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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即從媒體作為政府的宣傳平台出發,檢視兩者在解嚴前後的關係變化,

以及政府置入性行銷從爭議到規範建立的歷程。

一、 媒體作為政府的宣傳平台

1949 年,國民黨自中國撤退來台,基於反共目的,實行極端的中央控制以在 台灣的政治與社會上取得優先且絕對的穩定優勢,在威權主義體制下的黨國政府,

以「黨國一體」的目標作為統治台灣的方針。政府運用政治力對媒體實行嚴密的 控制,透過結構及內容上的規範來限制媒體的發展。例如設立部門對於報業進行 新聞指導,控制新聞刊登的內容與露出時機,且定期提示政府宣傳重點。而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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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賦予了媒體存在的意義:宣揚國策與政令宣導。更運用預算委託媒體製作政令 宣導節目,政府以對價方式委託媒體進行政府宣傳並非解嚴後才有這樣的情形;

而以新聞方式來呈現政策與政績也並非一朝一夕,解嚴前是以政治力量直接指示 新聞的呈現方式,而解嚴後則是經濟力包裝政治力,利用預算來進行政策的置入 性行銷。

解嚴之後,台灣的媒體雖然一度呈現欣欣向榮的景致,但台灣的廣告市場在 餅沒有變大,搶食的人越來越多的情況下,各家媒體無不積極尋找新財源,商業 電視台在不良的激烈競爭下,使得各家電視台對成本開銷管控日趨緊縮,更開始 以經濟不景氣為由,變賣新聞時段與版面來爭取財源,許多新聞記者變為專門製 作、企畫、採寫「置入性行銷」的廣告內容,但是這些廣告內容一旦播出時,卻 是以新聞的方式呈現,讓觀眾完全無法判斷是新聞還是政府的政令宣傳,甚至是 已被美化過的政績,而這樣的情形形成常規時,廣告與新聞的分際越來越難釐清,

新聞的誠信與自主性受到損傷,從讀者到新聞工作者本身,都對新聞的權威性感 到質疑,而新聞工作者甚至會對自己的專業陷入矛盾與衝撞的心理,而新聞所具 有的監督者性質正在瓦解,更正腐蝕著台灣的民主體制。

二、 從爭議到法規建立

2003 年新聞局「國家施政宣導及公營實業商品廣告之媒體通路組合」11 億 預算案,觀察在這項爭議中各方的回應,可以發現,一開始,執行預算的新聞局 並不認為政府運用置入性行銷的方式,將政策宣傳放至戲劇、節目,甚至是新聞 報導、新聞雜誌等有何不妥,許多說詞都是以「沒有違反法律」為由,這表示當 時政府對於進行置入性行銷的方式並沒有意識到已違反了倫理的層次,且缺乏了 法律上的規範,僅認為可以用金錢買到一個效果良好的宣傳工具,對於政令宣導 確實有幫助,而新聞局本身就肩負了政令宣傳的責任,用置入性行銷宣傳僅是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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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了份內的責任。

在此之後,政府置入性行銷反成為兩黨在政治議題上攻訐對方的一種手段,

往好的方面看,隨著雙方彼此不斷拿出質疑對方在媒體進行置入的證據,也以「拿 人民的錢、洗人民的腦」為主要論述,認為政府不應該用置入性行銷剝奪了人民 思考議題的空間,何況用的是人民的納稅錢,讓政府置入性行銷的議題逐漸被重 視、被思考,但往壞的方面看,這項議題只不過成為藍綠鬥爭時的其中一種方式,

在這之後並沒有真正解決問題。

除了引起各界注意到政府正在利用各種管道進行政策的置入性行銷,也開始 討論政令宣傳以置入性行銷的方式進行,不可為之處在哪裡,而被認為可以放寬 之處又在哪裡,政府置入性行銷開始成為討論的議題,而討論的時間並不是只限 於2003 年這一段時間,反而延伸至日後成為長期以來的議題。

但是在許多爭議不斷被引發、被論述、被重視的同時,對於規範政府置入性 行銷的法令也不斷被提出需要修正、增訂的聲音,例如2004 年廣電三法部分條 文修正案,即是針對2003年新聞局統包案所引發的一連串爭議所提出的修法案,

雖然最後因為立法院屆期不續審,因此修正條文草案未趕在會期結束前審理,而 日後也並未續審,但對未來針對政府置入性行銷的規範有了初步的概念與發展方 向。而2007 年三立二二八誤植新聞畫面事件,NCC 除了針對三立處理新聞的方 式提出建議之外,並提出了關於政府置入性行銷的附帶決議,除了具有規範政府 置入性行銷的概念之外,另外也有了資訊揭露原則,而在置入節目類型的規範上,

也明確表示新聞是置入性行銷的禁地,而從日後修法方向來回顧,也可觀察到廣 電媒體主管機關對於政府置入規範的修法原則為禁止政府置入、新聞不得置入,

以及資訊明確揭露、告知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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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年通訊傳播法草案,雖規定須揭露置入性行銷的贊助者,但未對置入性 行銷的定義提出解釋,恐導致未來執法認定的困難。而草案值得肯定的是,對於 禁止置入之節目類型有了新的規定,鑑於兒童尚未對媒體有足夠的識讀能力,以 及新聞本身所應具有的公共性與獨立性,因此禁止置入這兩類節目。在規範政府 出資或政府置入方面,仍維持在過去限制政府不得出資選舉候選人的規定,而未 有對政府置入性行銷進行規範的意識,視為草案當中的缺陷。

而2009 年至 2011 年進行修法的衛星廣播電視法修法草案,更全面禁止了政 府置入性行銷,且對各種宣傳方式如廣告、贊助與置入性行銷有了明確的定義,

並規定受到政府委託出資製作、贊助或補助之節目需明確揭露,而在2011 年 1 月12 日,預算法第 62 條之 1 的通過,更是從源頭端規範政府不得進行置入性行 銷。

貳、 預算法第 62 條之 1 增訂脈絡:長期累積的爭議結

預算法的修正並非一個短暫的社會運動結果,而是長期累積的社會能量,在 各種因素匯集而成之下的釋放,而以下針對預算法修正通過的主導因素、目前的 執行狀況與未來修法的方向進行總結。

一、 主導之因

2010 年年底,前新聞工作者黃哲斌於部落格上發表了《乘著噴射機,我離開 中國時報》一文,抗議台灣業配新聞與政府置入行銷的現象,並針對政府收買媒 體,利用「置入性行銷」欺瞞人民,發動網路連署串連抗議,引起各界對於政府 置入性行銷的討論,並促使政府正視政府置入性行銷未被解決的問題,而立法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