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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ultiple Disabilities) 152之問題,例如學習障礙、自閉症、過動症、妥瑞氏症及 躁鬱症等疾病,而易造成嚴重的教育問題。又該等少年大多觸犯竊盜罪行,但竊

152 美國俄亥俄州教育部(Ohio Department of Education)官方網頁中文版「2004 年身心障礙者教 育改進法案家長指南」(A Parent's Guide to the Individuals with Disabilities Education Improvement Act of 2004),敘述多重障礙的定義:「同時發生的多重障礙(諸如認知障礙和失明、以及認知障 礙和肢體障礙),這個組合造成嚴重的教育問題,以致不能適應於只為單一障礙而設計的特殊教 育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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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若少年受保護管束或安置輔導等社區性處遇措施執行,而有違反應遵 守之事項情節重大,或有再犯罪之情形,並且少年自控與反省能力及家庭功能不 佳時,即會被認為「保護管束已難收效果」或「開放式之處分已無法達到對少年 有效之處遇功能」,從而少年法官便傾向於裁定少年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 化教育處分,以利保護少年能穩定生活,徹底矯治少年偏差性格與不良惡習,進 而培養正確之價值觀念與品德,並藉此給予少年修習學業及技能之機會。

雖然,當少年受社區性處遇執行,但卻屢次違反應遵守事項且情節重大,並 離家或離開安置處所流盪再外,甚至再有犯罪行為,並且家庭管教功能不彰時,

實難使少年繼續在社區中接受相當之治療與輔導。而限制人身自由的感化教育處 分正能提供一個穩定之場所,使少年能夠改變其偏差性格與不良惡習,並藉此給 予少年修習學業及技能之機會。但我國現行感化教育處分皆於少年矯正學校執行,

且現存之四所少年矯正學校亦無功能上之分類,從而僅會依據智能障礙非行少年 及其家人的居住地、性別或受刑與否為裁定執行處所之依據153,而無特設之身心 治療機構以供選擇。

又有研究指出,輕度智能障礙少年於溝通、自我照顧、居家生活、社交、人 際關係技巧、使用社會資源、自我管理、功能性學業技能、工作等功能有所限制,

而需要特別的照顧,若將其置於軍事化管理,強調監視服從、檢查與獎懲的少年 輔育院,因其智能不足之疾患並未受到個別化的處遇,而致可能無法滿足使其能 健全自我成長的受教權,且無法提供使其健全成長的環境,並就目前的少事法系

153 例如誠正中學桃園分校通常收苗栗以北至花蓮的感化教育少年;誠正中學彰化分校則收苗栗 以南至台東等縣市(含澎湖及馬祖、金門)的感化教育少年,以及全國受感化教育執行之少 女;明陽中學則收南部地區的感化教育少年,以及全國少年受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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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流程,亦沒有任何請求除去這種妨礙的自由權154。雖少年輔育院已於 2019 年 7 月 31 日全面改制為矯正學校,但監察院於 2014 年的監察報告曾指出「法務部所 屬誠正中學、明陽中學,對於收容之少年,涉有未依『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 實施通則』、『特殊教育法』及『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等實施鑑定,

並據以辦理身心障礙教育、設置特殊教育班或提供特殊教育之輔助器材、適性教 材、師資人力等各項支持服務155」。且直至今日,矯正學校仍未設置特殊教育班,

及相關鑑定問題亦仍待改善。於此情況下,難謂少年輔育院全面改制為矯正學校 後,便可提供滿足身心障礙少年健全成長的受教權與環境。

綜上所述情況下,感化教育處所可能無法依據智能障礙者個別具體需求,並 提供其合宜之對待,進而可能侵害其人權與基本自由,甚至造成歧視之情形,亦 難達成矯治之功能。因此,少年矯正學校中如何發展特殊教育服務,或是應否該 開設特殊教育班,甚或應否設立治療性質之感化教育處所,以迎合智能障礙學生 之個別性需求,即成為現行感化教育執行上應重視,並結合相關資源協商討論之 事項。

154 該研究主要以 2013 年患有輕度智能不足與過動疾患之買姓少年,於少年輔育院疑似遭受不 當對待一案為例進行探討,該少年於 13 歲時因竊盜案件遭裁定交付感教育,而送交桃園少年輔 育院執行,雖我國少事法流程中設有數個轉向出口及回流機制,但於該案中並無轉出,最終該 少年於 2013 年因「他為」之右側胸肌間挫傷而引發瀰漫性發炎,並因呼吸衰竭及敗血性休克死 亡。簡文瑜,自兒童權利基礎理論看我國少年事件處理法之願景,國立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 所碩士論文,2015 年,第 50-53 頁。

155 沈美真、周陽山,前揭註 3,第 1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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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節 智能障礙少年交付感化教育執行之機構

承上,分析智能障礙非行少年接受感化教育之案例可知,該類少年具有別於 一般非行少年之特性,且若要達到保障少年健全成長之目標,必須對其個別體之 需求提供合宜之對待。而我國感化教育之執行機構於 2019 年將舊有的少年輔育 院與少年矯正學校雙軌制,全面改制為少年矯正學校,但智能障礙少年於該機構 之執行上仍有需多問題。故以下將以日本少年院為例,探討我國少年感化教育之 執行機構是否有效法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