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9:OECD 反賄公約與 UN 反貪公約比較表(2009 年 12 月 31 日止) OECD 反賄公約 UN 反貪公約 英文全稱 OECD Convention on

Business Transactions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Combating Bribery of Foreign

Public Officials in International

against Corruption

通過日 21November 1997 31 October 2003 生效日 15 February 1999 14 December 2005

總部 巴黎 紐約

執行監督單位 Working Group on Bribery in Conference of the States Parties International Business

Transactions

(CoSP) and the UN Secretariat 簽約國 38(30 OECD 會員國、8 非會員 140

國)

批准國 38 137

原始提案國 美國 美國

主要內容 禁止本國企業向外國官員行賄 同左 公約成效 1. 切斷供應鏈

本國企業外國官員行賄

1. 第一份具拘束力之全球性 2. 建立全球各國反貪共識 2. 推動已開發國家立法禁止 反貪公約

監督執行機制 強 弱

國http://www.unodc.org/unodc/en/treaties/CAC/signatories.html

對 成效不彰之原因等兩

方面進行分析,藉此凸顯全球反貪運動在督促主權國家改變言與行之困難度。

資料來源:作者整理自OECD

http://www.oecd.org/document/21/0,3343,en_2649_34859_2017813_1_1_1_1,00.html, 聯合

第三節 脫鉤現象

檢驗全球反貪運動成效的指標之一是執行成效。本節從國際透明組織如何針 OECD 反賄公約之各簽署國執行成效評估以及多數國家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徒法不足以自行。國際法與國內法不同之處在於前者欠缺一個統一而有力的 執行機制,必須依賴各國自律。1999 年生效的OECD反賄公約,似乎仍走不出紙 上談兵的階段。如果以五年為一個時程來檢視行賄國的反貪成效,結果多半是令 人髮

努力反貪以免阻礙良治與可責性,而工業化國家的公司仍是向高度貪腐國 行賄

指失望的。2004 年 10 月 20 日國際透明組織發布貪污認知指數(CPI)的新聞 稿指出,包括伊拉克在內,原油盛產國之貪污程度普遍嚴重,「石油業的收入大 量流入西方企業高層、仲介人、以及當地政府官員的口袋」,該組織呼籲OECD 會員國依據反賄公約規定,履行義務禁止在海內外行賄。28 2009 年 11 月 17 日 國際透明組織發布年度CPI新聞稿中指出,從全球金融海嘯中復原之道,是要求 各國更

的來源,某些屬於高清廉度的國家則是跨國賄款與失竊資產的秘密金融中 心。29 國際透明組織暗指的對象是瑞士與新加坡等國。

欲探索反貪運動為什麼在國際社會蔚為風潮,就要先了解貪污有多嚴重。全 球化時代的領土與主權概念是擋不住跨國經濟活動。正面的經濟活動包括貿易自 由化與企業跨國化;負面的經濟活動則包括貪污、洗錢、販毒、與走私等等。因 此國內問題非常容易延伸成為跨國問題。當行賄與受賄的供需行為出現在兩個以 上的國家,就需要跨國連繫。

不論是研究國內的貪污現象或是跨國貪污,都有一個先天上的限制,那就是 很難取得宏觀的量化數據。至於具體個案則只能突顯貪污現象的存在而無法依此 推論該國之貪污案件與貪污程度。因此,研究貪污只能從主觀的感受(subjective perceptions)去描述某個國家的受賄或行賄程度。這種感受的來源是專家之評估 (expert Assessments) 、 或 是 國 際 商 務 人 士 問 卷 調 查 (surveys of international

ockets of western oil executives, middlemen and local officials.” 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 Corruption is rampant in 60

from http://www.ti-taiwan.org/ch.files/doc.files/TICPI2004.doc, 2004.

29

http://www.transparency.org/news_room/latest_news/press_releases/2009/2009_11_17_cpi2009_en,

28 “…public contracting in the oil sector is plagued by revenues vanishing into the p

countries, and the public sector is plagued by bribery, says TI. Retrieved December 14, 2009, 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 Corruption threatens global economic recovery, greatly challenges

countries in conflict Retrieved December 27, 2009, from November 17, 2009.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businessmen),回收問卷經由進行綜合分析之後得出的量表就是各國貪污程度的 比較表。

既有文獻顯示迄今有四類組織或個人進行以主權國家為單位之各國貪污程 度之評量研究。第一類是非政府組織,以國際透明組織發表之年度貪污印象指數 (CPI)為代表,該指數是最常被引用的數據。第二類是國際組織的研究,例如世 界銀

爭議,本章擬從行賄方的自律行動的角度,探討已開發 國家

對於行賄者之海外行賄行為是否採取有效遏止 措施

行每兩年一次的治理指數。第三類是風險評估公司為國際商業投資人進行的 國別風險分析研究。第四類是學者或學術機構自行研究發表的各國貪污程度排 序。

以上四類發表的各國貪污程度排行榜種類繁多,但是彼此差異性頗小。

Kimberly A. Elliott研究以國際透明組織與ICRG二者進行統治學上之線性因果關 係分析,發現二者的相關係數均在 0.88 以上,意即百分之八十八的機會二者對 於 同 一 個 國 家 的 貪 污 程 度 評 量 數 據 是 相 同 的 。 30 這 種 近 乎 線 性 重 合 (multicolinearity)的高度相關性說明受訪者「英雄所見略同」,另一種可能性則是 二者的資料來源相同,於是產生統計學上之內生性(endogeneaty)問題,以致於搞 不清楚是「是雞生蛋或是蛋生雞」?

為避免上述主觀性的

是否言行合一。交互參考的兩類文獻一是國際透明組織之年度進展報告 (progress report);另一類是 OECD 反賄工作組發表之國別報告(country report)。

前者是非政府組織的批判代表作,後者是 OECD 內部對於同儕簽署國之定期檢 討機制(review mechanism)。二者的作者不同,彼此各自獨立運作,交叉分析可 以歸納有力結論,印證已開發國家

,驗證的標準是OECD 反貪公約明文規定之功能對等原則。

OECD反賄公約作為全球第一個供應方的集體自律性國際規範,具有重大之 象徵意義,因為該成文國際法傳遞一個訊息—已開發國家對於反貪議題之集體認 同。然而,徒法不足以自行,就國內法而言,立法與執法之間的斷層是不可否認

p. cit., pp. 242-243.

30 K. A. Elliott, o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的事實。到了國際層次,國際公約與國家實踐之間的落差就更明顯了。以致於某 些法學者批判國際法迥異於國內法之處,在於前者欠缺執行力(包括普遍之強制 力與違法之制裁力)。歸納國際法與國內法二者間存在執行力之落差,可分為實 踐程

踐之習慣 具有實質的拘束力。

更重要的是人類社會普遍存在脫鉤現象,造成國際法聊備一格。脫鉤現象是 指人類行為說一套、做一套,言行不一致。32 在一個社會中,多數人同意之下

,在法治社會中稱之為法律,當法律條文越來越多時,只意味 多數人認同新法律之制定但是並不代表多數人

、 年生效之 ,只是說明這

些國家認同「反貪遊戲規則的改變」。至於這些國家之「行為」是否改變,猶待 觀察。這個時候,非國家行為者的由上而下與由下而上

的跨國運作顯得非常重要 一方面要在國際間形成議題與輿論壓力,向各國政府

序之差異性以及社會行為之脫鉤現象(decoupling)加以解釋。31

首先就法律之實踐程序而言,國際法不像國內法有明確的頒布程序與施行日 期,成文國際法之立法程序往往從一場或一連串冗長而無效率的辯論大會揭開序 幕,然後是幕後的折衝與妥協,當各國簽署公約時,只是發生宣示性效果而無立 即性的拘束力,必須等到各國國內批准該國際法之後,而且披准之國家達到法定 數目之後,該國際法才生效。然而,生效也只是第二階段的宣示。接下來各國之 履行國際法之企圖心決定該公約之實踐性。這是因為國際關係在無政府狀態下,

必須依賴各國自行進行國際法與國內法之調和與轉化的工作,囿於各國政治環境 與法律體系之差異性,各國執行國際法的進度與幅度,很明顯存在重大差異。因 此,成文國際法往往流於形式,成為欠缺普遍實踐性之政治口號。就此而言,成 文國際法儘管使用縝密嚴謹的法律詞彙,但是還不如國際間反覆持續實

才會制定行為規範

會遵守新法律。國際社會亦復如 此,認同改變不等於行為改變。

1997 年多數已開發國家簽署 1999 OECD 反賄公約

(from above and from below)

31 D. Held and A. McGrew, Globalization Theory: Approaches and Controversies (Cambridge: Oxford

32University Press, 2007), p. 153.

Ibid., p. 153.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施壓;另一方面要動員各國國內支持者進行內部監督,敦促政府認真實踐已簽署 之國際法。

近年來,國際透明組織在預防貪污與監督執法的工作力度越來越大。該非政 府組織本身沒有執法權,但是透過說服與輿論監督等多重柔性管道,向各國政府 施壓,正顯示非國家行為者具有催化作用,前一個階段是改變國家偏好—敦促各 國同