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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項 身心障礙少年被剝奪自由時應提供合理之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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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從身心障礙者需要進入有障礙環境或想要行使其權利的那一刻起就必須提供 合理調整228

第二項 身心障礙少年被剝奪自由時應提供合理之對待

依身障公約第 14 條第 2 項規定:「締約國應確保,於任何過程中被剝奪自由 之身心障礙者,在與其他人平等基礎上,有權獲得國際人權法規定之保障,並應 享有符合本公約宗旨及原則之待遇,包括提供合理之對待。」此外,相較於一般 少年而言,身心障礙少年除了具有「身心障礙者」身分,另亦具有「兒少」身分,

而係「雙重弱勢」之身分229,故同為國際人權公約規範中的《兒童權利公約》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 CRC),也重視受剝奪自由兒少權益。該公 約第 37 條規定:「締約國應確保:(a)所有兒童均不受酷刑或其他形式之殘忍、

不人道或有辱人格之待遇或處罰。……(c)所有被剝奪自由之兒童應受到人道 待遇,其人性尊嚴應受尊重,並應考慮其年齡之需要加以對待。」此外,《公民 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The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ICCPR)第10 條第 1 項亦規定:「自由被剝奪之人,應受合於人道及尊重其天 賦人格尊嚴之處遇。」是以,國家應致力於消弭身心障礙少年因其生理、心理功

228 身心障礙者權利委員會,關於平等與不歧視之第 6 號一般性意見,2018 年 4 月,第 5-10 頁,資料來源:

https://crpd.sfaa.gov.tw/BulletinCtrl?func=downloadFile&type=file&id=1861&code=F9F1F5F5F7F0FD F0F8F0F7F8FDF0F2FC (最後瀏覽日:2020 年 5 月 2 日)。

229 高誓男,談身心障礙學生的人權,花蓮教育大學特教通訊,第 37 期,2007 年 7 月,第 9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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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損傷所帶來社會生活地位之不平等,並給予合適藥物及心理治療,以促進其健 全發展,以及強化相關人員之培訓。

就被剝奪自由之身心障礙少年治療處遇上,依《聯合國保護被剝奪自由少年 規則》(哈瓦那規則)第 53 點規定:「患有精神疾病的少年應送往受獨立的醫療 管理專門機構接受治療。應與有關機關作出安排,採取措施確保必要時在釋放後 繼續進行精神病治療。」《聯合國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標準規則》(北京規則)亦說 明,就監禁待遇的目標部分,依該規則第 26-1、26-2 點規定,對於被監禁的吸 毒成癮的、狂暴的和患精神病的少年而言,醫療和特別是心理上的幫助是極為重 要的。

此外,就身心障礙少年被剝奪自由時之教育權上,依身障公約第 24 條規定,

應確保各級教育實行融合教育制度及終身學習,使身心障礙者能不受歧視及機會 均等之基礎上享有受教育之權利,並且應身心障礙者提供合理之對待,使其獲得 一般高等教育、職業訓練、成人教育及終身學習之目的。而我國《憲法》第 21 條 亦明文規定:「人民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又同法第 7 條也揭示保平等 權保障的係人民在法律上地位之實質平等,故收容機關自得依照事物本質,做合 理差別對待。而身心障礙少年雖與非身心障礙者同為人民,皆受國民教育權利之 保障,惟前者之身體與心智狀態不同於後者,故在維護其受教育權利上,應予以 合理之差別對待,以排除其權利行使之障礙230。從而,我國《特殊教育法》第 34 條規定:「各主管機關得依申請核准或委託社會褔利機構、醫療機構及少年矯正 學校,辦理身心障礙教育。」已揭示特殊教育於少年矯正學校施行之根據;且同

230 楊芳玲,身心障礙者教育權之法律保障,收錄於:監察院,107 年身心障礙者權利研討會會 議手冊,2018 年 12 月,第 12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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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第 31 條:「為使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服務需求得以銜接,各級學校應提供 整體性與持續性轉銜輔導及服務;其轉銜輔導及服務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 之。」也指出,身心障礙非行少年所需之特殊教育宜採取「學生本位」模式,應 就教育發展階段進行整體性與持續性轉銜輔導及服務,而確保學生不在學校系統 中時,特教相關支持及服務仍可隨之於安置機構、法院調查及審理程序、保護處 分執行階段等持續不輟231

第二節 特殊教育本位的矯正教育

《美國障礙者法案》(Americans with Disabilities Act, ADA)與《身心障礙 者教育法案》(The Individuals with Disabilities Education Act, IDEA)皆明文規 定,矯正系統中的身心障礙少年,亦具有接受特殊教育或調整服務的權利,應為 其設計個別化的教育方案,協助其找出「教育利益(educational benefit)」。此外,

我國特教法亦已確立矯正教育為特殊教育的服務形式之一,從而,有學者提出特 教本位之矯正課程應包含「功能評量」、「功能性課程與教學」、「職業取向的特殊 教育」、「轉銜服務」、「完整的系統與夥伴關係」及「教育人員訓練」等六大面向

232。以下就該六大面向所應提供智能障礙少年之特教本位課程,及矯正教育之管 教理念,分述之。

231 蔡崇義、王幼玲、王美玉,前揭註 8,第 16 頁。

232 吳怡慧,前揭註 207,第 112-11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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