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9 年,國民黨自中國撤退來台,基於反共目的,實行極端的中央控制以 在台灣的政治與社會上取得優先且絕對的穩定優勢,在威權主義體制下的黨國政 府,以「黨國一體」的目標作為統治台灣的方針。「反攻復國」並非只是口號,
更是國民黨政權的正當性基礎(林麗雲,2000)。而在威權統治的體制下,國民 黨政府以蔣介石為統治中心,再分別由黨、政、軍、特等正式或非正式的組織的 層層節制下,透過統治社會(ruling society)、政治社會(political society)及市民社 會(civil society)三種社會的結構,形成嚴密的威權結構,再透過中央控制的黨國 機器,將意識形態內容強制灌輸在整個社會上,同時操作與運作統治權力,完成 政治動員與社會控制(呂東熹,2010),同時具備鎮壓各種異議的武力,以及宣 傳官方意念的文化優勢權力。而國家機器對於新聞媒體所賦予的任務,從1940 年國民黨總裁蔣中正所演講的內容即可清楚理解:
總理有言,宣傳即教育,故新聞記者應為國家意志所由表現之喉舌,
亦即為社會民眾賴以啟迪之導師。……,如何宣揚國策,統一國論,提 振人心,一致邁進,以達驅除敵寇復興民族之目的,而完成三民主義國 家之建設,實唯新聞界之積極奮起是賴(蔣中正,1940)。
不同於多元社會中,媒體所擁有的自主性力量;在威權體制的概念下,媒體 並非單純作為一個社會角色,而是國家機器的一部份,且背負著政治宣傳的責任,
而以黨國一體為目標的國民黨政府,因總動員和戒嚴而實行的《國家總動員法》
與《戒嚴法》,將台灣的新聞管制帶入戰時體制,並以國營及黨營事業來主導媒 體的發展,多數媒體屬於黨、政、軍所掌控,實施徹底的新聞管制措施,國民黨 透過國家機器控制媒體的政策,主要有幾個特點(呂東熹,2010):
1. 以黨政軍三頭馬車進行,有國民黨文工會;在政府方面則由行政院新聞局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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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軍特方面包括警備總方面包括警備總部、國家安全局、國防部總政戰部。
2. 除了以軍警特(槍桿子)鎮壓異己,另一方面利用媒體(筆桿子)塑造特定 的世界觀。
3. 對於媒體控制寬鬆不一,廣電系統直接操縱,報紙管制嚴格,但仍有黨報、
黨員報及黨友報之分。
4. 廣電的控制衍生出惡質的國家資本主義的矛盾典型,一方面加強義理控制,
另外則又強化商業利益。
政府運用政治力對媒體實行嚴密的控制,透過結構及內容上的規範來限制媒 體的發展(管中祥,2000)。例如 1951 年宣佈報禁政策,限制報紙家數;對於 電影實施檢查制度;黨政軍擁有廣播頻道資源,並獨佔電視事業,控制了龐大的 言論喉舌。不論是從意理教化,以「反共」、「國家安全」、「國家發展」為由,
要求媒體犧牲新聞自由;或是從法令作為教化、規範、懲戒媒體的依據;以及經 由掌握媒體資源與所有權,進一步控制媒體內部人事,並進行情治監控,確保媒 體的忠貞馴服,同時針對可能威脅到統治正當性的媒體內容,對媒體主管直接下 達宣揚、淡化或封殺的命令(陳順孝,2003)。
一、 報業的「新聞指導」
除了以法令強制為新聞媒體的自由設立清楚而縝密的範圍之外,更透過政黨 部門進行新聞政策的指導與新聞發佈的協調。1949 年遷台後,國民黨於中央改 造委員會下置「第四組」,負責國民黨的宣傳策劃,包括新聞指導、文化檢肅及 書刊審查、廣播事業等,1972 年 3 月第 10 屆三中全會,修正通過「中央委員會 組織條例,國民黨中四組更名為國民黨中央文化工作會,沿用至2000 年止,改 為國民黨文化傳播委員會(徐嘉宏,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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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工會對於媒體的影響,主要是對於新聞的監控的部份,文工會會透過一些 正式或非正式的聚會或是以直接打電話的方式,對所屬負責指導與聯繫的媒體部 門,針對某些敏感議題,指示各媒體負責人處理原則(呂東熹,2010),例如召 開多次「新聞會談」,黨內幹部與文宣人員要求各報須遵從黨的政策,甚至在黨 外勢力崛起後,國民黨為了加強新聞控制,除了舉行黨政要記者與各報總編輯的 新聞座談會之外,也透過印發宣傳通報,提示新聞宣傳重點及政策要求,加強對 輿論的指導(林麗雲,2000)。
政府干預新聞內容除了消極性的「不得刊登」,另一種則是積極性的「務必 刊登」。例如1950 年至 1953 年擔任《中央日報》董事長的董顯光,在任內經常 接到希望全文刊登演講稿、宣傳稿的指示,否則就會受到責難;除此之外,國民 黨總裁蔣介石也直接介入新聞內容的編排,曾經指示《中央日報》應注重匪情批 判,《中央日報》因此自1954 年開始,與國民黨中央黨部聯合舉辦「匪情座談會」,
事後再將座談會記錄發表在報紙上(王天濱,2003)。
二、 政府賦予媒體存在的意義
政府除了上述各種硬性、軟性的控制之外,法令也賦予了媒體宣傳管道存在 之意義,1976 年頒佈的《廣播電視法》中,第一條即明確規定「為管理與輔導 廣播及電視事業,以及闡揚國策,宣導政令,報導新聞,評論實事,推廣社會教 育,發揚中華文化,提供高尚娛樂,增進公共利益,特制定本法」,揭示了媒體 的任務除了寓教於樂、增進公共利益之外,宣揚國家政策以及政令宣導也是其重 要目標。
1976 年頒佈的廣播電視法第 26 條明定「主管機關得指定各公、民營電臺,
聯合或分別播送新聞及政令宣導節目」,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第22 條則說明了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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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宣導節目的定義:「本法第十六條第一款所稱新聞節目,包括新聞之報導、分 析及實況轉播;所稱政令宣導節目,係指有關政府措施與成果之介紹事項。前項 節目內容均應客觀、公正、確實、完整,並不得具有廣告性質」;而在施行細則 第18 條更規定新聞及政令宣導節目的播放比例不得少於百分之二十,顯示主管 機關除了可指定媒體播放政令宣導節目,更限制了播放比例以維持固定的露出時 間。
三、 政治訊息的包裝:政令宣導節目
政令宣導節目的責任在於宣傳政府目前施政情形與未來宣導事項,節目內容 是由政府出資製作,例如1973 年開播的「統一發票開獎特別節目」每月播出一 次,發佈統一發票開獎中獎號碼,宣導購物索取發票,防止漏稅、逃稅,以養成 國人盡納稅義務的習慣(華視台史館,無日期);1976 年三台連播的「行的安 全」,即是由行政院新聞局製作,並由內政部、警務處、交通部協助,目的是勸 導人民遵守交通規則,以及維護交通秩序(聯合報,1976 年 4 月 22 日);1987 年中視播出的「歡樂列車」由台北市政府贊助,市政府每集撥給製作單位四萬五 千元製作費,以改善台北市交通為題,將政令宣導至民間(夏迪,1987 年 1 月 18 日);為推廣農業政策,報導農業建設成果,政令、產銷動態與農業新知,
省政府農林廳便製作「農情報導」、「農業專欄」等農民電視節目,同時輔導三 家電視台製作綜合性的農業節目,包括臺視的「快樂農家」、中視「今日農村」,
而華視則為「農村曲」等,此外,也協助中廣製播「好農家」節目(管中祥,2007);
另外,由行政院新聞局所舉辦的金鐘獎,自1970 年增設「社會建設服務獎」,至 1990 年取消此獎項間,得獎節目多為政令宣導或社教節目,顯示政府除了編列 預算製作政令宣導節目外,對於政府認為優良的政令宣導節目也予以鼓勵。
由以上可以觀察到,戒嚴時期,政府基於維持其政治正當性以及絕對的統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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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權,對於可宣傳其意理及施政政績的媒體進行全面性的控制,除了以武力完全 禁絕異議聲音之外,並配合黨內部門進行「新聞指導」,以掌握訊息內容與播放 方式,而法令則對媒體的功能進行定義,要求媒體須遵守政府的方針。
政府將推行的政策、施政的政績,以及所欲灌輸的意識形態概念,在戒嚴時 期早已多種形式出現,例如政令宣導節目,即是由政府出資製作,將各部會的施 政訊息傳達給民眾,有時以座談會、旅遊節目、娛樂節目的形式包裝,但都是所 謂的政令宣導節目,而製作節目的預算,皆為人民納稅而來。此外,政府運用多 種壓力將其政策或政績以新聞報導、新聞雜誌的方式呈現則屢見不鮮,顯示出政 府早以用對價的方式將政治訊息呈現在媒體內容上,但是此時期的政令宣導節目,
仍然會在節目開頭或結尾標示上「本節目由某某單位協助製作」、「本節目資訊由 某某單位提供」等字樣,讓民眾了解節目內容係由哪個單位提供,比起近來毫無 標示、刻意隱瞞的政策置入較為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