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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項 美國多樣化鑑別與治療處遇模型

對於身心障礙犯罪少年,美國少年司法和犯罪預防辦公室(Office of Juvenile Justice and Delinquency Prevention, OJJDP)於 2000 年 2 月起號召一系列的活 動,去強化了解少年司法系統中精神健康疾患者的特性及患病率,並利用該等報 告資訊來發展一個「多樣化處遇模型(Comprehensive Model)」,以提供該等少年 心理衛生服務。並於 2000 年 5 月,美國青少年司法及心理衛生中心(National Center for Mental Health and Juvenile Justice, NCMHJJ)與少年矯正主管委員 會(Council of Juvenile Correctional Administrators, CJCA)共同合作發展了一個 改變的藍圖(A Blueprint for Change):一個多樣化鑑別與治療少年司法系統中 精神健康疾患者的處遇模型(A Comprehensive Model for the Identification and Treatment of Youth with Mental Health Needs in Contact with the Juvenile Facilities)」;抑或針對精神病患少年,短期且拘禁性的「安定設施(Stabilization Facilities)」。

300 廖經晟,少年多樣化處遇之研究—以美國法為中心,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2011 年 7 月,第 40-7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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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stice System,以下略稱「多樣化鑑別與治療處遇模型」),以提供少年司法及 心理衛生系統一個概念性的框架,作為發展提升少年司法系統中心理衛生服務的 策略或政策。該多樣化鑑別與治療處遇模型的目標是將少年司法系統從受案 (intake)到復歸社會(re-entry)視為一個連續體(continuum),並歸納出當少年在少 年司法程序中精神疾患鑑定及治療之關鍵階段,以提供相關之建議、指南及最佳 範例301

多樣化鑑別與治療處遇模型的概念性架構,主要分成三大部分:「基本原則 (Underlying Principles) 」、「 基 石 (Cornerstones) 」 及 「 關 鍵 干 預 點 (Critical Intervention Points) 」。 三 者 間 具 有 階 層 關 係 , 最 上 層 設 置 核 心 原 則 (Core Principles),揭示該模型之基本原則;第二層,透過最上層的基本原則,進而形 成該模型的四項基石;第三層,進而發展出少年司法程序中,五個可能的關鍵干 預點。詳細內涵分述如下:

一、 基本原則:

基本原則體現了多樣化鑑別與治療處遇模型的原理與價值觀,以發展出一個 重視兒童、少年及家庭的系統為其理念,並致力於提升少年心理健康所需的服務 系統,其主要內涵如下302

301 Skowyra, K. & Cocozza, J. (in press). Blueprint for change: A comprehensive model for identification and treatment of youth with mental health needs in contact with the juvenile justice system.

Washington, DC: US Department of Justice, Office of Justice Programs, Office of Juvenile Justice and Delinquency Prevention.

302 同前註,p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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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少年不得僅因須接受心理健康的治療服務或因其精神疾患而進入少年司法系 統。

2. 在符合公共安全的前提下,少年精神疾患者應盡可能地從傳統的少年司法系 統中,轉向到具有實證基礎的社區治療處遇。

3. 若轉向程序不可行,少年仍應盡可能地安置在最不受限制的環境中,並使其接 受具有實證基礎的治療處遇。

4. 審判前的心理健康調查所蒐集之資訊,不應因任何形式的使用,以致侵害被告 少年的合法權利。

5. 少年司法系統中所提供的心理健康治療服務,均應考慮其性別、種族、年齡、

性傾向、社經地位及宗教信仰。

6. 心理健康治療服務應考量少年與成人間的發展差異,不應將兒童或少年視為

「小大人(little adults)」。

7. 家庭及監護者應盡可能的成為該治療處遇之規劃與決定的合作夥伴

8. 因為少年心理健康問題是社會的共同責任,故心理衛生系統、少年司法系統及 其他可能涉及少年心理健康治療的相關系統,本質上應共同合作並分擔照顧 少年的責任。

9. 為了改善少年司法系統中精神健康疾患少年的鑑定及治療,應定期評估該服 務與策略達到預定目標及成效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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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基石:

基石的內涵在於,提供多樣化鑑別與治療處遇模型基本原則的實踐基礎架構,

並揭示增強接觸少年司法系統之少年接受心理健康治療服務的四項關鍵要素 (The Key Elements of a Comprehensive System)303

1. 合作(Collaboration):強化少年司法系統與心理衛生系統之合作。

2. 鑑別(Identification):強化與系統化鑑別少年司法系統中之少年心理健康需求 的策略。

3. 轉向(Diversion):提供少年有更多適當機會,使其能轉向到有效的社區性心理 健康治療處遇。

4. 治療(Treatment):使少年司法系統中之少年能接受到有效迎合其心理健康所 需的治療處遇。

三、 關鍵干預點:

為了規劃實際運用各個關鍵要素的引導,多樣化鑑別與治療處遇模型發展出 少年司法程序進行(juvenile justice continuum)中一系列的關鍵干預點,以提供心 理健康需求與治療最佳抉擇的機會。該等關鍵干預點在少年司法程序的進行中,

主要可以分為「審判前程序(pre-adjudicatory processing)」、「矯正機構安置或緩刑 監督(placement in a secure correctional facility or on probation supervision)」及「復 歸社會(re-entry to the community)」等三個階段,並在細分為六個時點304

303 同前註,p5.

304 同前註,p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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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初步接觸執法人員時(Initial Contact with Law Enforcement):係指少年被警 察懷疑涉嫌犯罪時。

2. 進入少年法院或緩刑部門時(Intake 【Probation or Juvenile Court】):係指少 年被警察移送少年法庭或當地的緩刑部門時。

3. 受拘留時(Detention):係指當少年被收容於拘留處所時。

4. 司法程序進行時(Judicial Processing):係指當少年在少年法庭上被提出控訴、

進行聽審,以及法官對該案件做出裁判時。

5. 少 年 矯 正 處 所 或 緩 刑 處 分 選 擇 時 (Dispositional Alternatives 【 Juvenile Correctional Placement or Probation】):係指法院裁定少年令入少年矯正機構 或實施緩刑監督處分之選擇時。

6. 復歸時(Re-Entry):係指當少年從少年矯正處所釋放,並回到社區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