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二項 智能障礙少年接受感化教育所面臨之困境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然全體犯罪少年屬於異質性高的群體,而有研究指出,在青少年犯罪個案中,

智能不足者之比例係其他身心障礙類別中最高的20。並且依據教育部統計,法務 部所屬 4 所少年矯正機關中,107 學年度通報特殊教育學生計有 65 人,其中智 能障礙學生 27 人,比率高達 41.5%,位居第一21;又據法務部統計,該部所屬 18 所少年觀護所與感化教育機關(桃園少年輔育院、彰化少年輔育院、誠正中學),

近 3 年收容身心障礙學生之平均人數為 48 人;其中,屬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所定之「第 1 類─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障礙」者,平均數為 45 人,

占比竟高達九成22,由此可見,智能障礙者在少年矯正機構中佔有不容忽視之比 例。而該等少年相較一般收容少年有何不同之特性?又應提供何種適性的教育及 處遇服務,以滿足其個別性之需求?遂即成為少年矯正教育的一大關鍵,也是本 研究所欲探求的核心之一。

第二項 智能障礙少年接受感化教育所面臨之困境

國際智障者協會聯盟(International League of Societies for Persons with Mental Handicap, ILSPMH)23 曾在 1993 年會員大會中通過「障礙者機會均等實 施準則」,其中第六條揭示普通教育有責任提供身心障礙者融合式教育,並在學 校體系中給予障礙者必要的支持性服務以及教師所需的支援系統,據此,身心障 礙者在普通班接受教育之融合教育模式,已是目前世界各先進國家的特殊教育發

20 張麗卿,前揭註 16,第 126 頁。

21 教育部國教署、法務部矯正署,前揭註 15。

22 蔡崇義、王幼玲、王美玉,前揭註 8,第 9-10 頁。

23 該聯盟於 1996 年更名為國際融合教育聯盟(Inclusion International)。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限,且入校人數亦全憑少年法院之裁定,在無法控管在校收容學生人數之情況下,

僅能平均分擔到現有各班中,故難以達到法定減少班級人數之標準。

此外,近年來監察院亦開始關注身心障礙少年於感化教育處所執行時,所面 臨收容處遇上之問題,並著有數篇檢討報告。其中於「107 司調 0049 號調查報 告」提到「身心障礙學生在司法處遇中,因身心弱勢面臨被欺負甚至自殘之困境,

尤以精神或心智障礙者而言,其對於自身犯罪行為之理解已屬薄弱,裁令其入感 化教育後,更因目前感化教育提供之特殊教育與支持服務嚴重不足,很難期待藉 此處遇可助其培養自立能力、復建認知功能乃至於未來復歸社會,此情容有賴相 關政府部門正視並速為檢討改善之必要。29

另有研究指出,身心障礙犯罪少年假釋後的失業率是一般犯罪少年的 2.5 倍,

甚至重返矯正機構的機率也多出 1.83 倍的可能性30。雖然該研究亦指出,若於收 容期間完成職業課程,則可改善其犯罪率和提升就業率,但另有研究指出,身心 障礙犯罪少年若未具備一定的學歷、閱讀能力或其他預備技能,將可能致使他們 無法參與矯正機構開辦的職業訓練方案31

是以,智能障礙少年因其認知能力上之缺陷,較難理解及配合生活作息及規 則,且在犯罪學生獨特的次文化下,智能障礙等較弱勢之身心障礙少年可能會受

29 蔡崇義、王幼玲、王美玉,前揭註 8,第 1-2 頁。

30 Bullis, M., & Yovanoff, P. (2006). Idle hands: Community employment experiences of formerly incarcerated youth. Journal of Emotional and Behavioral Disorders, 14(2), 71-85. doi:

10.1177/10634266060140020401

31 Rutherford, R. B., Nelson, C. M., & Wolford, B. I. (1985). Special education in the most restrictive environment: Correctional/Special education. The Journal of Special Education, 19(1), 59-70.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到霸凌甚至危及生命32。且現行少年矯正學校之教導員多係由法務部矯正署之薦 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的矯正人員,面對智能障礙少年因其先天缺陷而無法理解 規範或遵守規定時,因缺乏特教相關知能,或為維持秩序33,而經常以違規處分 之;再加上班級生活壓力,教導員擔心該等少年會因其特殊性而受到他人攻擊,

或自身有脫序行為,在無計可施情況下,只好將其暫時隔離保護,以致其在校期 間可能因不斷進出隔離舍,而幾乎無法回歸班級,更遑論接受教育或職業訓練之 課程。然依《身心障礙權益保障法》第 85 條規定:「身心障礙者依法收容於矯正 機關時,法務主管機關應考量矯正機關收容特性、現有設施狀況及身心障礙者特 殊需求,作必要之改善」是以,法務部所屬少年矯正學校對於收容之智能障礙學 生,應依其特殊需求,提供必要之改善。

32 如 2015 年監察院調查報告,案內之買姓少年,該少年於 13 歲時因竊盜案件遭裁定交付感教 育,而送交桃園少年輔育院執行,雖我國少事法流程中設有數個轉向出口及回流機制,但於該 案中並無轉出,最終該少年於 2013 年因「他為」之右側胸肌間挫傷而引發瀰漫性發炎,並因呼 吸衰竭及敗血性休克死亡。林雅鋒、蔡培村、孫大川、王美玉,前揭註 7,第 50-53 頁。

33 按筆者擔任過教導員之經驗,縱使能夠理解身心障礙少年係因其身心缺陷而做出違反規定之 行為,但基於管理上之需要,在面對同時有許多非身心障礙學生之情況下,必須讓規定平等的 適用於每一位學生,而不得不簽處違規,否則其他學生可能有「為什麼他可以這樣?」抑或

「那我也有病啊!」等不理智之反應。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