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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未來規範政府置入性行銷的新方向:以他國經驗 為例

1. 綜合撥款法

美國對於政府政策行銷是透過年度撥款法(appropriation law),認為政府是 法律下的產物,僅得在法律有授權的運作,而公共資源的使用須有國會的明確授 權在各種撥款中附設條件加以管制,行政部門動用撥款時,必須遵守國會設定之 條件。且政府部門利用撥款所為之宣傳(publicity or propaganda),原則上須有國 會授權否則禁止(廖淑君,2005),例如 2004 年綜合撥款法(Consolidated Approriations Act, 2004)規定美國政府行政部門不得將撥款用於未經國會授權的 宣傳,並禁止政府部門從事隱藏性宣傳,對政府有直接的約束效果,該法規定農 業、農村發展、食物及藥品管理局以及相關機關不得將撥款用於未經國會授權之 宣傳上。但是,有關宣傳,綜合撥款法並未有明確之定義,只能由行政機關基於 其向民眾進行資訊傳播具有正當利益及國會規範政府之功能、政策及活動之正當 性以為解釋(廖淑君,2005;林秋妙,2010;張錦華等人,2011)。

依據美國的政府審計局GAO (Government Accountability Office)的解釋,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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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為可能被認定為違法之宣傳類型包括:一、自我宣傳(self- aggrandizement):禁 止政府機關基於擴大自己的權力而進行宣傳,二、宣傳內容禁止煽動或誘發人民 去向國會議員施壓,影響國會對於法案的審查,三、純政治目的之宣傳(purely partisan propaganda):禁止為特定政黨或候選人作宣傳,四、隱性宣傳:禁止政 府採取隱性宣傳(cover propaganda)散佈或傳播訊息。其中,所謂的隱性宣傳

(covert propaganda)是指政府用以宣傳的文宣、新聞稿或廣告等的內容(不論 是由政府本身或是由其代理人、承包商所提供)隱藏了政府的身份,使人看起來 是由政府以外的第三人所提供的訊息,訊息內容隱藏了政府贊助者或提供者的資 訊是認定隱性宣傳的最主要條件。(廖淑君,2005;林秋妙,2010)。

因此,綜合撥款法的重點在於,除了規定美國政府行政部門不得將撥款用於 未經國會授權的宣傳,並禁止政府部門從事隱藏性宣傳以及其他例如自我宣傳及 傳政治目的之宣傳,且設限了宣傳的範圍,對於政府有直接的約束效果,但是對 於一般政府宣傳廣告的規範,仍有規範的死角,2011 年 3 月 22 日,以通訊傳播 議題為訴求、代表消費者發聲的公民團體Media Access Project 主張,FCC 對於 聯邦法律規範政治廣告的資訊揭露義務,在解釋上過度限縮,在政治廣告的部分 應該要揭露更多地資訊,依現行規定,FCC 只針對託播廣告的團體,要求必須 揭露託播者的資訊,但卻無法規管廣告背後的資金來源有哪些提供者,在請願書 當中提到:

告知選民誰才是政治廣告「真正的」贊助者的這項規範立法目的,

並沒有被落實。…現行競選財務和國稅局相關規定,容許一些組織購買 商業廣告而不必標示它的資金來源,而這些組織又經常是一個或少數幾 個組織、個人成立的空殼組織(Eggen,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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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005 廣播真實法案

由剛剛討論的綜合撥款法中可觀察出,美國政府必須經國會授權才可以進行 宣傳,但不得進行隱藏式宣傳、自我宣傳或純政治目的之宣傳,但是GAO 的解 釋認為,綜合撥款法並不禁止政府機關從事正當的資訊傳播活動,因為行政部門 確實有義務和責任告知人民有關於政府的政策,而且傳統上政策的制定者多會使 用政府的資源去解釋他們所欲推行的政策,並為其政策辯護,甚至於行政部門得 於爭議性議題或辯論中鼓吹特定觀點或立場,說服人民採取和行政部門相同的立 場,只要行政部門之宣傳內容不是以煽動或誘發人民去向國會議員施壓,要求國 會議員通過或不通過某個法案即可(廖淑君,2005)。

但是政府為公共政策進行宣傳時,除了利用廣告之外,公關新聞材料也是常 見的方式,但是媒體通常由於資金、人力的缺乏,有時候不得不直接利用公關新 聞材料,甚至不加刪減、不註明新聞來源的引用。例如政府提供許多電視短片,

提供給電視台使用,而有些地方電視台除了直接引用,未註明來源之外,甚至連 短片中的記者都是假名或是冒充的記者(沈國麟,2007,頁 105)。除此之外,

例如2004 年美國國防部的新聞中心所製作的 50 支新聞影片,被地方電視台播放 了236 次,而製作新聞影片的手法也越來越高明,盡量讓地方電視台不必剪接播 放,而片中的「記者」,也不表明自己的身份為軍方(Barstow & Stein, 2005, March 13)。

FCC 在 2005 年所提出的《2005 廣播真實法案》,補充了原本《1934 傳播 法》的不足,規範了政府宣傳的部分,要求由聯邦政府製作、或者協助聯邦政府 的預製新聞報導 (prepackaged news story),在播映時必須明白揭露政府為消息 來源,若電視台移除標示字樣則會違法,換言之,只要是政府所提供的公關影片 都必須揭露出消息來源,包括必須明確揭示「美國政府製作播出」(PRODUC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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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THE U.S. GOVERNMENT) 的字句。另外,更規定揭露標示,必須出現在 新聞節目的文本「內」;賦予FCC 判定政府在特殊情境下移除標示是否違法,以 及不受政府其他新聞法令束縛的執法獨立地位,甚至進一步訂定預製新聞來源標 示應有什麼樣設計、字樣、呈現內容之權力;並給予預製新聞「完整、隨時可播 出的新聞片段,且無法分辨其與獨立新聞頻道自行製播的新聞之不同」之明確定 義(張錦華等人,2011)。

(三) 業者自律規範

業者自律部份,美國廣告聯盟強調真實揭露原則,專業記者協會則主張編採自 主、新聞與廣告區分原則(張錦華等人,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