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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奕理論是研究理性行為的重要模型之一,依據2005 年諾貝爾經濟學獎得 主Thomas Schelling之定義為正式參與競賽者對於自己或其他與賽者之抉擇,所 以是一門兼具理性與一致性的學問。25 博奕理論研究重點在於策略之選擇 (choice of strategy)而不是機會(chance),前者就像下跳棋,後者就像玩骰子。26

以理性為前提之上述四種貪污理論均不適合解釋本文所研究之全球反貪運 動。最明顯的原因在於行為者的動機。尋租行為與交易成本等二理論是建立在理 性人追求自我利益極大化之假設,然而全球反貪之主導者是非政府組織,其動機 無關自利,因此尋租與交易成本很明顯不適用於解釋反貪。剩下代理以及博奕等 二理論或有值得討論之處,因此分述如下。

第三節 代理理論之解釋力不足

代理理論的學術應用研究非常廣泛,最常應用的是企業管理學與政治學。晚 近國際關係學界應用之實例正逐漸興起。然而本文認為代理理論有其應用上侷限 性與理論上之缺失。因此,在上述尋租、交易成本、代理理論、以及博奕理論等 四者,以代理理論對於官員貪污行為的解釋力最弱。

國際關係學者Nielson & Tierney研究主權國家如何控制世界銀行,以促使世 界銀行改變其先前刻意漠視環保之貸款政策,為應用代理理論解釋國際關係之代 表性著作之一。27 惟該文係以主權國家與政府間國際組織為對象之主理人與代 理人模型(P-A Model),本文則是探討人民與貪官之代理關係,對象有別,而且人 民是否允許官員從事非法行為頗值得懷疑。

25 T. Schelling. The Strategy of Conflict (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60), p. 24-25.

26 The Royal Swedish Academy of Sciences, Robert Aumann’s and Thomas Schelling’s Contributions to Game Theory: Analyses of Conflict and Cooperation. Retrieved December 21, 2009, from http://nobelprize.org/nobel_prizes/economics/laureates/2005/ecoadv05.pdf, 2005.

27 D. Nielson and M. J. Tierney, “Delegation to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Agency Theory and World Bank Environmental Reform.”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No. 57, 2003, p. 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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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表分析比較代理理論在國際關係之解釋力。代理的前提是人民與政府之間 存在委任關係(與「控制與服從的關係」同義詞,以下同),而且必須是「真實的」

委任關係(bona fide delegation)。非民主國家,包括極權與共產體制,其人民與政 府之間的委任關係只是一種語意上的詭辯,現實上不存在真正的委任關係,因 此,拿西方的代理理論探討非民主國家的政治問題就犯了桔逾淮為枳的理論移植 誤謬。就算是名義上的民主國家(mominal democracies),例如許多拉丁美洲、非 洲國家、以及前蘇聯之轉型國家,空有形式上的民主,但是國家資源與財富掌握 在極少數菁英統治階級手中,每次選舉之後政權的移轉只不過是從這個菁英家族 交接到另一個菁英家族,少數統治多數的本質不變,選舉成了保護既得利益者的 護身符。因此,名義上的民主國家也欠缺真正的代理關係。經過真實委任關係之 檢驗,刪去非民主國家與名義上之民主國家之後,只剩下美、歐、日等民主鞏固 國家(consolidated democracies)可以適用代理理論。鞏固的民主其標準在於行為 上、態度上、以及國家組織架構上三者均滿足以民為主之認知與實踐。28 在適 用對象上欠缺普遍性之理論,相比之下就不如尋租與交易成本二理論有說服力。

28 J. J. Linz and A. Stepan, “Toward Consolidated Democracies.” Journal of Democracy, Vol. 7, No. 2, 1996, p.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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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lity)

透明度 強 普通 弱 視情況而定 弱

代理人之 利益取向

自利 自利 自利 自利 利他

最大的缺 點

無法解釋刑 罰(尤其是 死刑與終身 監禁)

同左 同左 欠缺可責性 欠缺可責性

代理理論 之解釋力

強 普通 ●弱 視情況而定 ●無從解釋

資料來源:本文作者自行整理

1935 年美國傳播政治學者Lasswell出版之政治學經典專書,對於政治之定義 為「政治是什麼人?得到什麼?什麼時候得的?如何得之?」(“Politics is who gets what, when, and how.’)。29 然而,就算是可以將代理理論運用於民主鞏固國家,

代理理論仍有三點無法彌補之缺失。第一,無法確認誰才是真正授予代理權之 人?第二,授予代理權之範圍與內容為何不明確?第三,代理人內部如何分工無 從解釋。

人民之於政府是基於社會契約論,人民賦予政府某些權力以交換安居樂業。

人民與政府僱用之公務員的代理關係則是不明確。公務員有兩類:一是民選官 員;另一類是非民選官員。民選官員由人民選舉產生,然而當選後的代理關係是 多對一而非一對一,換言之,多數人共同委託一位代理人(民選官員)從事代理行 為,形成複數主理人(multiple principals)問題。30 吾人可以合理的推斷,在反貪 議題上,全部選民均一致要求當選者清廉從政、不可貪污。但是事實上,選舉行 為一旦完成,則控制與服從關係就脫勾了,當選者既無從得知誰才是他的主理 人?也不必在乎個別的選民,只要針對特定選區與金主進行所謂選民服務即可。

為取得連任所需政治獻金或是卸任後生活安排,貪污似乎成為民選官員的選項之 一。

Nielson & Tierney認為代理模型並不如想像中單純,除了主理人與代理人的

29 H. D. Lasswell, Politics: Who Gets What, When and How : Peter Smith Publisher, January, 1990.

30 D. Nielson and M. J. Tierney, op. cit., p. 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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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關係之外,還存在三個中介變數,(一) Collective action (主理人之集體行 動);(二) Multiple principals (複數授權人);(三) Agent proximity (代理人之授權層 次與距離)。31

對於第二類非民選官員,其代理關係就更複雜籠統了!理論上,人民授權政 府,政府授權非民選官員,然後依據科層體制由上而下逐級授權,所以在漫長的 授 權 鏈(long chain of delegation) 上 , 理 論 上 人 民 是 最 終 的 主 理 人 (ultimate principal)。32 事實上不然。掌握行政資源分配之官員很少會自認為應該接受人 民的控制,反而是以父母官自居,認為分配資源給人民是施恩或德政。在系統性 貪污的國家,貪官形成利益集團,不論是裙帶關係或利益交換,憑恃的是上下左 右的包庇。如果說存在代理關係,應該是貪官之間的交叉代理關係。「為人民服 務」僅僅止於官員口頭上宣誓人民是最終主理人,但是實際上欠缺有效的控制與 服從關係。此外,主理人委託代理人從事之代理行為,在認知上以合法行為為限。

貪污是明顯違法又違背主理人本意之行為,很難想像有那一個正常、有理性之主 理人會委託他人從事損人不利己之事。

官員的集體受賄行動可視為系統性貪污,這種上下交相賊的自利行為是代理 理論所無從解釋。Gordon Tullock與Susan Shirk不約而同認為貪污是促進經濟發 展的手段,最終目的是維繫現存政權。Tullock以中國歷史為例,他發現由於中國 官吏奉給微薄不足以養家活口,大多數中國皇帝對於臣子的貪污視而不見,以換 取臣子對朝廷之忠誠。33 Susan Shirk則研究現今中國之發展途徑,她發現中國政 府默許貪污行為是合理的推測,因為高層運用選擇性執法,可以讓未曝光官員心 生感激而換取其忠誠。34 換言之,以官員對於現存政權之忠誠做為最高利益而 容忍有限度的貪污似乎是中國歷朝迄今的一慣性作法。

Acemoglu & Verdier主張貪污是與經濟發展相伴相生而不是手段。他們的研

31 Ibid., p. 241.

32 Ibid., p. 249.

33 G. Tullock, op. cit., p. 97.

34 S. Shirk, The Political Logic of Economic Reform in China Berkeley and Los Angeles (California: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93), pp. 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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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發現貪污反映的是經濟活動的活躍度。一國公務員同工同酬之制度下,貪污是 肯定政績的另類獎勵。35 由此可推論GDP越發達的省縣,貪污越嚴重。他們認 為反貪固然是施政選項之一,但是代理成本太高,事實上窒礙難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