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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項 現行少年矯正學校之特色

承上,我國少年感化處遇執行機構在歷史的演進下,至今已全面改制為少年 矯正學校。然我國少年矯正法制多參考日本而來,但在少年矯正機構的設置上卻 不同於日本的多樣化處遇機構,而走向單一,此種選擇必有其利弊,故以下將分 析少年矯正機構之特色。

第一款 少年矯正學校之現況及特色

少年矯正學校,是教育史上一項創舉,該機構同時兼具「學校教育」及「行 刑矯治」的雙重功能,亦係我國首度以學校之名成立的矯正機關167。依《少年矯 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以下簡稱「通則」)第 1 條揭示其立法精神:「為 使少年受刑人及感化教育受處分人經由學校教育矯正不良習性,促其改過自新,

適應社會生活,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及監獄行刑法第三條第四項 規定,制定本通則。」;又通則第 3 條第 1 項規定:「矯正學校矯正教育之實施,

係指少年徒刑、拘役及感化教育之執行,應以學校教育實施之。」由此可見,少 年矯正學校係以「學校教育」為核心,以達少年矯正之目的。

就少年矯正學校課程之部分,依通則第 54 條規定:「一般教學部之課程,參 照高級中學、高級職業學校、國民中學、國民小學課程標準辦理。職業訓練課程,

參照職業訓練規範辦理。為增進學生重返社會之適應能力,得視學生需要,安排 法治、倫理、人際關係、宗教與人生及生涯規劃等相關課程」;及通則第 64 條規

167 邱明偉,前揭註 159,第 11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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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 少年矯正學校之單一或多元

我國目前四所少年感化教育機構雖均已成為少年矯正學校之體制,並以學校 教育為其核心內涵,提供與一般學校相同之教育課程,但其本質上仍屬封閉式、

監禁式之機構,基於生活管理及戒護安全必要,於學生編班上,除按其所屬學籍 編入相當學年之班級外,仍須考慮各學生「有無幫派背景」、「是否同案共犯」及

「生活管理上之必要考量」,如學生之年齡、體型、非行行狀等特性,但非基於 智力測驗、心理測驗或學力評估等評量結果,以致難依學生之興趣、需求及意願,

實施社團活動、技能訓練課程,以及適性教育之安排,而常招致外界批評有影響 學生學習權益之慮177

在矯正學校人員編制上,校長、主任、教師及輔導老師雖均有一般教師資格,

但卻無「矯正教育」之專業知能與訓練,然矯正學校收容對象皆為犯罪青少年,

其生活背景、成長經歷、人格特性及犯罪特質等尚有其特殊性,而有別於一般學 校之學生,若僅依從其教育專業去面對犯罪少年,可能會與矯正人員希望透過嚴 格紀律要求之管理模式有所出入,甚至衝突178;而教導員之考選、訓練、任用及 調遷,皆依循成人矯正系統進行179,且無「學校教育」及「特殊教育」之培訓,

然在面對收容少年因其身心障礙,而有特殊教育需求時,可能無法理解少年之問 題,而一昧以戒護安全及管理的態度,以違規甚至隔離保護等方式處理少年行為 問題,以致危害身心障礙少年之權益,甚至產生歧視,而無法達到矯治的功能;

177 黃鴻禧,我國少年感化教育執行困境與展望--以兒童權利公約為中心,警學叢刊,第 47 卷第 5 期,2017 年 3 月,第 20-22 頁。

178 邱明偉,前揭註 159,第 15 頁。

179 何明晃,前揭註 60,第 2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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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面臨究竟要重視「家庭修復」抑或「職能培養」之困境。此外,現行感化教育 處所皆集中於中、北部,將使南部地區受感化教育處分的少年均須移往中、北部 執行,可能會造成少年對地緣之不熟悉,且少年之家人亦可能因路途遙遠而無法 頻繁地與少年接觸、恢復關係,而對於接受感化教育之過程,未必是良好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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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我國現行少年感化教育處所僅有三處,機關數量著實太少,且地區分 配不均,可能影響少年與家庭的聯繫與感情修復。又,三者皆為性質單一,以學 校教育為主之矯正學校,且在無法排除矯正機關本質的影響下,難以按學生之智 能或學習需求進行編班,亦無法按其興趣施以「學生本位」之授課模式。此外,

身心障礙非行少年,又有別於一般犯罪少年之特性及需求,但現行感化教育處所 提供之特殊教育與支持服務嚴重不足,且管理人員亦缺乏特教智能的情況下,可 能極不利於該等少年在感化教育處所之生活處遇,尤其是智識與身心能力偏弱之 障礙少年,其遭受同儕欺凌之憾事,時有所聞,但現階段我國司法兒少安置機構 質量均未完足,以致法官將類此個案裁入感化教育尚難避免,是以,司法院應審 慎評估兒少最佳利益原則,商討少年事件處遇多元性之可能事項186

185 潘曉萱,前揭註 84,第 95 頁。

186 蔡崇義、王幼玲、王美玉,前揭註 8,第 11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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