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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項 日本少年院制度

我國感化教育處所執行所面臨的問題,於日本少年院也有經歷相類似之討論,

因此以下將透過日本少年院相關資料之呈現與參考,以提供我國感化教育處所之 借鏡與改善參考。

第一款 日本少年院之沿革

日本少年院係依據 1949 年施行之《少年法》及《少年院法》(昭和 23 年法 律第 169 号,以下稱為「舊少年院法」)所設置,受法務省管轄的國立設施,設 置於各都道府縣廳所在地。少年院乃專門收容家庭裁判所裁定保護處分187之少年,

並以「保護」及「教育」為其核心,目的在於協助收容少年能夠健全適應社會的 矯正教育機構,故本質來說不同於以科處刑罰為目的的監獄。

然而,少年院法自 1949 年立法實施後 60 多年都沒有大幅度的修正過,直至 2009 年(平成 21 年) 4 月 2 日廣島少年院發生了院內一百多件院生受暴事件,從 而日本官方實施了多次改革會議,並具體提出改革方案188。如事發後隔年(平成 22 年),由日本法務省設置「少年矯正之專家諮詢會議(少年矯正を考える有識 者会議)」,並歷近一年的討論,提出當時少年矯正實務主要面臨的挑戰,並提出 六項具體建議:(1)必須徹底防止不適當的處遇;(2)處遇體制須更加注重近年之

187 係依據少年法第 24 條第 1 項第 3 號裁定之保護處分。

188 當時的法務教官以特別公務員暴行凌虐罪被判刑(平成 22 年(う)第 198 島高等裁判 所),並有 21 名職員遭到行政處分。參考自,陳慈幸,台日少年矯正教育改革與轉銜問題之挑 戰,軍法專刊,第 63:1 期,2017 年 3 月,第 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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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的特質;(3)社會對於少年院及少年鑑別所防止再犯的機能有很高的期待;

(4)必須確保人力的充足與培養;(5)關於處遇環境以及執行職務環境的問題;(6) 因應時代修正法令的必要性189。關於第六項修法必要性,則促使「少年院法案」

(閣法第 55 号)之少年院法修正法案,於 2012 年(平成 24 年)送交國會,並於 2015 年 6 月 1 日開始施行(平成 26 年法律第 58 号,以下稱為「新少年院法」)。

相較舊少年院法第 1 條僅簡略說明所收容者的範圍及機關的作用190,修正後 的新少年院法則有更明確的目的規定:「謀求少年院適當的管理營運,同時尊重 在院者之人權,採取符合其特性之適當的矯正教育等有助於健全成長之處遇,以 達成在院者之改善更生及順利復歸社會的目的。」

189 少年矯正を考える有識者会議,少年矯正を考える有識者会議提言―社会に開かれ,信頼の 輪に支えられる少年院・少年鑑別所へ,2010 年 12 月 7 日,第 6-11 頁。網址:

http://www.moj.go.jp/content/000058922.pdf(最近瀏覽日期:2020 年 2 月 23 日)。轉引自,謝如 媛,前揭註 99,第 299-300 頁。

190 舊少年院法第 1 條規定:「少年院收容家庭裁判所保護處分而移送之少年,及依少年院法 56 條之規定受刑之執行的少年,並對之施以矯正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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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 日本少年院之種類

舊少年院法191依年齡、犯罪傾向及身心障礙等情狀之有無,將少年院分為初 等192、中等193、特別194及醫療195四種類型;而新少年院法第 4 條,則將少年院劃分 為以下四種196

一、 第一種少年院:收容無身心障礙疾病的 12 歲以上 23 歲未滿之少年(排除第 種少年院涵蓋之少年)。

二、 第二種少年院:收容無身心障礙疾病,有犯罪傾向的 16 歲以上未滿 23 歲 之少年。

三、 第三種少年院:收容有身心障礙疾病的 12 歲以上未滿 26 歲之少年。

四、 第四種少年院:收容受刑罰之少年。

由前述少年院之分類可知,日本《少年院法》不論修正前後均以「身心障礙 疾病」作為處遇判斷依據,凸顯日本就身心障礙少年之輔助及資源等處遇需求有 獨立於一般少年之必要。又日本現行第三種少年院共有關東、京都、神奈川和宮 川等四所醫療少年院,前二所醫療少年院,較似「醫院」之性質,兼備精神科、

191 舊少年院法將少年院之型態規定於少年院法第 2 條。

192 初等少年院,收容無身心障礙疾病,12 歲以上至 16 歲未滿之少年。

193 中等少年院,收容無身心障礙疾病,16 歲以上至 20 歲未滿之少年。

194 特別少年院所,收容之對象則比較複雜,以無身心障礙疾病,然曾於初等或中等少年院收容 過、或有高度再犯傾向,16 歲以上至 20 歲未滿之少年。而若少年未滿 16 歲,但是少年院收容 之受刑者時,同樣也是在特別少年院所執行。

195 醫療少年院所,收容患有身心障礙疾病,12 歲以上至 26 歲未滿之少年。

196 令和元年版,犯罪白書,第 3 編,第 2 章,第 4 節(3)。網址:

http://hakusyo1.moj.go.jp/jp/66/nfm/n66_2_3_2_4_3.html(最後瀏覽日:2020 年 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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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矯正教育係以學科教育與職業訓練為主,且另有針對出院後之少年實施就業輔 導與賃居服務等程序200

一、 第一宿舍:以新入生與委員為分類基準。

二、 第二宿舍:以個別指導、內向、神經質、逃避性、社會適應力差者(低年齡、

智能障礙)為分類基準。

三、 第三宿舍:集團性指導、無偏差性格、外向、學習能力高(有升學希望) 為 分類基準。

四、 第四宿舍:集團性指導、無偏差性格、外向、愛表現性格為分類基準。

五、 第五宿舍:特別指導、自我中心傾向、外相、有攻擊性為分類基準。

第四款 第三種少年院

第三種少年院,即日本舊少年院法所稱之「醫療少年院」。日本官方報告研 究指出,近 30 年來少年院中身心障礙少年之比例有逐年增加的趨勢,其中又以 智能障礙為大宗(6.8%),其次為人格障礙(0.3%),再者為精神官能症(0.1%),且 智能障礙少年人數比例亦有逐年增加之傾向201,由此可知,智能欠缺及精神薄弱

200 陳慈幸,日本少年矯正處遇之探究──歷史演革與政策發展,月旦法學雜誌,第 220 期,

2013 年 9 月,第 227-245 頁。

201 分析自平成元年、平成 15 年及平成 30 年之矯正統計年報資料,少年院入院於平成元年身心 障礙者比例原有 3.6%,但至平成 30 年高達 22.6%,共激增了 19%;另,智能障礙入院者則從平 成元年的 2%,增加到平成 30 年的 6.8%,共提升了 4.8%。參考自,令和元年版,犯罪白書,第 4 編,第 10 章,第 2 節(2)。網址: http://hakusyo1.moj.go.jp/jp/66/nfm/n66_2_4_10_2_2.html (最 後瀏覽日:2020 年 2 月 25 日)。

http://www.moj.go.jp/kyousei1/kyousei_kyouse04.html(最後瀏覽日:2019 年 9 月 18 日)。

204 H1 教材,針對智能障礙者之專門醫療處置及相關處遇教材;H2 教材,針對情緒不成熟、

無法適應社會的少年,相關必要的、專門的治療教育;P1 教材,則是針對身體疾病之少年;

P2 教材,是針對肢體不方便少年所設計之教材;M1 教材,針對精神病患與疑似精神病患之少 年設計;M2 教材,則是設計給精神病質者與疑似精神病質者之少年。參考自,黃鴻禧,前揭 註 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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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故制定「第三種少年院之處遇方針」作為實務執行之參考資料205

第五款 小結

按日本新少年院法第 1 條,少年院應尊重在院少年的人權,並採取符合其 特質之矯正教育,以促進少年的健全成長之立法精神;及同法第 15 條第 2 項,

對於在院少年處遇,應活用各種專門知識與技術,根據少年身心特性及社會環 境等事項,考慮少年的最佳利益並因應其特性而加以處遇之規定,可見日本少 年院法相當重視「個別化處遇原則」,而要求各少年院須依據少年之特性進行處 遇,並透過少年之鑑別、個別「矯正教育計畫」的擬定,及類別化的少年院之 執行,使少年完成指定應實施的「矯正教育課程」,進而達到改善更生及順利復 歸社會之目的。而日本對於身心障礙犯罪少年即設立第三種少年院施以分類處 遇,並透過「醫療措置課程」,使少年在接受特殊矯正教育及專業的治療措施 下,能促使其能健全的復歸社會生活。

雖然日本醫療少年院之分類處遇目的是為了治療收容少年之身心疾病,但 診斷鑑定之標準卻成為一種問題,因為有些非列入精神疾病之「人格障礙」在 鑑定與治療上將面臨侷限。對於該等少年,即便可透過一些方法將其歸類在

「行為障礙」中,但在矯正處遇上,是否應施以特別的對待,抑或其仍可在非 醫療性的矯正機構中得到矯正,也是疑慮之一。故有論者認為,少年在接受處 遇時,應根據各個不同的少年的實際狀況,而非依據既存的診斷分類,以決定

205 中島学,改正された少年院法の運用状況とその課題,青少年問題,66 号(夏季),2019 年 7 月,第 27-29 頁。轉引自,謝如媛,前揭註 99,第 301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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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其最適合的處遇措施206

就該鑑定問題,我國少年矯正學校在實施特殊教育時亦將面臨,如認為 犯罪少年皆應被視為有「情緒及行為障礙」,但另有認為大部分的反社會行為 的青少年僅係社會適應不良(social maladjusted)的結果,因此並非所有的 矯正少年皆須受到特殊教育服務207。再者,若我國仿照日本設立醫療少年矯 正機構,應以「特殊教育法」或「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抑或何種鑑定 標準,決定收容處遇何種非行少年將成為一種問題,且受醫療收容的少年尚 有可能受到「標籤化」之影響,而恐被認定為「有病」,對其未來社會復歸亦 將造成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