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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項 智能障礙非行少年接受感化教育之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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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項 智能障礙非行少年接受感化教育之特性

就一般非行少年而言,有少年法官審閱裁定書後,歸納出感化教育之判斷標 準有以下因素139:「前案紀錄有無與再犯是否為故意」、「家庭管教功能能否發揮」、

「 有 無 學 業 或 工 作 之 正 向 連 結 」、「 生 活 樣 態 之 呈 現 」、「 特 殊 之 人 格 特 質 (personality trait)」(特別是情緒掌握與自控能力足否)、「交付觀察(empirical execution)期間之表現」、「其他保護處分之適當性」及「有無接觸毒品之紀錄」

等。另有學者透過實務資料統計及文獻分析,歸納出三種實務重要的判斷因素140

「成長環境的複雜性」、「少年反覆進入司法體系」及「少年非行行為的重大性」。

然而,智能障礙非行少年有不同於一般非行少年之特性與需求,對此,少年 法官在裁定該等少年執行感化教育處分時是否有不同的考量,則無相關的文獻資 料可參酌。故,筆者嘗試以 2017 至 2019 年間服務於桃園少年輔育院(現改名為

「誠正中學桃園分校」),擔任負責學生日常生活指導與管理之教導員時,所觀 察到持有智能障礙手冊之非行少年(共 9 例),並輔以該等少年之相關資料及談話 過程所獲悉之資訊141,進而分析其主要的犯罪型態與再犯情形、家庭管教功能及 其生活樣態、交付觀察及感化教育以外保護處分之表現及適當性,以及受裁定令 入感化教育之原因,希望能歸納出共同之特性。

139 何明晃,前揭註 60,第 22-23 頁。

140 潘曉萱,前揭註 84,第 38-49 頁。

141 相關資料主要包含為處遇少年而得閱覽之交付書、裁定書及調查報告等資料,但該等資料具 有保密性質,故本研究所呈現的內容主要係透過平時輔導時與學生談話過程中所知悉之資訊,

並輔以相關資料作為驗證,而非直接引用該等保密資料,且有做模糊化處理,不涉及可特定之 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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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 主要的犯罪型態與再犯情形

在該等案例中,以竊盜行為最為嚴重,九個案例中有七個案例涉嫌竊盜罪(約 77%),且該等案例中的少年都不僅只有一次竊盜犯行,但其竊盜的主因多為流浪 在外而需用錢,或為代步而竊取交通工具,又或因看到同儕有一些奢侈品,如手 機等,又無錢購買而竊取之。其次,為性相關非行(兩個案例),其中一例乃因少 母不當之教養而給予少年偏差的性觀念,致其有多次性騷擾行為;另一例則於少 年安置於機構時,為取得對價物品而與機構內的其他未成年的安置少年有多次性 行為。再者,尚有一例傷害非行,其傷害對象主要為家裡的祖母與妹妹,以及毒 品危害非行與公共危險非行各一例。

第二款 家庭管教功能及其生活樣態

該等案例中的少年,父母大多離異,並由其中一方或由祖父母教養,然因經 濟上需求,負責監護少年的父或母往往忙於工作而疏於管教,或祖父母因體力不 堪應付,甚或過度溺愛,而致家庭功能不彰。且在少年缺乏良善管教下,幾乎每 個案例中的少年都曾離家在外流盪,並與不良友儕生活一起,導致其缺錢時便從 事竊盜非行,或是竊取代步之交通工具。

第三款 交付觀察及感化教育以外之保護處分的表現及適當性

歸納該等案例所受之裁定處分,少年法官通常會考量智能障礙少年有其身心 特殊性,而不會因為其有非行行為,即裁定令入感化教育處所執行感化教育。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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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之家庭尚有教養功能,多數會先裁定責付家人管教或執行保護管束;但若少 年於保護管束期間規避執行未按時報到,並屢經勸導但仍無改善,或有再從事犯 罪行為時,則可能令其於少年觀護所中,執行五日以內的留置觀察處分;又或若 少年之家庭功能不彰,成長環境極不穩定,則可能裁定其實施安置輔導處分,並 透過社政單位將其安置於適當之處所。

雖然少年法官會考量少年身心特殊性,而盡量先施以社區性處遇措施,但前 述案例中的個案往往於保護管束期間違反應遵守之事項,或曾受留置觀察處分後,

再違反應遵守之事項,甚或再有犯罪行為。此外,受安置處分者,則有多次無故 離開安置處所,且在外流盪期間再犯多起犯罪行為。從而,少年法官或保護調查 官對該等少年執行社區性處遇之適當性的主要因素有:「少年之自我控制及反省 能力142」、「家庭功能143」、「再犯危險性144」及「社區性處遇之表現145」等,若少年 已受相當社區處遇措施之執行後,仍認為前述幾項因素之表現欠佳,即會被認為

142 如有因為少年對於未來毫無目標、沒有生活動力,其態度消極、得過且過,雖有心改變,但 行為無法持恆,並受限個人智力問題,故未能有足夠的自律能力,且於保護管束觀察期間,確 實又發生在犯竊盜事件,而認少年有隔絕社區之必要。

143 如有因為少年既自制能力薄弱,家庭功能復無法常態發揮,而認為非社區處遇能有效改善其 行為。

144 如有認為少年行為手段愈具危險性,犯罪目標金額愈大,而認為少年再犯性高,社區處遇已 非適宜。

145 如有因為少年已歷經保護管束執行及收容,仍毫無行為改變動機,且少年長期逃家、逃學,

學校教育及家庭功能完全無法發揮,並規避保護管束報到,而認為社區處遇已難以協助少年適 應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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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管束已難收效果146」或「開放式之處分已無法達到對少年有效之處遇功能

147」。

第四款 少年法官裁定智能障礙少年接受感化教育之考量因素

承前述案例,該等智能障礙非行少年雖都先受過社區性處遇措施,但卻違反 應遵守之事項或有再犯罪之情形,從而少年法官認為智能障礙非行少年應施以感 化教育的主因有:「少年在保護管束執行期間或受留置觀察處分,違反應遵守之 事項,情節重大,足認保護管束已難收效果148」、「為保護少年能穩定生活,徹底

146 如有因為少年於執行保護管束期間對祖母施暴,經勸導後,仍不改其惡性,而認為少年自控 能力差、欠缺反省能力,再犯風險高,進而足以認定保護管束已難收效果。

147 如有認為少年自控能力不足、家庭功能改善不多,及其就學適應與人際關係之困境等問題,

均非短期可解,而認為少年需保護性高。又少年於安置輔導期間,曾多次離園,並夥同友伴涉 犯多起竊盜非行,亦足以推論見開放式之處分已無法達到對少年有效之處遇功能。

148 如有因為少年在保護管束執行期間,違反應遵守之事項,情節重大,或曾受留置觀察處分 後,再違反應遵守之事項,而足以認為保護管束已難收效果;另有因為少年於保護管束執行期 間,經留置觀察後仍規避執行,違反應遵守事項,未按時報到,而足以認為保護管束已難收效 果,是以對上述案例聲請撤銷保護管束,將所餘之執行期間,交付感化教育。

(Multiple Disabilities) 152之問題,例如學習障礙、自閉症、過動症、妥瑞氏症及 躁鬱症等疾病,而易造成嚴重的教育問題。又該等少年大多觸犯竊盜罪行,但竊

152 美國俄亥俄州教育部(Ohio Department of Education)官方網頁中文版「2004 年身心障礙者教 育改進法案家長指南」(A Parent's Guide to the Individuals with Disabilities Education Improvement Act of 2004),敘述多重障礙的定義:「同時發生的多重障礙(諸如認知障礙和失明、以及認知障 礙和肢體障礙),這個組合造成嚴重的教育問題,以致不能適應於只為單一障礙而設計的特殊教 育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