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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款 少年矯正機關個別教育計畫參與擬定實施及執行之人員

一、 依據特教法施行細則第 9 條第 3 項,參與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之人員,應 包括學校行政人員、特殊教育及相關教師、學生家長;必要時,得邀請相關 專業人員及學生本人參與,學生家長亦得邀請相關人員陪同。

二、 依特殊教育法立法之精神,少年矯正機關內與該特教生相關之行政人員、

管教人員、各授課教師等皆應參與該生IEP 之擬定、實施及執行。

三、 少年矯正學校應指定班級導師或輔導教師管理特教學生IEP 相關資料。

第四項 少年矯正機構之特教鑑定工作

第一款 身心障礙學生鑑定之相關規定

我國身心障礙學生之鑑定乃依據《特殊教育法》第 3 條324之規定,考量學生

「是否有特殊教育需求」以及「特殊教育需求是否來自於學生的身心障礙」,再 經由教育部或各縣市主管機關設置之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並領 有鑑輔會核發之證明者,才屬於特殊教育服務的對象325。又,依據《教育部國民 及學前教育署高級中等學校身障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小組‐「鑑定作業」工作實施

324 《特殊教育法》第 3 條:「本法所稱身心障礙,因生理或心理之障礙,經專業評估及鑑定具 學習特殊需求,須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之協助者」

325 張正芬、胡心慈、王慧翎、陳儀頻、黃百練、黃培雯等,高級中等學校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 特殊教育工作參考手冊─全校性資源運作理念與實務,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2017 年 2 月,第 58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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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第 3 條明定,鑑定作業實施對象為具高級中等學校在學(籍)身分,並符合 下列條件之一者326

一、原持有縣市鑑輔會證明或持有身心障礙證明(手冊)且有特殊教育需求者。

二、疑似身障生(含新增個案)。

身心障礙學生之鑑定工作依學生的教育階段及其身分與需求等又可分為「跨 教育階段鑑定」及「疑似身障生申請鑑定」,分述如下327

一、 跨教育階段鑑定:

跨教育階段鑑定乃協助高中教育階段已入學之身障生,因其入學後已具備特 殊教育服務資格。其鑑定流程係於每年八月高一新生入學時,學校端資源教師或 特教業務承辦人需調查目前有鑑輔會證明或身心障礙證明的學生名單,進一步評 估他們的「特殊教育需求」,以確認其持續接受特殊教育服務的必要性。

二、 疑似身障生申請鑑定:

(一) 疑似生鑑定的實施對象:疑似生乃指尚未通過縣市鑑輔會鑑定為身障生,

但疑似有特殊教育服務需求,其鑑定的實施對象涵蓋下列三類,以下分別 說明其類型:

326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高級中等學校身心障礙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小組-「鑑定作業」工 作實施計畫,103 年 9 月 1 日臺教國署原字第 1030093863 號函。網址:

http://npsesedu.ezsale.tw/upload/0709050002.pdf (最後瀏覽日:2020 年 3 月 14 日)。

327 參考自,張正芬、胡心慈、王慧翎、陳儀頻、黃百練、黃培雯等,前揭註 325,第 59-60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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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國中階段鑑定為疑似身障生申請重新鑑定(如:疑似學習障礙確認身份)。

2. 新提報身障生(如:校內新的身障生)。

3. 更改障礙類別(如:國中鑑定為情緒行為障礙學生因其個人特質與各項 能力評估結果,更改申請自閉症類別鑑定 )。

(二) 鑑定作業流程:疑似身障生鑑定作業流程與上述的「跨教育階段鑑定」相 同,主要的差別在於提出申請的時間,每年有兩次,可於每年九月一日到九 月三十日第 1 次提報作業或每年二月一號到三月五日第 2 次提報作業進行 鑑定。倘若家長對初步鑑定結果有異議可陳述意見,學生監護人或法定代 理人仍可依法向教育部提出申訴,過程同跨教育階段鑑定申訴流程(如圖 四-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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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四-3:身心障礙學生鑑定作業流程328

328 前揭註 326,附件一。

http://163.30.116.2/~hs04/a02/hs0403_01_11.pdf (最後瀏覽日:2020 年 3 月 15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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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款 少年矯正學校特教鑑定之運行

依據《特殊教育法》第六條規定:「各級主管機關應設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 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辦理特殊教育學生鑑定、 安置、重新安置、輔 導等事宜……。」故,少年矯正學校應於少年新收入校後一個月內,於教育部特 通網進行查詢,以瞭解新生入校前教育階段是否為特教生或疑似特教生。若確定 該生前教育階段為特教生,則無須再為特教生鑑定,可直接接續進行特殊教育服 務;但若少年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則需提報鑑定申請330,並經通過鑑定後,始得 接受特殊教育服務:

一、 該生經特通網查詢後,其前教育階段係屬疑似特教生,須提報鑑輔會進行 特教鑑定。

二、 該生經特通網查詢後,雖無特教生相關紀錄,然經由輔導老師或管教人員 評估疑似特教生鑑定的類別,認為有特教服務需求者,其鑑定前醫療評估 除由家長提供外,需外醫評估者,依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第 18 條規定,由少年矯正學校之醫護室安排外醫評估。

三、 該生經特通網查詢後,於前教育階段雖係屬疑似特教生,但因跨階段轉銜,

如前國中教育階段被確立為特教生,但進入少年矯正學校後,被編入高中 (職)學籍時,須提報鑑輔會進行「跨教育階段鑑定」331

330 提報鑑定申請項目分為四種:1.新鑑定;2.重新鑑定或更改障礙類別;3.跨教育階段鑑定;4.

放棄特殊教育學生身分,擇一申請項目提報。參考自,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高級中等學 校身心障礙學生鑑定中心,Q &

A。網址:http://icsd.chsmr.chc.edu.tw/files/13-1001-4444.php?Lang=zh-tw (最後瀏覽日:2020 年 3 月 14 日)。

331 101 年 5 月 31 日通過《教育部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組織及運作辦法》,並於 102 學年度正式啟動高中職及大專校院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因此高級中等學校教育階段學生有特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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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該生經特通網查詢後,於國小曾鑑定通過為特教生,但國中未鑑定,或國中 鑑定證明已逾效期,則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高級中等學校身心障 礙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小組鑑定作業鑑定工作實施計畫」之相關規定,需 提報「重新鑑定」。

第五款 特教生於少年矯正機關經鑑定後之服務與權益差異

國教署與法務部矯正署合作推動之「少年矯正機關推動特殊教育措施及輔導 工作手冊」指出特教生於少年矯正機關內,若經特教鑑定後可能所接受到的服務 與權益,與一般學校中特教生之差異如下332

一、 校內學生管教之影響:

1. 在少年矯正機關中,特教生鑑定後,可幫助第一線管教人員瞭解特教生的限 制及困難,進行個案討論時較能聚焦,促使管教人員找到有效的方式處理生 活適應及學習問題。

2. 特教生乃透過專業人員鑑定後,確認特教之類型,可避免管教人員對非特教 生隨意貼標籤。

3. 辦理專業特教研習,可針對本校較多障別的類型進行專業研習,以促使管教 人員提昇特教知能及管教效能。

教育需求者皆須提報鑑定,以確定其特教生身分。參考自,同前註。

332 前揭註 246,第 17-18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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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特殊需求申請:針對相關專業服務的部分,因少年矯正單位學生障別多為 輕度智能障礙、學習障礙、情緒行為障礙,故對職能治療、物理治療、語言 治療的需求較低,較常申請心理治療的服務。

三、 校內教學上的影響:

1. 進入少年矯正單位的學生之家庭多數屬於社經地位中下、家庭照顧能 力不佳、學習動機不高或中輟之學生,故普遍學業能力低,故多數特教 生入校之後,在學科上的成就,和非特教上差異不大,故許多特教生在 各學科上的 IEP 教學目標與評量和一般特教生無異(較注重基本與實 用能力)。少部分學生才需修改教學目標與評量方式。

2. 少年矯正單位的特教生,在學習上普遍沒有跟不上同學的困擾,通常無 法好好學習的原因是校內行為問題與環境適應問題(但此點,非特教生 亦常發生)。

3. 少年矯正單位的教師對於每一位學生的教學與成績評量原本就依每位 學生的差異而有不同,並非限定為鑑定過的特教生。

四、 考試服務:依「身心障礙學生考試服務辦法」,經各級主管機關鑑輔會鑑定 為身心障礙,或是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者,可向各級學校或試務單位 提出考試服務,包含:調整考時間、提供無障礙試場環境、提供提醒服務、

提供特殊試場等,少年矯正機關的特教生在校內考試通常無此服務需求,

出校後,參加考試可申請此向服務。

五、 出校轉銜安置:經過特教鑑定之學生,可依法協助其出校轉銜及就學事宜,

有利其接續特教服務

六、 安置:依 103 年兒童及少年學籍轉銜及復學教育工作小組第 2 次工作會議 記錄決議:「普通教育接受特殊教育(一般班級身心障礙學生)之安置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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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照一般生,依循兒童及少年受安置輔導或感化教育之學籍及復學辦法規 定,由少年矯正機關依據學生轉銜意願進行協調,並確實依本部特殊教育 通報網規定進行特殊教育服務資料之轉銜,俾特殊教育服務之銜接。」

第六款 少年矯正機關特教鑑定流程之彈性方案

因少年矯正機關收容之少年個別特殊性大,若按照一般特教鑑定流程提報鑑 定申請,則在部分流程可能會有實施之困難,故國教署已於 105 年 10 月 11 日召 開「研商少年矯正機關特教學生鑑定流程彈性化會議」,同意矯正機關所提辦理 學生鑑定需協助事項,得做以下調整:

一、 出缺席紀錄主要再評估學生之學習情況,矯正機關之學生因行動受限,均 固定留在校(院)區內,「出缺席紀錄」同意免付。

二、 身心障礙證明,第一次領表需到戶籍地鄉鎮市公所申請處理,請矯正機關

二、 身心障礙證明,第一次領表需到戶籍地鄉鎮市公所申請處理,請矯正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