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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 真的解決政府置入性行銷了嗎?

一、 目前執行的情況

以下將針對電子媒體與平面媒體分述目前可觀察到的執行情況,以及透過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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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得知目前其他存在於法律邊緣的公關活動。

(一) 電子媒體

目前電視新聞的部分被認為是大幅減少,因為廣電媒體是否有商業置入性行 銷的行為,仍然受到NCC 的監看,而政府置入的部分,由於目前預算法第 62 條之1 已經明訂規範政府不得進行置入性行銷,且若進行政令宣導需明確標示贊 助單位,因為已入法的規範公務人員,因此公務人員並不會冒險去進行新聞的置 入性行銷。

如果用置入的話,因為預算法規定在那裡,如果公務人員違法的話,

會有公務人員懲戒法,行政的責任問題,會被送到公務人員懲戒委員會,

會被記過,甚至於監察院、審計部可以去調查,所以我認為新聞的置入 的那一塊是不敢的(何吉森,訪談資料,2011 年 9 月 15 日)。

換言之,預算法規定的是公務人員,因此公務人員在採購時也會注意不碰觸 法令的禁忌,而廣電媒體的部分,雖然尚未有正式的法令規範政府置入性行銷,

但是廣電媒體的主管機關NCC 仍持監看關於新聞置入性行銷的違例,而廣電媒 體也會有換照跟評鑑的壓力,而不敢貿然公開的進行政府置入性行銷。

電視除了去執行廣告購買的公務人員受預算法的規範之外,電視台 也受NCC 的規範,等於多一個壓力在那,因為 NCC 他不斷地在 watch 這些表現,那電視台我覺得有比較收斂是因為,他們還有一些換照跟評 鑑的問題,當然多一雙眼睛在審視他們的適法性(邱家宜,訪談資料,

2011 年 10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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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目前仍有些看起來疑似是政府置入的新聞,但因為目前預算法並沒有施 行細則與判斷標準,因此無法判是否為政府置入或是單純的新聞報導。

可是地方政府好像比較沒有受到預算法的規範,地方政府的節慶活 動,你在電視上看,無從判斷,不敢百分之百去確認那是不是置入,可 是一個地方的節慶活動突然間花很大篇幅去介紹,而且訪問首長,是很 有嫌疑的(邱家宜,訪談資料,2011 年 10 月 18 日)。

(二) 平面媒體:以「廣編特輯」為名的各類報導

根據台灣趨勢研究的「政府新聞置入之標示民調報告」結果顯示,經過交叉 比對,只有5.4%民眾知道「廣編特輯」是廣告。台灣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董事 長管中祥對此表示,《預算法》修正後的政策宣導絕大多數仍未用「廣告」明稱,

而是廣編特輯、專題等方式,除了有違法之虞,亦顯示法律仍有所疏漏,因此民 間團體提出修法建議(目擊者,2011)。

台灣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觀察在預算法修正通過之後,政府於平面媒體執行 的情形,政府標案部份,由於《預算法》第62 之 1 條實行後,政府各部會雖並 無一如先前將新聞置入則數的要件納入招標文件中,但是政府進行新聞收買則轉 變為類似新聞呈現形式的「廣編特輯」、「專輯」方式進行呈現,例如2011 年 2 月,交通部觀光局為宣傳台灣燈會,總共刊出六則廣告,其刊出方式仍以新聞報 導的方式刊出,名稱上則冠以「廣編專輯」。而聯合報同樣也刊出介紹台灣燈會 的「專輯」而並未標明出資者;而其他以新聞報導方式進行的專題,有些雖有標 示出資者,但卻以非常隱蔽的方式隱藏在報導、內文與圖片之中(台灣媒體觀察 教育基金會,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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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新聞公害防治基金會2011 年 3 月份發表觀察報告指出,儘管今年 1 月政府通過施行預算法增訂第六十二條之一,當中規定「政府機關編列預算辦 理政策宣導,應明確標示其為廣告且揭示辦理或贊助機關、單位名稱,並不得以 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但媒體泰半未能遵守,仍多以「專輯」、「廣編」、「特輯」

或「企劃」為之,亦未按「XXX(機關名稱)付費廣告」方式刊出。以三月而 言,五家主要日晚報(自由時報、蘋果日報、聯合報、中國時報及聯合晚報)「未 符法規廣告規定」,便達22 則,勉強符合上述法律規定者為 24 則(呂一銘,2011 年4 月 27 日)。

而在預算法第62 條之 1 修正之後,審計部已查出第一波違反預算法規定的 政府政策置入行銷案,共計有三十四件,違規政府單位包括新聞局、衛生署、國 貿局與勞委會、客委會、農委會,還包括幾個地方政府等單位,其中,勞委會一 系列有關「個案勞動故事」的行銷案,合計十五案(今年四月二十九日至五月三 十一日於同一平面媒體刊登),雖然標明勞委會及「企劃製作」字樣,但因沒有 明確標示「廣告」二字,遭審計部認定違反預算法規定(羅添斌、陳慧萍、廖千 瑩、黃維助,2011 年 11 月 24 日),而違反明確標示「廣告」規範的政策行銷 案,多發生於平面媒體,且多半以廣編特輯、專輯、特輯、企劃製作或專題等用 語代替廣告二字。

廣編稿是一個遊走在法律邊緣的字眼,預算法第62 條之 1 規定政府宣傳需 標示「廣告」揭露,但是「廣編特輯」、「專輯」、「企畫」等詞彙,在一般人的認 知裡會認為是廣告嗎?由前面的民調可以發現,多數民眾對於廣編特輯的定義仍 然模糊,甚至不知情。會造成這樣的現象,代表預算法第62 條之 1 中,並未對 於「廣告」一詞有明確的定義跟標示的規範,但是規定標示的字樣與字體大小、

位置等,都還算是技術性的問題,因為只要日後進行修法明確規定即可落實。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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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預算法規定需標示「廣告」,反而成為政府於平面媒體進行政令宣導時,只要 標示「廣告」、「廣編特輯」,即可進行宣傳的合法性工具。

應該有些部會在繼續做,但不敢明目張膽,他就用廣告的名義登就 好了,他繼續可以花錢,他只要著明是廣編特輯,對政府來說,錢是照 樣花,但就註明是廣編特輯,這是一個公開揭示這個廣告(莊豐嘉,訪 談資料,2011 年 10 月 12 日)。

平面媒體基本上,除了公務人員的自我節制之外,公務人員不想也 不敢違法之外,其實沒有什麼其他的牽制,今天如果可以做得更像新聞,

也不違反預算法,他一定會這樣做,只要是他的客戶能夠更滿意,他的 客戶又不違法,我覺得他們一定會想盡辦法這樣做(邱家宜,訪談資料,

2011 年 10 月 18 日)。

(三) 遊走在邊緣的公關活動

在預算法修法通過半年以上之後,財團法人新聞公害防治基金會2011 年 9 月的觀察報告指出,政商媒不同類型的組合,例如由媒體主辦,政府相關單位或 廠商配合的業務性質的活動,類似這種複合型的置入性行銷充斥,已使媒體淪為 業務掛帥;而預算法自今年增訂第六十二條之一後,反成了促銷政府廣告的法律 工具(呂一銘,2011 年 11 月 4 日)。

雖然預算法修正之後,政府置入由源頭端受到了規範,但是並不代表媒體完 全失去政府在置入性行銷的財源,反而用另外一種方式進行,例如遊走在邊緣的 公關活動,與不具對價關係的「置入性行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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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進行修法的衛星廣播電視法草案中對於置入性行銷的定義為:「指為事 業、機關(構)、團體或個人行銷或宣傳,基於有償或對價關係,於節目中呈現 特定觀念、商品、商標、服務或其相關資訊、特徵等之行為」,代表置入性行銷 是有償或是具有對價關係的,而預算法當中明訂政府在進行政令宣導時,不得進 行置入性行銷,但是媒體在參與政府宣傳的標案時,仍可以以「提供服務」的方 式,也就是免費進行置入,但不具對價關係,也就是說,因為目前尚無法令規範 媒體不得接受政府置入性行銷,因此媒體會主動提供「服務」,且並非政府主動 要求進行,因此政府方面不受任何法律約束與責任承擔。

他可以用其他的方式,我沒有說我要請你置入在你的新聞裡面,但 是他整個package 裡面,媒體可能會主動提供這些服務,但是只要沒有 對價關係,就是說我沒有付錢給你要做置入,那我就沒有責任,置入性 行銷實際上還是會用各種變體方式出現(邱家宜,訪談資料,2011 年 10 月 18 日)。

目前由於法令的規範,直接的要求新聞置入是違法的,但是媒體仍然需要財 源,而政府也仍然需要媒體這個宣傳平台,媒體除了一般的政府廣告之外,也接 受政府委託的活動,建立起更長久的合作關係,例如政府提出標案,委託媒體舉 辦宣傳活動,標案中包括食宿、交通費用等,由媒體召集其他媒體同業來參加活 動,但是請媒體來參加活動,並沒有要求媒體一定要報導活動,或是要求媒體怎 麼報導,因此並沒有對價關係,也沒有置入性行銷的嫌疑,卻仍然達到影響媒體 的報導策略。

因為公關公司不一定喊得動媒體,但是媒體有媒體人的圈圈,縣政 府提出標案,宣傳費用,裡面包括住宿、交通費用等等,像贈品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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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你要幫我找媒體來,反正就透過你媒體的網絡去找,那我今天找中天,

民視找三立,他們都有不同的網絡,然後來五次,那每個媒體就會報導,

他現在用這種方式,一樣達到宣傳效果(莊豐嘉,訪談資料,2011 年 10 月 12 日)。

這樣的公關活動,由政府標案所釋出的預算,並不是以「廣告」或是「置入 性行銷」的名義,而是「活動」的費用,但是這當中微妙的是,承接的媒體或是 參與的媒體,會不報導嗎?

我找了1、20 家來,只要 6、7 家有報導效果就達到了,各種媒體 類型都有,而且不是置入性行銷,就是請媒體來辦一個活動而已,你們 只是來參訪,主辦單位沒有要求要報導,可是我拿到兩百萬的費用,我

我找了1、20 家來,只要 6、7 家有報導效果就達到了,各種媒體 類型都有,而且不是置入性行銷,就是請媒體來辦一個活動而已,你們 只是來參訪,主辦單位沒有要求要報導,可是我拿到兩百萬的費用,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