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置入性行銷一直以來的爭議,在於政府利用人民納稅的稅金,編列預算,
為所欲推行的政策與政績宣傳,但由於政府的敏感身分,加上政策宣導與政績吹 捧間有很大的模糊地帶,遂引起各方的反彈聲浪(動腦,2005),認為政府使用 置入性行銷於新聞報導節目中,混淆民眾視聽,無法分辨正在接收的是純粹的新 聞報導,抑或是政府宣傳;同時政府成為媒體的廣告主之一,嚴重影響新聞專業 與自主性,甚至有軟性控制媒體的疑慮,尤其新聞專案已經成為一種新興的新聞 類型,讓身為廣告主的政府有機會直接影響新聞採訪與報導(陳炳宏,2005),
其實對於政府、媒體與閱聽眾都形成了三輸的結果。
從新聞自主的角度來觀察,置入性行銷不僅影響新聞產製,違反新聞的利益 迴避原則,影響新聞專業與自主,也破壞了公共利益和對大眾負責的核心倫理價 值(張錦華,2004;蕭肇君,2004;陳炳宏,2005;羅文輝、劉蕙苓,2006)。
同時,「置入性行銷」直接以金錢、或間接買廣告等條件取得新聞版面與時段,
新聞的經濟學凌駕在專業的新聞判斷之上,新聞記者等於喪失專業性(林照真,
2007)。新聞工作者在組織與經濟的壓力之下,對於置入性行銷,只能採取被動 接受的妥協態度,甚至政府置入性行銷與業配經由媒體以「經營艱困」等理由合 理化後,「新聞廣告化」已被部份媒體人內化、認同,或不被質疑違反新聞專業
(蕭肇君,2004;目擊者,2006 年 3 月)。置入性行銷對媒體空間的入侵,使得 編輯與業務定位發生混淆,更使得記者與編輯的獨立角色動搖,許多新聞記者面 臨嚴重的價值衝突,置入性行銷更徹底破壞記者的角色定位(林照真,2005b)。
而從政府角色來審視,政府進行媒體置入有利用預算收買媒體之嫌,民眾需 要大眾媒體擔任看門狗的角色監督政府,這涉及了政府購買媒體的專業倫理問題,
政府可能因為擁有置入媒體的預算,不但導致操控媒體的疑慮,變相的資助、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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賂特定媒體,而不利於其他媒體;這樣會形成不公平競爭,加深社會不正義,更 使得具批判性的媒體難以生存,就等於是變相消音;而中央統購媒體的方式,除 了造成集中化的勢力,更難堪的是,廣電法中明文規定不得節目廣告化,這種購 買行為,成為政府變項的領銜違法(張錦華,2004;林照真,2005b;陳炳宏,
2007)。用人民繳納的稅金購買媒體節目與新聞進行政策宣導,甚至用以掩飾錯 誤的施政,這些來自人民納稅的公帑使用是否得當,也非常值得探討(林照真,
2005b;陳炳宏,2007)。
從閱聽人角度來看,媒體置入性行銷最大的問題在於主其事者蓄意操弄訊息 的呈現方式,讓閱聽眾接受或相信其訊息內容的真實性,嚴重來說就是欺騙閱聽 眾(蕭肇君,2004;陳炳宏,2007)。政治置入性行銷不僅會使閱聽人不再信任 該媒體,也會使得閱聽人不再使用該媒體,如果媒體捨棄新聞的公信力,而接受 政治置入性新聞,最後將造成閱聽人捨棄媒體(彭賢恩、張郁敏,2008)。
對於置入性行銷的爭議,商業性的置入性行銷已經在各方面討論甚多,而關 於國內政府置入性行銷的研究,多以新聞工作者為研究對象,來探討置入性行銷 對新聞產製的影響,以及對於新聞自主與新聞專業意理的破壞(王姝琇,2004;
宇若霏,2004;張錦華,2004;蕭肇君,2004;林照真,2005b;陳炳宏,2005;
李雅萍,2006;周瓊惠,2006;周怡怡,2008;曾蘭惠,2008;劉蕙苓,2009),
或是從閱聽人角度探討政府置入性行銷對於新聞的可信度(彭賢恩、張郁敏,2008)
與注意力(劉于甄,2009);探討法律層次規範政府置入性行銷的則有廖淑君(2005)
建議從預算法或行政程序法中納入關於政府言論之規範。
綜觀上述國內相關研究,從傳播政治經濟學的角度探討政府置入性行銷議題 甚少,2011 年 1 月 12 日《預算法》增列條文修訂後,對於政府置入性行銷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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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確的規範,使得政府置入性行銷爭議劃下一個暫時的休止符。因此本研究試圖 巨觀的角度出發,以《預算法》增列第六十二條之一為一個出發點,以政府、媒 體、經濟、閱聽眾四個層次,探討政府置入性行銷的發展、衝突乃至規範確立;
且《預算法》增修條文完成後,勢必要從其形成的歷史脈絡中探討未來關於政府 言論規範的修正空間與目前條文的執行盲點,並討論未來政府置入受到規範之下,
政府與媒體關係的變化。
因此本研究的研究目的如下:
一、從政府、媒體、經濟、閱聽眾四個面向分析政府置入性行銷之歷史脈絡與四 者間的互動過程。
二、分析各階段關於規範政府置入性行銷之修法概念演進。
三、分析影響《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增訂的主導因素、目前執行的困境,以 及未來修法配套措施。
四、討論政府置入受到規範之後,未來政府與媒體關係的發展以及兩者互動關係 的理想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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