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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其最適合的處遇措施206

就該鑑定問題,我國少年矯正學校在實施特殊教育時亦將面臨,如認為 犯罪少年皆應被視為有「情緒及行為障礙」,但另有認為大部分的反社會行為 的青少年僅係社會適應不良(social maladjusted)的結果,因此並非所有的 矯正少年皆須受到特殊教育服務207。再者,若我國仿照日本設立醫療少年矯 正機構,應以「特殊教育法」或「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抑或何種鑑定 標準,決定收容處遇何種非行少年將成為一種問題,且受醫療收容的少年尚 有可能受到「標籤化」之影響,而恐被認定為「有病」,對其未來社會復歸亦 將造成影響。

第四項 少年感化教育處所之多元化

我國與日本於少年矯正法規上皆以少年的「健全成長」為立法目的,然日 本少年院不但以年齡、犯罪傾向及身心障礙作為分類處遇之基礎,亦強化少年 鑑別所之功能,使其能夠在進入少年院前進行有功能性的調查分類,進而施以 專門的處遇課程。

與之相反,我國則於 2019 年將「少年輔育院」全面改制為「少年矯正學校」

後,現今僅存一種感化教育機構體制,又雖於少事法修法後,不斷強化少年觀護

206 蔣文星,試論日本少年院在少年矯正教育中的作用,北京青年政治學院學報,第 20 卷第 3 期,2011 年 7 月,第 32-33 頁。

207 吳怡慧,情緒障礙與少年矯正教育,教育研究月刊,第 172 期,2008 年 8 月,第 108-109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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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之鑑別功能,惟該等鑑別報告之作用僅限於保護管束處遇裁定選擇之參考,卻 不及於裁定感化教育後之分類處遇。因我國現行感化教育制度上沒有不同性質的 執行機構,且於少年矯正機構執行上的舍房分配亦無依照少年之性格及社會適應 程度等之異同而建立分類制度,在此情形下,身心障礙少年恐無法獲得「自我健 全成長權」之保障,故我國感化教育機構應朝向多樣化發展,以供不同類型少年 之需求,尤其對於身心障礙少年之處遇問題。如有學者認為,經裁處感化教育之 少年,非行成因可能各不相同,需要加以矯正、協助或治療之重點亦不一致,為 達到處遇各別化之目標,負責執行感化教育之機構自當有所因應。而主張應以日 本為例,宜設置各種性質不同之專業感化教育機構,如包含醫療感化育等機構。

又依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之規定,為落實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工作,針對 身心障礙之兒童少年於法務部暨其所屬收容機關中,政府應正視其適應困難情形,

儘速提出有效對策以確保其人格尊嚴與人身安全不因收容遭受侵害208。是以,我 國或許可效法日本少年院之制度,增設多樣化的少年感化教育機構,一方面解決 少年矯正機構數量不足及分配地區不均之問題,一方面亦可結合少年調查鑑別結 果,落實分類處遇之功能。

此外,另有學者提出對「封閉式少年矯正機關之反動」概念,認為現行少年 矯正機構會走向封閉式,雖是希望提供少年一個冷靜的空間與時間,但實然則參 雜許多社會大眾的反應以及整體社會犯罪率為考量。且在執行上,矯正人員往往 都抱持著「同情」的態度管理少年,但當發現少年的問題非以同情心可以解決,

並消耗殆盡時,便會從原本的善道,逐漸變成懲罰209。而如同前述分析智能障礙

208 何明晃,前揭註 60,第 10 頁。

209 潘曉萱,前揭註 84,第 68-69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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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行少年之特性,因該等少年智能上之障礙,導致在理解規範與人際相處上有所 侷限,當封閉式的矯正機構的管理人員對其不斷犯錯之行為感到「不耐煩」時,

可能因而較容易受到「違規」處分,甚或受到同學間的霸凌。又該等少年所從事 的較多為竊盜等非暴力性質之非行行為,故對於該等少年,或許可以採用非封閉 式之感化教育模式,如一種特殊教育學校概念,以特殊教育服務及輔導為主,教 導其生活上及工作上之智能,並當少年達到一定的標準後,得允許日間外出就學 或就業,但外出時間應施以電子監控等方式,以強化生活上之監督,並且夜間須 返回機構,以免受其家庭功能不彰或生活環境複雜之影響,又回歸舊有的犯罪生 活型態,重蹈覆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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