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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項 智能礙障者於少年矯正機構適應之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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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執行期間,透過專人從旁提供必要之協助,應無適應上之困難269」等,最終 裁定令入誠正中學施以感化教育。而於 106 年感化教育執行期間,發生受同房同 學指示,為B 生、C 生口交之妨害性自主事件。

第二項 智能礙障者於少年矯正機構適應之困境

監察院為探求本案 A 生於感化教育期間之適應情形,是否與其特殊身心狀 況有關,而赴誠正中學實地訪查,並於調查報告顯示「該校人員指出,A 生因中 度智能障礙,初入校時,為協助其生活自理及適應團體生活,校方亦感棘手,須 從基本動作逐步、反覆教導;在班級中及舍房中,均安排同學協助之,但A 生理 解能力有限,習得不易,因此經常激怒同學等情。…另查據誠正中學提供之A 生 輔導紀錄表與違規考核紀錄,均顯示 A 生於入校後,確有適應團體生活與人際 互動上之困難,屢屢招致同學欺負,且該等適應問題因屬於違反校規,須受校方 考核處分;A 生因而時有「心情不佳」感受,產生自傷行為。270」此外亦摘錄A 生之個別輔導紀錄與違規考核紀錄,如下表 三-3 及表 三-4。

269 摘自,高少家法院 105 年度少護字第 725 號裁定書。

270 蔡崇義、王幼玲、王美玉,前揭註 8,第 4-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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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三-3:個別輔導紀錄摘要271

日期 內容摘要

106.03 入良班後,假日被同房同學毆打,因同房同學不厭其煩教導舍房 內務,甚至帶著該生一起做事,惟該生卻表示「我不要做事」,

激怒同學

106.04.18 今日與 A 生同房同學告知導師,A 生假日將吃剩之蛋殼塞進床墊 下,導致舍房臭味,加上該生如廁後不沖水,激怒同房同學。

106.05.26 該生表述摘要:

106.05.23 晚自習開始,C 就跟我說「舔我懶叫」,我說「不 要」,他說「不行,給我舔」,……那天我沒有真的幫他舔。

106.05.25 午睡時,C 生又跟我說「舔我懶叫」,我說「不要」,

他說「不行,給我下來」,然後我就下床了。我下床後 C 問我

「你敢不敢?」,我說「我敢」,他叫我先去舔 B 生,確定我敢 不敢,B 生說「不要」,C 就叫 B 脫掉褲子,後來 B 就脫掉褲 子,我就去舔 B,證明我真的敢。後來換 C,C 當時正在打手 槍,他打出來射在我嘴巴裡,我沒碰到他的懶叫。

之前我做錯事時,C 生曾經拿衣架打我,我會怕他。

271 同前註,第 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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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內容摘要

106.06.05 該生表述摘要:

在違規房生活很好,不想回良班,很想轉回新生班。原因是:回 去怕被欺負、怕同學對他不好…。

本次事件相對人 C 生會打他,他會怕。並稱:與 C 生同房後,C 生曾多次拿衣架打他,第一次被打是他在笑,C 生就問他「笑甚 麼?」,然後就用衣架打他,之後因自己做錯事或沒把舍房工作 做好而被 C 生用衣架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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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三-4:違規考核紀錄摘要272

日期 內容摘要 106.03.13 編配良班

106.04.01 在舍房上鋪折棉被不慎摔下,造成左腳及腳踝有紅腫擦傷 106.04.07 尿床後將學校公發枕頭等寢具丟掉,任意損棄公物

106.04.27 撕下校內圖書室雜誌中女性圖片,表示想打手槍;處以告誡及考 核 5 日

106.08.03 打掃時不慎割傷,造成右手中指約 1 公分之傷口

107.01.08 在舍房內以口罩的鐵絲割自己手腕,自傷行為違反校規,處以隨 班考核 3 日

107.01.16 心情不佳,在舍房內以口罩的鐵絲割自己左手手腕,予檢身並填 寫追查紀錄表

107.05.06 心情不佳,在舍房內以口罩的鐵絲割自己左手手腕,處以隨班考 核 3 日

107.06.16 心情不佳,於舍房內持原子筆劃傷左手腕,造成 4 條約 5 公分之 傷口,予加強輔導

107.06.30 在舍房內有私藏藥物行為,處以隔離考核 3 日

272 同前註,第 7 頁。

依 2014 年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300123071 號令制定公布之《身心障礙者權 利公約施行法》第二條規定,《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The Convention on the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下略稱「公約」)所揭示保障身心障礙者 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其中,又以公約第 7 條 :「締約國應採取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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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第 2 項:「締約國應採取所有有效之立法、行政、司法或其他措施,在與其他 人平等基礎上,防止身心障礙者遭受酷刑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之待遇或處 罰。」

由前述規定可知,就收容於少年矯正機構之身心障礙少年,應確保其人格尊 嚴及人身安全,不因受收容而面臨之適應困難等問題而受到侵害,並依其個別具 體需求提供「合理之對待(Reasonable accommodation)275」。惟於前述的案例中,

在未獲充分認識及尊重 A 生之身心障礙需求與權利情形下,而安排同學協助其 生活自理及適應團體生活,但 A 生理解及學習能力有限,常因此激怒同學造成 人際互動上之困難,甚至受其欺凌。又管教人員對A 生難以適應之情形,為求機 關之戒護安全與囚情穩定,常以「違規」的角度視之,而給予考核處分。從而,

在感化教育歷程中身心障礙者之對待者、照護者、支持服務提供者等人,皆無法 依據身心障礙者個別具體需求,提供其合宜之對待時,實難保障其人權與基本自 由,甚至造成歧視之情形,亦難達成矯治之功能276

275 依聯合國社會經濟事務部(United Nations Department of Economic and Social Affairs Disability) 公告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 2 條原文為:“Reasonable accommodation”means necessary and appropriate modification and adjustments not imposing a disproportionate or undue burden, where needed in a particular case, to ensure to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the enjoyment or exercise on an equal basis with others of all human rights and fundamental freedoms. 網站:

(https://www.un.org/development/desa/disabilities/convention-on-the-rights-of-persons-with-disabilities.html)。

276 蔡崇義、王幼玲、王美玉,前揭註 8,第 9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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