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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項 少年事件處理法之立法精神

我國「感化教育」執行之法源乃依據《少年事件處理法》,依該法第 42 條第 一項規定其係屬少年保護處分之一環,故感化教育處分之執行,須符合少事法第 1 條「為保障少年健全之自我成長,調整其成長環境,並矯治其性格」之精神。

第一款 自我健全成長權

少年的人權已表彰於現行少事法第一條「為保障少年健全之自我成長」之規 定中,該少年權利保障的核心觀念可回溯至「人之尊嚴之尊重69」。並有論者認為 少年的「健全(自我)成長發達權」之內涵應另有該自由主義現代化的再詮釋,而 非傳統自由主義的再確認而已,因人性尊嚴具有先驗性質,而將使社會要求每一 個人都須積極的追求此種「普世價值70」,進而導出個人行為於某特定社會上所應 負的刑事責任,然又因其本身其實僅是一種「主體性、人性」之抽象性特質,而 無真正的具體內容,致實踐上將發生其原有定義與實際運作有所落差的現象71

69 參考自,林佳範,論少年自我健全成長權-從少年事件處理法的修正說起,龍騰文化社會科 教育通訊,2002,第 7 頁。

70 理性,於古希臘時代係指人類認識宇宙的能力,然於宗教力量支配人們生活的時期裡,理性 儼然成為神的專屬品。直至十二、十三世紀,因當代社會將神所支配的天國與地上的王國做了 區別,神的權威變成一種信仰,理性一詞則化為人的專屬品。其後又經文藝復興與宗教改革,

將中世紀以「神」為本位的觀念,轉為以「人」為本的人文主義價值觀,故人類的理性便成為 了新的信仰對象。在此期間,人類從宗教或中間團體脫離出來,外觀上成為擁有個性的、尊嚴 的個體,但在啟蒙理性的引導下,不論人們的自我決定為何,終將受到普遍的「人性尊嚴」所 評價,進而歸結成為「一種理性的人」。參考自,李茂生,權利、主體與刑事法,翰蘆圖書,

1998 年 5 月,第 76-79 頁

71 「人性尊嚴」的典型定義為:「(一)每個做為精神性、倫理性存在的人(類),基於自律與自我

美福利國家兒童少年法制則以衡平法(equity)之「國家親權思想(parens patriae)

77」,並以「拯救少年於成長過程中的道德危機」,發展兒童及少年保護相關法制,

78 Platt, A. (1969). The Rise of the Child-Saving Movement: A Study in Social Policy and Correctional Reform. Annals of the American Academy, 381, p.21-38.

79 Platt, n. (1985). The Politics of Child Abuse. Mavmillam Education. p.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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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 著 福 利 國 家 的 擴 大 , 公 共 利 益 的 涵 蓋 層 面 也 逐 漸 從 「 公 共 領 域 (public interests)」,擴張到「私人領域(private sphere)」,而當家庭無法善盡其保護教養 及社會化之功能時,國家即介入家庭自治權(family autonomy),並透過相關的少 年保護法制,賦予國家及福利主管機關依法協助、監督、甚至取代親權行使之權 責80。然而,為避免公權力過度干預親權之行使,故若有以國家機關取代家庭保 教責任之法律規範、行政措施或司法裁判等情事,皆必須以「兒童少年最佳利益 (best interests of the child)」為依歸,並保障少年之「自主權(autonomy)」及「自 我發展權(self-development)」81

我國少事法於 1997 年修訂後,其中修正之第 1 條揭示整部法律之立法精神,

並規範了「健全(自我)成長發達權」之少年人權,及成人得透過「調整環境」、

「矯正性格」兩種手段,提供少年健全自我成長機會之責任82。又感化教育處分 是我國現行少事法中的處遇方式之一,於同心圓結構之概念下,係指親權人及教 育人員所擔當的第一層資源已無法負荷少年之問題,而需要第二層的司法系統介 入處理83。此外,該同心圓結構並非否定國親思想,而是壓縮國家介入少年問題 之時間與空間,並使少年問題得以透過各種不同系統間之調和,而達到相互協力 之方式來處理,故雖感化教育之執行已進入同心圓之第二圈,但並不代表少年因 此受到國家的拯救,尤其是在保護處分中最嚴厲的感化教育,其功能並非僅將少 年「隔離」於社會之外,而是透過一個暫時與舊有環境暫時隔絕之契機,並將親 權人、教育人員、司法人員以及福利人員,一同投入整個少年接受感化教育之過

80 Goldstein, J., Freund, A., & Solnit, A.J. (1986). Before the Best Interest of the Child.

81 施慧玲,前揭註 62,第 329 頁。

82 李茂生,前揭註 67,第 34 頁。

83 李茂生,前揭註 65,第 118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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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進而了解少年所面臨之困境,也讓少年重新思考以及選擇如何面對未來之生 活84。也只有如此,才能尋求少年之最佳利益,並實現以少年為主體、尊重少年 自發性之成長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