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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特質較以自我為中心,進而影響其社會化之程度,並在道德判斷發展上 亦較正常兒童緩慢48

第三項 智能障礙者之犯罪因素及預防

承上,分析智能障礙者之特徵與行為問題後,以下將進一步探討智能障礙者 之犯罪因素及可能的預防方法。

第一款 智能障礙少年之犯罪類型及因素

智能障礙少年因有人格及行為發展上之缺陷,而有較多出於原始性反應的反 社會行為49。並有學者指出,智能障礙少年與正常少年相比,其非為有主觀犯罪 意圖之犯罪行為,多為被利用或教唆者,且亦非智慧或暴力類型犯罪50。另有研 究歸納文獻後提出智能障礙者有其特性,而易陷於犯罪:(1)是非觀念及思辨能 力薄弱;(2)對瞬間衝動抑制能力低;(3)社會應能力差;(4)易為人所利用;(5) 長期挫折感累積的壓力51

48 林美和,前揭註 38,第 92 頁。

49 同前註,第 92-93 頁。

50 江振郎,智障少年犯罪問題探討(上),法務通訊,第 1877 期,1998 年 4 月。

51 邵慧綺,淺談智能障礙學生的法治教育,屏師特殊教育,第 17 期,2009 年 6 月,第 34-39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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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智能障礙少年與犯罪種類的關係,日本有研究針對專門收容智能障礙的少 年院個案進行分析後,發現以犯竊盜罪行者比例最多(約佔 50%以上),其次則為 強制性交及猥褻等性相關犯行(約佔 10%左右)52

第二款 智能障礙少年之犯罪預防

承上,智能障礙者之所以陷於犯罪,主因為其智能不足,適應社會能力拙劣,

且對於犯罪行為之結果缺乏預見力及抑制力,容易因細微動機及立即有衝動行為,

並欠缺對職業之適應性,而易淪為社會的淘汰者。然有論者認為,智能障礙的犯 罪危險性,並不如其他精神疾病來得高,且若能早期發現智能障礙者,在其為犯 罪行為前予以適當之保護及教育措施,即可免其因複雜社會的考驗而陷於犯罪,

故強調教育啟發之重要性,而非單純科以刑罰,並提供其合適的生活環境或特殊 教養機構;但若其不幸觸犯法網,亦應有特殊的處理模式,施以個別及集體性指 導,才能有效的預防智能障礙者之犯罪行為53

又,就智能障礙少年犯罪比例第二高之性相關犯罪,有研究指出青少年期似 乎是從被害人轉為加害人的關鍵期,因為該被害經驗將影響其心理發展,並導致 成年後的行為54。故我國刑法對於犯罪客體為未成年者,其保護法益應從兒童與 青少年之身體與心智的發育尚未完全成熟之觀點出發,就刑法的處罰相關規定,

52 逸見武光著,問題少年―その精神医学的理解,昭和 62 年,第 170 頁以下。轉引自,張麗 卿,前揭註 16,第 127 頁。

53 張麗卿,前揭註 16,第 130 頁。

54 陳慧女,被害與加害:一位曾經歷性侵害之安置機構少年的生命經驗,亞洲家庭暴力與性侵 害期刊,第 14 卷 1 期,2018 年 7 月,第 7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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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考慮到受害者年齡的不同,而給予不同程度的保護密度,而不僅只是為保護未 成年人當下之身體或自由法益,更應保障未成年人未來的身體與心靈發展,以免 因兒少時期的被害經驗而影響其未來正常的人際交往關係,甚至對於個人自我價 值觀與自我認同的建立產生障礙55

第二節 感化教育之性質與目的

感化教育處分規定於《刑法》第 86 條56,將其納入「保安處分」罪章,並以 教育刑及社會防衛等預防理論,對少年實施教育刑,以矯正犯罪少年及預防其將 來再犯57。惟,我國於 1997 年將《少年事件處理法》全文修正後,將原本的「少 年管訓處分」更名為「少年保護處分」,以強化「保障少年健全之自我成長」之 核心精神58。而在此轉變中,身為保護處分一環的感化教育之性質是否有所改變?

在此性質下,所欲達成的處遇目的究竟為何?

55 王皇玉,刑法關於未成年人保護之研究,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專題研究計畫,計畫編號:

NSC95-2414-H002-022,2007 年 10 月,第 4 頁。

56 《刑法》第 86 條:「因未滿十四歲而不罰者,得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第一 項)。因未滿十八歲而減輕其刑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 教育(第二項)。」

57 葉眉伸,論少年之感化教育,國立中正大學法律所碩士論文,2012 年 2 月,第 49 頁。

58 少年事件處理法(1997)第 1 條修法理由:「本法立法精神採少年保護優先主義,對非行少年採 矯治、預防等保護措施,且「管訓處分」之名稱,懲罰意味濃厚,為維護少年自尊心及貫徹保 護少年之立法精神,宜將「管訓處分」、「管訓事件」之名稱修正為「保護處分」、「保護事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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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我國少事法於 2019 年修訂後,依第 3 條規定,少事法處理之對象為「觸 法少年」及「曝險少年59」,故智能障礙少年若有犯罪行為,或有為同法條第二款 所列情形之一,且認有保障其健全自我成長之必要者,經少年法院之審理,認為 裁定感化教育處分為適當時,得命其令入感化教育處所執行。雖然四大類型的保 護處分中並不存在階層式的遞升概念,但自執行期間長短、執行內容及強度角度 以觀,感化教育仍為最嚴厲且自由受拘束最大之保護處分60

故,以下將探討我國少年事件處理法之流變、立法精神,進而探究感化教育 之性質與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