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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項 少年矯正機關推動特殊教育之組織及運作
依特教法第 45 條321及法務部矯正署 104 年 2 月 16 日法矯署教字第 10401544250 號函示:「4 所少年矯正機關應成立特殊教育專責組織,負責規劃及 辦理相關特教業務,並立即聯結全國特殊教育通報網,執行鑑定提報、轉銜及申 請相關專業服務巡迴輔導之作業。」又,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 教署)與法務部矯正署共同合作提出「少年矯正機關特殊教育工作實施計畫」揭 示,少年矯正學校為辦理特殊教育學生相關事宜,應成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
(以下略稱「特推會」),指定特殊教育承辦人員,整合少年矯正機關特殊教育資 源,及規劃特殊教育工作,並揭示該特推會之任務、編制及運作方式322。
第一款 少年矯正機構特推會之任務
一、 研擬機關內年度特殊教育工作計畫。
二、 協助特殊教育學生適應教育環境及安置服務。
三、 研訂疑似特殊教育需求學生之提報及鑑定作業流程。
四、 審議特殊教育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IEP)、個別輔導計畫、特殊教育方案、
升學、就業輔導、出校(院)轉銜等相關事項。
321 特殊教育法第 45 條:「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為處理校內特殊教育學生之學習輔導 等事宜,應成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並應有身心障礙學生家長代表;其組成與運作方式之辦 法及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第一項)。高等教育階段學校,為處理校內特殊教育學生 之學習輔導等事宜,得成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並應有身心障礙學生或家長代表參與(第二 項)。」
322 前揭註 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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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協調各單位提供必要之行政支援。
六、 建立機關內外之特殊教育支援系統(含專業團隊、教學輔導團隊)
七、 推動無障礙環境及特殊教育宣導工作。
八、 辦理機關內特殊教育知能研習活動。
九、 其他特殊教育相關業務。
第二款 少年矯正機關成立特推會之編制
一、 置委員十三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各機關首長兼任之,其餘 委員,由首長就處室(科)主管代表、教師代表、特殊教育教師代表、身心 障礙學生家長代表、教師會代表及家長會代表等遴聘之。委員任期一年,期 滿得續聘之。
二、 前項委員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三、 委員於任期中因故出缺無法執行職務或有不適當之行為者,由首長依前二 項規定遴聘適當人員補足其任期。
四、 本會置執行祕書一人,由首長指派機關內一級單位主管以上人員兼任。
五、 本會每學期應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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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0014958 號「少年矯正 機關特殊教育支持網絡 計畫」‧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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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警衛隊長、生活輔 導組長、教學組長、教師 會會長、導師代表二人、
特教業務承辦人組成(共 15 人)
3.矯正署 104 年 2 月 16 日 法 矯 署 教 字 第 10401544250 號函
召開特推會 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必 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1.特殊教育法第 45 條
2.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 殊教育行委員會設置辨 法
表 四-2:少年矯正機關召開特推會之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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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款 少年矯正機構特教生評估之流程
新生入校後一個月內,將進行新收學生調查,並於教育部特通網進行查詢該 生是否為特教生,若確定為特教生,則接受特教生;若疑似為特教生,則評估有 無特教需求(如下表 四-3 及圖 四-1)。
流程 說明 依據
新收學生入校
↓
進行新收學生調查
↓
查詢是否為特教生
↓
確定為特教學生
↓
接收特教生
業務承辦人在新生入校後 一個月內,將新生身份證字 號,於教育部特通網進行查 詢,以瞭解新生入校前教育 階段是否為特教生或疑似 特教生
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 育實施通則第 4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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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收學生入校
↓
進行新收學生調查
↓
查詢是否為特教生
↓
疑似為特教學生
↓
評估有無特教需求
將請該生導師、輔導老師、
任課老師、教導員等持續觀 察,評估該生是否需要特教 服務
表 四-3:少年矯正機構特教生評估之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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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四-1:少年矯正機構特教生評估之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