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2003 年新聞局「國家施政宣導及公營實業商品廣告之媒 體通路組合」招標案
1. 政府/主管機關
在這起事件中,新聞局認為政府運用媒體平台進行政策宣導並無不妥,且政 策宣導即為新聞局的重要業務之一,在2003 年之前,即已用置入性行銷的方式 進行政策宣傳,而置入性行銷只是宣傳的一種工具,且並未違法,因此仍然會繼 續執行。
(1) 政府置入性行銷並無不法,且具有良好效果,會繼續執行 2003 年,時任新聞局長葉國興在面對各界質疑統購媒體廣告的方式時,認 為並沒有不法,且會使媒體購買更有效率,政令宣導本身並非羞恥的事,以「置 入性行銷」的方式,將政令宣導融入戲劇、綜藝,但未來會考慮在畫面打上「本 段屬於政令宣導」字樣(許金龍,2003 年 3 月 14 日)。
新聞局2003 年做所謂的預算統包購買媒體廣告,……,是各個主 管機關都編列預算來作宣導,需要買廣告時間,廣告如果用統購,不要 說政府,連一般企業如果都要透過媒體公司,如果是一個大量的價格,
廣告主本來就可以因為大量的價格,得到的discount 也比較多,所以 2003 年新聞局國內新聞處是希望想要把政府宣導的費用發揮到最極致
(何吉森,訪談資料,2011 年 9 月 15 日)。
葉興國指出,「置入性行銷」並非行政院首創,而是已行之有年,當初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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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這個名詞是為了讓投標者一目瞭然。政府運用「置入性行銷」宣傳「政策」
或「政績」,一定會形成灰色地帶,而陷入「政治與政策」的爭議,但行政院將 堅持此一作法,接受外界的批評與挑戰(李順德,2003 年 4 月 2 日)。
行政部門使用置入性行銷的模式包括,與新聞媒體合作、製作相關專題報導;
安排官員上談話性節目接受專訪;將政府宣導資訊置入一般戲劇節目中等;當時 新聞局國內處處長許國郎認為,將置入性行銷使用與宣導政策具有相同目標族群 的節目,效果特別突出,例如宣導禁煙、戒煙,就會與麻辣鮮師這一類戲劇合作;
而負責政府行銷的東方廣告副總經理郭榮達認為,政令就等於商品,運用相同的 預算,用置入性行銷的效果會比廣告疲勞轟炸來得有效(動腦,2005)。
(2) 2003 年以前即以「置入性行銷」的方式進行政令宣導 2002 年新聞局就已將「置入性行銷」手法放入戲劇節目中。三立台灣台所 製播「鳥來伯與十三姨」電視劇,就曾受新聞局委託,將政府政令宣導概念注入 劇情中,在「鳥來伯與十三姨」劇情中,曾經穿插的政府宣導廣告包括有「節約 用水」、「防治登革熱」等重要民生訊息,以及行政院推動的「建制英語環境」也 是被置入的政令訊息,當時是由幾位主要演員隨口秀出幾句英文,來強調當前政 府推動建構英語環境的理念(李祖舜,2003 年 4 月 8 日)。
若以2002 年 SARS 防疫文宣廣告為例,行政院集中集中調度各部會總計約 六成的媒體通路製播,包括戲劇節目、綜藝節目、談話節目皆有置入。以置入性 行銷方式呈現的節目包括在公視、三立、民視、八大、年代等電視台製播政策專 輯介紹防疫觀念。並在台視「鄉親逗陣行」、民視「美鳳有約」節目介紹SARS 日常防護與防治觀念。在綜藝性節目有台視的「超級大富翁」在每集中提供四個 與SARS 有關的問答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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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輝珍認為,監察院所糾正的事項其實只針對行政程序上的問題,因此新聞局並 沒有違反預算法與採購法,因此並不影響日後的集中採購程序(林淑玲,2003 年7 月 16 日)。
但在野黨認為,新聞局以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政策宣傳,等同於拿人民的納 稅錢,洗人民的腦袋,要求新聞局應立即停止「置入性行銷」,但新聞局長黃輝 珍認為,宣導政府政策、民生議題是新聞局法定職掌,若不作就是怠乎職守;今 後由政府宣導的廣告或專輯,一定會明確標示是由哪一個部會製作、出資,他也 同時呼籲由政黨委製、贊助的節目也能明確標示出政黨名稱,以昭公信(邱慧君,
2003 年 12 月 4 日)。
(4) 2005 年,新聞局停辦置入性行銷
時任新聞局長姚文智於2005 年 6 月 4 日宣布停辦置入性行銷,日後透過新 聞局「媒體集中採購通路」執行的文宣計畫,一律改由廣告或是投書方式表達政 府立場(動腦,2005)。但學界仍呼籲立院儘速通過廣電三法,需在播送內容標 示「廣告」,以及誰是贊助者,留給新聞專業一個空間(李宗衡、蔡日雲,2005 年7 月 15 日;林庭瑤、蔡慧貞,2005 年 7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