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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正如前述,對少年的調查工作難以輕易劃分,並獨立調查,故我國少觀所 之初階段鑑別晤談仍有存在之必要,但少觀所與少年調查官間如何進行交流與互 動,或許可以參考日本的鑑別技官制度,於少觀所內設立特定的人員負責與少年 調查官交流所蒐集的資料,不但有利於確定資料的準確性、避免重複調查的資源 浪費,更能於交流的過程中,整合少年於社會上及所內之所有情狀,進而提供少 年法官對少年最適切的處遇意見。

第二項 感化教育處遇計畫建議書

司法院鑑於少年司法實務上除感化教育處分外,其他保護處分執行時,均有 與其他協助執行者共同訂定處遇計畫之作法124,因此於 2008 年底招開「少年事 件處理法修法小組會議」,並針對執行感化教育處分時,是否有必要參酌少事法 第 52 條125,而得比照安置輔導執行之模式,附具對該少年之身心特質及其他必 要之事項等之書面資料;或依據《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第 23 條第 1 項126之變更轉換處分執行方式,以舉重以明輕之精神,就直接執行感化教育之部

124 我國少年事件處理法之保護處分執行時有關處遇計畫訂定之規定,散見於我國《少年 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第 5 條第 3 項 8(假日生活輔導)、第 7 條第 1 項 9(交付保護管 束)與第 21 條第 1 項 10(安置輔導);與《少年安置輔導之福利及教養機構設置管理辦法》

第 7 條、第 8 條與第 10 條。參自,張裕榮,前揭註 87,第 42-43 頁。

125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52 條:「對於少年之交付安置輔導及施以感化教育時,由少年法院依 其行為性質、身心狀況、學業程度及其他必要事項,分類交付適當之福利、教養機構或感化教 育機構執行之,受少年法院之指導。」

126 《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第 23 條第 1 項:「感化教育處分由少年法院法官簽發執行 書,連同裁判書及其他相關資料,交付感化教育機關 (構) 執行。依本法第五十五條第四項、

第五十五條之二第五項及第五十六條第四項規定將所餘之執行期間交付感化教育時,並應附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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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更具有必要性與急迫性,而應提供執行機關少年相關資料,以利感化教育執 行機構可以儘快進入狀況協助少年,便於後續輔導及個別處遇之銜接,提出討論 (如圖 二-3)。

於該會議討論結束後隔年 4 月開始從高雄少年法院率先試行感化教育處遇計 畫,司法院並於同年 5 月與法務部之第 131 次業務會談中,請法務部轉知所屬台 灣彰化少年輔育院及新竹誠正中學配合辦理。又於 2010 年 8 月司法院與法務部 之第 132 次業務會談中,依「法院直接交付誠正中學執行感化教育試辦方案」, 指定桃園、新竹、苗栗進行試辦127,本質上屬於感化教育執行之配套措施。

保護管束或安置輔導期間執行紀錄及相關資料。」

127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少年法院於執行少年交付感化教育時,應擇適當之機構,但依現 狀,法院僅能交付特定之輔育院。而目前法務部所設置之收容受感化教育處分人之少年矯正學 校誠正中學則是另自現有二輔育院挑選學生,無法直接接受法院交付之兒少,且少年於申請、

待選、轉換處所之期間,易心情不定,學習無法一貫,影響其執行成效。 為此,司法院及法務 部在考量如何給予交付感化教育之少年最佳處遇及誠正中學的學員名額後,於第 132 次院部會 談中決議,先擇桃園、新竹、苗栗地院及高雄少年法院為試辦法院,於交付感化教育執行時,

如經評估認少年適宜直接交付誠正中學執行,並經查詢誠正中學尚有收容餘額時,應製作「處 遇計畫建議書」並記載該項評估意見,附於執行指揮書內,直接交付誠正中學,而無須再經誠 正中學至其他輔育院挑選學生。摘自,司法周刊,桃、竹、苗、高少法院試辦直接交付感化教 育,第 1506 期,2010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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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二-3:感化教育處遇計畫書實施流程圖128

128 李進雄,臺灣高雄少年法院感化教育處遇計畫實施概況,第 18 頁。資料來源:

https://ksy.judicial.gov.tw/Upload/RelFile/Publish/567/634461626625000000.pdf (最後瀏覽日:

2002 年 4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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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依同法第 3 項,以法律明文規定,強化少年於該計畫中表達意見的機會,以符 合聯合國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標準規則(又稱北京規則)14.2 項之意旨,充分保障 少年意見表達,以具體展現少年成長發育之權利133

此外,如前述,我國少事法於 2019 年修法後,重啟少年觀護所鑑別之功能,

然我國現行之感化教育處遇計畫建議書乃係由少年調查官進行調查、撰寫,並未 如日本以法律規定須參酌「少年鑑別所提供之資訊、意見」。又少年收容於少觀 所期間,可對其進行持續性、全天候的身心行狀之觀察及評估,尤其係對於身心 異常之少年而言,透過收容期間的調查及鑑別,更能發現其個別性之需求,且近 年來監察院亦強調就身心障礙少年之收容處遇上,應強化特殊教育、心理輔導及 醫療等專業人力及設備配置134。從而,若能於少觀所階段就對身心障礙少年進行 特殊教育之評估及鑑別,該等資料將對未來感化教育執行上,特殊教務服務有一 定之助益。

133 潘曉萱,前揭註 84,第 172 頁。

134 按監察院 109 司調 0010 調查報告提到:「本院審酌認為,少事法修正第 26 條第 2 款,增訂 少觀所應進行身心評估、行為觀察並提供鑑別報告。法務部對鑑別實施之流程雖有初步規畫,

而特殊教育部分,亦由教育部補助相關教育及輔導人員鐘點費,但仍未根本解決少觀所設備不 足、專業人力欠缺、醫療資源困窘及與成人監所合置辦公的標籤效應等問題。未來司法院與法 務部除檢討少年收容處所的設置方式外,並宜引進專業人員,針對精障犯罪少年發展心理評 估、鑑定、特殊教育及醫療資源,根本改善上開問題。」摘自,林雅鋒,前揭註 95,第 5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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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智能障礙少年接受感化教育之特性

我國《少年事件處理法》係以「少年健全成長」為核心,為達此一目標,該 法第 42 條規定了四種保護處分以供少年法官能夠依照個別少年之特性,選擇對 其健全成長最有利之處分,其中又以感化教育係屬最嚴厲,且為剝奪人身自由之 處分。面對不同的少年個案,並非如刑法般認定其行為是否符合犯罪要件及量刑 標準,而是須深入了解少年非行之因素,並給予能夠矯正其性格及改善其環境之 處分。惟少年法官究竟依據何種「要素」而裁定非行少年接受感化教育?又接受 感化教育之智能障礙少年是否具有某些相類似之特性?而此些特性必須將少年 暫時離開原本生活環境,而使用該嚴厲隔絕手段之必要,並期待感化教育得以發 揮矯治之功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