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難以具體證明的社會現象。

次級資料之運用乃學術研究趨勢,現今學術研究已朝向問卷設計(survey design)與資料分析(data analysis)二元化之發展。第一手資料的取得由專家進行 調查與整理,然後供其他學者進行後續的分析研究,這既是學術上必要的分工也 是專門化的體現。事實上,許多社會科學研究,基於以下三原因,必須從事次級 資 料 之 研 究 。 研 究 人 員 基 於 概 念 與 實 質 上 之 理 由 (conceptual-substantive reasons ), 無 法 回 溯 歷 史 取 得 第 一 手 資 料 。 其 次 , 基 於 方 法 論 之 理 由

(methodological reasons),多元運用廣泛而大量的第一手資料便於避免誤差或偏 頗。第三、基於經濟理由(economic reasons)—大量訪談非常耗時而昂貴。當然次 級資料也有其先天的三個侷限性,包括:(一)無從控制第一手資料之代表性與精 準度、(二)取得第一手資料有困難、以及(三)其後之研究者欠缺足夠資訊以 至於不了解第一手資料之搜集過程與方式。45

第五節 本文研究方法之貢獻

本文作者在研究本主題時,在取得第一手資料(primary data)方面有顯著進 展。首先在深度訪談方面,有別於同議題之其他作者進行之一次性面談,本文作 者針對同一研究問題,分別詢問兩位以上關鍵人物以利交叉比對內容,並且針對 一個問題再三詢問同一位受訪者。例如本文作者與國際透明組織共同創始人之一 Jeremy Pope 以及前總部倫理委員會委員暨加拿大分會創會主席 Wesley Cragg 均 分別有多次電子郵件溝通記錄,深入研究Pope 去職原因與該組織總部內部政策 路線之爭的相關性以及後續影響。

Corr & Lawler研究發現,告密者或不爽的離職員工是向主管機關提供線索,

45 C. Frankfort-Nachmias and D. Nachmias, Research Methods in the Social Sciences (London: Arnold, 5th edition, 2003), pp. 305-308.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檢舉公司違反美國海外反貪行為法的的重要來源。46 大多數在職者,基於本位 主義或畏懼迫害,有的選擇沉默或逃避,有的甚至粉飾太平成為共犯結構的一份 子。因此,訪談窩裡反當事人是研究內部問題的契機。本研究訪談的過程中,國 際透明組織柏林總部現任主管與工作人員之回應不甚積極,例如媒體與公關經理 (Media and Public Relations Manager)Gypsy Guillén Kaiser對於本文作者先後多次 詢問均未做回應。反而是已去職之Jeremy Pope(紐西蘭籍)、Fredrik Galtung(挪威 籍)、Wesley Cragg(加拿大籍)等三人多次回應迅速而積極。許多文獻資料透過以 上三位內部人士的補充與銓釋,呈現出更生動的場景與故事性,更能掌握國際透 明組織領導全球反貪運動的真實風貌。

其次,在深度訪談的過程中,本文採用調查式追蹤訪談法,先搜集既有文獻 資料,根據書面資料向引述對象查證,並且另行向當事人或其他相關人士進行多 元查證。例如葡萄牙籍學者Luís de Sousa提及各國分會對於柏林總部集權作風之 不滿以及對於共同創始人Peter Eigen之個人主義之批判。47 根據de Sousa文中引 述哈佛大學甘迺迪政府學院案例研究中心前研究員Kirsten Lundberg女士 2002 年 撰寫之訪談案例,本文作者以電子郵件連絡上現在紐約哥倫比亞大學任職之 Lundberg女士查證其訪談確實性。48 另一方面,分別向Peter Eigen本人、以及 Jeremy Pope、Wesley Cragg等人,查證文獻中對於總部管理作風與個人領導風格 批判之正確性。再從Wesley Cragg提供之國際透明組織高層主管之間電子郵件與

46 “Violations of the FCPA are generally brought to the attention of authorities by whistleblowers or disgruntled former employees.” P. X. Delaney, Transnational Corruption: Regulation Across Borders. (Sydney: Asia Pacific School of Economics and Government, the Australian National University, 2006), p. 32. 轉引自 C. Corr and J. Lawler, “Damned If You Do and Damned If You Don't? The OECD Convention and the Globalization of Anti-Bribery Measures,” Vanderbilt Journal of Transnational Law, No. 32, 1999, p. 1249.

47 L. de Sousa, 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 in Search of a Constituency: The Franchising of the global Anti-corruption Movement (Sydney: Asia Pacific School of Economics and Government, the Australian National University, 2005), pp. 24-25.

48 L. Lundberg, 深度訪談 Personal Communication: RE: Ph. D. dissertation-Ernie Ko. E. Ko ed., 2009年11月12日。有關Lundberg女士一次性訪談國際透明組織之個案研究內容已刊於哈佛大學 甘迺迪政府學院之案例中心 K. Lundberg, High Road or Low? 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 and the Corruption Perceptions Index. Retrieved December 11, 2009, from

http://www.ksgcase.harvard.edu/casetitle.asp?caseNo=1658.0, 2002. Lundberg女士在回函中表示因 時間已久,個人已不復記憶,但建議本文作者參考其當初留下之個案研究。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內部文件,例如2002 年 9 月 6 日標題為「理事會傳閱信 2002 年第 33 號—倫敦 與柏林之間的斡旋」(Board Circular #33/2002 -- Mediation between London and Berlin)之內部機密文件,內有內部調查全文與建議,可以藉以判讀該組織高層之 間的意見分歧之處與後續影響。49 凡有疑問之處,本文作者均不厭其煩的回頭 向當事人查證。

本研究訪談對象與回應方式請詳見文末之附表一。訪談對象之選擇首重資格 標準(positional criteria),輔以滾雪球取樣(snowball sampling)標準。資格標準設定 之客觀條件為曾參與國際透明組織創建之當事人。如果研究議題之當事人樣本不 足則採取滾雪球取樣。例如美國資深官員Stuart Eizenstat 在深度訪談中提及之其 他當事人包括Alan Larson 以及國際透明組織美國分會人員均先後成為本文訪談 對象。

本文進行多次性深度訪談與調查性追蹤訪談的用意在挖掘更周全的第一手 資料,避免受單一訪談對象之誤導。總計本文作者曾嘗試向22 位與研究主題相 關之「內部人士」,包括美國政府前資深官員、國際透明組織共同創始人與柏林 總部人員,提出多次訪談要求,並且對其中13 位有實質回應之當事人進行了面 訪、越洋電話、電子郵件等多種形式之溝通訪談(名單詳見附表一)。訪談目的不 是進行歷史人物之騭罰臧否,而是積極查證與了解重要事件來龍去脈。

外國學者既有之研究,多過度仰賴文獻搜集分析,也就是以國際透明組織反 貪成效為果,運用文獻反推其成因,這種研究途徑固然有所本,但是可能流於以 成敗論英雄之結果論,也可能忽略事件背後之人文因素。本文則是兼用文獻與第 一手訪談,深入分析該組織重要事件之幕後人的因素,然後解釋該事件對於全球 反貪運動之後續影響。簡言之,本文刻意避免以果論因之反推誤謬,並且特別留 意既有文獻研究者在引用第一手資料之差異性,並且從研究方法與結論二途徑比 較其異同,盡量避免受制於第一手資料之誤導與偏頗。

49 W. Cragg, 深度訪談 Personal Communication: Re: Ph. D. dissertation-Ernie Ko (3). E. Ko ed., 2009 年 11 月 26 日。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接受訪談之當事人多人均年逾古稀,例如Peter Eigen 與 Jeremy Pope 兩人均 出生於1938 年,本文作者於 2009 年分別進行電子郵件訪談,按現有文獻並無兩 人同時針對國際透明組織內部之分裂與出走議題進行各抒己見的紀錄。本文訪當 事人談內容具有一定程度之學術創新性。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第貳章 文獻探討與理論架構

1997 年 9 月世界銀行首度公開定義貪污為「以公權力謀取私利」。1 這種定 義在法律上是不確定的法律概念,不符合罪刑法定主義,但卻是多數國際政治經 濟學(IPE)學者認同的定義。2 這種寬鬆的定義固然常引起爭議什麼是私利?然而 其優點是容易理解、便於作為可操作定義(operationable definition)以從事學術上 之研究。

學者間對於貪污之分類頗為多元,有分為小貪(petty corruption)與大貪(grand corruption)、有個別貪污(individual corruption)與結構性貪污(grand corruption)、 政 治貪污(political corruption)與商業貪污(business corruption)。3 貪污之諸多行為態 樣之中,最常見的是賄賂(bribery),行賄者給付或期約利益,以換取受賄者提供 之利益。行賄者與受賄者之間存在的是互惠式的交易行為(reciprocal exchange),

受賄者通常是掌握分配資源權力的官員,表面上看來貪官出賣的公共資源,但在 心理層面,貪官是出賣了自身對職務的忠誠(honesty),以換取行賄者對貪官之信 任(credibility)。簡言之,賄賂兩造的媒介最常見的是金錢或有市場價值之物質利 益。

本文重在探討非國家行為者如何在全球反貪議題中改變國際關係,而不是貪 污之犯罪態樣研究。因此,本文對於貪污之操作型定義係循世界銀行之「以權謀 私」,並且將貪污與賄賂二者視為同義詞,以利系統性分析全球反貪運動之行為

1 原文貪污定義為“Using public office for private gains.” The World Bank, “Anti-corruption Policies and Programs: A Framework for Evaluation,” Vol. 1. Retrieved February, 2009, from http://web.worldbank.org/WBSITE/EXTERNAL/WBI/EXTWBIGOVANTCOR/0,,contentMDK:21 440877~isCURL:Y~menuPK:1977002~pagePK:64168445~piPK:64168309~theSitePK:1740530,00.

html, 1997.

2 K. A. Elliott, “Corruption as an International Policy Problem: Overview and Recommendations,” in K. A. Elliott, ed., Corruption and the Global Economy (Washington, DC: Institute for International Economics, 1997), p. 177; A. Schleifer and R. Vishny, “Corruption,” 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s, Vol. 108, No. 3, 1993, p. 599.

3 The World Bank, “Governance and Anti-Corruption.” Retrieved February, 2009, from http://web.worldbank.org/WBSITE/EXTERNAL/WBI/EXTWBIGOVANTCOR/0,,menuPK:174054 2~pagePK:64168427~piPK:64168435~theSitePK:1740530,00.html, 2009.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者、倡議策略以及其影響力。

全球反貪運動在國際關係領域可以從國際關係理論、貪污成因、貪污當事人 (亦即國家之代理人—公務員)等三個層面勾勒一個循環系統之研究架構。現有的 學術研究均已分別在這三方面有所著墨,其中較少人有系統的探討反貪與國際關 係的關係。更進一步言,尚無學者從事以上三個層面之理論統合。本文分別在這 三方面之理論進行彙整與批判,然後在第五節進行整合性之理論統合,重建一個 簡約而有說服力之理論架構以鋪陳本文之敘事邏輯,並且在第參章以後以國際透 明組織為中心,逐次提出案例分析以印證理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