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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我國少事法於 2019 年修訂後,依第 3 條規定,少事法處理之對象為「觸 法少年」及「曝險少年59」,故智能障礙少年若有犯罪行為,或有為同法條第二款 所列情形之一,且認有保障其健全自我成長之必要者,經少年法院之審理,認為 裁定感化教育處分為適當時,得命其令入感化教育處所執行。雖然四大類型的保 護處分中並不存在階層式的遞升概念,但自執行期間長短、執行內容及強度角度 以觀,感化教育仍為最嚴厲且自由受拘束最大之保護處分60

故,以下將探討我國少年事件處理法之流變、立法精神,進而探究感化教育 之性質與目的。

第一項 少年事件處理法之流變

1962 年最初創設之少事法係採「預防」為主要機能的保護主義,並以「少年 宜教不宜罰」為立法精神。然該法尚未實施便受到輿論抨擊其過度重視「保護」

而輕忽「處罰」之態度,故於 1971 年將少事法全文修正以「教罰並重」為核心,

並強化其「事後處理機能」61。於 1962 年公布少事法後的 35 年間雖有四次修正,

59 曝險少年之定義,依 2019 年最新修訂之少事法第 3 條第 2 款規定,少年有「無正當理由經 常攜帶危險器械」、「有施用毒品或迷幻物品之行為而尚未觸犯刑罰法律」或「有預備犯罪或犯 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情形之一,且認有保障其健全自我成長之必要者,作為少輔會判 定曝險少年的行為徵兆。但少事法第 18 條第二項關於發現有曝險少年之情形時,得通知少輔會 處理之規定於民國 112 年 7 月 1 日才正式施行,故在此之前仍由少年法院處理。

60 何明晃,少年感化教育之執行困境:從少年法庭現場觀察到之議題及興革建議,犯罪與刑事 司法研究,第 26 期,2016 年 12 月,第 3 頁。

61 李茂生,我國少年事件處理法的檢討與展望-以刑事司法與福利行政兩系統的交錯為論點,

月旦法學雜誌,第 74 期,2001 年 7 月,第 30-3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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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自我決定的能力,並要求成人不再以「愛」或「寬恕」的心態,而是以「贖罪」

的心提供少年所有可能所需協助的義務67

少事法自 1997 年全文修正後,雖又經歷三次修訂,但司法院修正草案總說 明揭示:「實務運作仍發現一些窒礙難行、亟須修法解決之問題68」。其中為因應 大法官釋字第 664 號解釋有關逃家、逃學的虞犯少年,不得以收容或感化教育之 處分剝奪其人身自由,並呼應《兒童權利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第 40 條第四項規定:「為確保兒童福祉,並合乎其自身狀況與違法情 事,應採行多樣化之處置」,及,立法院於 2019 年 5 月 3 日通過少事法修正條 文,著重於教育輔導、兒少主體權及程序權,廢除 7 歲至 12 歲之觸法兒童準用 少事法相關規定,並為除去身分犯之標籤效應,而以「曝險少年」之概念取代「虞 犯少年」制度,及採取「行政輔導先行機制」由縣市政府之「少年輔導委員會」

(下稱「少輔會」)結合相關資源,對曝險少年進行適當期間之「轉介輔導」。此 外,修正少事法第 42 條使少年法院得透過兒少相關福利服務資源,共同研擬符 合兒少最佳利益之處遇,並將「執行過渡性教育措施及其他適當措施之處所」納 入交付安置輔導處所之範圍,以增加兒少表意權保障事項。

67 李茂生,新少年事件處理法目的規定釋疑,月旦法學雜誌,第 40 期,1998 年 9 月,第 34-48 頁。

68 摘自,少年事件處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少年及家事廳發布,公告日 2017 年 10 月 26 日,網址:http://jirs.judicial.gov.tw/GNNWS/NNWSS002.asp?id=379392 (最後瀏覽日:2020 年 7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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