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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性—切斷賄賂供應鏈的第一部成文國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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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國際透明組織運用跨國倡議網絡推動全球反貪運動有無過人之處。至於規範內 容之驗證則是以反推的方式,針對OECD反賄公約之重要規定,逐一檢視國際透 明組織的影響力。檢視的內容以時間為序,1993 年國際透明組織創立開始,直 到 1999 年OECD反賄公約生效,六年間有哪些關鍵事件(key events)是歸功於國 際透明組織之貢獻以致於寫入該公約。國際透明組織與其他重要國際社會成員 (其實就是美國與世界銀行)之分進合擊,以致產生的匯流效應(congruent effect) 也將

強權國家是國際關係的既得利益者,通常傾向於維持現狀。後冷戰時期,前 蘇聯解體,美國成為全球唯一超級強權,原本有維持現狀的優勢。但是受限於國 內立法「海外貪污行為法」之規定,在美國紐約證交所上市之公司均不得向外國 政府官員行賄以換取商業契約或其他商業利益。眼見其他國籍企業以行賄為慣用 手段 美國企業深感不公平競爭,於是向美國政府遊說施壓,希望已開發國家均 能一體遵守遊戲規則(level the playing field)。美國國會於 1988 年綜合貿易法案即 附帶決議要求行政部門將禁止行賄外國官員列為外交政策,但是一直到1992 年 民主黨籍柯林頓政府主政後,在國務卿Warren Christopher支持與助理國務卿 Daniel Tarullo的主導推動下,正式成為美國外交政策的一環,而且主戰場鎖定有 富國俱樂部之稱的OECD。4

。立法排 序最前的是 1996 年美洲國家組織之反貪公約,依次是 1997 年簽署之 OECD 反 賄公約、歐盟通過之執委會公約、2001 年南部非洲發展共同體(SADC)通過南部 非洲發展反貪議定書、2003 年非洲聯盟(AU)通過之預防反貪公約、以及同年聯

一併闡明之。

第一節 重要性—切斷賄賂供應鏈的第一部成文國際法

下表臚列後冷戰時期國際組織通過有關反貪之六項重要成文國際法

4 Larson, “US Policy on Corrupton.” In K. A. Elliott, ed., Corruption and the Global Economy ashingon, DC: Institute for Internatinoal Economics, 1997), p. 238.

A.

(W

‧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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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國大會通過UN 反貪公約。這六項國際法文件除了聯合國反貪公約是全球性文 件,其他五項均有強烈地域 際規範的簽約國有部份的重覆

容也是大同小異,顯示全球各國對於反貪議題有高度認同感。但是受限於國際無 政府狀態,這些國際法大多缺乏強而有力的執法。換言之,現階段對大多數主權 國家而言,反貪國際法與國家實踐是脫勾狀態。

其中唯一能超越話語上的宣式作用之國際法只有OECD 反賄公約,其屬性 也最特別。其簽約國以已開發國家為主,全球絕大多數的跨國企業是以這些已開 發國家為總部,向海外進行投資。公約中禁止行賄的規定就是經過刻意之機制,

以切斷跨國商業賄賂之供應方為目標。這正是柯林頓政府時代以來美國外交政策

之 際透 年之崛起,在時機上與功能上,恰好發揮與美國

政府分進合擊的互補作用。1990 年代一個全球強權與一個國際非政府組織之聯 盟關係,為全球反貪運動創造一連串的關鍵事件,進而促成

性。這些國 性,規範內

明組織1993 目標,而國

OECD 反貪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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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 OECD 反賄

約生效

2005

UN 反貪公約 生效

7:國際反貪公約立法歷程(1996-2009)

資料來源;BIAC,Anti-bribery Resource Guide,

http://www.biac.org/pubs/anti-bribery_resource/section_1.htm

1996 OAS 通過 反貪公約

1998

委會公約(刑 事與民事) 歐盟通過執

2001

SADC 通過南 反貪議定書 部非洲發展

2003

AU 通過非洲聯盟預 防反貪公約

2003

UN 大會通過 UN 反 貪公約

1997 OECD 通過 並簽署反賄 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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