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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項 智能礙障少年裁定令入感化教育之妥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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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項 智能礙障少年裁定令入感化教育之妥適性

承上所述,智能障礙少年有高度專業特殊教育服務之需要,惟感化教育機關 仍有「戒律與懲罰」、「戒護安全」及「囚情穩定」等任務屬性,兩者間如何並進,

或能否相存,尚有待討論。

第一款 少年矯正機構特性與特殊教育服務侷限之問題

有研究指出少年矯正機構確實存在「叢林中階級系統」的次文化277,且就筆 者實務經驗以觀,智能障礙或自閉症少年通常是該階級系統的最底部成員,而在 此肉弱強食的叢林文化中經常成為受霸凌或使喚的對象。再加上,先天特殊疾患 少年可能因溝通能力上之欠缺而易激怒他人,或其他容易犯錯之特質,致其犯錯 容忍空間將隨之縮小,而易受到「違規處分」278。如 103 年「誠正中學蘇姓學生

279」一案及 104 年「桃園少年輔育院買姓學生280」一案,皆顯示智識與身心能力 偏弱之障礙學生,常受同學欺凌,尤難適應現行感化教育執行方式。

277 許忠正、許華孚、林紹庭,矯正學校學生之次文化-某中學的叢林法則,青少年犯罪防治研 究期刊,第 10 卷第 1 期,2017 年 6 月,第 122-170 頁。

278 簡文瑜,前揭註 154,第 51-56 頁。

279 案內蘇姓學生入校前即領有輕度智障身心障礙手冊,且有過動症病史,學生入校後,常出現 哭鬧、抓狂生氣而大聲吼叫、情緒失控,性格及行為異常,無法正常過團體生活。參自,黃武 次、李復甸,前揭註 2,第 9-10 頁。

280 案內買生經評估屬邊緣智力,並有過動及情緒障礙,又依其輔導暨考核紀錄(甲)表內容紀錄 資料可知,該生經常與其他同學爭吵、不守常規及秩序、服儀衛生不佳,不服管教,及有多疑 似次遭同房同學之欺凌而受傷就醫等適應問題。參自,林雅鋒、蔡培村、孫大川、王美玉,前 揭註 7,第 22-2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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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而,少年矯正學校與一般學校有本質上的區別,若要在少年矯正教育中推 行特殊教育必然有其侷限。雖我國《特殊教育法》已確立少年矯正教育為特殊教 育服務的形式之一,但於現行處遇制度下,即使為身心障礙少年依其特性安排特 殊教育課程以滿足其需求,然在課堂之餘,該等少年仍須與其他少年生活作息於 封閉之場所,且在該次文化下,智能障礙等較弱勢之身心障礙少年可能會受到霸 凌甚至危及生命281;抑或者其先天缺陷而無法理解規範或遵守規定,而經常受到 違規處分,甚至送到違規房,以致其在校期間幾乎無法回歸班級,並接受特殊教 育之服務。

第二款 智能障礙少年特性與裁定感化教育妥適性之問題

誠正中學前校長顏弘洺,曾觀察到智能障礙學生因其理解能力與生活自理能 力不佳,在團體生活中很難避免不被同學作弄、欺負,並表示:「問題還是在於 到底這類學生該不該進來?智能障礙學生無法自覺犯罪,他只是行為反應,被社 會的標準認定為犯罪進來的,這跟其他學生在接受感化教育的情況非常不同。282」 等語。然依我國《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1 條所揭示,其立法精神在於「少年之自 我健全成長權」,又感化教育處分乃依該法第 42 條第一項之少年保護處分之一,

故感化教育處分之裁定與執行,亦須以保障少年健全成長為目的,且為避免兒童

281 如前述之買姓少年,該少年於 13 歲時因竊盜案件遭裁定交付感教育,而送交桃園少年輔育 院執行,雖我國少事法流程中設有數個轉向出口及回流機制,但於該案中並無轉出,最終該少 年於 2013 年因「他為」之右側胸肌間挫傷而引發瀰漫性發炎,並因呼吸衰竭及敗血性休克死 亡。簡文瑜,前揭註 154,第 50-53 頁。

282 蔡崇義、王幼玲、王美玉,前揭註 8,第 1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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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受司法標籤烙印之不利益影響,感化教育之裁定應慎重評估是否已落實兒少 最佳利益及最後手段。而少年最佳利益之考量,乃透過法官綜合判斷其需保護性 而為決定,惟我國現行司法兒少安置機構質量均未完足,法官將該等心智缺陷少 年裁定令入感化教育尚屬難免283

就智能障礙非行少年無法自覺犯罪是否應裁定令入感化教育之問題,因我國 感化教育處分之本質係屬「保護處分」,即非以「罪與罰」之概念來處遇少年,

而係以少年之「需保護性」程度來評斷,故非行少年是否能「自覺犯罪」並非裁 定令入感化教育之絕對標準。然而,如本研究前章「智能障礙非行少年接受感化 教育之特性」中提到,該等少年多因流浪在外而需用錢,或竊取交通工具代步而 犯竊盜罪行,雖少年法官通常會考量智能障礙少年有其身心特殊性,而不會因為 其有非行行為,即裁定令入感化教育處所執行感化教育,而係以保護管束或安置 輔導等社區性方式處遇之。但若該等少年又在犯竊盜等非行行為時,將會被認為

「自控能力差、欠缺反省能力,再犯風險高」,而認定開放式之處分已無法達到 對少年有效之處遇功能,並最終裁定其接受感化教育處分。

此外,如本案在場之該廳李明鴻法官亦說明:「以誠正中學A 生案為例,該 生來自雲林,雲林為農業縣,資源不多,雲林的安置機構很少,往往外送。…該 生如果生活不能自理,在安置機構被欺負也很容易理解。…曾經遇過個案有躁鬱 症,難處理到家長都表示『法官怎麼做都好,不要讓他回家就好』,類似這樣的 情況不斷在發生,就知道家庭、學校、社區都不可能再接納了,所以法官可能做 出感化教育的裁定。…法官的裁定有時迫於社區資源不足的無奈。…社政部分也

283 同前註,第 11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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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力困難,機構中:4 個司法少年就要 1 名社工,從經營角度來看,的確會考 量而想拒收284」等語。

綜上,雖然非行少年能否自覺犯罪非決定是否裁定令入感化教育之絕對標準,

仍需考量少年之身心狀況及生活環境等因素,但當智能障礙少年不自覺犯罪,但 因生活所需而不斷竊盜時,法院則將認為其「自控能力差、欠缺反省能力,再犯 風險高」,並將其裁定令入感化教育;甚至,因少年的身心狀況及行為情狀不受 家庭及社區所接納時,法院亦僅能將其裁定令入感化教育。就此,智能障礙少年 既然無法自覺犯罪,那又如何去做到自控與反省?或許正如顏校長所言「他只是 行為反應,被社會的標準認定為犯罪進來的。」甚至,係因家庭及社區無法接納 而被排擠進入感化教育處所。如此裁定感化教育處分是否真的符合少事法「少年 最佳利益原則」之考量,實有疑問。

第三款 小結

綜上所述,雖然少年矯正機構因其戒護安全需求之特性,若欲實施特殊教育 必有其侷限,但因我國現行兒少安置機構尚未完足,故於無計可施下,該等智能 障礙少年仍難免進入感化教育處所。從而,本案調查報告亦揭示「特殊教育之實 施允宜採取『學生本位』模式,確保學生不在學校系統中時,特教相關支持及服 務仍可隨之於安置機構、法院調查及審理程序、保護處分執行階段等持續不輟285」。

284 同前註,第 14 頁。

285 同前註,第 1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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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就身心障礙少年於少年矯正機構中,因其缺陷致常有適應不良,而應提供 適性教育之教育安置,但對於現行感化教育中針對身心障礙學生之特殊教育支持 與服務等事項,仍嚴重不足之情況下,另有論者認為:「鑒於近年已排除『12 歲 以下兒童裁入感化教育機關』情事,仍應積極評估身心障礙兒童少年,尤屬精神 或心智障礙者,裁入感化教育機關之妥適性,或予優先建立排除裁入感化教育之 相關政策。286」。且就監察院於 108 年履勘誠正中學特教業務之檢討,亦指出「本 校教師均為一般教師,對特教的認知只能以主觀面向詮釋特教生的學習狀況。期 待回歸「少年矯正教育」的單純本質,特教學生的收容如能設置獨立專業的安置 機關,更能提高二者的矯正教育品質。287

是以,在我國目前僅有單一性質之少年矯正學校情況下,強化機構內之特教 資源與服務雖為首要之任務,但現行少年矯正學校仍無法擺脫矯正機構性質的狀 況下,特殊教育服務之推行必有其侷限。故筆者認為在設立特教學生收容的獨立 專業機構前,除非智能障礙少年受刑事宣判,否則應盡可能避免其進入感化教育 之封閉性機構,因即使為避免該等少年社會環境過度複雜,而冀望其能進入感化 教育處所暫時脫離,但在封閉式機構內卻成為同儕間霸凌對象,或管教人員眼中 麻煩人物,而不斷受到懲罰與傷害,甚至危及生命安全。

286 蔡崇義,論身心障礙學生接受感化教育面臨之困境-以本院調查 CRPD 之落實為中心,收錄 於:監察院,107 年身心障礙者權利研討會會議手冊,2018 年 12 月,第 49 頁。

287 王幼玲、高涌誠、楊芳婉,監察院調查報告,108 司調 0073,第 128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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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美國少年精神健康法庭四個象限轉介治療處遇模 式之參考

藥物及精神健康等專業治療法庭的發展,可視為少年或犯罪司法系統中轉向 計畫之一種。在精神鑑定與治療之部分,美國「精神健康法庭(Mental Health Courts)」已廣泛的運用於成人的犯罪處遇上,然少年部分僅屬剛起步之階段288。 而該精神健康法庭的法源依據,有學者認為是源自於《美國身心障礙法案》,並 於ADA 法案之精神下,法院對精神疾患者應優先採取治療措施,而非監禁處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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