二八走過一甲子」特別報導中,涉及畫面造假,三立新聞台發出聲 明表示,畫面來源除針對事發地點人事物與二二八受難家屬的採訪拍攝之外,尚 有「阮朝日紀念館」提供之【二二八慘案紀實精華版】、公共電視拍攝之【二二 八傷痕】、以及高雄歷史博物館製作之二二八影帶,均為國內對二二八事件有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