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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可責性政治軟弱無力時,運用人氣政治與切身性政治似乎比較發揮影響

作策略。選民對於外國政府官

力鏢模式」比較有說服力。當可責性政治無法發揮預期效用時,國 透明組織移轉遊說與施壓目標,從開發中國家轉移到已開發國家,1997 年促 之跨國商業賄賂鏈,這證明是 個可行而有效的反貪路徑,也為 2003 年通過之聯合國反貪公約與其他同屬性 之其

國際非政府組織常見以單一議題建構跨國倡議網絡,這種理念型的社會運動

,行動方向也隨之改變。例如環保不一定反核,

年 月 日聯合報引述美國華盛頓郵報報導,一向激進之環保團體綠色 和平組織倫敦分會前負責人表示已不再反對增建核能發電廠。全球暖化的大問題 力 人氣政治是爭取改善國家形象的同義詞,先前的研究忽略了國家與國家之間 競爭形象的重要性。本研究發現,當貪污程度成為主權評等的參考數據之一,反 貪成效與吸引外資建立有效的連結,促使開發中國家正視反貪的重要性。由此可 證,鼓勵比責難更有助於國家改變行為。

切身性政治是另一個先前研究者忽略的重要運

員收賄的感受是遙遠而陌生的。但是當國外行賄涉及國內企業,甚至國內政治醜 聞,則選民反感變得親近而迫切。民主型國家對於民意敏感度甚高,尤其執政黨 有任期限制與改選壓力,當民意匯流形成重大壓力時,反貪議題會躍升為優先公 共政策,執政者為回應民意,宣示反貪政策或簽署反貪公約乃成為優先選項,藉 此轉移公眾注意力。以簽署 OECD 反賄公約作為回應民意,未必是執政者的真 心誠意,但卻是政治人物自認成本最小的解決方案。

本研究第貳章第五節之基本回力鏢模式,不適用於全球反貪運動,反而是同 節「修正之回

成 OECD 簽署反賄公約,從供給面切斷骯髒聯盟 一

他反貪國際立法(請參見本研究第伍章第一節)鋪陳了有利環境。

第二節 研究心得

並不是鐵板一塊,當知識變動時 2009 11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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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兩害相權取其輕,部分環保人士勉強接受核電廠是減碳的選項之一。

反貪固然是普世價值,但是如果把貪污視為單純的道德問題,則易陷於道德 與非道德的二分法。衛道人士固然佔在道德的制高點,但是誰比較有道德的爭論 反而模糊了反貪焦點。然而當菁英份子把貪污重新定位為發展問題,並且願意主 動向

力鏢模式—以北方國家為目標

(Boomerang Pattern),由各國內之個人或非政府組織向外傳遞資訊,再由外國非

鏢模式的問題發源 跨國行賄與受賄雙方釋出善意,共同合作解決賄賂問題,則各利害關係人基 於平等的遊戲規則,合作的意願就會大為增加。

在自由開放的市場上,貪污會增加成本,不是供需雙方之最佳選項。但是國 際市場的重重非貿易障礙提供受賄者趁機索賄的機會,此時行賄者基於自利,行 賄成為必要的手段之一。某些國家容忍企業行賄外國官員正是自利的表現,若一 兩個國家片面禁止行賄反而提供競爭對手的有利優勢。國際透明組織崛起的貢獻 之一是打破維持現狀的跨國骯髒聯盟。北方國家是跨國商業賄賂的主要供應方,

能做到邀請北方國家共同改變行為準則是國際透明組織的重大貢獻。針對國際透 明組織倡議之全球反貪運動,本文研究之主要發現,依先理論後實證之順序分別 歸納如下。

一、 獨特的回

二次大戰後全球反貪運動是以非政府組織為核心,尤其國際透明組織幾乎是 全球反貪運動者的同義詞,沒有國際透明組織就很難想像後來的 OECD 反賄公 約與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單一之國際非政府組織居然可能促成國際規範之改變,

這在現代國際關係史上寫下公民社會的新頁,畢竟全球議題例如環保、人權、婦 權、以及反地雷公約等均是多個國際非政府組織的共同努力,透過回力鏢模式

政府組織向政府間國際組織或強權國家遊說,轉向目標國政府施壓或談判,這種

銷轉進口的跨國 促成許多全球議題

外 遊說行動有效 成為國際焦點。

回力鏢模式套用到全球反貪運動則需有所修正。傳統回力

K. Lundberg, High Road or Low? 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 and the Corruption Perceptions Index, 2002, p.8. Retrieved December 11, 2009, from

12 聳動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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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直接被害人就缺乏感人之新聞題材,也就不容易受到全球媒體的關注。

二、 開發反貪工具、建立反貪話語權

國際透明組織自我定位為以反貪為單一議題之非政府組織,其建立聯盟 (co

貪污認知指 數做為各國債信之評量標準,促使開發中國家把受外資歡迎的程度當做一個重 泛運用國際媒體之影響力,快速傳播貪污嚴重性,讓各 國閱聽人感同身受,產生迫切改革的認同感。

alition-building)其實就是Keck & Sikkink共同創造的專業術語—跨國倡議網 絡。13 國際透明組織一方面定期發布各主權國家之貪污認知指數(CPI),促使各 國之間發生微妙之比較與心態;另一方面主動向世界銀行建立伙伴關係。從代 理理論來解釋,世銀代理人,背後的金主(委託人)是主權國家,國際透明組織 等於是與主權國家建立不言而喻的夥伴關係。

國際透明組織迥然不同於其他對抗型的非政府組織,在廣泛邀請跨國商業賄 賂鏈的供需雙方坐下來討論反貪議題的過程中,該組織以創新手法,開創了人 氣政治與切身性政治。前者是鼓勵國際市場上的信用評等機構運用

要施政目標。後者是廣

顯然包裝議題也是國際透明組織之強項。他把反貪運動定位為超越道德層面 與法律層面之發展層次與國家形象層次。越是清廉度高的國家就越受到外資青 睞,以外資做為當政者之政績指標,既滿足了經濟發展之需求也鞏固了政權的 合法性。換言之,國民福祉與政客自利二者巧妙的形成互補互利的現象,自然 有助於說明主權國家之政府為什麼願意接受國際透明組織之反貪運動訴求。

三、 主權國家的自利與理念變遷

改變國際規範需要改變現狀。從簽署 OECD 反賄公約的立法過程與生效後

13 M. E. Keck and K. Sikkink, op. cit., pp. 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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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監督機制來看,大部份主權國家是言行不一致的。2009 年國際透明組織公布 之各簽署國執法進展報告認為,38 個簽約國之中,僅有德、挪、瑞、美等 4 國 被列為積極執法國家。換言之,34 國的反貪承諾與實踐之間有巨大落差。其實 國家做出反貪承諾並且簽署 OECD 反賄公約有其時空背景。最有力的解釋是國 家因為自利與理念交互作用而改變國家偏好。

言行脫鉤的主權國家歷經否認—抗拒—談判—認同—改變—集體行動等階 段有其自利考量。當 1977 年美國首先以國內法禁止企業向外國官員行賄,其他 已開發國家選擇維持現狀。1993 年柯林頓政府主政之後,原本抗拒改變的歐盟 面對國內與國際雙重壓力,放棄抗拒,轉而承諾加入反貪之集體行動,有許多國 家是基於自利考量,藉由政策性宣示反貪回應民意壓力。當宣示性言詞遭到外界 的質疑與挑戰時,選擇性的採取行動是自利型的回應方式之一。然而,另外有一 部分國家則是改變認同,從理念上擁護反貪之必要性。不論是選擇性的回應或是 理念上的認同,對於國際間推動反貪倡議網絡均具有正面的意義。

四、 創新的貪污分類

創新的貪污分類—就貪污的類別而言,本文以是否本於職務範圍之行政行為 與決策,區分為「本務型貪污」與「非本務型貪污」兩類,更有利於解釋貪污與 經濟發展的關係(具體異同之比較請參見下表)。本務性的貪污是工作上為所當為 但是收取正常薪資以外之報酬,大多數是中低層官員之例行公務,比較少涉及重 大政策與施政,因此從國際法的立法趨勢而言,正朝向有條件的從寬處理;非本 務性的貪污則是工作上為所不該為,而收取報酬作為對價,常見於有決策權之高 層官員之決策行為與重大施政,由於該決策與施政之公益性質顯著,也對市場機

價 制

本文分類的理由,是前者是一種廣義的管銷費用,也可以說是企業支付市場 格的交換行為,允許跨國企業招待外國官員出國考察訪問是一種合理的行銷手 發生重大影響,因此宜嚴格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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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與其遮遮掩掩不如合法化以利政府與利害關係人(股東)監督,也有利於政府 效率與經濟發展;反觀後者則

官可能因受賄而改變決策,扭曲了自由競爭的市場機制、變相鼓勵企業從事不 具生產力之尋租行為、也可能造成政府浪費鉅額公帑購買不必要或不合適的設 備。14 美國 1 污行為法與1998 年O 賄公約的立法與修法過程 即顯示國內法與國際法均同步趨向於嚴懲非本務型貪污的同時從寬處理甚至明 定具體抗辯事由以允許有限度之本務型貪污。1

是權力不當干預市場機制,涉及官員之違法濫權,

977 年海外貪 ECD反

5

14 M. Pieth, ration to Combat Corruption.” K. A. Elliott ed., Corruption and the Global Econom stitute for International Economics, 1997), p. 119.

15 例如美國國會通過之 1988 年 FCPA 修正案明定,如果受賄行為在該外國官員之國家係合法行

為或是企業給付之費用是專為行銷之支出者均構成合法之抗辯事由。以上二事由為本務型貪污

合法化開了後門,也顯示美 同某些有限度的潤滑支出(Grease Payment)是有必要

USDOJ, 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 Antibribery Provisions.

Retrieved December 18, 2009, from http://www.usdoj.gov/criminal/fraud/docs/dojdocb.html, 2009.

“International Coope y (Washington, DC: In

國立法部門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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